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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同撤销权加盟合同撤销权 合同 加盟 撤销权 合同法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篇一:加盟合同欺诈 合同可撤销 加盟合同欺诈 合同可撤销 上诉人紫昀依都服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昀依都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紫昀依都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成立。吴洋于2007年9月13日与紫昀依都公司签署《授权经营合同书》,紫昀 依都公司同意吴...

加盟合同撤销权
加盟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撤销权 合同 加盟 撤销权 合同法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篇一:加盟合同欺诈 合同可撤销 加盟合同欺诈 合同可撤销 上诉人紫昀依都服饰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昀依都公司)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初字第0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紫昀依都公司于2005年8月29日成立。吴洋于2007年9月13日与紫昀依都公司签署《授权经营合同书》,紫昀 依都公司同意吴洋使用其拥有的商标、商号以及形象代言人图像,销售其提供的产品;吴洋向紫昀依都公司支付参股保险金29 800元,该保险金在合同期满且无违约前提下,由紫昀依都公司退还。2008年1月,紫昀依都公司向包括吴洋在内的众多加盟商致函,称公司因经营不善,运 营成本过高,已经申请破产,暂停一切经营活动。此后,紫昀依都公司未再依约向吴洋供货。2008年1月23日,紫昀依都公司向吴洋支付中断供货 1 补偿款 2000元,吴洋书面确认按照新的进货折扣标准履行合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紫昀依都公司以拥有一定经营资源的企业身份许可吴洋使用其商标等经营资源并收取相应费用为目的,与吴洋签订《授权经 营合同书》,该合同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负有向被特许人提供其企业状况、经营资源、特许费用、特许规模等真实、准确、完整信息的义务,不得提供虚 假信息。在判断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时,应将缔约过程中特许人是否如实披露与其特许行为存在重大关联的信息列入考察因素之内。韩国紫昀 国际企业集团是紫昀依都公司出于宣传推广目的而虚拟的企业名称;“依Q.in一派”商标并非韩国品牌,而是尚处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商标。紫昀依都公司在合 同缔约阶段向加盟主体提供虚假信息,具有诱导对方作出签约意思表示的主观故意。故紫昀依都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吴洋要求撤销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合同 被撤销后,紫昀依都公司依据合同收取的参股保险金29 800元,应当予以返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原告吴洋与被告紫昀依都服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于二??七年九月十三 2 日 签订的《授权经营合同书》;二、被告紫昀依都服饰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洋参股保险金二万九千八百元。 紫昀依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紫昀依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吴洋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东城分局对上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后,上诉人已于2007年3月进行了整改,不再使用韩国紫昀国际企业集团这一宣传方式。被上诉人提供的招商宣传材料的形 成时间是2006年10月,而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07年9月,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合同签订时上诉人还存在夸大宣传。网站打印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考 证,与 本案没有关联关系。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招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其内容没有构成合同条款,对合同双方不具有约束力。 合同中不存在欺诈、误导性条款,不构成合同欺诈。被上诉人是在经过充分的市场考察后,出于对上诉人经营的产品、上诉人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等认可的基础上 签订的加盟合同,即使上诉人的广告宣传内容有夸大成分,也不足以导致被上诉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不能因经营失利就将市场风险推到他人头上。一审法院认定因 上诉人的虚假宣传行为使被上诉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依据不足。涉案合同中没有对注册商标进 3 行约定,不存在故意隐瞒的问题,非注册商标不能构成撤销事由。 2008年1月,上诉人发出《致歉函》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反映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经营模式和经营产品予以充分认可。上诉人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是公 开的,被上诉人在知道相关事实后,又与上诉人达成新的供货协议,其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合同撤销权。 成都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篇二:案例分析加盟特许经营陷阱案例分析1 加盟特许经营:小心落入“完美合同”陷阱(一)当前,许多人怀揣着创业梦想,在面对网络、电视、报纸上林林总总的加盟商机时,往往容易被诱人的宣传广告所吸引和蒙蔽。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加盟商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不得已选择走入司法程序,而维权效果却不甚理想。现选取四个有关合同撤销权的典型案例,希望为广大创业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和提示。 案例一?正确区分“欺诈”与“违约” 山西的袁先生在某公司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个童装品牌,该公司宣称自己经营的童装品牌采用韩版面料,款式新颖,质优价廉,且向经销商供货的价格在5元至60元之间。正处 4 于创业初期的袁先生颇为心动,于是签订合同并进货。但收到货之后袁先生傻眼了,因为衣服品牌、材质以及价格均与童装公司所承诺的大相径庭。袁先生认为童装公司构成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童装公司退还已收货款。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这里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然而,在上述案件中,袁先生所述情形不属于欺诈,即双方关于货物价格、款式、品牌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看合同履行过程中,童装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若童装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而若童装公司违约情节严重,构成根本违约行为的,那么袁先生可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因此,在诉讼维权中,当事人需慎重选择请求权基础。案例二?撤销权须及时在1年内行使 山东的赵先生为开设百变换面鞋加盟店,向A公司交纳了8万元加盟费。A公司承诺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向赵先生提供换面鞋工厂信息、直营店信息、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等,但一直未予提供。期间赵先生曾多次进货。合同签订后一年 5 半,赵先生发现A公司并不具备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的资质,继而认为A公司在签订协议时隐瞒重要信息,存在欺诈,故请求法院撤销加盟协议,并判令A公司退还8万元加盟费。该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作为商事主体,赵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但是,赵先生在未了解相关重要信息的情况下就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且亦已实际履行。在这种情形下,赵先生若仍以特许人未提供相关信息为由主张自己并不知晓欺诈行为,则显属不当。因此,赵先生与A公司签订合同之日应当为其知晓撤销事由的时间点,而其起诉时已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鉴于撤销权已消灭,赵先生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篇三:案例分析加盟特许经营陷阱案例分析2 加盟特许经营:小心落入“完美合同”陷阱 (二) 当前,许多人怀揣着创业梦想,在面对网络、电视、报纸上林林总总的加盟商机时,往往容易被诱人的宣传广告所吸引和蒙蔽。近年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加盟商在发现欺诈行为后,不得已选择走入司法程序,而维权效果却不甚理想。现选取四个有关合同撤销权的典型案例,希望为 6 广大创业者提供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和提示。 案例三?撤销权可以自身行为放弃 山东的顾先生为销售“超可爱”品牌的换面鞋,与B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B公司自称拥有“超可爱”商标专有权。但签订合同后,顾先生发现B公司实际上并未申请注册该商标。知晓此事后,顾先生与B公司多次交涉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赠送150双鞋作为补偿,并明确约定这是对之前所有问题的一个完整解决。后顾先生与B公司合作并不愉快,遂以B公司提供商标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该请求最终未获法院支持。 法官解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据此,当事人放弃撤销权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放弃,可以是口头明确表示,也可以是书面明确表示,此为典型的权利处分方式。另一种是默示放弃,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比如本案例中顾先生与B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的行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违约。案例四?合同撤销后,主张损失赔偿应提供相应证据 湖北的张先生与C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签订 7 后不久,张先生发现C公司隐瞒了其特许经营资源的重要信息,于是主张撤销合同,要求C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为履行加盟合同而产生的门店房租、装修费等损失。为此,张先生提交了房东李某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其将商铺转租给张先生,一年租金9万元,以及两份某文具店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其花费装修费1.5万元。最终,法院判令撤销加盟合同,C公司向张先生退还其已收取的加盟费,张先生向C公司返还其已收到的货物,但并未支持张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法官解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上述案件中,张先生提交的书面证明信系证人证言形式,证人未出庭,且缺少房租实际支付凭证,故法院 未采信;从装修费收据的内容看,无法证明其系张先生因履行涉案协议所产生,法院亦难以采信。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主张赔偿损失时应将证据准备充分,比如租赁合同、装修合同、发票等。只有提交了实际支付凭证且能证明系因履行加盟协议而支出,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加盟特许经营谨防上当受骗 特许经营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商业发展模式。在它的支持下,可口可乐卖到了全球各个角落,麦当劳则在世界各地开设了3万余家餐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也存在极少数企 8 业抛弃诚信经营理念,肆意利用此种模式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加盟商往往因特许人精心设计的“完美合同”而吃哑巴亏,自身利益无法得到维护。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和创业者,想要防止上当受骗,在加盟前期须做好以下几点?第一,执行“三步考察”。即,第一步要事先考察欲加盟项目的市场前景,第二步要考察特许人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第三步要考察其他加盟商的盈利情况,充分做好市场调研工作,力争做到“知己知彼”。第二,注意审查合同。不要被特许人公司销售人员的美好承诺和诱人的广告宣传所吸引和蒙蔽,注意仔细审查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谈妥的产品质量、产品价格、退换货政策等重要事项是否已写入合同条款,因为双方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书面合同是最有力的书证。第三,主动核查信息。加盟商可以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公室主办的“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查询相关信息,判断特许人主体资质的真伪。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有些企业缺乏特许人资质,往往以销售代理合同为名,行特许经营合同之实,这些企业通常宣称自己拥有商标、专利等经营资源。在对方未出示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加盟商亦可利用便捷的互联网进行查询,比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中分别输入商标名称、专利号等检索词,特许人所述是否属实一查便知。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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