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抢劫案) 3
书:现在再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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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以下简称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驰,江城和余子羡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王驰的基本情况,
王驰:我叫王驰,男,199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长春市二道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13年5月9日被长春市市二道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二道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王驰,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王驰:2013年5月25日收到。
审:被告人江城的基本情况,
江城:我叫江城,男,199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为长春市二道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13年5月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二道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江城,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江:2007年5月25日收到。
审:被告人余子羡基本情况,
余子羡:我叫余子羡,男,1994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为长春市二道区华芸公寓4栋1206室,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抢劫,我于2007年5月9日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二道区看守所。 审:被告人余子羡,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超:2007年5月25日收到。
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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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故意抢劫案。合议庭由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组成,由黄充昊担任审判长,孙志文、金云丽担任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朱星昀担任法庭记录;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家瑀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王驰委托,藤香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大昀出庭为被告人王驰辩护,受第二被告人江城委托,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蒋云天出庭为被告人江城辩护。受第三被告人余子羡委托,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子明出庭为被告人余子羡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上述各项权利,三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王驰:听清。
江城:听清楚了。
余子羡:听清楚。
审:被告人王驰,你是否申请回避,
王驰: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江城,你是否申请回避,
江城:不申请回避。
审:被告人余子羡,你是否申请回避,
余子羡:不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二道检刑诉(2013)第99号,被告人王驰,男,20岁,1993年生,汉族, 长春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13年5月9日因本案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被告人江城,男,19岁,1994年生,汉族,长春市人,初中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13年5月9日因本案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看守所。被告人余子羡,男,19岁,1994年生,汉族,长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社会青年,住本市梧桐街道。2013年5月9日因本案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故意抢劫一案,经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3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13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三人,经事先商量,于中午12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劳动公园持刀威胁中学生贾泽水,向其索要财物。王驰将刀抵在被害人腰部,江城、余子羡二人趁机抢走贾泽水书包并翻找贾泽水口袋,翻出现金10元和价值200元手机一部。三人向贾泽水索要手机号码后,拿走现金并将手机归还,要求贾泽水立即回家取钱,并于10分钟后将钱交予三人。王驰故意用刀划伤贾泽水手臂以示警戒,经法医鉴定,造成贾泽水轻伤。贾泽水离去后未归,三人得知上当后,拨打贾电话,对其进行辱骂。后贾告知母亲贾秋华,其母报警。三人在公园内寻找新的作案目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处,追缴现金10元和匕首一把(均暂存本院)。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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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供述
2.被害人贾泽水的陈述
3.证人吴刚、贾秋华证言
4.门诊病历
5.鉴定意见
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抢劫中学生贾泽水的财物,并携带刀具故意伤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同时致使被害人轻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予以惩处。
审:三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王驰:听清。
江城:听清楚了。
余子羡:已听清。
审: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江城,第三被告余子羡退庭候审 (退出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王驰是否需要陈述,
王驰: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
公:被告人王驰,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
清楚了吗,
王驰: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被告人江城,余子羡认识,
王驰:认识。
公:那你们是由于什么原因要去抢劫,
王驰:我经常去游戏机房打游戏,那天正好没有钱了,所以想去抢点钱打游戏。 公:是谁想起来或者说是谁提出去抢钱的,
王驰:我们几个一起商量的。
公:据口供上说起初余子羡并不同意,你们为什么没有听他的劝阻, 王驰:我以为不会被抓,并且我们真的很缺钱。
公:你们在之前准备了什么作案工具,
王驰:一把刀。
公:刀是谁的,
王驰:刀是我在去劳动公园之前买的,因为之前余子羡曾经说过,抢劫得带着刀。 公:你是说,是余子羡要求带刀的是吗,
王驰:恩,他提过一句。
公:你带刀时,江城、余子羡反对过吗,
王驰:没有。
公:是你用刀威胁被害人吗,
王驰:是的。
公:被害人手臂上的伤是你做的吗,
王驰:是的。
公:你怀着什么目的伤害被害人的,
王驰:我就想吓吓他,让他乖乖把钱取来。
公:你伤害被害人的行为之前与江城和余子羡商量过吗, 王驰:没有。但是我说让被害人回去取钱时,江城说怕他不回来,余子羡说,要给他一个警
告,所以我就用刀刺伤了他。
公:是谁提出让被害人再去取钱的,
王驰:我。
公:你们为什么要归还手机,
王驰:想联系他,怕他一去不回。
公:在知道被被害人骗了后,你们做了什么,
王驰:打电话,骂他。
公:谁打的电话,又是谁骂的?
王驰:我打的,恩,我们三个都骂了。
公:你们有商量过抢到的钱如何分配吗,
王驰:一开始说的是平分。
公:在抢劫之后,你们并没有离开劳动公园,为什么, 王驰:觉得钱太少。
公:所以呢,
王驰:想再抢点儿。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王驰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王驰的律师是否要向被告人王驰发问, 朱大昀:需要。之前你们商量时,谁第一个提出要去实施抢劫的, 王驰:是江城吧好像。
朱大昀:被告人王驰,携带刀具是余子羡提出的是吗, 王驰:是,他说带着刀才能真正让人害怕,交出钱来。 朱大昀:在他说之前,你有想到要带刀吗,
王驰:没有。
朱大昀:你是因为余子羡说要给被害人一个警告所以才刺伤被害人的吗,
审:请辩护律师注意提问方式。现在可以继续提问。 朱大昀:我没有什么要提问的了。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王驰退庭,带被告人江城到庭。(江城到庭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江城是否需要陈述,
江城:有。拿刀威胁被害人的不是我,我也没有伤害他。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江城,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
清楚了吗,
江城: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王驰、余子羡认识,
江城:是。
公:你为什么要去抢钱,
江城:因为我欠余子羡很多钱,我没有工作,也没法还给他。 公:当时你们商量时,是谁提议去抢钱的吗, 江城:是我,但是我只是随口一说,他们想去,后来我才跟他们一起去的。
公:刀具是你们随身携带的吗,
江城:不是,是王驰临时买的。
公:刀具是谁提出来要带着的,
江城:好像是余子羡提了一句,说是带刀更有威慑力。 公:对于带刀的行为,你是什么态度,
江城:我觉得,带着也没什么。
公:你有想过带刀可能会伤到人吗,
江城:我没想那么多。
公:王驰刺伤被害人的行为之前有跟你商量过吗, 江城:没有。
公:那你又做出制止的行为吗,
江城:没有。
公:你既然不同意伤害被害人,为什么不制止, 江城:我当时觉得,王驰也不会把他伤的多么严重。 公:你们放走被害人是为什么,
江城:抢的钱太少,让他再去取钱。
公:是谁提出的,
江城:王驰吧。
公:在知道被被害人骗了后,你们做了什么, 江城:给他打电话,骂他。
公:谁打的电话,又是谁骂的?
江城:王驰,我们都骂了。
公:你们有商量过抢到的钱如何分配吗,
江城:平分。
公:你没有想到这样做的后果吗,
江城:我一时糊涂啊~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江城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江城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蒋云天:要。江城,你是否有参与被告人王驰的抢劫, 江城:有,但是我没有伤人,也没有持刀威胁。 蒋云天:你刚刚说你不同意被告人王驰的伤人行为, 江城:是。
蒋云天:你没有制止是因为知道被告人王驰不会重伤被害人,是吗, 江城:是。
蒋云天: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请法警带被告人江城退庭,带被告人余子羡到庭。(余子羡到庭后)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余子羡是否需要陈述,
余子羡:有,刺伤被害人的行为完全是王驰的个人行为,我不应对此负责。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被告人余子羡,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
听清楚了吗,
余子羡:听清楚了。
公:你是否与江城、王驰二人认识,
余子羡:认识。
公:据口供上说,你起初并不同意实施抢劫是吗, 余子羡:是的。
公:你为什么要去抢钱,
余子羡:出于哥们义气。
公:是你提出要带刀威胁被害人的吗,
余子羡:我只是说如果去抢钱的话,刀可以吓唬他,让他乖乖交钱。。
公:刀是谁准备的,
余子羡:是王驰买的。
公:你是同意带刀的,是吗,
余:是。
公:那你怎么看待王驰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吗, 余子羡:这不是之前商量好的,我说的带刀只是吓唬他一下,没想过要真的伤害被害人。
公:那你为什么不制止,
余:没来得及。
公:你们之后为什么放走被害人,
余子羡:因为抢的钱太少,王驰说想让他再回去拿点儿。
公:在知道被被害人骗了后,你们做了什么,
余子羡:王驰很生气,我们记了他的电话,所以就打电话,骂他。 公:谁打的电话,又是谁骂的?
余子羡:王驰打的电话,我们都骂了。
公:你们有商量过抢到的钱如何分配吗,
余子羡:平分。
公: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余子羡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余子羡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余子羡进行发问, 李子明:有。余子羡,你不同意参加么,
余子羡:对
李子明:你在案件中,做了什么,
余子羡:我和江城一起翻了贾泽水的包和口袋,寻找财物。 李子明:对于伤人行为,你是因为没有反应过来,所以没有制止是吗, 余:是。
李子明: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现在请公诉人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吴刚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吴刚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吴刚。
审:年龄,
证:30岁。
审:职业,
证:110警察。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吴
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1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证人签名后交给审判长) 审: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13年5月9日下午1时接到贾母报警电话,称长春市二道区劳动公园内发生抢劫案。
我们于1时05分赶到现场,当即决定兵分两路进行追捕,我和一同事在劳动公园内附近发
现一伙行迹可疑人员,随即上前进行盘查,三人看见身穿警服的我们,神色慌张,立即逃跑,
在跑出三十米左右后,该伙歹徒被我们抓住。 公:你们抓他们时,他们有无反抗,
证:基本无反抗。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王驰,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被告人王驰的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朱大昀:你说你们抓住他的时候基本无反抗是吗,
证:是。
朱大昀:基本无反抗是否可以理解为无反抗,
证:也可以这么说。
朱大昀:当时你们在被告人身上搜到什么了吗, 证:一把刀。
朱大昀:有无手机、钱财,
证:仅搜到手机一部,现金10元。后经查,现金10元系被害人被劫财物,手机系被告人王
驰所有。
朱大昀:我没有问题了。
审:被告人江城,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被告人江城的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蒋云天:不发问。
审:被告人余子羡,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余子羡的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李子明:不发问。
审:控辩双方有补充发问的可以申请。 控:没有。
朱大昀:没有
蒋云天:没有
李子明:没有。
审:证人吴刚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贾秋华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贾秋华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贾秋华:贾秋华。
审:年龄,
贾秋华:35岁。
审:职业,
贾秋华:银行职员。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责任,证人贾
秋华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贾秋华: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1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证人贾秋华签名后法警交给审判长)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与被害人什么关系,
贾秋华:我是贾泽水的妈妈。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贾秋华:2013年5月9日下午快一点时,我儿子贾泽水惊慌地跑回家,胳膊上流着血,我
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在劳动公园玩的时候被人抢劫了,抢劫他的人还要他再那些钱过去,我
很着急,,没顾上问具体情况救赶紧带他去医院治伤,过了大约十几分钟,有人给他打电话,
他一开始不敢接,后来我让他接了,电话那头,有陌生的男的的声音,不停地骂,于是我就
赶紧挂了电话,报警了。
审:被告人王驰,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被告人王驰的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朱大昀:不发问。
审:被告人江城,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被告人江城的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蒋云天:不发问。
审:被告人余子羡,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被告人余子羡的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李子明:不发问。
审:证人贾秋华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宣读被害人贾泽水证言:
证 人 证 言
2013年5月9日中午12时许,在本市二道区劳动公园内,被告人等三人拦截住我,并用刀威胁我交出身上所有值钱的东西,被告人中的两个人对我尽享了搜身,并且翻了我的书包,找出了我携带的1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手机大约值200元吧。之后,他们嫌钱少,要求我回家再拿钱来交给他们。他们要了我的手机号,发现手机号是真的后,把手机给我,让我去拿钱,还威胁说,如果不拿钱来就要我好看。之后当我要走时,其中那个拿刀威胁我的人在我胳膊上划了一刀,说是给我个警告。之后我就赶紧走了。回家后,妈妈带我上医院,我把事情告诉了妈妈,一会儿之后,他们又给我打电话,要我拿钱,我拒绝了,他们就在电话里骂我。然后妈妈就报警了。
被害人:贾泽水
2013年5月1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王:没有。
江:没有。
余: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朱大昀:没有
蒋云天:没有
李子明: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下面出示门诊病历。
审:请法警(法警2)将门诊病历出示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后,提交法庭) 公:该门诊病历证明被害人贾泽水的伤情。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门诊病历有异议,可以发问。
王:没有。
江:没有。
余:没有。
朱大昀:没有
蒋云天:没有
李子明:没有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公诉人向法庭宣读法医鉴定意见。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根据伤痕检验和病历记载以及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说明,伤者贾泽水系受锐器刺伤臂部,导致创口长度10厘米,其损伤程度已构成人体轻伤。
长春市二道区公安局法医检验所
鉴定人:方爱云、曹秋浩
2013年515日 (法警3将鉴定意见交由三位辩护人审阅后,提交法官。)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发问。
王:没有。
江:没有。
余:没有。
朱大昀:没有
蒋云天:没有
李子明:没有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这是我们在被告手中找到的刀,经鉴定上面有王驰的指纹。
审: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公诉人刚才举出的证物看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王驰:看清,没有意见。
江城:看清楚了,没有意见。
余子羡:看清了,没有意见。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
朱大昀:没有。
蒋云天:没有。
李子明:没有。
审:公诉人有组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江城、王驰、余子羡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王:没有。
江:没有。
余:没有。
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朱大昀:没有
蒋云天:没有
李子明: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公诉词。 公: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长春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故意抢劫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劫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威胁被害人,并翻被害人书包和口袋,抢走被害人现金10元,归还手机只是想得到更多利益,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抢劫中还故意刺伤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轻伤,之后还拨打被害人的电话进行辱骂,其行为性质恶劣,构成抢劫罪。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人王驰、江城和余子羡的行为应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在此案中,三人并无明显的主从之分,建议不区分主从,但对于被告人有伤人行为且致使被害人轻伤,建议从重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王驰自行辩护。
王驰:我没有什么可说的。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朱大昀: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是藤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王驰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首先,我的当事人因为家庭贫寒,初中辍学后在家务农。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务农期间,也一向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只是因为听了同案的怂恿, 而实施了抢劫行为。第二,那把水果刀,也是经由他人提醒而购买的,他在事前并未想到持刀威胁被害人。可见,他虽参与谋划,他并不是主犯,只是从犯而已。第三,刚才证人也说了,他在被捉到时基本没反抗。第四,我的当事人只是初中文化,他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很少,法制观念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经过取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是从犯。被告人等几人在案发前一起密谋商议,踩点,且被告人王驰主动购买了作案工具,因此,因怂恿而作案的说法并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驰积极、主动,其作用同是相同的,不构成从犯。被告人携带凶器作案,在主观上,就具有极大的恶性,并致使被害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危害性大,请法庭酌情从重处罚。
朱大昀:但是,被告人毕竟归还了手机,仅抢得10元现金。从这方面来说,公诉人认为应该对我的当事人予以重罚,缺乏法律依据。
公:手机的归是基于贪图更多的利益,而不是其善意,所以不作为从轻量刑情节。至于抢劫仅得10元你这并没有使其满足,反而促使其威胁被害人去取更多钱财。而且,还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并且经过鉴定,在被告处查获的一把刀确有被告人指纹。
朱大昀:刀上有被告人的指纹,这一点我并不否认,我的当事人的确刺伤了被害人,但被告人已阐明,他是受另外两名被告的挑唆。故我们认为应该对我的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公:关于被告人是否受挑唆的问题:公诉人认为,实施抢劫的意见的确是王经过三人商议的,但被告人明确抢劫意图后,不但没有劝解,反而积极响应,主动购买携带刀具。而且,被告人业已成人,具有较强的辨别是非能力。因此,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观上是故意的,积极的,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的身体伤害。不具备被教唆的特征。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朱大昀:我的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作案时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并不十分清楚,也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
公:辩护人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朱大昀: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公:被告人小小年纪,不在学校里好好学习,对父母亲苦口婆心的劝阻置之不理,坚持辍学,坚持到社会上闯荡挣钱,结果滑向犯罪的深渊,这正是我们需要思考的。我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朱大昀: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人江城自行辩护。
江城:我没有动手伤害被告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蒋云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是竹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江城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本辩护人在庭前已经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后,我对案情有了更深入的认识。首先,我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需要澄清的是:第一,我的当事人没有犯罪前科,虽然在本案中首先提出实施抢劫行为,但真正的犯意的产生是在与另外两名被告商量之后。第二,那把刀,也是王驰经由余子羡提醒才购买的,被告人江城虽未明确反对,但也并未积极要求。可见,他虽参与谋划,并非主犯,只是从犯而已。第三,刚才证人也说了,他在被捉到时基本没反抗。第四,我的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少,法制观念淡薄。当然我并没有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此外,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态度良好。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经过取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是从犯。被告人等几人在案发前一起密谋商议进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积极、主动,其作用同是相同的,不构成从犯。
蒋云天:但是刺伤被害人的行为既非江城实施,又非经其同意,虽其在抢劫中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只起辅助作用。
公:虽其并未伤害被害人,但并不妨碍起抢劫罪名的成立。首先,实施抢劫的意见的是三人商议的,但被告人没有劝解,并且积极响应,并主动在犯罪中实施行为。其次,被告人王驰的伤人行为是为了达到抢劫的目的,而对此,被告人江城并未积极制止。而且,王驰带刀时,被告人就应该预见会伤到人,但其并未制止,之后又与另两名被告一起.辱骂被害人。被告业已成人,本应具有较强的辨别是非能力。因此,不作为从轻量刑情节。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蒋云天: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人余子羡自行辩护。
余子羡:请求法庭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其辩护。
李子明: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是明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江城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本辩护人在庭前已经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后,我对案情有了更深入的认识。首先,我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需要澄清的是:第一,我的当事人没有犯罪前科,也并非主犯。第二,那把刀,虽是经由我的当事人提醒才购买的,但我的当事人对此仅是随口而说,并非有意。第三,我的当事人在犯罪中仅仅只是翻了翻被害人的包和口袋,并无伤人行为。其虽未制止王驰伤人,但却是因为事发突然,来之不及。第四,就如证人所说,他在被捉到时没有反抗。第五,我的当事人是被告人中年龄最小,文化程度最低的,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少,法制观念淡薄。此外,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态度良好。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审: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经取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无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是从犯。被告人作案经过共谋作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积极、主动,其作用同是相同的,不构成从犯。并且,被告已经年满18周岁,年龄小和文化程度低不能成为减责的理由,被告虽说是因来之不及才未阻止伤人行为,但其并未反对带刀,就应预见到后果。因此,本院认为,对被告人不应从轻量刑。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蒋云天:没有。
审:公诉人被告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现在你们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王驰:我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决 。
江城:没请法院从轻处罚。
余子羡:我要求法庭对我作从轻判决 。
审: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采用暴力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驰、江城、余子羡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驰受唆使而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以及作为从犯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抢劫犯意虽由江城首先提出,但是是由三人商议而正式产生,且被告人积极响应,又主动购买作案工具,并且在犯罪中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轻伤,故被告人犯罪故意明确,实施犯罪较为积极。据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提出江城、余子羡无伤人行为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以及作为从犯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江城、余子羡并未积极反对携带刀具,也并无制止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在携带刀具时应预见伤人的后果,然并未阻止,且在犯罪中积极实施是行为,故被告人犯罪故意明确,实施犯罪较为积极。鉴于三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相应意见,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站)
一、被告人王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00元。
被告人江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00元。
被告人余子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500元。
二、暂扣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人民币10元,发还被害人、贾泽水;作案工具刀1把予以没收。
三、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充昊
人民陪审员:孙志文
人民陪审员:金云丽
2013年6月11日
审:请双方阅读宣判笔录无误后签字。(签字毕)
审:现在闭庭。(敲法锤)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退毕)请公诉人及辩护律师退庭(退毕)请被告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