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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分析(可编辑)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分析(可编辑) 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研究 姓名:刘思琪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刘士平 20090420行政诉讼第三人屯法研究 摘 要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法院审判的诉讼结果有利 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通知参加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研究十分必要并且极具可行性。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 法对指导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建 立...

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分析(可编辑)
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分析(可编辑) 湖南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研究 姓名:刘思琪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指导教师:刘士平 20090420行政诉讼第三人屯法研究 摘 要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法院审判的诉讼结果有利 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法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参加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研究十分必要并且极具可行性。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 法对指导我国行政诉讼实践有重大意义,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自身行政行为,建 立有限政府;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正确的审理 行政案件。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规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行政 诉讼立法宗旨出现偏差;行政诉讼法应有的立法原则表述不明;行政诉讼第三人 实体立法规定存在缺陷;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设计存在缺陷;行政诉 讼立法技术有待改进。造成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缺陷的原因主要有历史因素、法 律因素以及理论因素。首先,历史因素。我国传统的德主刑辅观念以及西方程序 工具主义思想传入的影响。其次,法律因素。我国的权限立法存在冲突规定,特 定行政权限划分缺失。再次,理论因素。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理论研 究分歧较大,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界定、类型划分、法律地位等研究莫衷一 是。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的构想有:明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首要立法 目的;明确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对等原则,确立权利处分原则和行政诉讼程序参 与原则;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实体立法规定,包括将“具体行政行为”和“诉 讼结果”作为共同连接点,合理界定“利害关系”涵义,确定行政主体可以作为 第三人参诉,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化,明确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 法律地位,完善 组织立法化解权限冲突;重构行政诉讼第三人参诉程序,扩大行 政诉讼第三人参 诉方式,.明确第三人的举证规则,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诉讼权利 救济;规范化行 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技术。 关键词:行政诉讼第三人;实体立法;程序立法;立法技术 硕::学位论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研究 ’’ . . .. . .. . , : ; ; ; 湖南大学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 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 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 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己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 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 割禺镇 日期:加年溯伽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 授权 个人房产授权委托书公司各类授权委托书模版医师授权办法餐饮分店授权书产品代理授权书范本 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 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 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湖南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 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 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学位论文属于 、保密口,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团。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岁月?日 日期:’年 丢瀑诅 导师签名: 日期:确’年 月沙日 妒 硕学位论文 第章绪论 .选题背景与意义 ..选题背景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 讼或者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原、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际上,第 三人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起源于罗马法。?诉讼中的第三人就是指拥有不属于原被告利益的第三方 面利益的主体,行政诉讼中也存在第三人。为了保证高效、客观地审理行政案件, 在行政诉讼中设立第三人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只是在第三人的范围上,由于各国 行政诉讼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同而有所不同。放松对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的资 格限制是现代民主、法治发展的国际性趋势,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对完 善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并在立法活动中给予明确认定。法国的行政诉讼法规 定,凡是对行政决定的撤销或维持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参加诉讼,一切诉讼 文书,必须通知他们。法国的《最高行政法院法》第条规定了对第三人的补救 措施,即:没有参加诉讼的人,如果判决结果损害了其权利,则他可以向原审法 院提起第三人异议;法院审理第三人异议,若认为理由成立,则撤销原判,重新 审理。?日本行政诉讼制度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的权利时,依据 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决定,可以让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日本,行 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只是为了提供诉讼材料,以便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起着帮手的辅助作用,但其他人作为第三人时,则能够进行各种诉讼行为。美国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同原告、被告在利益上并不一致但地位相似的公民和团体, 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有自愿介入和被吸收介入。 在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立 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第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 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 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些规定创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第三 人制度。理论界,学者们针对行政诉讼法对于第三人的规定,对行政诉讼第三人 。罗马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以及上诉或声明不服。 。法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较广,不限于行政决定直接作用的相对人,~切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国行政诉讼特点之一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数量大大超过民事诉讼,这一方 面说明了行政机关决定影响的广泛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行政诉讼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第三人法研究 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理论研究,分别在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标准、法律地位、 类型划分、参诉程序等方面留下了较为深刻的见解和意见,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 人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从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法律规定一直不能尽如人意。从立法上来看,《行政诉 讼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相关规定仅见于该法第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 于年作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条对《行政诉讼法》第条作了解释,将“利害关 系”界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仍无法应用于具体问题。随后该试 行意见已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于年又作出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很多的 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对司法实务中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尤其是第条规定?。但是所有这些规定反映不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更 具体的程序,诉讼地位以及受裁判结果影响的程度等内容,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存 在主体类型的区别,各类型的第三人应有不同的界定标准,和不同的诉讼参加程 序,诉讼地位以及受裁判结果影响的程度等一系列问题。在理论界,对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研究与立法不能同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本身起步时间晚于其他法 律学科,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在各类相关研究著作中, 罕见第三人的内容。有关第三人制度的研究也往往不能有效深入,形成完整的理 论体系指导立法和实践。总之,从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萌芽、发展及完善的过 程来看,该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选题意义 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的明确有利于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有限政府。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的治国方略,由宪法所明确规定。在 现代社会中,行政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有扩张性与侵害性,必须建立相应的 制约机制,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与事后的监控,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法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以法律来保障实现公共利益、确保公民合法利益不被为官 者所侵害。随着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逐渐成 为现代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合法行政、权 责合一’’,即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制责任。任何公民 的利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时,都有权利运用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 ?《行政诉讼法》第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 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名‘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十问题的解释》第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 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町以参照民事 诉讼第三人立法规定适用。 ?硕:学位论文 的合法权益。引入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在执 法过程中不能任 意自由裁量,损害相关人的权益,从而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行政,实现行政法治。如前述,诉讼作为救济手段,将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纳人其中,保证了诉讼正义的实现。顶诉讼结果的正义有利于监督行 政主体纠正自身错误,并反作用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作出,促进实现行政法治。 同时,在解决行政机关权限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其次,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可以明确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其 正当权益。行政诉讼第三人确立的重要性正是由其功能支撑和架构的。也就是说, 正是这种基石性的支撑和架构,使本文对第三人确定标准的研究有了现实的需求 和意义。由于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对案件事实有不同 程度的了解,是本案的知情人,所以,让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可以使他们在诉讼 中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证据、参加辩论,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这就有利于法 院查清案情,从而更加全面地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正确的裁判。有 利于维护与法院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盆使他 们获得良好的、及时的司法救济。同时,在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判决 维持或改变等结果,有可能对其利益带来影响时,赋予这些利害关系人妇诉讼, 行使陈述、申辩权、提供证据或上述权等一系列诉权,是司法公正程序的基本要 求,体现司法保障更广泛的权利主体包括第三人诉权的法治理验。 再次,有利于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说明该诉 讼关系不是单纯的诉讼关系,而是多重的诉讼关系,如果法院仅对多重诉讼关系 的一面作出解决,则并未对该诉讼作出最终的解决,不仅会引起相关联的重复诉 讼,影响案件审理的及时性,而且可能产生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判决,影响案件处 理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公正性。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将有关联的纠纷统一加以解 决,可以实现诉的合并审理,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避免当事人受讼累之苦, 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查明和 审结案件,避免在同一事件或者同一类事件中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从而有利于 司法权威的树立。 此外,笔者将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作为毕业论文选题,是因为立法的目的是 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最终是要为公民服务的。人们 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了解,还需要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目前我国的理论界争议 不断,且仅停留在对具体词句的一般描述上。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问题的分析, 以求能够推动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立法进程。行政诉讼第三人、 注研究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行政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极具理论意义和实 践价值的~个重要问题。国外对这度的研究已较为完备,主要体现 在大陆法 系国家,尤以德国和日本为主,已形成完善立法体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德国法律上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德国法上称之 为传唤第三人集中体现在.只要诉讼尚未具既判力的终结或诉讼系属于上一审 级,法院可依职权或根据裁判影响其权益之人的请求,传唤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人对争议的法律关系介入如此之深,以致判决必须考虑到他的利益一起作出 时,必须传唤其参加诉讼必要传唤??。又如“被传唤参加入的诉讼权利’’: 在一个参加人的请求内,被传唤参加入可以行使独立的攻击和防御手段,参加所 有的诉讼活动。仅当被传唤人属必须传唤的,他才可提出与诉讼请求不同的其他 请求。【】日本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含义包含在:.因诉讼结果致侵害第三人之权利时, 法院得因当事人或该第三人之申请或依职权,以裁定使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 在为前项裁定前,应事先听取当事人及第三人之意见。.为第一项申请之第三人, 对于驳回其申请之裁定,得提起即时抗告。.依第一项参加诉讼之第三人,准用 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按:必要之共同诉讼人之地位。.依第一项规定由 第三人请求参加时,准用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按:参加人之参与诉讼。 同时,日本行政诉讼第三人包括行政机关:.法院认为其他行政机关有参加诉讼 之必要时,得因当事人或该行政机关之申请或依职权,以裁定命该行政机关参加 诉讼。.法院在为前项裁定前,应先听取当事人及该行政机关之意见。.依第一项 参加诉讼之行政机关,准用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法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 围较广,不限于行政决定直接作用的相对人,一切受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均可 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美国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同原告、被告在利益上并 不一致但地位相似的公民和团体。【】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德国行政诉讼第三人采用“简单传唤”规定,大致 界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另外,《行政法院法》第条第款即 “必要传唤’’ 条款,实际上规定了必要诉讼第三人。德国学者弗里德赫尔穆?胡芬列举了必要 传唤的一些最重要的情形,如“在针对带有直接双重效力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中, 尤其是在针对建筑或者污染物排放保护法上的许可的诉讼中,传唤受益人,以及 传唤与一个禁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又如“在关于由原告申请的建筑监 督措施的诉讼中,传唤监督措施的相对人,例如:土地所有人,但不是取得人。 】法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较广,不限于行政决定直接作用的相对人,一切受 到行政决定影响的人,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美国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 硕:学位论文 同原告、被告在利益上并不一致但地位相似的公民和团体。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各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比较明 晰,具体表现在:德国学者弗里德赫尔穆?胡芬将其分为简单传唤选择性传唤 之第三人和必要传唤之第三人两种类型。胡芬指出,“如果第三 人在一个有争议的 法律关系中介入极深,以至于判决对于他们而言,也只能统一作出时,这时的传 唤就是一种必要传唤。这种情形也就是:只有通过判决同时直接或强制性地形成、 确认或变更第三人的权利,法院才可能有效的作出判决。【】这里说的是必要传唤 之第三人。“除了依据行政法院法第条第款进行传唤,只要诉讼尚未具有既判 力地终结,或者尚未拘束于上一审级,法院还可以传唤权益会受到判决影响的其 他人简单传唤或选择性传唤。’’但此处的前提也是:案件中涉及的,必须是被 传唤人自己的私法或者公法上的权益。也就是说,纯粹为了第三人的权利或其权 利反射的普通上诉是不够的回。这里说的是简单传唤选择性传唤之第三人。 日本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划分为两类:第三者参加诉讼之第三人与行政机关参加诉 讼之第三人。日本学者盐野宏将日本法上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第三人诉讼参 加之第三人和“行政厅诉讼参加之第三入两类。“《行政案件诉讼 法》作为撤 销诉讼中的参加制度,规定了如下两种:由于诉讼的结果,其权利将受到侵害的 第三人参加进行中的诉讼程序的第三人诉讼参加;撤销诉讼的被告以外的行政厅 参加诉讼程序的行政厅诉讼参加。【】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德国,通常参加之第三人因其法律上的利益 将受到裁判的影响,其所为诉讼行为,以直接关系其本身利益为限。而有关当事 人间的诉讼标的及诉讼程序,仍受当事人声明之拘束。第三人在当事人申请的范 围内,可以为独立攻击或防御方法及一切诉讼行为。也就是说,通常参加之第三 人受当事人所提诉讼标的之拘束,不得提出与之不同的实体申请。但对事实上及 法律卜的丰张或诉讼程序申请,可以独立进行,不受当事人诉讼行为限制。其参 加诉讼时已进行的诉讼行为,第三人无权要求重新进行。通常参加之第三人受裁 判效力之拘束,以其法律上的利益受裁判影响的范围内为限。通常参加之第三人, 对下级法院的裁判,在其法律上的利益受到影响的范围内,可以独立提起上诉。 如果裁判已经生效,符合再审条件的,亦可申请再审。【必要参加之第三人可以 为任何诉讼行为,也可提出与当事人不同的实体申请。对于其参加诉讼时已进行 的行为,有权请求重新进行。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及诉讼程序的处分,须经其同 意始发生效力。必要参加之第三人当然受裁判效力之拘束。【】日本第三人作为诉 讼参加第三人的情形,参加诉讼之第三人“具有准同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 诉讼人的地位,但由于其并不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请求,故此,其性质被认为类 。例如:在反对“脱农舞表演’’禁令的诉讼中,不传唤某个女演员。参见:德国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著《行 政诉讼法第版》,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年月版,第页。 行政诉讼第三人口泫研究 似于共同诉讼的辅助参加。【】行政机关作为诉讼参加第三人的情形,参加诉讼的 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具有准同于辅佐参加人的地位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德国的行政诉讼第三人参诉方 式有两种。 经行政法院裁定,第三人方可参加诉讼。除了行政法院依职权决定第三人参加诉 讼,第三人也可申请要求参加诉讼。在第三人申请要求参加诉讼时,原当事人无 权对其提出异议,行政法院对必要参加之第三人,有义务命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而对普通参加之第三人,则可自由裁量是否准许其参加诉讼。行政法院关于第三 人参加诉讼的裁定不可抗辩,第三人收到裁定时立即生效,具备第三人之法律地 位。【】在日本,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三种。须经法院决定,第三人方可参加 诉讼。法院可依职权决定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应当事人或第三人申请,而决定 是否准予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被驳回的决定,第三人可以抗告。 对于当事人申请第三人参加诉讼被驳回的,可否抗告,学者间无一致见解,也无 判例可循。【 】各国在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上的完备,同时也是第三人权利得到明 确,无论何时权利受到侵犯,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获得 司法救济。美国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自愿介入和被吸收介入。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理论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并且已 有很多学者致力于对现有问题的研究解决,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观点。比如对人民 法院没有解决行政权限争议的权力,因而涉及权限争议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 人的问题,有学者提出设置机关诉讼类型来解决行政权限争议。而我国司法实践 也有了对第三人制度进行司法改革的可喜成果,年新司法解释就有模糊原告 与第三人界限,拓展保护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的趋势。具体 来说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研究动态可以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以下几点: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学术界通常的表述主 要有以下几种:其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经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组织;其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 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 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个 人或组织。?】其四,有学者认为,由于行政诉讼的客体和标的将不可避免的扩大 到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行政法律关系,将行政诉讼第三人限定为与被诉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似有不妥,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应定义为“同 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法申请或经人民法院通知, 硕:学位论文 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学术界有: “三要件说、“四要件说、 “两要件说、 “新三要件说、“新四要件说等。 “三要件说”:第三人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 利害关系;第三人须是参加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四要件说”: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相对于原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 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种表述亦为“四要件说但内容有所 区别,包括: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 为有利害关系包括直接的利害关系和间接的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第三人参 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必须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终局判决做出之前;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 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第四种表述为“两要件说”,即 :实质要件。它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与本诉的诉 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程序条件。它是指经申请或法院通知,在本诉开始后审 理终结前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正在进行为程序前提,本诉尚 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存在第三人问题。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是提出申请 经法院同意,或者由法院依职权决定。【 】第五种表述为“新三要件说’’,即: 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地位;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此外还有一种另外的四要 件表述,即: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 以是一个,也可以是数个,即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 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存存是以他有 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自己 独立的合法权益。【】等等。上述各种表述从表面上看,并无本质区别,但在具体 的阐释上却不尽相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本质特征在于与其他当 事人业已产生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或同诉讼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其他条件均 是次要的或处于从属地位的。 关于利害关系的界定。如何理解“利害关系,学术界的认定观点主要有六种: 其一,行政诉讼法所称的“利害关系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 】其二,“利害关 系一般指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时期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 【 】其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 直接的和间接的利害关系。【 】其四,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条件之一,是相应公民、 行政诉讼第二三人口法研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五,“利害关系’’ 不仅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且还 包括与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有间接的利害关系。【 其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试 行》第条把“利害关系”解释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规定表明了 所谓的“利害关系”只能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上述各种观点的主要区别在于:作为第三人本质特征的“利害关系’’是直接利 害关系还是间接利害关系,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还是一般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 还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是与诉讼客体和标的的利害关系还是与诉讼结果的利害 关系。事实上,要对各种利害关系做出准确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 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可能性。行政主体是否可以或有无必要作为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学术界的看法主要观点有下述九种:其一,《行政诉讼 法》第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行政相对人的一个代称,应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二,对原告统 一行为做出与被告互相矛盾决定而又不与被告存在领导关系的行政机关是必须参 加诉讼的第三人。【】其三,应当将某些行政机关纳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 其四,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具有行政诉讼第三 人资格。但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如果处于被管理地位时,即可在行政诉讼中 享有第三人资格。其五,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在一定的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中,也应赋予其第三人资格,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 】其六,行政 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机关不具备作为第三人的法定条件; 以“越权审批而造成原告损失”作为设定行政机关为第三人的前提条件在审判实 践中无可行性;《行政诉讼法》第条所列举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含行政机 关;行政审判审查裁判的对象是被告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第三人的 未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七,当一个行政主体作为另一个行政主体的管理 相对人,即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时,再涉及裁判职权争议的前提下,行政主体可 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涉及两个行政主体做出相互矛盾的决定,导致相对人对 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起诉的,另一机关主动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应 当裁定驳回;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该行政主体不能提出与职权有 关的基本诉讼主张,它只能支持原告的主张,并在必要的时候证明自己行为的合 法性。【其八,国家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丧 失国家机关的法律身份,必须是完全意义上的法人,并不得与执行公务的职权行 为有关。【】其九,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可能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充当行政主体,而只 能是相对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的身份决定了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作为 利害关系人原告抑或第三人获得司法保护。【】硕一学位论文 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一般 说来应当是诉讼开始以后,判决做出之前。但这里的判决是指一 审判决还是包括 二审判决,在实践中有不同理解。其一,从理论上考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应理解为终审判决之前,即在二审做出终审判决之前,第三人仍可以申请参加诉 讼。其二,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能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前。【】其三,一审程序和二 审程序只是同一完整诉讼程序的两个阶段,只要一审判决没有生效,第三人随时 可申请参/审诉讼。这样做有利于二审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对一审判决做出客 观正确的评价,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学术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种类 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一样,也可分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其二,行政诉讼第 三人只有一种,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三,可以根据第三人与提起 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无直接利害关系,把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和仅有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四,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源于 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但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不存在“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 请求权的划分,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区别所在。根据第三 人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利害关系程度,可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三种类型,即:必 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或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预决性利害关系第三人。其五, 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结合行政诉讼实际特点,以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的利害关系为标准,可将行政诉讼第三人作如下分类:权利关系第三人; 义务关系第三人;事实关系第三人。【副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学术界主要 有如下几种表述:其一,第三人基于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直接利害关系,以 自己的名义,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麻具有独立的诉讼 地位,即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既不依附于原告,也不依附 于被告。其 二,由于第三人的主张不同,决定了他对原诉当事人的态度有不同的倾向性,因 而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一般有四种情况:要求撤销或者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实际上是站在原告一边,将行政机关作为 被告,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要求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第三 人虽然站在被告一边反对原告,但他仍不是被告,而是有独立资格的诉讼参加人。 既反对原告有反对被告,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既非原告又非被告, 仅为证明在自己行为合法,从而摆脱诉讼结果可能对自己产生的不利影响。【】其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其基本法律地位与原、被告大体相似, 但又因第三人种类的不同而不同。权利关系第三人在诉前同原告一样,享有起诉 行政诉讼第三人移法研究 权,他参加到诉讼中来,仍然享有原告的法律地位。因此他应当享有原告的诉讼 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义务关系第三人实际上相当于被告,在是诉讼中的 法律地位与被告有些类似。事实关系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则比较简单, 他无权提起管辖权异议,一般也不会被判决承担实体性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完善的对策。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最为基本的 就是解决第三人的法律界定问题,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一致认可的。而与前述问 题一样,学者们对诉讼第三人界定的对策多是努力、尽量将各种利害关系人纳入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范围。因为我国现行制度中对第三人的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 对第三人的界定标准、程序、和诉讼地位等内容的研究始终不能明晰化,分歧很 大,也就是说,每一个学者的不同分类会导致这些内容的相应变化,形成了一种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但都不能形成一种比较权威的理论研究。 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方面,更是极少涉及。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的发 掘。 .研究思路与方法 ..研究思路 本文共分个部分。第章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并 且综述了本课题的国内外研究动态,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所将采用的研究方 法。第章至第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其中,第章主要考察现阶段我国行政 诉讼第三人立法缺陷的表现。第章具体分析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缺陷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第章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语言、实体立法和程序 立法等方面,提出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的具体构想。 ..研究方法 本文将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问题研究放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用客观、全面、 发展的眼光去探寻其发展的规律,采用了综合、比较、分析和归纳等研究方法。 首先,本文以唯物辩证法作为根本方法,实事求是地分析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立 法缺陷的现状;其次,本文运用了比较的方法来研究事物间的异同,收集了大量 国外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立法发展的资料,并通过对中国现状的具体分析,就国 外几个主要国家的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情况相互比较,从中找出差异,并探究原 因,为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第三,在对综合的内容与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时, 既注重理论探讨,又注重实际操作,理论联系实际。第四,对现有的事实材料进 行归纳整理并理清其中的内在联系,通过对现实问题的具体研究,在回答“是什么” 的基础上,提出“应该怎样”的对策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作出一些贡献。 硕】:学位论文 第章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缺陷的表现 .行政诉讼立法宗旨出现偏差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 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表述将确立行政诉讼立法宗旨分为三个层次, 依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为直接目的,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终极目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间接 目的。从其顺序来看,“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就成为制定本法 的首要目的,这种做法明显是不利于法律从根本上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效率价 值也就无从提起。 我国现在正处于行政权力占主导地位的时期,为了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我 国还应当进一步对行政机关的权力予以控制,以便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好地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权从终极意义上说来自于国 民的授权,其理应受到立法权、司法权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然而, 如上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首要立法目的不是控制行政权,而是成为护权法。 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所有必要的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控 制得不是非常严格,有一些基本的行政权力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控 制。行政诉讼第 三人制度源于民事诉讼,其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诉讼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简化诉 讼程序,节约诉讼成本,避免矛盾裁判。然而行政诉讼是为解决公权与私权之间 利益冲突而创设的诉讼机制,它与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处理模式??民事诉讼相比, 差别是显然易见的。因此“研究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应从行政诉讼特有性 质出发,充分考虑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涉 【 及范围以及第三人制度与其他行政诉讼制度的相互联系。 】行政诉讼立法目的 是确立《行政诉讼法》的价值、检验其效果的标准,同时也是统领《行政诉讼法》 基本精神原则、弥补条文漏洞的根据以及解释条文含义的价值取向。一部法律的 制定首要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然后才是秩序和效率等:因此,“保证人民法院正 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作为效率价值的体现,是不应置于“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一首要价值之前,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表述值得商 榷。行政诉讼第二三人直法研究 .行政诉讼法应有立法原则不全面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表述不明 《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也就 是说,无论是行政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其一旦作为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就具 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然而,什么人可以称作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究竟是那些 方面的平等,《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说明,造成理论界 与实务界的理解障碍和困难。 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 法》在“诉讼参加人一章中,明确表明行政诉讼原告与被告的当事人资格,却 将行政诉讼第三人排除在当事人之外?。事实上,诉讼第三人作为与被诉具体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参加人,其在诉讼中的作用完全不同于普通的参加者,例如证 人、鉴定人等等,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而形成独立的法律利益。 诉讼第三人并不是依附于任何一方的诉讼辅助人,而是一个法律地位相对独立的 诉讼主体。理论上,本诉的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并无主次之分。 既然他在诉讼中事先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该第三人凭什么来维护其合法权 益当事人在诉讼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下承担不利判决后果,不符合程序公正的 要求。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平等’’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平等。这个涵义比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涵义更为广泛和深刻。与刑事诉讼不同, 行政诉讼法律平等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而非仅指被告一方的 适用法律平等;与民事诉讼不同,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非处 于相同之地位。笼统将“法律地位平等作为行政诉讼法立法原则,既无法区别 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更无法体现行政诉讼独特的诉讼特点。 ..权利处分原则缺失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由于立法之初经验的不成熟性,没有 确立处分权原则,当事人处分权的法律保护制度也相应缺失。当事人处分权体现 了现代诉讼价值理念的基本要求,然而行政诉讼法中对当事人处分权仅作了些浅 尝辄止的规定,如审前证据开示制度、庭审过程中的辩论主义等,但这些制度未 ?《行政诉讼法》第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第条: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足被告;第条:当事人~方 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问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闪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 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司诉讼;第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 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诉讼 法》在原告与被告资格后第三人资格前,对当事人情况做出进一步解释,这明显是将当事人限定为原告 与被告,而将第三人仅作为诉讼参加人的一类。硕上学位论文 能根本性地保护当事人处分权,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也无法对法院产生约束力。 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权立法,行政诉讼法应当建立处分原则,对当事人处分权 予以尊重和保护。行政诉讼作为权利与权力的博弈,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展开 诉讼对抗,为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必然会竭尽全力“拚杀”,用尽法律所赋予 的诉讼救济手段。故而,处分权的动态运行在行政诉讼中始终是存在的,是当事 人伴随诉讼进程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和自由。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 处分权的保障仅限于原告,并且十分不完善。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认为,在诉讼 中何时开始、有何限度、持续至何时方面,承认当事人有主导权的谓之处分权主 义。【】中国行政诉讼法学界,对于处分原则的内容有以下认识:享有处分权的一 般是原告;处分权的范围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和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诉讼请求 的范围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能裁判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当 事人行使处分权 必须依法行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立的原告可以处分其权利主要表现为: 原告享有起诉权、上诉权。例如,《行政诉讼法》第条、第条和第条的规 定。原告的申请撤诉权。但是这种撤诉权的行使必须与法院的准许行为结合 起来行使。例如《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 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 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在一定情况下选择被告的 权利。例如,《执行解释》第条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原告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权利。例如,《执行解释》 第条的规定。原告选择审理和裁判客体的权利。例如,《执行解 释》第 条规定:“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 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 政行为进行审理。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 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以上对于处分权的法律规定,除第 五条中含有对第三人权利的赋予外,其他再无明确描述。这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 权益保障无疑是巨大的障碍。 ..程序参与原则未引起足够重视 我国行政诉讼第三人立法中缺少对程序参与原则的确定,这种缺陷源于《行 政诉讼法》本身就没有给予程序参与原则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资格 的范围与确认,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都不尽完善,尚存争议。至于行 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法研究 参诉的规定,更加的不完整,《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于问题的解释》所列的公民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资格与 参诉方式都有很大的限制。行政相关人如要参诉,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跟经历去 搜寻证据以证明自己与本诉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并且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同意。 行政机关通常采用各种方式逃避成为第三人,以规避责任。 程序的参与原则,简要地说,就是受法律约束的普通公民有权参与法律的制 定和执行过程,尤其包括受法律裁决的当事人有权参与与自己利益有关的裁决的 决定过程。【】在诉讼法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参与形式是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 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参加诉讼,有权陈述自己的主张并可为自己的主张和权益 进行辨护或辩论。有学者指出“在我们的社会中,让人们在每一个可能对他们造 成重要不利影响的重要决定程序中的每一个重要阶段都能够参 与进来,这几乎是 不可能的。”【但是,相对于我国程序法律实施现状,必要的矫枉过正还是需要的。 我国从建国到现在五十多年的法制发展,对行政参与的保障有了一定的完善,但 是还存在着以下三方面的主要不足:第一,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现;第二,行政主 体对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意识淡薄;第三,学术界对行政相对人参与原则 研究的缺乏。目前,理论界对程序的参与原则的研究仍然限于行政程序过程,尚 未进入诉讼法领域。 行政诉讼立法抛弃程序参与原则极其不明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这 一诉讼权利被剥夺,该判决应当被视为无效。诉讼当事人有权参加诉讼是一项基 本诉讼权利,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诉讼领域的直接反映,这就是诉讼中 的参与原则。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把这一原则向非诉讼领域扩大,目前已经扩大 到立法、执法、行政及法律监督等法制的各个环节。但是在具体立法中却没有得 到应有的体现,致使相当一部分公民的合法参诉权利被剥夺,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行政诉讼第三人实体立法规定存在瑕疵 ..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连接点不科学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连接点为“提起诉讼 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表述从字面上看就是不科学的。所谓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连 接点,即指第三人基于何种原因参加诉讼。对于以“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 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连接点,因为根据汉语的逻辑习惯,“提起诉讼的只能是主 体的人而不能是客体的物或行为。因此,“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为“被诉 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即使是将“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 诉讼的连接点也是存在问题的。【】第一,以“具体行政行为’’为连接点混淆了行 政程序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界限。在此,举一例即可证明该缺陷的存 硕:学位论文 在苞人身伤害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受 害人不服提起 了行政诉讼。受害人当然与行政处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然 而在其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却不是第三人而是原告,真正的第三人是行政相对方一 一被处罚人。这样明显的缺陷一直被忽视,主要是由于人们对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缺乏清晰的界分。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重要 内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只能是’“行政第三人’’,因此“行政第三人’’是行政程序 的当事人,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是行政诉讼法律关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概念不论在内涵和外延上都存在明显区别。以具体行 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连接点直接造成将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等同于 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换而言之,“行政诉讼第三人就等同于“行政第三人了, 这显然是荒谬的。第二,立法出现该偏误的原因还在于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行 政诉讼标的直接等同于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既然行政诉讼第三人 与行政诉讼标的 有利害关系,那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也就顺理成章了。其实不然,具体 行政行为只是行政程序的标的,而非行政诉讼的标的。所谓“诉讼标的’’,就是行 政诉讼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比如以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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