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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宪法保障与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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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的宪法保障与法律困境同性婚姻的宪法保障与法律困境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 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 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人民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 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 闻佳日期: 2010.11.30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 有权保留送...

同性婚姻的宪法保障与法律困境
同性婚姻的宪法保障与法律困境 独 创 性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 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 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中国人民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 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 闻佳日期: 2010.11.30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中国人民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 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签名: 闻佳 导师签名: 王贵松 日期: 2010.11.30 摘 要 相对于西方来讲,中国的同性恋研究相对薄弱;相对于医学、社会学、心理学来讲, 关于中国同性恋的法律研究相对薄弱,这双重薄弱成为笔者讨论同性婚姻宪法保障问题 的思想支撑。 据保守估算,我国15至60岁的同性恋者约为3000万人,构成了一个庞大的 亚文化 群体,而主流社会对于这一庞大人群的认识,经历了三个次不同的转变。第一次转变使 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 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 范的个人倾向。第三次转变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 在我国,被主流价值观所排斥的同性恋者,似乎被迫站在了“社会、集体利益”及 “社会公德”的对立面上,过着被边缘化的生活。然而,主流价值观就一定代表了“社 会、集体利益”与“社会公德”吗?作为与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的非主流、亚文化群体, 同性恋者就一定与“社会、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德”相对立吗?《宪法》对于上述利 益的保护,是否恰恰在无形中成为对同性恋者歧视、否定及批判的武器呢?答案似乎是 显而易见的。 仅就同性婚姻来说,在世界范围内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对同性伴侣关系及同 性婚姻 做出了法律上的认可。早在1989 年,丹麦就通过了允许同性伴侣登记的法律,成为世界 上第一个承认同性结合(same-sex union)的国家。荷兰于2001年4月修订了《婚姻法》, 允许同性缔结婚姻(same-sex marriage),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 此后,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南非等国相继通过立法承认同性婚姻,其他很多国家 也采取了各种不同的立法实践模式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反观我国,虽然同性恋早已经被“去罪化”与“去病化”,但同性恋者对于同性婚姻 合法化的诉求却一直被法律所漠视。在立法及制度层面上,我国并不承认同性婚姻,虽 然宪法明确规定了对于公民婚姻自由及结婚权的保障,但婚姻法将婚姻明确为“一男一 女”的法律结合,同性婚姻最多只能算无效婚姻或同居关系;同性同居关系受到法律的回避,而其他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例如财产继承、监护、探视、抚养、领养等在法律 层面更是一片空白。 由此可见,同性婚姻问题是我国宪法领域所面临的新问题,它是同性恋者争取平等 公民权的一部分,也是同性恋者对身份认同及同性关系的最终诉求。尽管如此,我国法 律界对于同性婚姻的研究却相当匮乏。也许受到固有的保守思想和传统文化影响,我国 法学界对同性婚姻的探讨浅尝辄止,对某些学者“开放的接受的姿态”嗤之以鼻,对支 持同性婚姻的声音讳莫如深。被称为“中国同性恋研究第一人”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员李银河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同性恋及同性婚姻问题的学者之一。早在 2001 年, 她就曾经草拟了一份《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 ,此后又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两点修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首次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写进提案。她曾三次尝试递交提案,最终都未或批准。而 其提案内容也受到了政府官员的漠视、学界的反对及普通民众的误读与批判。 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合法化为什么是必要的呢?因为婚姻关系的地位和作用是同性伙 伴关系、同居关系及民事结合关系所不能取代的,它更有利于维护当事双方的权利,也 更有利于稳定我国良好的社会秩序。此外,同性婚姻合法化也是真正落实我国《宪法》 有关平等权及人权规定的需要,且对我国刻不容缓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大有裨益。 而禁止同性婚姻的后果又是什么呢?我国的社会和法律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同 时又对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行为进行否定。一方面,主流社会不接受同性婚姻,法律不 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另一方面,社会舆论又谴责进入异性婚姻的同性恋者欺骗、不 忠,甚至让同性恋者承担法律责任。这无异于陷同性恋者于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唯一 的选择似乎就是终生不婚,但在传统思想的影响及传宗接代的压力之下,进入适婚年龄 的同性恋者除了与异性结婚生子,似乎别无选择,结果是同性恋者的结婚权被彻底虚置 了。 在我国将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的进路是什么呢?通过参考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借 鉴外国的立法实践模式,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笔者认为,在我国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的进路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即营造更为宽容的社会环境、引入民事结合制度、引入登记伙 伴制度、最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不难想象,让中国法律走过四个阶段注定 需要漫长的 时间和法律人莫大的勇气。 虽然异性婚姻的垄断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虽然绝大多数同性恋者被迫陷入 异性婚 姻中进退两难,虽然同性婚姻合法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虽然同性 婚姻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现实,但笔者认为,同性婚姻在中国的合法化绝非一朝 一夕一蹴而就的事。 笔者为此文的意义也并非立刻得到一个非黑即白的结论,而是对此问题做出 一次探讨的 尝试。答案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寻求答案的过程。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宪法保障、法律困境AbstractCompared to the west, the research of homosexuality in China is relatively weakCompared to medical science, sociology and psychology, the research of homosexuality in law studies is relatively weak. These duple weaknesses become the idealistic support of me discussing th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and legal straits of the same-sex marriageAccording to conservative estimation, there are approximately 30 million homosexuals aged from 15 to 60 years old in China, whom constituting a huge sub-cultural communityMainstream social ideology has experienced three transformations towards this huge crowd of people. The first transformation has changed homosexuality from a convict and juridical criminal of religion into a patient. The second transformation has changed the consideration of homosexuality being a kind of morbid state of body or mind, into a personal tendency against normal social behavior. The third transformation, along with the liberation movement of homosexuality and its acquisition of legal position in many nations, has changed homosexuality into a kind of different life style In China, homosexuality is rejected by the essential value and seems to be forced to stand at the opposition of “social and collective interests” and “social ethics”, while suffering a life of marginalization. However, does the essential value definitely represent “social and collective interests” and “social ethics”? Being a non-mainstream and sub-cultural colony that standing at the opposition of essential value, is homosexuality definitely opposed with “social and collective interests” and “social ethics”? Does the constitution's protection of the above-mentioned interests invisibly become a weapon to discriminate, negate and criticize homosexuality? The answers seem to be obviousJust in regard of the same-sex marriage, there are a lot of nations and regions all over the world, which have granted juridical approbation to same-sex union and same-sex marriageEarly in 1989, Denmark has passed a law to allow the registration of same-sex partners, and became the first nation in the world to acknowledge same-sex union. In April 2001, Holland revised its Marriage Law to permit same-sex marriage, and became the first nation to acknowledge same-sex marriage in the world. Henceforth, countries such as Belgium, Spain, Canada and South Africa etc., have granted permission of same-sex marriage by law one after another. Many other nations also adopted various different legal practices to admit same-sex unionLook back at our country, although homosexuality has already been “non-criminalized” and "non-diseased", but the claim of same-sex marriage legalization has always been ignored by law. On the level of lawmaking and institution, China does not accept same-sex marriageAlthough the constitution has clearly stipulated the guarantee of the citizen’s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marital right, however, the Marriage Law has clarified marriage as the combination of “a male and a female”, while same-sex marriage is considered as invalid marriage or cohabitation. Cohabitation of the same sex is obviated by law, while other related legal issues such as the right of inheritance, custody, visit, fosterage, adoption and so on, are out of regulation by lawThe problem of same-sex marriage is a new problem faced by our constitutional realm. It is not only the homosexual’s fight for equal civic rights, but also is the homosexual’s final claim of self-identity and same-sex relationship. However, the legal research of same-sex marriage in China is relatively exiguous. Influenced by the intrinsic conservative ideology and traditional culture, China’s jurisprudents are content with the commonplace of the discussion of same-sex marriage. They would not stoop to associate with some scholars’ stance of openly acceptance, and have a great aversion to the voice of supporting same-sex marriage. Professor Li Yinhe from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who is called “the first person of Chinese homosexuality research”, is one of the first scholars to investigate same-sex marriage in China. Early in 2001, she has drafted a proposal of same-sex marriage legalization, and put forward two modification schemes of the current Marriage Law, including a proposal of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for the first time. She has tried three times to deliver the proposal, but all failed of approval. Moreover, her proposals were ignored by the officials of the government, objected by the academy, and mistaken by common peopleWhy is same-sex marriage legalization so necessary in China? It is because that the position and function of marital relationship is irreplaceable by same-sex partnership, cohabitation and civic combination. It is more advantageous to the maintenance of both parties' right, and is also more advantageous to stabilize our nation’s social order. In addition,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is the demand of our nation’s constitutional implementation of equal civic right and human right, and is beneficial to our nation’s urgent prevention of AIDS/HIV Then, what are the results of forbidding same-sex marriage? Our society and law do not accept same-sex marriage, while denying the homosexuals into opposite-sex marriage. On the one hand, mainstream social ideology doesn't accept same-sex marriage, and the law denies the legitimacy of same-sex marriage, while on the other hand, social consensus blames those homosexuals involved into opposite-sex marriage, for being disloyal, and even let them undertake legal liabilities. It is almost equivalent to trap homosexuals into a dilemma of embarrassment, while their only possible choice is staying unmarried forever. However, they are greatly influenced by the pressure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thought of “carrying on the family line”. Apparently, those homosexuals, who get into a marriage age, have no choice but having an opposite-sex marriage. And the result is that their marital right is falsely placedWhat might be the possible process of China’s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According to the standpoints of some experts and scholars, by making reference to the lawmaking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integrating the fundamental realities of our nation, I have divided the process of same-sex marriage legalization into four possible steps: constructing a more tolerant social milieu, introducing the civic combination of same-sex partners, introducing the registration of same-sex union, finally legalizing same-sex marriage by Chinese law. Although it is more than apparent that, to achieve these four steps will need a very long time and enormous courage of people Although the monopoly of opposite-sex marriage is obviously unsuitable and reasonless, although the great majority of homosexuals is forced to trapped into a dilemma of opposite-sex marriage, although same-sex marriage legalization is a crucial problem starving for solution, although same-sex marriage has already been legalized in many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I still believe, the legalization of same-sex marriage in China is far from immediate accomplishment. The significance of me writing this thesis is not for a black-or-white conclusion, but an attempt and approach of investigation. The answer is not important, while the importance rests in the process of seeking the answer. Key words: Homosexuality, Same-sex marriage,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Legal straits目录 第一章 同性婚姻的研究意义 „„„„„„„„„„„„„„„1 1.1 庞大的亚文化群 体„„„„„„„„„„„„„„„„„„„„„„„1 1.2 主流认识对同性恋的转 变„„„„„„„„„„„„„„„„„„„„1 1.3 我国同性恋者的宪法权 利„„„„„„„„„„„„„„„„„„„„2 1.4 我国法学界不能逃避的责 任„„„„„„„„„„„„„„„„„„„4 第二章 同性婚姻发展概况 „„„„„„„„„„„„„„„„5 2.1同性婚姻在外国法律环境下的发 展„„„„„„„„„„„„„„„„5 2.2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环境下的现 状„„„„„„„„„„„„„„„„7 第三章 从宪法看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9 3.1“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对同性婚姻的支撑„„„„„„„„„„„„9 3.2“社会集体利益”不能否定同性婚姻 „„„„„„„„„„„„„„10 3.3 同性婚姻与宪法上的婚姻 „„„„„„„„„„„„„„„„„„„11 第四章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的法律困境 „„„„„„„„14 4.1同性婚姻是我国宪法领域面临的新问 题 „„„„„„„„„„„„„14 4.2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必要 性 „„„„„„„„„„„„„„„„„„„14 4.3禁止同性婚姻的后 果 „„„„„„„„„„„„„„„„„„„„„17 4.4一个案例:李银河人大提案 „„„„„„„„„„„„„„„„„„20 第五章 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能进路 „„„„„„„„„24 5.1 第一阶段:营造宽容的社会环境 „„„„„„„„„„„„„„„„24 5.2 第二阶段:民事结合模式 „„„„„„„„„„„„„„„„„„„25 5.3 第三阶段:登记伙伴模式 „„„„„„„„„„„„„„„„„„„25 5.4 第四阶段:将同性婚姻写进婚姻法 „„„„„„„„„„„„„„„26 结 语 „„„„„„„„„„„„„„„„„„„„„„„„27 参考文献 „„„„„„„„„„„„„„„„„„„„„„„29 致谢 „„„„„„„„„„„„„„„„„„„„„„„„„32 第一章 同性婚姻的研究意义 1.1 庞大的亚文化群体 同性恋(homosexuality)一词是由德国医生 Benkert 于 1869 年创造的,它专指那 些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的人。虽然没有任 何权威机构就同性恋在人群中的数字发布过一个确切的数字,但通说认为,在生物学的 概念上,同性恋占总人口的比例一般为2%至5%,按照该比例计算,我国同性恋人口数目 大约在2600万至6500万。2006年11月30日,我国政府卫生部门首次公布了处于性活 跃期的同性恋者的估算数据??500万至1000万,但该数字只包括男性,未包括女性。 长期致力于同性恋问题研究的张北川教授曾做出估计,我国 15 岁至 60 岁 的同性恋人数 约为3000万,其中男同性恋和双性恋为2000万,女同性恋为1000万。虽然数据各不相 同,但均反映了同一个事实,那就是中国的同性恋数目庞大,已经构成了一个不容忽视 的亚文化群体。 1.2 主流认识对同性恋的转变 虽然我们生存在一个异性恋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但性取向的多元化是自古以来即存 在的社会现象。同性恋作为一种性取向上的少数族群,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 化,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在西方社会,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基本可 以总结为三次转变:第一次转变使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 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它违反了婚姻的两性结合、生育 和繁衍原则,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此后,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同 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世纪,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 性恋”归类为疾病,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 性恋是身体 或心灵的病态,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 人倾向。1948年,美国金赛博士在他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首次对同性恋病理化 的观点提出了质疑;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年,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删除。至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 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 1 的生活方式而已 。 在我国,同性恋也经历了一个在法律上“非罪化”与医学上“非病化”的过程。虽然 1979年《刑法》没有将同性恋入罪的明确规定,但其关于“流氓罪”的兜底性条款被认 2 为是对同性性行为进行处罚的基础 。1984 年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将“鸡奸” 纳入“其他 3 流氓行为”,成为同性性行为入罪的又一个依据 。1997 年《刑法》修订案废除了“流氓 4 罪”的条款,被大多数学者认为标志着中国同性恋的非罪化 。从医学角度来说,随着西 方国家及世界卫生组织相继将同性恋从疾病分类上剔除,我国也于 2001 年 4 月 20 日, 将同性恋从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上的精神疾病名单上去除,实现了 同性恋在我国的非病理化。与此同时,社会对同性恋的认识及宽容度也在逐渐增加。但 就目前状况而言,同性恋在我国尚未被主流价值观完全接受,仍面临着道德的污名、社 会的歧视、自我的否定、法律的缺失等种种困境。 1.3我国同性恋者的宪法权利同性恋者并非完全不享有宪法权利。他们与其他普通社会民众一样,享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以及出版、结社、宗教信仰等权利。笔者此处所要着重 探讨的,是同性恋者因其不被主流价值观所接受的性倾向而造成的某些宪法权利的缺失。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一般被理解为“人,因 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 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 一项基本道义原则。笔者认为,与同性恋者相关的基本人权包括:自由权,又可细分为 言论自由权、性自由权等;平等权,即作为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尊严 1 参见沈赵:《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载于《理论观察》2002年第 2 期,第 79页。 2 1979年《刑法》第 160条第 1款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 节恶劣的,处 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处的“其他流氓行为”为兜底性条款。第 79条规定:本法分则 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关于当前办理流氓案件中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其他流氓活 动情节恶劣构成流氓罪”有六个列举式 规定,其中第六条为:“鸡奸幼童的;强行鸡奸少年的;或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鸡奸,情节严重的。”但可以 发现,此处仅限鸡奸幼童及少年,或强行鸡奸成人的情况,事实上同性成人之间自愿的性行为并不在规定之列。 4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不存在“非罪化”的问题,他们认为,我国事实上并没有对同性恋及同性性行为明确入罪的规定, 没有“入罪”,也就没有“非罪”的说法。 权,即其作为自然人的尊严不因任何歧视与不公而遭受践踏;婚姻权,即其有选择是否 结婚及结婚对象的权利。然而,在我国宪法视野下,同性恋者的上述基本人权是否受到 国家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是个值得商榷、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也正是笔者书写本文的用 意所在。 在上述种种基本人权中,同性恋者的结婚权尤为重要和值得探讨。有研究显示,不 分种族、地域和国籍,让同性恋者最感到困扰的就是婚姻问题;同性恋作为一种以“恋 爱”为基础的社会形态,其最终期望也必定是双方的结合受到主流社会的认同,即同性 婚姻最终的合法化。我国同性恋者对同性婚姻的认知基本来自国内外两个方 面。首先, 信息高速流通使我国同性恋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国外同性恋运动的最新进展,当越来 越多的国家加入到默许或支持同性婚姻的队伍,当某国总统与其同性恋人喜结连理成为 5 被祝福的事 ,我国的同性恋者自然会产生同样的婚姻渴求。其次,我国已经出现对同性 婚姻问题进行系统关注及研究的一批学者,其中甚至有人将支持同性婚姻的声音传达到 人民代表大会的高度,虽然结果以否定及排山倒海的质疑、批评而告终,但这种声音的 发出本就是一次让同性恋者备受鼓舞的尝试。 关于同性婚姻,郭晓飞博士有如下论述: “我国同性婚姻的诉求面临着传统和后现代 的质疑。传统认为同性婚姻太激进,改变了历史对婚姻的界定,会导致在性伦理上的无 政府主义,而后现代却批评同性婚姻太保守,认为婚姻的父权制功能使得它不能成为平 等的途径,会造成对更边缘群体的歧视,并且提高了国家权力对同性恋的控制。事实上 正如对同性恋的压制使得同性恋获得自身的命名,从而体现权力在压制的同 时也在生产, 而同性婚姻权的提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相反相成的路径,那就是在争取同性恋者 6 平等权的同时,使得国家权力得以扩张,权力的诉求也可能加深了权力的介入。” 笔者 认为,这段略显艰涩的论述似乎在试图说明,同性婚姻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是一个矛盾, 是一条没有出口的路。一方面我们看到同性恋身份的建构向传统没有同性恋意识的法律 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通过对现实因素的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同性恋在宪法及人权层 面的正当化诉求还没有被主流价值所接受。 1.4我国法学界不能逃避的责任 5 2010年6 月27日,冰岛颁布相关法律,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同一天,冰岛女总理约翰娜?西于尔扎多蒂和相恋多 年的同性伴侣完婚,成为合法“夫妻”。据悉,西于尔扎多蒂是全球首个公开同性恋身份的国家领导人。 6 郭晓飞:《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年版,第 5页。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出现一批学者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并取 得一定的成果。但与其他热门学科的热点问题相比,与其他国家汗牛充栋的著作与深入 系统的研究相比,我国的相关法律研究显然不够。也许受到固有的保守的传统思想影响, 我国法学界对同性婚姻的探讨浅尝辄止,对某些学者“开放的接受的姿态”嗤之以鼻, 对支持同性婚姻的声音讳莫如深。 的确,中国的同性恋与法律之间出现了尴尬,但一味谴责法律的无能为力也是不公 平的,因为这种尴尬的源头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造就了当代法律的中国社会。如果同 性恋者在主流社会价值观的压力下不敢公开自己的性取向,如果他们对同性恋及同性婚 姻的了解本就非常有限,那么他们本身就不可能清晰、完整、流畅地表达自己的诉求。 如果社会对同性恋表现出的是漠视和边缘化,如果主流价值观对同性恋的所谓“接受” 本就是既尴尬又蹩脚的,那么法律也只能对同性恋的问题表现出回避或模棱两可的姿态。 虽然法律并不为同性恋者婚姻问题的困惑负责,但是这个问题的最终解决,却是法律人 不能逃避的责任。第二章 同性婚姻发展概况 2.1 同性婚姻在外国法律环境下的发展 虽然中国法律对同性婚姻讳莫如深,但在世界范围内已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对 同性伴 侣关系及同性婚姻做出了法律上的认可,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立法实践模 式。近年来, 正式通过同性婚姻法的国家越来越多。下面笔者将通过两个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进行总结。 表一:各国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时间表 承认同性伴侣关系 承认同性婚姻合法 时间 国家 时间 国家 1989年 丹麦 2001年 荷兰 1993年 挪威 2003年 比利时 1994年 瑞典 2005年 西班牙 1996年 冰岛 2005年 加拿大 1998年 荷兰 2006年 南非 1998年 西班牙 2009年 挪威 2000年 法国 2009年 瑞典 2000年 德国 2010年 葡萄牙 2001年 芬兰 2010年 冰岛 2002年 瑞士 2010年 阿根廷 2003年 比利时 1996-2004年 美国38个州 2005年 英国2005年 加拿大 注:有的国家名称重复出现在两个 表格里,表示该国家先承认同性伴 2005年 巴西 侣关系,后承认同性婚姻合法。 2006年 捷克 2006年 南非 2005年 新西兰表二:各国立法实践模式表 主要的立法实践模式 1、零星的规制模式 这种模式最为谨慎,它为同居伙伴制定了一 些零星的特别规则,例如有关共同的家、社 会保险、债权债务、继承权等,对于同性伴 侣或同性婚姻问题都做出回避。 2、民事结合模式 让两个异性或同性为了组织其共同生活而缔 结合同,介于婚姻与合伙两种制度之间,缔 约条件与普通合同基本相似,要求双方以共 同生活为要件。 3、登记伙伴模式 允许同性伴侣组成类似于婚姻的伴侣关系, 通过注册给予这种伴侣关系以法律保护和约 束,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基本相同的权 利、义务。 4、同性婚姻立法模式 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一般的异性婚姻有着相 同的法律地位,即颁布专门的同性恋婚姻法, 或对现有婚姻法直接进行修改,加入同性婚 姻的条款。 另外,笔者此处再简要介绍两个发生在最近的与宪法相关的案例。 7 重点事件一:美国法官裁决联邦政府同性恋婚姻禁令违反宪法 2010年7月8日,美国马萨诸塞州波士顿一名法官做出裁决,判定联邦政府颁布的 同性恋婚姻禁令违反宪法,因为它妨碍了一个州定义婚姻的权利。美国首席地方法官约 瑟夫-陶洛8日作出判决,对联邦1996年的《婚姻保护法案》提出挑战,认为该法案无 视同性伴侣的基本权利,拒绝为同性恋夫妇提供福利,违反了宪法,并称这个法案可能 迫使马萨诸塞州歧视公民。同性恋婚姻在马萨诸塞州受法律保护,自 2004 年开始,同 性恋婚姻已经合法化。陶洛说:“制定和颁布《婚姻保护法案》的联邦政府,显然侵犯 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律权限,违反了宪法第十修正案。为此,这条法令是有缺陷的”。陶 7 李雪:《美国法官裁决联邦政府同性恋婚姻禁令违反宪法》,载于中国网 ////0>. 11月 21日访问。 洛认为,马萨诸塞州维权组织“男女同性恋提倡者和支持者”提供的个案显示,《婚姻 保护法案》还违反了美国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美国加州州立大学法律教 授加里.布 塞克说:“我们从一开始就主张,这条法律绝对没有法律基础,它对已婚的马萨诸塞州 夫妇区别对待,法庭已经承认了此点。”但司法部辩解称,联邦政府有权为了联邦的利 益设定合理的要求,包括为那些异性夫妇获取应该获得的利益。1996年,美国国会颁布 了《婚姻保护法案》,当时夏威夷正要立法赞同同性恋婚姻,但反对者担心其他州可能 被强迫承认这种婚姻。但从那时开始,美国已经有五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将同性恋婚姻 合法化。 8 重点事件二: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婚姻符合宪法 2010年8月5日,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婚姻符合宪法,这项裁定击败了联邦 政府的反对意见。墨西哥市在 2009 年 12 月变成拉美地区首个允许同性恋结婚的城市, 2010年3月该项措施就已经开始执行,但是立即在法庭上遭到了联邦政府的反对。墨西 哥最高法院 5 日驳回了关于同性恋婚姻违反了孩子出生权的提议。最高法院法官费尔南 多.弗朗戈表示,法庭上投票以 8:2 的票数支持同性恋婚姻,并解释说:“生孩子并不 是婚姻的唯一必要元素。”2010年3月11日,墨西哥市第一对同性恋者建立合法婚姻。 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00对同性恋人在墨西哥市结婚。 虽然在我国将同性婚姻合宪性的问题摆到最高法院的高度探讨还是件几近“天方夜 谭”的事,但学者的研究与民间的讨论已经逐渐展开,国外的相关案例无疑是我国法学 研究者及法律制定者最好的参考素材。笔者相信,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同性婚姻的合 宪性是中国法律早晚要面对的问题。 2.2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环境下的现状 在中国,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而成并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在立法及 制度层面上,我国法律对同性婚姻没有明确规定,既不像德国、丹麦、瑞典、荷兰等国 家专门颁布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也不像法国、阿根廷等国那样通过婚姻法律制度默许 同性婚姻。如前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仅限于“男女双方”,而没有扩大解 释为包括同性。所以可以肯定的说,在立法、制度层面上,我国是不承认同性 婚姻的, 8 贺娟娟:《墨西哥最高法院裁定同性恋婚姻符合宪法》,载于腾讯新闻网 ////. 2010年 11月 21日访问。 同性婚姻最多只是无效婚姻或者同居关系。此外,同性间的同居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的回 避,而同性间其他相关的法律关系,如同居、财产继承、监护、探视、抚养、领养等在 法律层面更是一片空白。至于在真正的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过同性婚姻,笔者了解到两 种不同的说法。一说同性婚姻并非不存在,只是未被取缔,中国已有同性婚姻存在的先 9 例 ;一说同性之间最多只是公开举行民俗婚礼,至于到政府行政部门登记结婚是不可能 10 的 。我国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也的确出现过有关“同性婚姻”的争论。2000年8月 31日,北京部分婚姻法专家、社会学家、法律工作者,就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问题召开 了研讨会。会上,有社会学家提出了关于考虑“同性婚姻”的建议。2001年1月1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征求全民意见。在 反馈意见中,有学界代表认为,在当今社会文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的状况下,新婚姻法应 “以人为本,尊重现实”,作为人类情感组成部分的同性恋在新时代也应得到与异性爱 婚姻家庭同样的法律地位保障,而不应回避这个问题。修正草案指出,人们对婚姻主要 有四个方面的需求:心理上的需要、情感上的需要、生理上的需要、生活上的需要。同 性恋己被证明并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爱同样存在上述四个方 面的需求,所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部具有“长远意识”的婚姻法应当包含同性恋 者的婚姻,而家庭的定义(结构、形式)除了常识上的异性夫妻和子女等组成的家庭外, 还应包括同性恋者组成的家庭。即使婚姻法不涉及同性恋者的婚姻权益问题,也应当提 倡社会公众至少不歧视社会上存在着的特殊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尊重社会成员生活方式 11 多元化的选择。要求不同性取向者应相互尊重对方的选择 。 9 “据报载,1990年,福建省一对男同性恋者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1991年,广西省一对女同性恋者申 请结婚,也经地方报中央获准。”参见邱彰:《同性恋者的结婚权之争》,载于《亚洲周刊》1995年9 月17日。 10 “福建、广东地区有几对同性恋者要去法院作登记结婚,都被以法律上没有这个规定为由而拒绝。早在 1991年就 有媒体报道,福建有一对男同性恋者公开举行民俗婚礼。1999年上海有一对女同性恋者公开举行民俗婚礼等。”参见 刘达临、鲁龙光主编:《中国同性恋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年版,第 85页。 11 参见杨大文、江晓阳在 2000 年 8月 31日北京部分婚姻法专家、社会学家、法律工作者在“关于婚姻法修改中的热 点问题研讨会”上有关同性婚姻问题的 发言 中层任职表态发言幼儿园年会园长发言稿在政协会议上的发言在区委务虚会上的发言内部审计座谈会发言稿 。及崔丽:《修改婚姻法热门话 题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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