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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1目的
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下称“咨询单位”)的业务管理水平,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下称“咨询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保证咨询业务质量和
效果,特制定本操作指导规程。
1.2咨询业务范围
咨询业务是指咨询单位向委托人提供的专业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项
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
预算、竣工结(决)算、项目后评估;项工程中招投标策划,编制或审核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标
底、投标报价、施工合同;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及合同管理(含工程索赔的
管理)、工程造价的鉴证、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及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
1.3适用对象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接受社会委托从事咨询业务的咨询单位。
二、一般原则和程序
2.1一般原则
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
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执业原则,诚实信用,讲求信誉。
2.2一般程序
咨询业务操作可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操作的一般程序如下:
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
务书等;
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4、制定咨询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5、根据咨询实施方案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
8、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
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
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11、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三、操作人员配置
3.1咨询单位技术总负责人
咨询单位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对咨询业务专业人员的岗位职
责、业务质量的控制程序、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手段等进行管理。
技术总负责人的职责如下:
(1)审阅重要咨询成果文件,审定咨询条件、咨询原则及重要技术问题;
(2)协调处理咨询业务各层次专业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
(3)负责处理审核人、校核人、编制人员之间的技术分歧意见,对审定的咨询成果质量负责。
3.2咨询业务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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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造价工程师担任)、专业造价工程师、概预算人
员三个层次(对于较为简单的咨询业务,操作人员配置可适当从简),各自的职责如下:
1、项目负责人
(1)负责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有权对各专业交底工作进行调整或修改,并负责统一咨询业务的技
术条件,统一技术经济分析原则;
(3)动态掌握咨询业务实施状况,负责审查及确定各专业界面,协调各子项、各专业进度及
技术关系,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综合编写咨询成果文件的总说明、总目录,审核相关成果文件最终稿,并按规定签发最
终成果文件和相关成果文件。
2、专业造价工程师
(1)负责本专业的咨询业务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概预算人员的工作;
(2)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本专业概预算人员拟定咨询实施方案,核查资料使用、咨
询原则、计价依据、计算公式、软件使用等是否正确;
(3)动态掌握本专业咨询业务实施状况,协调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组织编制本专业的咨询成果文件,编写本专业的咨询说明和目录,检查咨询成果是否符
合规定,负责审核和签发本专业的成果文件。
3、概预算人员
(1)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
质量和进度负责;
(2)根据咨询实施方案要求,展开本职咨询工作,选用正确的咨询数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
计算程序,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准确、结果真实可靠;
(3)对实施的各项工作进行认真自校,做好咨询质量的自主控制。咨询成果经校审后,负责
按校审意见修改;
(4)完成的咨询成果符合规定要求,内容表述清晰规范。
3.3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控制程序
为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所有咨询成果文件在签发前应经过审核程序,成果文件涉及
计量或计算工作的,还应在审核前实施校核程序。校核人员和审核人员的职责如下:
1、校核人员
(1)熟悉咨询业务的基础资料和咨询原则,对咨询成果进行全面校核,对所校核的咨询内容
的质量负责;
(2)校核咨询使用的各种资料和咨询依据是否正确合理,引用的技术经济参数及计价方式是
否正确;
(3)校核咨询业务中的数据引用、计算公式、计算数量、软件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咨询原则和
有关规定,计算数字是否正确无误,咨询成果文件的内容与深度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
使用要求,各分项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完整,有无漏项;
(4)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修改,修改后进行
复核,复核后方能签署并提交审核。
2、审核人员
(1)审核人员参与咨询业务准备阶段的工作,协调制订咨询实施方案,审核咨询条件和成果
文件,对所审核的咨询内容的质量负责;
(2)审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
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
(3)重点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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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成果说明是
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关键数据及相互关系;
(4)审核人员在校审记录单上列述审核出的问题,交咨询成果原编制人员进行修改,修改后
进行复核,复核后方可签署。
3、每份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校核、审核人员须由不同人员担任。
3.4咨询成果文件的签发
凡依据咨询合同要求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须由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签发。
四、准备阶段
4.1签订咨询合同
签订统一格式的咨询合同,明确合同标的、服务内容、范围、期限、方式、目标要求、资料提供、
协作事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4.2制订咨询实施方案
由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的咨询实施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咨询业务概况、咨询业务要求、
咨询依据、咨询原则、咨询标准、咨询方式、咨询成果、综合咨询计划、专业分工、咨询质量目标
及操作人员配置等。
该咨询实施方案经技术总负责人审定批准后实施。
4.3配置咨询业务操作人员
咨询单位应为咨询业务配置相应的操作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相应的各专业造价工程师及
概预算人员。
4.4咨询资料的收集整理
1、咨询单位根据合同明确的标的内容,开列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
述要求:
(1)资料的真实性,委托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资料的充分性,委托人按咨询单位要求提供的项目资料应满足造价咨询计量、确定、控制
的需要,资料要完整和充分;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凡从第三方获得的,必须经委托人确认其真实可靠。
2、咨询业务操作人员在项目负责人的安排下,收集、整理开展咨询工作所必需的其它资料。
五、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决)算及
项目后评估阶段等五个阶段以及其它相关咨询业务。咨询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可从事建
设项目全过程或某阶段的咨询业务。
5.1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规程
1、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要工作
建设项目投资策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目的
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及
作出判断和决定。
2、收集和熟悉有关咨询依据
(1)国民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技术经济政策;
(2)项目建议书和咨询合同委托的要求;
(3)有关的基础数据资料,包括同类项目的技术经济参数、指标等;
(4)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规范、标准、定额等,以及国家正式颁布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
(5)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项目前期评价的基本参数和指标。
3、咨询成果文件的校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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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保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咨询单位在具备充分咨询依据的基础上,按客观
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技术方案比选,确保项目前期咨询及可行性研究的严
肃性、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2)项目前期及可行性研究内容应符合并达到国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与要求,
项目齐全、指标正确、计算可行。工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应、环境效益)分析方法正确,符
合实际,结论可靠。
校审后的咨询成果文件由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4、准确确定项目造价控制目标值
随着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的不断深入,咨询单位所编制的投资估算应
根据各阶段特点不断深化,并形成项目造价控制的目标值。
5.2项目设计阶段工作规程
1、项目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
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价值工程分析、设计概算的编制或审查、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或审查、
项目资金使用初步计划的编制。目的是通过工程设计与工程造价关系的研究分析和比选,确
保设计产品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2、收集和熟悉有关咨询依据
(1)各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文件及相关限制条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批文、建设项目设计所
采用的技术与工艺流程、建筑与结构形式、技术要求、建筑材料的选用标准及项目所涉及的规
划、配套等限制条件;
(2)编制或审核概算、预算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参考选用的定额、市场造价数据、相似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经济资料。
3、咨询成果文件的校审
(1)对不同建设方案应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选与优化论证,具有准确的分析与评价资料,
确保所推荐的方案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2)工程概算与预算编制的工程数量应基本准确、无漏项;概算与预算深度应符合现行编制
规定,采用定额及取费标准正确,选用的价格信息符合市场状况,计算无错误,经济指标
分析合理,计价正确;
(3)概算与预算的咨询成果文件内容与组成完整,应包括编制说明、总概(预)算书、综合概(预)
算书、单位工程概(预)算书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建筑材料与设备表;依据齐备,附表
齐全,深度符合规定要求。
校审后的咨询成果文件由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4、咨询成果文件的各项计算书不对外印发,经校审签署后整理齐全保存备查。
5.3项目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
1、项目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
策划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含评标方法及标准、实物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提
供评标用表格和其它资料、起草评标报告、起草合同文本并参与合同谈判与签订。其目的是依
据合适的建设工程招标程序,通过施工合同来确定工程的施工合同价。
2、收集和熟悉有关咨询依据
(1)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规定、程序、要求等内容;
(2)项目的实施要求,包括工程拟招标的方式、范围;
(3)编制招标阶段咨询文件所需的基础资料与相关的设计成果文件(包括满足招标需要的图纸
及技术资料),建设项目特殊条件等;
(4)与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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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咨询成果文件的校审
(1)确保整个招标阶段的咨询服务工作应在独立、公平、公正、科学、诚信的状态下开展;
(2)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满足项目本身的特
殊条件,确保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切实可行并能达到预期目标;
(3)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的格式和种类应符合项目要求,内容构成齐全,所涉及的
计价依据完备,工程价款的计量、计价及支付方式等清晰合理;
(4)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的,应有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清单分类合理,报价基础上内
容描述清晰明了、计量正确,清单表式齐备,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5)建设工程招标标底应在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内容应与招标范围相一致,计
价应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条件及市场竞争状态。内容一般应包括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市场单
价、合价及其它相关的施工费用。标底应依法保密。
校审后的咨询成果文件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4、所有涉及工程量清单或标底的计算书不对外印发,经过校审签署后整理齐全保存备查。
5、咨询单位应对合同图纸登记编录,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作为今后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时调
整工程造价的依据。
5.4项目施工阶段的主要工作
1、项目施工阶段的主要工作
工程款使用计划的编制与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确定、工程变更价款的审核与
确定、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与确定。其目的是以工程合同为依据,达到全过程确定与控制工
程造价的目标。
2、收集和熟悉相关咨询依据
(1)施工合同,特别是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等内容;
(2)编制施工阶段咨询文件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设计图纸与技术资料。合同计价的相关定
额、标准等;
(3)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沟通协调,并确定作为工程结算计价依据
的相关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的程序与职责。
3、咨询成果文件的校审
(1)工程款使用计划应在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上编制,编制内容应与
工程合同确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相一致,在设计或施工进度变化较大的情况下应按需进行
动态调整;
(2)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确定报告应符合施工合同相关支付条款的要求,所套用的计价基础
上应正确,工程量的核定应与施工进度状况相一致,中期付款报告的签发程序及时间应符
合施工合同要求;
(3)工程变更与工程现场签证审核的依据应充分,设计变更手续、签证程序应齐全,内容与
实际情况应相符,所选用的计价方式应合理并符合施工合同规定,工程变更的数量(包括核
增与核减)应考虑全面。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价格的审核与确定应由相关的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发,工程款使用
计划书、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或付款证书)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发。
4、所有涉及工程量计算及计价的计算书不对外印发,经过校审签署后整理齐全保存备查。
5.5项目竣工结(决)算及项目后评估阶段工作规程
1、项目竣工结(决)算及后评估阶段的主要工作
编制建设工程竣工结(决)算报告、竣工项目可行性后评估分析。其目的是反映建设工程项目
实际造价和投资效果。
2、收集和整理核对相关咨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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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包括名称、地址、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主要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等
内容;
(2)项目经批准的概算或相关计划指标、新增生产能力、完成的主要工程量等内容;
(3)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经认可的竣工图纸、相关施工合同文件、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
有设计变更、签证材料及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申请材料;
(4)涉及项目后评估咨询工作的,还需收集建设工程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固定资产
投资资料及投产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资料;
(5)若项目还存在收尾工程,则应明确收尾工程的内容、计划完成时间及尚需的资金额度;
(6)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据资料。
3、咨询成果文件的校审
(1)编制咨询成果文件所需依据的完备性,成果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2)项目竣工结(决)算应严格依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对工程量计算与计价、相关费用的核
定、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手续齐全性及实际竣工项目状况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确保计算无
误、计价正确、深度符合规定要求、计算和结论清楚、附表齐全;
(3)项目工程财务决算及后评估报告应按竣工项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汇总、分析,确
保咨询成果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4)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并达到国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与要求。审核后的咨询
成果文件由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5.6其它相关咨询业务工作规程
1、其它相关咨询业务的主要工作
包括投标报价书的编写、工程造价的信息咨询、工程造价的鉴证等内容。其目的是依据造价工
程师的专业知识向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技术咨询服务,达到相应的咨询成效。
2、咨询单位应参照前述规程原则,依据委托咨询的内容与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在咨询实施方
案中制订切合实际要求的业务操作规程。
六、终结阶段
6.1咨询成果文件的完备性
咨询成果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体现,其中间成果文件及最终成果文件须按规定经技术总负
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或专业造价工程师签发后才能交付。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的数量、规格、
形式等应满足咨询合同的规定。
6.2确定咨询成果文件的完备性
在咨询服务的终结阶段,项目负责人应确定所交付的咨询成果文件已满足咨询合同的要求
与范围,且所有咨询成果文件的格式、内容、深度等均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标准。
6.3咨询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咨询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订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的咨询资料收
集、整理与留存归档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咨询资料应在技术总负责人领导下,由项目负责人或专人负责整
理归档。整理归档的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咨询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作为咨询依据的相关项目资料、设计成果文件、会议纪要和文函;
3、经签发的所有中间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
4、与所有中间及最终咨询成果文件相关的计算、计量文件、校核、审核记录;
5、作为咨询单位内部质量管理所需的其它资料。
6.4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大型或技术复杂及某些特殊工程,咨询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应制订相关的咨询服务回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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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制度。回访与总结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咨询服务回访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回访对象主要是咨询业务的委托方,必
要时也可包括使用咨询成果资料的项目相关参与单位。回访前由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拟订回
访提纲;回访中应真实记录咨询成果及咨询服务工作产生的成效及存在问题,并收集委托
方对服务质量的评价意见;回访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写回访记
录,报技术总负责人审阅后留存归档。
2、咨询服务总结应在完成回访活动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应全面归纳分析咨询服务的优缺点和
经验教训,将存在的问题纳入质量改进目标,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法,并形成总结报
告交技术总负责人审阅。
3、技术总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本单位的咨询技术特点,在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的基础上归
纳出共性问题,采取相应解决措施,并制订出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与业务建设计划,使咨询
业务质量、水平和成效不断提高。
6.5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在咨询业务终结完成后,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咨询成果进行项目造价
经济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分析比较事前、事中、事后的主要造价指标,作为今后咨询业务的
参考。
附则:术语解释
1、预可行性研究:也称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在投资机会研究的基础上,对项目方案进行的
进一步技术经济论证,对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
2、可行性研究: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
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
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预测,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
一种综合性的系统分析方法。
3、建设方案的经济评价:是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在完
成市场预测、厂址选择、工艺技术方案选择等研究基础上,对拟建项目投入产出的各种经济
因素进行调查研究、计算及分析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它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4、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目标,由另
一咨询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可靠性进行分析判断、权衡各种方案的利弊,向业主提出明确的评
估结论。
5、投资估算:是指在整个投资决策过程中,依据现有的资料和一定的方法,对建设项目的
投资额进行估计。投资估算总额是指从筹建、施工直至建成投产的全部建设费用,其包括的
内容应视项目的性质和范围而定。
6、初步设计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工程造价计算。它是初步设计
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和建设项目总概算组成。
7、施工图预算:是指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的工程造价计算。
8、竣工结算:是指已完工程经有关部门点交验收后,承发包双方就最后工程价款进行结算。
9、施工工程标底: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代理编制,并作为招标工程在评标时参考的预期价格。
10、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
11、招标文件:是工程建设的发包方以法定方式吸引承包商参加竞争,择优选取施工单位的
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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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标报价书:是投标商根据招标文件对招标工程承包价格作出的要约表示,是投标文件
的核心内容。
13、工程签证:按承发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
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注:目前一般以技术核定单和业务联系单的形式反映者居多)。
14、工程进度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
计算的各项费用总和。
15、工程造价鉴证:针对鉴证对象,由造价工程师依据鉴证目的和提供的资料,根据现行规
定、合同约定,遵循工程造价咨询规则和程序,运用工程造价咨询方法和手段,对工程造价
作出的客观、公正的判断。
16、合同咨询:咨询机构对委托方与第三方签定的合同,就合同形式选取,条款内容的有效
设定等提供全面咨询。
17、合同图纸:是指作为招标文件发放给投标单位,并在招标过程中补充、完善,作为施工
承包合同价款计算依据的图纸及相关技术要求。
18、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
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9、项目负责人:由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负
责咨询合同的履行,主持咨询业务工作,具有最终咨询成果文件和相关咨询成果文件签发
权的造价工程师。
20、专业造价工程师:根据咨询业务岗位职责分工和项目负责人的安排,具有同类工程同类
专业知识及经验,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咨询工作,具有相应咨询成果文件签发
权的造价工程师。
21、概预算人员:通过培训,具有一定的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咨询业务工作的
专业人员。
22、校核人员:经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从事咨询业务校对核查的专业人员,其专业层
次不得低于编制人员。
23、审核人员:经咨询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授权,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全面参与咨询
业务,对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全面复核的造价工程师,其专业层次不得低于编制人员。
24、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原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
未包括的“增减工程”。
25、工程计量:就工程某些特定内容进行的计算度量工作。工程造价的计量系指为计取工程
造价就工程数量或计价基础数量进行的度量统计工作。
26、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指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
竣工结算价、竣工决算价。 27、工程造价的控制:是指在优化建设方案、设计方案的基础
上,在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把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
的造价限额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3 号)
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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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
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
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办发
[2000]34 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
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
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
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
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
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
标。
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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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
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
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
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
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
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
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
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
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
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
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
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
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
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
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
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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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
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
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
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
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
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
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
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
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
“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七条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
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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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
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
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
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
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
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
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
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
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
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
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
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
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
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
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
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
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
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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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
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
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
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
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
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
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
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
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
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
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
偿;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
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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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九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
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
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
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
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
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
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
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
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
会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
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
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
人。
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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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
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六十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
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
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六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
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
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
第六十四条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
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
审查同意。凡应报经审查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
认。
第六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第六十七条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
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
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
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