首页 排除妨碍案例:上诉人郑海泉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案

排除妨碍案例:上诉人郑海泉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案

举报
开通vip

排除妨碍案例:上诉人郑海泉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案排除妨碍案例:上诉人郑海泉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案 《排除妨碍案例:上诉人郑海泉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案》 ---------------------------------------------------------------------------- 来源:债权债务律师网www.69ls.com 上诉人郑海泉因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郑海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原审认定,...

排除妨碍案例:上诉人郑海泉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案
排除妨碍案例:上诉人郑海泉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案 《排除妨碍案例:上诉人郑海泉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案》 ---------------------------------------------------------------------------- 来源:债权债务律师网www.69ls.com 上诉人郑海泉因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郑海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原审认定,2008年8月l6日上午l0时30分,河南中原拍卖有限公司在郑州市经二路28号举行拍卖会,刘胜利与刘美娥、李振军等8人集资,以每间47750元的价格竞拍取得整体拍卖的l8间门面房。竟拍成功后,刘胜利等人对l8间门面房进行了分配,原告李振军分得本案涉案房屋(从西向东三间),即被告郑海泉现在占用的房屋,原告已于2008年12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现在与涉案房屋相邻的房屋租赁费为每月每间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振军与被告郑海泉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李振军于2008年8月l6日通过竞拍,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并于2008年l2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强行占用原告的房屋,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原告的经济损失酌定为每间每月500元。被告郑海泉辩称在承租期内信用社拍卖、侵犯其优先购买权,因其辩称理由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郑海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庄周大道北侧名仕花园东侧l8间临街门面房搬出(从西向东三间;原民权电厂家属楼),并清除房屋内的一切妨害物;二、被告郑海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侵占原告李振军房屋所有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每间每月500元(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搬出之日止)。如果被告郑海泉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郑海泉负担。 上诉人郑海泉上诉称,1、原审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前,已经受理了郑海泉诉民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民权信用社)及第三人李振军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两个案件涉及同一标的物。如果郑海泉对涉案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李振军的排除妨害纠纷诉讼就不能成立,反之,如果郑海泉对涉案标的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李振军的诉讼就成立。可见通过前诉的解决就可以解决后诉的纠纷。因此,本案应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原审法院直接作出判决,程序违法;2、原审认定李振军等8人集资以每间47750元的价格竞拍,取得整体拍卖的涉案18间门面房,没有事实依据,且与拍卖成交确认书相互矛盾。另外,原审认定涉案房屋相邻的房屋租赁费约为每间500元无证据证明。因此,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中止本案的审理。 被上诉人李振军庭审中口头辩称,答辩人通过委托刘胜利参加竞拍,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被答辩人不从房屋中搬出,已对答辩人造成妨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诉辩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二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程序是否合法;2、原审认定每间每月租赁费500元有无依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并围绕焦点 进行了辩论。 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刘胜利以每间47750元价格竞拍取得整体拍卖的l8间门面房”外,其余与原审相同。 另查明,1、刘胜利以95.5万元的价格竞拍取得整体拍卖的l8间门面房;2、李振军于2010年3月18日撤回要求郑海泉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刘胜利以95.5万元价格竞拍取得整体拍卖的l8间门面房后,李振军作为集资人分得争议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在不能实际控制、使用争议房屋的情况下,李振军以郑海泉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理由正当。郑海泉虽然对争议房屋提出了优先购买权诉讼,但该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判决已经生效,驳回了郑海泉要求对争议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诉讼请求,郑海泉要求中止案诉讼的事由已经消失,原审时没有中止审理程序上虽有瑕疵,但该瑕疵并没有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不属于发回重审的范畴。因此,郑海泉称原审程序违法,应中止本案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振军撤回要求郑海泉支付租赁费的诉讼请求,属于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该处分系其真实的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由于李振军撤回该部分起诉,原审对于租金的判决已经失去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郑海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庄周大道北侧名仕花园东侧l8间临街门面房搬出(从西向东三间;原民权电厂家属楼),并清除房屋内的一切妨害物”;二、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郑海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侵占原告李振军房屋所有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每间每月500元(200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搬出之日止)”。
本文档为【排除妨碍案例:上诉人郑海泉与被上诉人李振军排除妨碍案】,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82974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4KB
软件:Word
页数:3
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20
浏览量: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