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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材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材1 概述宪法刑法职业健康安全基本法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法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职业健康安全国际公约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地方法规行业标准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地方标准地方规章部委规章图1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 第二节我国主要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介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分13章107条,其中第六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至第57条)。其主...

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材 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教材1 概述宪法刑法职业健康安全基本法职业健康安全专项法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职业健康安全国际公约职业健康安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职业健康安全地方法规行业标准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地方标准地方规章部委规章图1 中国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体系2 第二节我国主要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介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分13章107条,其中第六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至第57条)。其主要内容如下: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3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 3(关于特种作业上岗要求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6网址:http:‖www.anfon.com 4(关于劳动者在安全卫生中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该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7 5(关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处理制度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这一制度的目的是,及时统计、发现、处理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危害,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工会法》对工会在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所应发挥的作用作了详细的规定。9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处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手机:1392941922210 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11 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 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12 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13 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1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各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将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0769-8532985015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4 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16 四、《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各国消防法》。《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法》第九条规定:“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1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18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anfondg08@163.com19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以上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 第三节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与职业健康安全方针一、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我国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制。企业负责就是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对本企业职业健康安全负全面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1 行业管理 职能主要体现在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对行业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通过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行业所属企业以及归口管理的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管理,防止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22 国家监察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进行监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职业健康安全监察部门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企业,要下达监察通知书,作出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的决定,必要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关闭企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专职监察员。监察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查隐患,查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落实情况,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群众监督是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23安丰咨询 二、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方针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做好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立法和政策方面的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4 第四节职业健康安全制度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是所有职业健康安全制度的核心。25 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1(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主要有思想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思想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26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基本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企业内特别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的作业防护;一般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等。27 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机械、防爆、防尘、防毒、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及工业卫生技术知识。典型事故教育是结合本企业或外企业的事故教训进行教育。28 2(企业管理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主要应进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的教育。29 技术干部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本职安全生产责任制;典型事故案例剖析;系统安全工程知识;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对行政管理干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以及他们本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30 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职业健康安全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31 班组长和安全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内容包括: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32 3(企业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企业工人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主要有三级教育、特种作业教育和经常性教育三种形式。三级教育是 指企业新工人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33 特种作业教育是指对接触危险性较大的特种作业人员,如电气、起重、焊接、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等工种的工作所进行的专门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对职工应进行广泛的经常性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要在生产过程中自始至终坚持不断。34 三、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1(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类型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可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5 2(职业健康安全检查的方法安全检查表的制定过程包括:(1)对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分析工艺过程和设备特点,从中查明可能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各种潜在危险因素和环节。(2)确定检查标准和要求。(3)确定检查时间。(4)做出检查表。36 四、伤亡事故、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1(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和处理(1)伤亡事故分类?按伤害程度分类?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按事故类别分类?按受伤性质分类37 (2)伤亡事故报告(3)伤亡事故统计(4)伤亡事故处理38 五、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1(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五节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三同时”一、职及范围六、职业健康安全监察制度39 业健康安全设施1(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1)机床、提升设备、机车、农业机器及电气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上安装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2)电刨、电锯、砂轮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安设的防护装置。40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4)锅炉、压力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危险的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和信号装置。(5)各种联动机械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装置;各种机床附近为减轻工人劳动强度而专门设置的附属起重设备。41 (7)电气设备的防护性接地或接零,以及其他防触电设施。(8)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设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装置。(9)在高处作业时,为避免工具等物体坠落伤人以及防坠落摔伤而设置的工具箱或安全网。(10)防火、防爆所必需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等。42 2(职业卫生方面的设施(1)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和采光、照明设施。(2)为消除粉尘危害和有毒物质而设置的除尘设备及防毒设施。(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防温设施。(4)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的各种垫板。(5)职业卫生而设置的对原料和加工材料消毒的设施。(6)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43 3(生产性辅助设施(1)专为职工工作用的饮水设施。(2) 邮赂呶伦饕祷蚪咏夥鄢尽?泻 镏驶蚨疚镒饕等嗽弊ㄓ玫牧茉?璞富蝾孪瓷璞浮,?)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洗涤、干燥、消毒设备。(4)女士卫生室及洗涤设备,以及食物的加热设备。(5)为从事高温作业等工种人修建的倒休息室等。44 二、“三同时”原则“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进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5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2(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志篇》。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行业标准。46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4(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5(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47 第六节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国家对于危险物品、场所和设备有具体的安全法规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安全疏散的设施和预案;工作场所应设置安全标签和报警装置;危险作业场所和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单位应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资格认可。48 一、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1. 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暴、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并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49 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生产、使用化学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盛装化学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50 2. 化学危险品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暴、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措施。51 储存化学物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化学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气体、液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52 3. 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2)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3)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53 4. 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54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还要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位和倾倒;(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55 第七节劳动防护用品与健康检查一、劳动防护用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所谓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所必备的防御性装备,对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56 1. 劳动防护用品分类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九类:(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具。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 式、隔绝式两类。(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以及防X射线、防化学、防尘等眼护具。57 (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的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的护具。目前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的护具。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防X射线手套、石棉手套等。58 (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的护具。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8)防坠落护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的护具。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保护的用品,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59 二、职业健康检查1. 检查频率:一般员工2年1次特殊员工1年1次2. 建立健康档案60 第八节特种作业一、特种作业范围按照特种作业定义,可将特种作业分为12类: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 (含水质化验);61 7.压力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 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其他作业;二、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62 第九节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基础国家标准方法职业健康安全标行业标准卫生准体系产品地方标准63 第十节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一、劳动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除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外,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64 二、劳动者的权利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2.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5 第十一节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一、我国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66 二、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的特殊劳动保护,最主要的内容是规定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所谓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可能对女职工生理机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职业性有害因素。67 1. 女职工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森林采伐业、归楞及流放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68 2. 女职工在月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高处作业分级》标准,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包括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2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称为特高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二级以上(含二级)的作业。69 不得安排月经期的女职工从事低温、冷水作业。低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操作人员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有:轻工系统的方便面和面,粮食系统厂的冻肉装运,蛋品厂的过磅,轮胎厂的大轮胎成型,橡胶厂拨楦,化工厂的在机备料和无机备料等。70 3.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包括: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1)女职工在已婚待孕期间,禁忌从事铅、苯、汞、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2)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以外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71 (3)女职工在怀及孕期间要禁忌从事下列劳动:?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行业从事抗癌药物及二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72 ?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73 (4)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时间的休息。怀孕的女 )女职工在怀孕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当计算在劳动时间内。(5期间内,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满。74 4.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对哺乳期间的女职工的劳动安排规定了两个“不得”,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75 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有机磷化合物和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全身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女职工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主要是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76 三、女职工的其他劳动保护1.女职工月经保护女职工月经期间,除了不安排其参加禁忌从事劳动的工作外,还应建立女职工月经卡。女职工集中的单位,要建立有冲洗设备的女工卫生室。77 2.女职工孕期保护女职工自确定怀孕之日起,即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卡。除不得接触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剂量、当量限值的X射线、γ射线,接触工业毒物和有急性中毒危险的作业外,怀孕女职工还不得加班加点。怀孕7个月后,不得上夜班。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企业应设工间休息室,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允许怀孕的女职工在预产期前休息两周。78 3.女职工产期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79 4.女职工哺乳期保护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国家法规规定,在每班工作期间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有哺乳婴儿女职工五名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哺乳室,室内应有洗手设备,保持空气新鲜、干湿适宜、阳光充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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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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