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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证据学小抄(已排版)(已处理)电大证据学小抄(已排版)(已处理) 证据学期末小抄 一、选择题 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 ABCD )。 A口头的B书面的C复制的D实物的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A客观性 B关联性 C物质性 D合法性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B物体的颜色C犯罪现场留下的车票D窃取的机密文件A被害人所在的单位B被害人的住处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A化学鉴定B会计鉴定C文件书法鉴定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A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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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证据学小抄(已排版)(已处理) 证据学期末小抄 一、选择题 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 ABCD )。 A口头的B书面的C复制的D实物的A神示证据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A客观性 B关联性 C物质性 D合法性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B物体的颜色C犯罪现场留下的车票D窃取的机密文件A被害人所在的单位B被害人的住处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A化学鉴定B会计鉴定C文件书法鉴定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律师法A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B法院C检察院D公安机关星魂论坛,免费资源,免费空间,休闲娱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A禁止反言 B禁止撤诉 C撤诉有效D诉讼中止星魂A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B律师C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 D开庭之后 A法院审判B证人作证C审查判断证据D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A作为证据的实物是诉讼中最好的证据B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C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D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是原物星魂论坛,免费A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一律不得作为答案的根据星魂论坛,免费资源,免A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 确表达B法人或非法人团体C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但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 D案件的当事人A不得多于2名办案人员 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C不得多于3名办案人员 D不得少于3名办案人员A超过6小时B超过24小时C超过12小时 D超过48小时A公安司法机关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A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C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D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C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A(司法 B(执法 C(仲裁和公证 D(监察 12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ac)。 A(诉讼证据规则 B(司法证据规则 C(非诉讼证据规则 D(审判证据规则 13德国由于是职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故采用(a)。 A(自由心证 B(神示证据 C(证据规则 D(法定证据 14美国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事实,为了正确引导他们判断证据,建立了(C)。 A(自由心证B(神示证据C(证据规D(法定证据 15诉讼证据规则包括(abc)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D(经济诉讼 16非诉讼证据包括(abcd)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行政执法 B(仲裁 C(监察 D公证 17(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 作用。以及人们通常所说的(bcd)。 A(科学性 B(可信性C(可采性 D(可靠性 8(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abcd)的。 A(口头 B(书面 C(复制 D(实物 9(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之一,它与诉讼制度是(a)。 A(从属关系 B(因果关系 C(优势互补关系 D(权利义务关系 10(控诉式诉讼制度产生于(b)。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11(纠问式诉讼制度的证据制度是(bc)。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刑讯逼供 C(口供主义 D(自由心证 12(混合式诉讼实行的是(a)诉讼制度。 A(诉讼双方权利对等 B(刑讯逼供 C(口供主义 D(纠问式 13(我国的诉讼制度是(a)的诉讼制度。 A(分权主义 B(纠问式 C(职权主义 D(混合式 14(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a)的一些国家。 A(欧洲大陆 B(英美 C(非洲 D(亚洲 15(研究证据学的方法,除了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以外,还有(abcd)。 A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 B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 C比较研究的方法 D实证研究的方法 16(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b)。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17(法律依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 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证据制度是(b)。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是证证据制度 D(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8(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c)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A(奴隶社会 B(封建社会C(资产阶级 D(无产阶级 19(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c)。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20(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ab)。 A法官的理性和良心 B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C注重当事人的证词 D审问时可以采用刑讯逼供 21(疑罪唯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是我国(b)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之 一。 A(奴隶社会 B(封建社会 C(原始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22(诉讼证据是(abd)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根据。 A(审判人B(检察人员C(鉴定人员D(侦查人员 23(证据原因来自(c)对证据证明力(或曰证明价值)的判断。 A(第三人 B(当事人 C(办案人员 D(证人 24(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也是物证的种类之 一。如(abcd)。 A(人体的特征 B(物体的位置 C(物体的大小 D(物体的气味 25(物证(b)而存在。 A(可以依赖于言词证据 B(可以不依赖言词证据 C(可以依赖于侦查手段 D(可以依赖于被害人 26(收集调查物证的方法有(abcd)。 A(提供与调 B(勘验、检 C(扣押 D(搜查 27(以下(abcd)是书证。 A(身份B(公证 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英文书写纸用a4纸打印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及要求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C(认证书 D(经济合同 28(以书证的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以将书证划分为(a)。 A(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B(原本、正本 C( 公文 公文种类及格式公文写作资料选粹公文的语言应当是常见公文批示用语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书证及私文书证 D(文字书证及图形书证 29(行政诉讼中的书证,由(d)提供。 A(公安机B(检察机关C(原告 D(被告 30((abcd)可以作为证人。 A(能够辨别是非的人 B(与犯罪嫌疑人有亲属关系的人C(能够正确表达 的人 D(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1((ab)不具有证人资格。 A(法人 B(非法人团体C(国家公务员 D(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32(询问证人时(ad)。 A(不得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B(不许个别进行 C(不得多于两名办案人员 D(必须个别进行 33( a 是刑事诉讼中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A(被害人陈B(证人证言C(物证 D(书证 34(询问被害人的地点主要有(bcd)。 A(政府所在地 B(被害人住所 C(公检法办公地点 D(被害人所在单位 35(口供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abd)。 A(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B(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 C(揭发检举非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D(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36(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比准逮捕的人,必须在拘留、 逮捕后的(c)进行询问。 A(12小时以内 B(2天以内C(24小时以内 D(1周以内 37(以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acd)。 A(确认性陈述 B(辩论性陈述 C(否定性陈述 D(承认性陈述 38(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b)。 A(传来证据 B(人证 C(原始证据 D(物证 39(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归于(a)。 A(勘验、检查笔录 B(鉴定结论 C(当事人陈述 D(物证 40(视听资料的收集,是指(ac)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 单位或者个人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 A(执法人员 B(当事人C(律师 D(被害人 4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ad)的证据。 A(案件事实 B(物证或书证 C(被害人陈述 D(原始出处 42((a)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 A(证据的来源 B(证据的结果 C(证据的形状 D(证据的性质 43(犯罪人首先手写反动标语,然后复印成若干分广为散发,其中手写的原 件及复印件标语属于(ad)。 A(原始证据 B(传来证据C(物证 D(书证 44((abcd)属于人证。 A(刑事被害人陈述 B(民事当事人的陈述 C(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 45((abcd)属于实物证据。 A(物证 B(书证C(音像资料 D(勘验笔录 46(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cd)。 A(调取 B(当事人提供 C(询问 D(讯问 47(询问是指对(cd)。 A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 B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 C对刑事被害人的问话 D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 48(讯问是指对(ab)。 A(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B(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 C(对证人的问话D(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 49(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abcd)等方式进行的。 A(勘验 B(扣押 C(调取 D(查封 50(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bc)进行的划分。 A(性质 B(内容 C(作用 D(形式 51(直接证据是(bd)。 A(直接证据 B(原始证据 C(间接证据 D(传来证据 52(直接证据包括(abcd)。 A当事人的陈述 B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C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D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53(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b)基本一致,但却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二 者不能混淆。 A(间接证据的收集 B(举证责任的分担 C(证据的分类 D(物证的特征 54(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主要由(ab)主动进行。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当事人 D(诉讼参与人 55(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包括(abc)。 A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 B公证机关采取的诉讼保全 C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 D公安机关采取的诉讼保全 56(证明的主体是(a)。 A(诉讼主体 B(诉讼客体 C(诉讼义务 D(诉讼权利 57(证明对象是(bc)。 A(诉讼主体 B诉讼客体C(案件事实 D(证明范围 58(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 A(神示证明制度 B(自由心证证明制度 C(法定证明制度 D(无罪推定证明制度 59(证明方法包括(abc)。 A(逻辑推理 B(司法认知C(推定 D(指认 60((b)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C(自由证明 D(严格证明 61((a)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 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C(自由证明 D(严格证明 62(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cd)。 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C(自由证明 D(严格证明 63(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这里所说的法律(d)。 A(是实体法 B(是程序法 C(不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D(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 64(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a)。 A(古罗马法时代 B(石器时代 C(近现代 D(中国古代 65(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 是由(b)承担。 A(原告 B(被告C(人民法院 D(人民检察院 66(我国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见解主要有(abcd)。 A(权利说 B(义务说 C(承担说 D(责任说 67(我国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使用基本一致的证明标准,即 (ab)。 A案件事实清楚 B证据确实、充分 C有法律依据 D实事求是 68((c)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 标准。 A(合法证据标准 B(合理证据标准 C(优势证据标准 D劣势证据标准 69(无罪推定的内核是(c)。 A判决前,任何人可以被称为罪犯 B诉讼中,任何人可以被称为罪犯 C判决前,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 D判决后,任何人不能被称为罪犯 7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在于(ad)。 A督促执法机关守法 B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 C保障当事人的安全 D制止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 1、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包括( ABCD ) A口头的B书面的C复制的D实物的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A客观性B关联性C物质性D合法性 A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B物体的颜色C犯罪现场留下的车票D窃取的机密文件 A被害人所在的单位B被害人的住处C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办公地点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的地点 A化学鉴定B会计鉴定C文件书法鉴定D责任事故等方面的鉴定 A民事诉讼法B刑事诉讼法C行政诉讼法D律师法 A主张相关事实的当事人B法院C检察院D公安机关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一切言行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 A禁止反言B禁止撤诉C撤诉有效D诉讼中止 选择题 A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B律师C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D开庭之后 A法院审判B证人作证C审查判断证据D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A作为证据的实物是诉讼中最好的证据B最佳证据是诉讼中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C作为证据的原始文字材料优先于复制品D当事人只能提供原件或者是原物 A都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B在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由法院依职权决定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D一律不得作为答案的根据 A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B法人或非法人团体C生理上、精神上有某种缺陷,但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D案件的当事人 A不得多于2名办案人员B不得少于2名办案人员C不得多于3名办案人员D不得少于3名办案人员 A超过6小时B超过24小时C超过12小时D超过48小时 A公安司法机关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公诉案件的被害人D代理律师和辩护律师 A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个人,要根据法律来证实有罪C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D未经人民法院正式审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惩罚 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C经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D经原告和证人同意可以向该原告或者证人收集证据 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 证据力:又称证据能力、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证据学的体系:就是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化之后,按照一定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科学系统,简言之,就是证据学的组织结构。 神示证据制度:也称神明裁判或神证,就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断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者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对案情的陈述是否真实、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火审: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要被告人接受火或者烧红的铁的检验,显示神意,借以判定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以及刑事被告人是否有罪。 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材料: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称为证据资料。 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证据法的原则:是指在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直接言词原则:基本含义是指要求一切证据材料都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口头的方式进行陈述、讯问、审查和辩论的诉讼原则,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合并而来。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查原则,是指法官、陪审官必须亲自接触案件的所有材料,在审判庭上审查证据,检查物证,让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出庭并亲自听取他们的口头陈述,听取法庭辩论,然后据以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裁判。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判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材料的提出和进行辩论,要在法官前以言词及口语形式进行,这样取得的材料,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证据原因:是法官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的心证的原因。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书证证明力的特点: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 辩认:是指在公安、司法机关的主持下,由有关诉讼法律主体对提供、收集到的物证材料进行识别、判断,辩明其真伪以及阐述与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的认识活动。 科学技术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技术知识、技能、工艺以及各种科学仪器、设备,等等,根据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对在诉讼中出现的物证材料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文字书证:是指以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书证。 图形书证:是指以图形表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符号书证:是指以符号作为内容来证明案件有关情形的书证。 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以此文书作为证明案件有关情况的书证。 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之外的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书证。 报道性书证:是指书证中所记载或表述的内容,反映的只是制作人的见闻、感想、体会等。 原本:是指文书的制作人最初所制成的文书。 正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并与原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 副本:是指照原本全文抄录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 节录本:是指制作者以摘抄的方式,节录原本或正本文书内容的一部分而形成的文书。 影印本:是指运用影印技术,将原本、正本摄影或复印而形成文书。 译本:是指运用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文字将原本或正本翻译而形成的文书。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于已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称为人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做广义上的物证。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即是能支持诉讼重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序的关键。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它是庭前准备程度的关键。 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概念,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责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在分析、评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 证明: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者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二是指“证明书”或者“证明信”。 证明对象:是证明活动中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待证事实或者要证事实。 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举证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逻辑推理是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推定和司法认知是一种快捷的证明方法。 证明程序:证明程序通常是在诉讼法中与一般诉讼程序混合规定在一起。因为诉讼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证明程序通常表现为诉讼程序。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 合理可能性标准:是指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情理,具有成立的一般可能性。 对质:也叫“质证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认的方法。 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法律上的推定: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出的推断。 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司法认知的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总称。 相关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是证据规则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规则。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 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言词。 自白规则: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 交叉询问规则:诉讼的任何一方提出证人到庭作证的,都需要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当庭对证人就待证事实进行连续的提问,由证人逐一回答,其回答只限于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而不能连续不断地陈述,要等到发问者到下一个事实时才能作关于下一个事实的陈述,这样可以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考虑本方当事人的询问是否违反证据规则,而有随时提出反对的机会。 最佳证据规则:就是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公平的审判,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所以所有证据资料,不但要具有相关性,而具力求确实。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特权规则:为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公私利益,英美法律规定个人、法人、组织和政府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特权。特权的享有者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权事项提供证明,可以制止他人提示特权范围内的情况。 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在狭义上,由于证据在各种诉讼活动中的运用最为广泛也最具有代表性,又于由各种证据规则大多产生于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之中,所以,这一学科还经常被称为“诉讼证据学”或“诉讼证据法学”。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之外,还包括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 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国家法律制度及至政治制度的影响。 刑事证据开示:又称刑事证据展示,是批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活动。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证据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如对无法直接取得物证制作的模型,书证的复印件、影印件、照片,证人转述他人干支事实的证言等。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此又称为人证。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 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即以证据具有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为标准划分,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是复制品为标准。 证据学的体系:就是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化,按照一定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研究和阐述的科学系统,简言之,就是证据学的组织结构。各国证据学中具有代表性的体系主要有: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学体系;大陆法系国家证据学体 系;新中国证据学体系。 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各种的总称,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国家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影响。 证据的意义: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 收集证据的概念: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是指执验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具体方法。证据保全的措减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简 答 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和具体内容: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的种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前者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运用证据的规则;后者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确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证据规则的内容往往有所不同。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法律制度;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强化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实现中央集权君主制的产物。 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具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证据的分类有别于证据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把刑事证据分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事诉讼法》第63条、《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也分别把证据分为7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对证据的一种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刑事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证据的分类泪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以两分法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具有多重性。 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揭示了不同类别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和证明力的强弱。原始证据于传来证据的不同来源,决定了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有着更强的证明力。它为司法和执法实践提供了衡量证据可靠性与证明力的一个尺度,告诫司法和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应尽可能地获取原始证据,在不能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 言词证据的内容: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通过询问 或讯问而取得的陈述,而陈述又往往固定于笔录中,不论记载的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记载方式表现为实物而影响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分类。 它包括各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证据: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 证据力和证明力的关系: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历史演变进化的阶段:奴隶社会的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纠问式诉讼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混合式诉讼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社会主义类型的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 证据学的研究方法: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系统、全面研究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研究方法。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产生原因有二:一是在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二是因为全民族的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神示证据制度中典型的神意表示方式: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等。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 际意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物证证明力的特点: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关联性,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关联性。 证人证言的特点: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 被害人的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客观真实且直接、形象、具体、生动;有时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有可能是虚假、不真实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即通常所说的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能是真假混杂。 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凭借科学设备仪器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受主客观影响其准确性受到影响;具有解决事实问题的专门性。 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证明力的特点:相对比较客观;有时具有虚假性。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事实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方式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其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而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物所记载的内容起作用。 言词证据的特点:由于言词证据属人证的范畴,作为人的认识和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其缺点是客观性较差,因此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言词证据能够从动态是证明案件事实。 实物证据的特点: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实物证据都是客观存在的物,且往往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于伪造,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往往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收集保全后,就可以长期保持其原有形态,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这是实物证据的突出优点。其缺点是容易被毁灭、伪造、顶替等。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讯问或询问。辨认也是一种收集言词证据的方法,是一种特殊的讯问或询问。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勘验、搜查、扣押、查封、冻结、调取、当事人提供等方式进行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审查、判断:对言词证据,要着重于审查内容是否属实;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与案件的关联性。 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分类:是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划分的,并不是根据诉讼当事人的哪一方提供证据来划分的。 划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意义:在于使办案人员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里所说的证明关系,是指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式起证明作用。 直接证据主要有:当事人的陈述;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优点:对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明性;缺点:收集和审查、判断较为困难;直接证据大多表现为言词证据,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且稳定性较差。 间接证据证明力的特点:一是间接证据的依赖性;二是间接证据的关联性;三是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其证明过程复杂;四是间接证据的排他性。 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的询问、质证,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必须审查每个间接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必须审查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的内在联系;必须审查各间接证据之间是否互相衔接,互相协调一致,互相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所有的间接证据结合起来,对案件只能作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是以证据对当事人双方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明作用来划分的。双方都可以提出支持己方主张的本证,也可以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 反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凡是主张某项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有义务提出证据证明己方的主张,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一方不负举证责任,但有权利提出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是反证。通常情况下,本证由控方提出,反证由辩方提出。 收集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依法进行。(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查证,通过了审查判断,核实了真伪之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证据的意义:收集证据具有以下意义:(l)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2)规范执法程序,制约和保障执法机关闭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 收集证据的范围:证据的收集范围困各个案件的情况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总的来说,凡是同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可以证明案情的客观事实都属于收集的范围,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能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的事实;(2)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3)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4)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收集证据的渠道:一般说来,收集证据的渠道有以下几个:(1)现场勘查或勘验;(2)搜查和侦查方法;(3)深入群众调查;(4)审讯被告人或问当事人;(5)机关单位或公民主动提供证据。 收集证据的渠道:一般说来,收集证据的渠道有以下几个:(1)现场勘查或勘验;(2)搜查和侦查方法;(3)深入群众调查;(4)审讯被告人或问当事人;(5)机关单位或公民主动提供证据。 收集证据的要求:(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效率。 收集证据的方法:(l)询问。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3)辨认。辨认是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4)勘验。勘验是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一的专门活动。(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搜寻、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7)实验。实验是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案件发生过程中的专门活动。(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上述措施和方法不仅可用来收集证据,还可用来查明案件事实和审查判断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也可以说是证据审查的措施和方法。 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混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因此,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 取证措施。 证据保全的特征:(1)诉讼征据做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可能会被故意毁损、灭失,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可能毁灭证据。(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证据保全的意义:证据材料的保全实际上就是要保执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有三层含义:(1)保护证据的法律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因保管手续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2)保护证据的证明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变质或被损坏;(3)保护证据的特定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遗失或被替换。 证据保全的种类:从时间来看,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公证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刑事自诉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程序:(1)申请。证据保全程序一般是从当事人提起申请开始;任 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2)审批。诉讼前保全一般向公证机关提出,诉讼后保全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受理后除当事人主动申请外,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实施保全措施。依法对有关证据予仪保全。 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措施是指执验机关进行证据保全的具体方法。证据保全的措减法律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总的来 说,应注意以下几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一类的证据,应当采用笔录的方法固定,笔录必须如实地记载陈述内容,并且应经陈述人。供述人仔细核对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名或盖章。 对物证,可以通过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或录像的具体措施,当某些物证或书证有可能被毁损时,应采取强制方法,加以扣押,也可尽可能地提取原物妥善保管。对书证保全,应区分情况予以妥善保管。 对音像制品的保全:对音像制品的保全要采取以下措施,即在收集后予以封存,防止丢失;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证据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对于违禁的音像证据,应予以封存,不得传播。 证据保全的要求:做好证据保全工作的主要要求是:(l)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就要有健全的证据保管手续,形成完整的证据保全程序。(2)对于已经保全起来的证据注意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损坏或使用,或调换、变卖。(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4)证据材料的有关情况应在诉讼文书或案卷中写明,必要时应附上证据材料的照片。 收集证据的概念: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收集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依法进行。(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查证,通过了审查判断,核实了真伪之后,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收集证据的意义:收集证据具有以下意义:(l)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 事实基础。(2)规范执法程序,制约和保障执法机关闭行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的基础。 收集证据的范围:证据的收集范围困各个案件的情况和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总的来说,凡是同案件事实存在联系、可以证明案情的客观事实都属于收集的范围,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关能证明案件的证明对象的事实;(2)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3)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4)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 收集证据的方法:(l)询问。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3)辨认。辨认是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4)勘验。勘验是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查一的专门活动。(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搜寻、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7)实验。实验是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案件发生过程中的专门活动。(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对有关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上述措施和方法不仅可用来收集证据,还可用来查明案件事实和审查判断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也可以说是证据审查的措施和方法。 证据保全的概念: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混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而在收集时、诉讼前或诉讼中用一定的形式将证据固定下来。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或律师分析、认定案件 事实时使用的一种措施。因此,证据保全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一定措施加以固定的调查取证措施。 证据保全的特征:(1)诉讼征据做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2)保全措施采取的条件一般是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才能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证据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可能会被故意毁损、灭失,犯罪嫌疑人或其同伙可能毁灭证据。(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 证据保全的意义:证据材料的保全实际上就是要保执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价值。有三层含义:(1)保护证据的法律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因保管手续不健全而失去法律效力,(2)保护证据的证明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变质或被损坏;(3)保护证据的特定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遗失或被替换。 证据保全的种类:从时间来看,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公证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刑事自诉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程序:(1)申请。证据保全程序一般是从当事人提起申请开始;任 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2)审批。诉讼前保全一般向公证机关提出,诉讼后保全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受理后除当事人主动申请外,法院也可以主动依职权实施保全措施。依法对有关证据予仪保全。 对物证,可以通过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或录像的具体措施:当某些物证或书证有可能被毁损时,应采取强制方法,加以扣押,也可尽可能地提取原物妥善保管。对书证保全,应区分情况予以妥善保管。 对音像制品的保全:对音像制品的保全要采取以下措施,即在收集后予以封存,防止丢失;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证据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对于违禁的音像证据,应予以封存,不得传播。 证据保全的要求:做好证据保全工作的主要要求是:(l)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就要有健全的证据保管手续,形成完整的证据保全程序。(2)对于已经保全起来的证据注意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损坏或使用,或调换、变卖。(3)严格执行保密规定。(4)证据材料的有关情况应在诉讼文书或案卷中写明,必要时应附上证据材料的照片。 证明的概念和特征:证据法或者诉讼领域中的证明称为诉讼证明,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有时又称为“司法证明”。 证据学研究对象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答:(1)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2)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3)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4)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5)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6)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 答:(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我国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答:我国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民刑不分,具有以下特点:(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3)除注重采用当事人的证词以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使用。 我国封建社会证据制度的特征是什么, 答:(1)坚持口供至上的原则,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审讯时可以依法刑讯。(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惟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7)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直接言词原则包含哪些内容, 答:(1)法庭审判应贯彻“在场原则”,即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控辩审三方亲自在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庭审判必须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裁判者亲自在场方可进行。(2)在法庭审理中,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须出庭作证。(3)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和采纳必须亲自进行,即案件的裁判者必须是同一案件的审理者,不允许出现“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4)法官采纳的证据,一般应当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采用。(5)审判应当持续而集中地进行,一般不得中断。 6.直接言词原则在证据法中有何意义, 答:(1)符合了程序公正价值,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2)吻合了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真理性要求。 7.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是:(1)证据的客观性。(2)证据的关联性。(3)证据的合法性。 8.证据在诉讼中的意义有哪些, 答:(1)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判刑和正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司法人员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2)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时,证据是解决发生争议案件的事实基础,人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充分地说明了证据的地位和作用。 9.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答:物证同其他证据种类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更真实。言词证据的运用一般要靠实物证据来检验,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其证明作用,物证则可以不依赖于言词证据而存在,在西文国家的历史上,曾把物证称为“哑巴证人”,并将它作为最有证明力的证据来使用。 10.书证证明力的特点与分类。 书证的证明力物点:(1)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2)书让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诉讼证明有如下几个特征:第―,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第二,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者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司法机关为了正确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必须查明的事实,又称为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第三,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即 具有法律性。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其一,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其二,证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其三,证明的标准由法律规定。其四,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其五,证明的方法和手段有法律规定,包括证据、司法认知和推定等。其六,证明行为会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征用主体和诉讼主体是一致的,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证明责任与证明主体不可分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主体提供。 “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 首先,证明源自实体法的要求,同时通过诉讼法加以调整,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这一点三大诉讼法是相同的。 其次,三大诉讼证明方式也是相同检,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 最后,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 证明对象的特征: A(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 B(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 C(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要证事实。 D(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 答:(1)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双方举证和积极性, 增强诉讼的抗辩性。(2)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审判人员迅速了解双方的事实主张,尽快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3)把证据划分为本证与反证,有利于审判人员审查证据。 简要说明收集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特征:(1)时间受限。(2)条件受限。(3)权利有限。(4)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作为代理人,在案件起诉前,应积极收集证据,促使法院及时立案。(5)我国民事、行政证据制度规定了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制度。 收集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答:(1)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事实基础。(2)规范执法程序,保障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3)收集证据是审查、判断证据基础。 简要介绍收集证据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要注重效率。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应遵循什么原则,意义何在, 答:证据开示制度的意义:(1)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实现实体公正。(2)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武 装,实现程序公正。(3)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实现诉讼效率。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2)双方展示原则。(3)非对等展示原则。(4)公共利益豁免原则。(5)责任原则。 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1)证据交换的前提。(2)证据交换的时间。(3)证据交换的方式。(4)证据交换的主持人。(5)证据交换的次数。 举证时限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答:(1)举证期限可分协商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3)举证期限满后新证据的提出。 证据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从时间来看,证据保全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保全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保全包括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公正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和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刑事自诉中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意义是什么, 答:第一,是保护证据的法律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因保管手续不建全而推动法律效力;第二,是保护证据的证据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变质或损坏;第三,是保护证据的特定价值,即防止证据材料遗失或被替换。 证据保全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一类的证据,应当采用笔录的方法固定,笔录必须如在实地记载陈述内容,并且应以陈述人、 供述人仔细核对无误后由其本人签名或盖章。二是对物证保全,可以通过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或录像的具体措施,当某些物证有可能被毁损时,就应尽快采取强制办法,加以扣押,也可以尽可能地提取原物,妥善保管。三是对书证保全,应区分情况予以妥善保管。四是对音像制品的保全。 人类历史上存在过哪些诉讼证明制度, 答: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神示证明制度。欧洲历史进入中世纪之后,一种全新的证明制度出现了,即 以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它的最初表现形式就是法定证明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明制度。这种制度到资本主义社会,便为自由心证的证明制度取代。我国新中国成立后创设的证明制度被很多人称为实事求是证明制度。 证明由哪些环节构成, 答:(1)证明对象。(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3)证明标准。(4)证明方法。(5)证明程序。 在证明中是如何体现诉讼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的, 答: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主观的认识结果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情况,认识才具有绝对的真理性。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成了证明的相对性。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诉讼证明的正当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据要合法,也就是说要具有证据能力或者可采性。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 证明有哪些分类, 答:(1)以证明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可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的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可以进一步分为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等行为,这些 行为表现为连续的证明过程。(2)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证明对象有哪些特征, 答:第一,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主张相联系的概念。第二,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第三,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要证事实。第四,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1)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2)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事实。(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4)刑事诉讼程序事实。 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答:(1):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既不是绝对由原告承担,也不是绝对由被告承担,更不是双方平均分配,各承担一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由原被告分担的。可以说,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比较复杂。因为民事诉讼涉及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的纠纷,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完全可能面临着同样的机遇和问题。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中,有的可能是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有的可能是被告承担证明责任,还有的可能是原被告都得承担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学者们都认为该条规定的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充其量只能算是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这种规定方式对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造成了负面影响,因为它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证明责任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有哪些特点, 答:(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上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表述是“内心确信”、“高度的盖然性”。(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都是用“盖然性的优势”。还规定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适用第三种证明标准,即“清楚的、明确的和令人信服的标准”。 我国诉讼中对证明标准的规定有何特点, 答: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这与国外实行的不同诉讼有不同证明标准的多元化标准有鲜明区别。 如何理解和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答:(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工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证据的审查、判断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1)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2)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 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要遵守认识论和程序公正的基本原理。(4)证据审查、判断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同时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为了确定证据的本质属性,司法人员应从哪些方面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答:(1)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3)阶段性证明标准。 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答:(1)定案证据必须查证属实。(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有关,具有关联性。(3)定案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辩,由法庭予以认定。(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答:(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优势证据标准。(3)合理可能性标准。 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是什么, 答:第一,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第二,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第三,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实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是什么, 答: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如何对证人证言审查、判断, 答:(1)个别审查。(2)综合审查。(3)辩认。(4)对质。(5)技术鉴定。(6)侦查实验。(7)推理、判断的逻辑方法。 推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1)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2)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3)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4)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倘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推定。(5)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推定有哪些分类, 答:(1)确定性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2)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3)结论性推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和临时性推定。另外,还有对实体事实的推定和对程序事实的推定、有事实基础的推定和无事实基础的推定等划分。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即定罪权归法院。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是由公安和检察机关承担,个人即贝卡里亚所说的“任何人”都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即达到使法院确信某人有罪的程度,否则仍然不能使“任何人”成为罪犯,后来被归纳为罪疑从无的规则。四是被告人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 推定有哪些效用, 答:(1)推定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解决疑案,适用推定有助于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3)提高效率,推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件。(4)从司法实践上看,推定是满足法律运用需要的适当手段。 法律上的推定有哪些作用。 答:(1)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2)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3)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 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而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司法的认知的概念和特征, 答: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特征:(1)司法认知的主体限于法院。(2)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3)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司法认知具有什么作用, 答:(1)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条捷径,它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2)司法认知有利于证明的规范化。(3)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国应确定哪些事实为司法认知的范围, 答:(1)大多数学者都承认的司法认知对象:第一,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第二,为法院的裁判所预决的事项;第三,已为有效公正书所证明的事实。(2)除上述所列的适用范围以外,有学者主张下列事项也应属于司法认知的对象,这些事项主要有:第一,司法人员在业务上熟知的事实;第二,不为一般人所共知但是作为法官执行职务中所知悉的事实。(3)至于经验法则和地方法规、地方条例、习惯法以及当事人引用的外国法能否成为认知的对象,学者则主张应予以区别对待。 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遵守哪些程序规则, 答:(1)司法认知的启动。(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必要的调查。(3)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4)进行司法认知的时间。(5)指示或记载。(6)对司法认知的上诉。 证据规则的法律属性有哪些, 答:(1)具有明显的程序性。(2)具有明确的指导性。(3)具有强制的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分别有哪些, 答:关于证明力方面的规则有:(1)关于证明力大小方面的证据规则。(2)关于补强规则。(3)关于完全证明力方面的证据侧。 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有:(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原物原件优先原则。(3)意见证据规则。(4)其他排除规则。 证据规则的意义是什么, 答:(1)确立证据规则,对于树立正确的诉讼观念具有重大作用。(2)确定证据规则,有助于审判方式改革的实现。(3)证据规则能够规范执行行为。(4) 确立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确立证据规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证据规则的种类有哪些, 答:(1)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证据规则和职权主义的证据规则。(2)证据能力规则和证明行为规则。(3)成文法证据规则、判例法证据规则和习惯法证据规则。(4)通用的证据规则和特殊的证据规则。(5)示范证据规则和法定证据规则。(6)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7)证据本身的规则与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规则具有什么功能, 答:第一,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第二,侧重保护其他社会价值的功能。第三,兼有发现真实和保护人权的功能。第四,追求诉讼效率的功能。 传闻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答:传闻证据: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言词。 特征:(1)传闻证据的主体是证人;(2)传闻证据是证人所作的各种陈述;(3)传闻证据是证人在本案法庭审查之外所作的陈述;(4)传闻证据是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陈述。 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是什么, 答:(1)没有经过原供述人的宣誓,缺乏确实性和可靠性;(2)实行直接审理导致排除传闻证据;(3)传闻证据具有很大的误传的危险性,不足以采信。 传闻证据规则有哪些价值, 答:(1)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式审判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2)传 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案件裁判的准确性。(3)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诉讼公开,诉讼平等和诉讼民主等价值的实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答:(1)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2)非法排除规则有利于督促执法机关守法,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司法尊严。(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推定与证明责任有什么关系, 答:(1)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主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2)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证明责任,关键的原因在于在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有推定关系存在。(3)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过程中,证明责任之所以能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转移,其原因就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证明责任有如下特征: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2)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关于证明责任概念的争论,焦点是如何认识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同一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即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 (2)并列说,认为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证明责任专指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 承担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义务;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责任。 (3)大小说,认为证明责任包含了举证责任。 (4)包容说,认为两者之间具有相互包容的特征。。 (5)前后说,认为两个概念是独立的一,但存在着前后关系。举证责任指提出和收集证据,证明责任指判断和适用证据。 证明责任有如下特征: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2)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几种观点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证明责任性质存在几种观点,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 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利。 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仅是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必要负担。。使种说法只将证明责任与败诉风险联系起来,而没有与提出证据的责任或起诉成立的风险联系起来。 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也包括不能证明时,承担其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既非权利,也非义务。 义务说认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赞同义务说。 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 (2)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两大法系差别并不大,表述方式也基本相同,一般都是用“盖然性的优势”这一词汇,另外还使用“盖然性的平衡”、“优势证据”等表述方法。 我国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l)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2)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标准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间接体现在该法第153条的规定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 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本条将证明标准从否定的方面进行表达,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正确的表达就应当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证据本身必须以确实为条件,所以,这与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一样的。 (3)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间接的方式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可见、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从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即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证明标准的最大特点,即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 程序法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证明责任主体不同而有不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对于程序法事实的证明,应当适用盖然性优势的标准;而对于当事人来说,则应当适用“提出合理怀疑”或者“可信性”的标准。 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 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找出证据材料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概念有如下基本含义: (1)证据的审查判断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2)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司法人员为履行责任而运用职权进行的一项重要诉讼活动; (3)证据的审查判断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思维活动,是司法人员通过科学的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完成的,要遵循认识 证明标准:是指执法人员审查判断每一个证据或者对全案作出事实认定结论的准则,是衡量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否正确和水平的具体尺度。对执法人员来说,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审查判断证据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结果的是非标准。 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的标准体现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以及证据与整个案件过程的完整性之间的联系。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研究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1)、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2)、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3)、阶段性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具有阶段性的。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是法庭 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但这一程度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不断认识、深化的过程,法律通过立案、侦查、起诉等几个阶段证明标准的规定,最终达到了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 审查判断证据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的各个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也不能截然分开,而是互相联系、交错进行的。证据审查判断与证据的收集的相互关系是:证据的收集是审查判断的前提,没有收集到一定的证据,审查判断就无从谈起;对证据的及时审查判断,又可以指导对证据作进一步的全面的收集。按照证据本质属性的要求,只有那些能证明案情真相的客观事实,才能作为证据采用。 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审查判断证据是证明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 (1)、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 (3)、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 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 (1)、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认识的。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两个基本阶段构成的,认识论在其中起着指 导作用。 (2)、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努力查明案件事实,认识案件事实,必须尊重证据的客观性,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同时也要正确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其一是要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尊重证据的客观性。其二是要认识到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是收集证据、把握证据的客观性,正确地认识案件事实的条件。 (3)审查判断证据,注意运用事物普遍联系的观点。 (4)在审查、判断和收集证据时,要坚持矛盾的观点。 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1、个别审查 即甄别法,是用于对收集的证据,逐一地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 2、综合审查 要对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是否存在矛盾;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 3、辨认 是指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 4、对质 也称“质证法”,是指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该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辩论的方法。 5、技术鉴定 对于有些物品和痕迹。需要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才能判明。 6、侦查实验是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将该现象发生购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一般用于刑事诉讼。 7、推理、判断的逻辑方法 在审查证据中最常用的是推理、判断和联系比较的方法。 (1)推定的概念 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推定的主要特征是: A(推定是法律所直接认可或间接允许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 B(推定应许可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因而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 C(推定既可依法律规定进行,又可按经验法则进行。 D(推定既须有前提事实,又须有推断事实,因而推定是沟通二者关系的法律桥梁,倘若缺乏其一,则均不能构成推定。 E(不同的推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2)推定的分类 A(确定性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B(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C(结论性推定、说服性推定、证据性推定和临时性推定。 (3)推定与证明责任 推定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其关联表现在以下三方面:A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B(推定能够改变证明责任的证明对象。C(推定决定证明责任的转移和变化。 (4)无罪推定与推定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一是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二是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三是罪疑从无,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 达到充分的程度。 无罪推定虽然来源于推定,并且具有推定的一般性质,但其发展的范围已超推定的范围:第一,无罪推定已经成为受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基本人权制度,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第二,无罪推定是一项贯穿于刑事审判活动的诉讼原则,它在立法、侦察、起诉和审判阶段都必须得到遵守。第三,无罪推定已经成为衡量诉讼制度民主和文明的一项标准。 (5)推定作用 A(推定能够依据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B(解决疑案,适用推定有助于法院对某些事实加以认定。 C(提高效率,推定有利于迅速审理案件。 D(从司法实践上看,推定是满足法律运用的适当手段。 法律上的推定 (1)法律上推定的概念 法律上的推定就是通过法律明文确立下来的推定,即法律要求事实认定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时必须作出的推断。具体而言,法律上的推定指的是,当某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甲)有待证明时,立法者为避免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的现象发生,乃明文规定只须就较易证明的其他事实(乙)获得证明时,如无相反的证明(即甲事实不存在),则认为甲事实因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而获证明。从内容上看,法律上的推定可以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2)法律推定的适用 法律推定的适用必须要考虑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适用推定必须首先确认基础事实。法律推定仅免除了推定有利方对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而没有免除其对 基础事实的举证责任。第二,适用推定必须以无相反的证据推翻为条件。 (3)法律推定的分类 A(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以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两种。 B(从推定有无基础事实来分,可分为基础事实的推定和无基础事实的推定。 C(从报定的效果进行划分,可分为因果关系的推定、过错推定和责任推定三种。 D(按照是否需要前提事实为标准,可分为直接推定和推论推定。 (4)对法律推定的反驳 一般说来,对推定主要有两种反驳方式:其一为阻碍法院适用有利对方的法律推定,可针对前提事实提出反证。其二为对推定事实提出的反驳。 (5)法律推定的作用 法律推定的基本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A(法律推定导致了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对方当事人为排除由法律推定所产生的不利于己的法律效果,必须就原本不属于自己举证范围的事项负担举证责任,使举证责任分配构成了倒挂状态,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B(法律推定使证明对象发生了变更。法律推定以前提事实的证明代替推定事实的证明。因而主张适用推定做当事人,负对前提事实的举证责任。 C(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当事人可以在推定事实和前提事实之间选择举证主题,增强举证成功的可靠度。另外,法律推定使当事人由说服责任降低至推进责任。 事实上的推定 (l)事实推定的概念 事实上的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法院有权依据已知事实,根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从而得出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真伪的结论。 事实推定就其本质而言,是一个立法机关赋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自由我是权,调节举证责任的具体运作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认定事实的司法原则。 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乃区别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明显标志。法律推定是事实推定的法律化、定性化,事实报定是法律推定的初级阶段,有待于上升为法律推定。二者的区别是:第一,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推定,司法者必须适用,事实推定,则可载量决定是否适用。第二,产生的方式不同。法律推定由法律明文规定,事实推定来源于司法人员的逻辑推理。第三是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推定主要适用于非刑事诉讼,事实推定则存在于任何诉讼形式中。第四,推定的种类不同。法律推定可分为可反驳推定和不可反驳推定,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推定。 (2)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 事实推定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要件: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2(基础事实必须业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4。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5(事实推定必须符合经验法则。 司法认知概述 (l)司法认知的概念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 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司法认知可以分为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2)司法认知的特征 司法认知的主体仅限于法院。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特定的事实。 C(司法认知具有可反驳性。 (3)司法认知的种类 A(判决事实的司法认知、立法事实的司法认知和法律的司法认知 B(对证据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案件事实的司法认知 C(口头司法认知和书面司法认知 D(依职权的司法认知和依申请的司法认知 E(任意司法认知和强制司法认知 F(对事实的司法认知和对法律的司法认知 (4)司法认知的作用 A(司法认知是迅速结案的一条捷径,有利于明确案件争议要点,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B(司法认知有利于诉讼证明的规范化。 C(司法认知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 司法认知的范围 (l)司法认知范围的涵义 司法认知范围是指法院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事实的范围,具体表现为可以采取司法认知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的种类。 (2)英美法系国家有关司法认知范围的理论 在美国法律中,司法认知的范围包括: A(事实问题的司法认知。一是显著的事实,二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B(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的司法认知。 (3)确定我国司法认知的设想 确定司法认知的范围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法院不得对法律采取司法认知。 第二,采用司法认知的事实必须是没有合理争议的案件事实。 第三,关于司法认知范围,我们认为在道德、思维范畴不宜适用司法认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对于特定事项可以进行司法认知。我们认为,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应当确定为:A。公众周知的事实。B。裁判上显著事实。C(职务上已知的事实。D(自然科学定律。E(国家机关公报的事实。F。生效裁判、公证文书和行政行为确认的事实。G(其他明显的、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争议的事实。 司法认知的规则 司法认知的规则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规则:l、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应申请采取司法认知。2、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并进行必要的调查。3、采取司法认知时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4、司法认知应当采取裁定的方式。 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我国学者认为,我国证 据制度完善约方向在于建立我国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首先是确认证据范围的法律规范。所谓证据范围,是指什么样的事实材料是证据,什么样的事实材料不是或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有关的划分标准是什么。证据规则还包括调整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所谓证明行为,是指形成、发现、展示、质辩、采纳或者排除证据以证明行为的同项主要内容。证据规则的约束对象包括一切与证据或者证明行为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律师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等等。证据规则是程序法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证据规则具有以下法律属性:A有明显的程序性。证据规则总体上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是程序法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B(具有明确的指导性。证据规则中蕴含着更高层次的、抽象的原理,原则,但其本身不是原则,而只是具体的行为规范。C(具有强制的效力。证据规则具有约束力,不遵守证据规则构成违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无效,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我国没有规定详细的证据规则,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一些有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规则。 加强对证据规则研究的必要性 首先,研究证据规则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立法的需要。其次,研究证据规则也是为了改变过去证据学偏重理论研究,缺乏具体的对实践的指导的传统。最后,确立眼确的取证规则,可以加强对人权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保护。 制定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第一,制定证据规则符合诉讼证明需要。 第二,实行完全的自由心证违反了诉讼的基本目的。 第三,明确规定证据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吸收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必然结果。 第四,确立某些证据规则是保证诉讼公正,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的需要。 第五,明确规定某些证据规则有利于排除可能不真实的证据。 证据规则的意义 (1)(确立证据规则,对于树衷正确的诉讼观念具有重大作用。(2)(确定证据规则,有助于审判方式改革的实现。(3)(证据规则能够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4)(确立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5)。确立证据规则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l)传闻证据规则的概念 所谓传闻证据,通常是指证人的陈述,不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而只是转述传闻的内容,也就是将其他人的陈述在法庭上提出,作为自己作证的证言。传闻证据规则一方面要求证人就某一事实作证,必须陈述已耳闻目睹的该事实的情况,如果陈述者是由他人就该事实的感知而转告他的,就属于传闻,不能作为证据。另一方面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证人必须出庭,他人的陈述即使以书面的形式存在,也不能由他人在法庭上代为陈述。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因为其没有经过原供述人的宣誓,缺乏确实性或可信性。二是实行直接审理的结果,导致传闻证据的排除。三是实行传闻证据具有很大的误传的危险性,不足以采信。 (2)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有两种例外,一为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一为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 (3)传闻证据规则的价值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已经成为一个庞大复杂的证据规则体系。但实际上,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却越来越小。由于例外和限制众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上已处于名不副实的境地。但不可否认的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具有深厚的价值内涵: A名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式审判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B(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案件裁判的准确性。 C(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诉讼公开。诉讼平等和诉讼民主等价值的实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a。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b(执法机关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c。律师或者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者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d。非法证据包括教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2)非法证据的可采性 可采性是指执法机关是否可以将非法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对此,学理上 存在着采纳说、排除说、衡量采证说和例外说。我们认为。非法证据的可采性应从以不胜三个方面进行介绍,才能体现其复杂性和权衡性。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 A(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 B(有利于督促执法机关守法,保持法律规范的完整性和司法尊严。 C(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D(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E(能够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相关证据规则 (1)相关证据规则的概念 广义上讲,相关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是证据规则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规则。相关性并不涉及证据是否真实的问题,其重点要解决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形式关系问题,即证掘对于证明对象是否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 (2)外国有关相关证据规则的规定 英美法系证据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极为重视,即凡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的,所提的资料与其主张及争议事实有关联性。以此来限制辩论的范围。 (3)我国对证把关联性的规定 虽然我国诉讼法没有就证据的关联性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对于证据只有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才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这一点,却是证据法学界的共识。在我国的法律中,存在有关相关性的分散的规定。 11.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 答:(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为了保证证言的客观性,询问证人时办案人员不能少于两名。(2)询问证人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订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对询问的重点要明确,还要对证人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关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数。(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的单位或在本人住所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询问的证明文件;必要时,可通知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进行询问。(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是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不得启发、诱导、指名问证,要让其全面、客观地叙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然后,再根据询问提纲要解决的问题,向证人提问。(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允许补充、改正。在承认无误后,由证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手印。(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父母或监护人在场,要选择他们习惯的场所。询问的方法也要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尽量消除他们不必要的顾虑。询问聋、哑的证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翻译,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12.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答: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他不仅是违法犯罪的行为直接受害者,而且在诉讼法律关系上,他要直接参加诉讼,或者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同时由于其身受其害,遭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也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这种证据,一般说来是比较客观真实的,而且具有直接、形象、具体、生动的特点,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 结果,揭露得比较深刻。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 2 选择讯问地点。(3)讯问人员不得少于二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5)出示证明文件。(6)先予告知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7)讯问分三步进行。一是讯问自然情况;二是就其犯罪情况,即是否有罪、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辩解;三是就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9)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10)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11)制作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明力的确定(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严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2)从口供材料的来源上,审查其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3)要进行情理推断,审查其供述与辩解是否合情合理。(4)审查、判断几个共同被告人的口供时,要考虑到他们既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又要考虑到他们每个人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而有矛盾。(5)审查被告人的品质。(6)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7)在确定口供的证明力时,如何对待和正确处理翻供问题,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4.自认的法律效力及其撤回。 自认的效力(1)对当事人的拘束力。首先,作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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