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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_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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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_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的延伸 现代传播 2012 年第 5 期( 总第 190 期) 111 新媒体: 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的延伸 ■ 俞 虹 顾晓燕 【内容摘要】 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发展,在极大延伸人传播能力的同时,也对责任的延伸提出 更高要求,新媒体环境中更大能力与更大责任的平衡,是构建一个更为强大且更为有序新媒体环境的 基本前提。本文将围绕新媒体环境下,传播能力与责任的延伸关系,从其异变的呈现、不平衡性问题 展开讨论,并最终落笔于新媒体时代媒介责任: 关于平衡延伸能力与责任建议的研究。 【关键词】 新媒体; 传播能力; ...

新媒体_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的延伸
现代传播 2012 年第 5 期( 总第 190 期) 111 新媒体: 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的延伸 ■ 俞 虹 顾晓燕 【内容摘要】 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的发展,在极大延伸人传播能力的同时,也对责任的延伸提出 更高要求,新媒体环境中更大能力与更大责任的平衡,是构建一个更为强大且更为有序新媒体环境的 基本前提。本文将围绕新媒体环境下,传播能力与责任的延伸关系,从其异变的呈现、不平衡性问题 展开讨论,并最终落笔于新媒体时代媒介责任: 关于平衡延伸能力与责任 建议 关于小区增设电动车充电建议给教师的建议PDF智慧城市建议书pdf给教师的36条建议下载税则修订调整建议表下载 的研究。 【关键词】 新媒体; 传播能力; 媒介责任; 延伸; 规则 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在极大提升社会一般个体 传播能力的同时,也对传播责任的体现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传播能力与责任的双项平衡延伸,是新媒体发 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应对当下诸多新媒体传播现象的 关键所在。 一、新媒体发展对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延伸的异 变呈现 麦克卢汉认为,媒介是人的延伸。在他看来: “既然一切媒介都是人的延伸,是我们的部分机能向 各种物质材料的转换,所以对任何一种媒介的研究都 有助于对所有其他媒介的研究。”① “延伸”一词是麦 克卢汉媒介研究中频繁出现的词汇。谈到游戏与人的 关系时,他说: “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一样,游戏是社会人和整体 的延伸,正如技术是动物有机体的延伸一样。”②毋庸 讳言,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是对人能力的极大的延 伸,人感知、表达、获知、传播内外部世界的能力被 极大拓展,就此,普通个体不仅是 “地球村”中各 种信息和意见迅捷的获知者,更成为 “大众麦克风” 时代重要而响亮的发声者。网络等新媒体对人传播能 力的延伸,也进一步要求将人的责任同样延伸于新媒 体环境,人在享有更大能力的同时,应承担更大责 任,唯此方能形成能力与责任的新平衡,从而构建一 个能量更为巨大,同时更为有序的新媒体世界。 就网络等新媒体对人的能力延伸而言,虽然在网 络等新媒体诞生前,人类已经经历了报刊、广播、电 视等多种媒体的革命,但网络等新媒体对人的延伸依 旧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网络等新媒体在真正意义上 突破了强势职业传播机构与弱势受传者个体之间的明 显界限,使得原本更多作为统计学意义存在的受众成 员,成为 “大众麦克风”时代关键的传播者,职业 传播者和普通个体之间,不再是线性的传与被传的关 系,而是传播网络中一个个相互联系的节点 ( node) 。 在此,节点是指传播网络 ( net) 中,各个信息接收 与发出的主体,可为个人或机构。 图 1 网络等新媒体对人的延伸,使得每个普通个体都 具备了更为强大的传播能力,而随着人类传播能力的 拓展,人性中的各种复杂元素也纷繁地作用于网络等 新媒体,人的理性建构力、非理性解构力成为诸多新 媒体现象的真正成因。人本身的理性诉求、对公平正 俞 虹 顾晓燕: 新媒体: 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的延伸 新媒体研究 112 现代传播 2012 年第 5 期 ( 总第 190 期) 义幸福的追求,使得网络成为当下中国最为开放的公 共议事空间,从这个角度讲,网络等新媒体在一定程 度上体现了哈贝马斯所论公共领域的一些特性; 但另 一方面,人的诸多非理性因素,甚至一些人恶意的破 坏因素,使得网络等新媒体也迅速成为各种谣言的集 散地、各种群体极化现象的风暴生成地。 对于网络等新媒体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正向和 负向因素,我们必须意识到,这在根本上与新媒体的 中性技术平台无关,在其中真正发生作用的是人本 身,正是人被延伸的能力、被放大的人性,使得网络 等新媒体呈现出各种纷繁的图景,因此,应对网络等 新媒体中种种的有序和无序,根本的对策也在于人自 身,媒介发展在延伸人能力的同时,也产生了延伸人 责任的内在要求,延伸的能力需要受到延伸的责任的 约束,两者的平衡是构建一个强大而有序新媒体世界 的根本要求。 责任在新媒体中的延伸,是对新媒体开放性特质 和有序发展的根本保护,否则单边成长的能力最终只 能演化成一种不受限的暴力,从而解构新媒体平台的 开放性与公共性。 二、当下新媒体传播中能力与责任延伸的不平 衡性 在当下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传播中,已经出现 了一些关于能力延伸与责任延伸的新课题,而其中围 绕谣言现象和群体极化现象的讨论,尤为引人关注。 1. 能力延伸中的谣言现象对媒介责任的警示 就一般学术研究而言,谣言指一种未经证实或难 以证实的陈述,为一种中性所指,而就当下新媒体语 境中的讨论及一般民间认识而言,谣言主要指一种虚 假陈述,为负面所指,在此,我们采用虚假陈述这层 语意。 谣言是人类重要的传播现象,自古有之,它不产 生于新媒体时代,也不可能消亡于新媒体时代,但随 着新媒体对人传播能力的延伸,谣言在网络等新媒体 中却出现不断增长的显著现象,并对新媒体运行和社 会公共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许多公共事件的 发展,特别是重大公共事件的发展,均伴随有新媒体 环境中大量谣言的出现,例如 “我爸是李刚”事件 中,传李刚父子拥有 5 套房产的 “豪宅门”、传李刚 岳父为副省长的 “高官门”、传李启铭一审被判监外 执行的“一审门”,以及“郭美美”事件中,郭美美 系红会副会长郭长江女儿、系郭沫若后人、郭美美母 女将出逃澳大利亚等谣言,又如温州动车事故中事故 现场掩埋活人、香港曝发游行哀悼遇难者等谣言。网 络等新媒体中不断显现的谣言问题,瓦解着新媒体作 为开放论坛的公共性与理性,在诸多公共事件中,进 一步引发了混乱、对立了情绪、在各种求证中浪费了 诸多个人与公共资源。 网络等新媒体中日益增多的谣言现象,有着复杂 的成因,除恶意造谣外,社会矛盾的发展、信息公开 程度不够、长期累积形成的公信力缺失等等,都成为 谣言不断增多的重要原因,但在以上原因之外,从考 量一般个体角度而言,新媒体发展中能力延伸与责任 延伸的不平衡关系,是造成谣言大量产生与快速传播 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此我们可以从谣言产生与谣言传 播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方面,新媒体对人传播能力的延伸,使得越来 越多的社会个体成为网状传播结构中重要的节点,不 断增多的传播节点在使得信息和意见更为多元的同 时,也使得更多谣言进入传播。其间,个体对各种消 息确实度的松散把握,是谣言增多的重要原因; 另一 方面,新媒体对人传播能力的延伸,使得谣言传播的 速度和广度不断拓展,过往一时一地的谣言,如今经 由网络等新媒体的中介,往往能在瞬间形成巨大影响 力。在谣言大量而快速的传播中,“三人成虎”的现 象使得谣言往往在不断重复中实现自我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与此同 时,人们对谣言的每次传播,事实上都是以自身信誉 度为谣言背签真实度,不断增多的谣言转发,进一步 降低了人们对谣言真实性的质疑。谣言传播过程中的 快速扩散,以及随之出现的信用度积累,在一定程度 上反映了人们在新媒体环境下批判性的不足。 以上对新媒体环境中谣言增多原因的分析,进一 步突显出当下实际传播活动中传播能力延伸与责任延 伸的不平衡。网络等新媒体对人传播的能力的延伸, 使得社会个体成为当下网络传播中重要的节点,与此 同时原本由职业传播机构承担的一些责任,例如对内 容确实度的守门责任,开始更多地分散到作为节点的 个人身上,但当人们开始习惯施展更为强大的传播能 力时,却往往未能同步实现对各种责任的延伸,传播 能力中强大节点的形成,与传播责任中传统弱势受众 的责任延续,成为能力和责任制衡中一种典型的不平 新媒体研究 俞 虹 顾晓燕: 新媒体: 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的延伸 现代传播 2012 年第 5 期( 总第 190 期) 113 衡性现象,此种不平衡也进一步作用于当下新媒体环 境中谣言的产生与传播。 2. 能力延伸中的群体极化现象与媒介责任的 担当 群体极化由美国学者凯斯· 桑斯坦 ( Cass R. Sunstein) 在论及网络相关议题时提出,就群体极 化而言,简言之就是指一群体内部情绪与意见不断循 环加强并走向极端的现象。③群体极化并不是网络等 新媒体的特有现象,网络对人传播能力的延伸,使得 人们更容易在网络中找到志同道合的伙伴,从而形成 意见和情绪相近的群体,使人性中久已存在的“乌合 之众”群体心理,更易转换为群体极化的现实景象。 群体极化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网络等新媒体环境中 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例如 “我爸是李刚”事件中, 人们借助网络等新媒体,快速形成讨论群体,围绕车 祸惨剧、权力傲慢,人们在交流中出现愤怒情绪的循 环加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群体极化现象。事实 上,在当下诸多公共事件中,群体极化现象均不同程 度存在。 群体极化本身原是一种中性现象,一些时候,它 可以起到凝聚人心的强大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群 体极化存在相当的失控可能,而其一旦失控或将产生 极端的副作用。群体极化潜在的失控性,对个体在新 媒体环境中的传播责任的突显提出了新的要求。 论及责任对控制群体极化的作用,首先在于对群 体极化产生原因的讨论,群体极化是网络等新媒体发 展中,“乌合之众”群体心理的新体现。法国著名学 者古斯塔夫·勒庞 ( Gustave Le Bon) 在其名著 《乌 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中认为,当 “乌合之众” 现象发生作用时,群体中的个人及其行为处于集体无 意识情绪的完全感染和支配中,个人的智力与理性判 断力彻底消失。勒庞用情绪化、感染性、遵从性、责 任转移四项因素对 “乌合之众”现象作了进一步解 释,也就是说,群体往往体现出情绪化的特性,且这 种情绪非常有感染力,群体中的个体往往因此出现从 众心理,同时由于“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不必承担 责任”,因此人们进一步放开了对于群体情绪和意见 的接受,从而使 “无意识的人格得势”④。勒庞所论 “乌合之众”的集体心理,由于 “网民以群内同质 化、群际异质化的特点聚集”⑤,从而更易在网络中 发生作用,导致群体内部意见和情绪的高度极化、群 体之间意见和情绪的高度对立,使问题的解决更为 复杂。 通过对勒庞所论 “乌合之众”四大作用因素的 分析可见,情绪化、感染性、遵从性、责任转移是 “乌合之众”心理发生作用并形成群体极化的重要因 素,而情绪不受节制的扩散、对责任转移的强调,在 一定程度上正是对理性和责任性的闪避,因此当强调 理性规范行为的意义、强调个人承担自身责任时, “乌合之众”心理发挥作用的条件将极大受限,从而 降低网络等新媒体中群体极化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三、新媒体时代的媒介责任: 关于平衡延伸能力 与责任的建议 新媒体时代,每个人从被动地听他人发言到主动 地自己发言; 从媒介选择信息进行大众传播到自己选 择信息利用新媒介自主发布、制造媒介信息; 从个体 看大众传播到大众看个体传播,这些究竟意味着什 么? 在技术给予每个人言论自由时,谁怎么能让言论 既丰富又避免负面效果的生成? 为此,我们需要做什 么,需要建设什么样的规则和法律,来保证网络传播 中信息的安全和对社会、公民的责任? 而在没有建立 健全之前,自律与他律如何实现? 现在人们已经普遍认同我们已经进入了自媒体时 代,这是对当下新媒体重要现象的一种认识。所谓自 媒体,是相对于公媒体而言的新概念,是在技术的发 展与支撑下,将媒体的、国家的、团队的集体意识的 传播行为,转变或者变化、丰富为以个体的观念自由 表达、信息自主发布的私自传播行为。之所以称其为 时代,是因为它的表现已经不是一个点的概念,不是 一个小众的概念,而是呈现为大众的、普遍的、公共 的社会现象。自媒体时代颠覆了我们固有的对于媒介 以及传媒人的认识,颠覆了传统的传播者和接受者的 认知的系统概念、理论,颠覆了记者的权威性、神秘 感甚至使命价值,它使每一个人只要愿意都可以不再 被动地成为信息的接受者,而是可以随时随地、随心 所欲地按动键盘,成为信息的发布者。 当然,它既可以成为谣言的摧毁者,也可以成为 谣言的播种者。而媒介人的守门人、瞭望台的作用, 在今天似乎要加更多的限定词,才能让我们真正地认 识它。 基于以上的讨论,我们认为,要形成新媒体发展 俞 虹 顾晓燕: 新媒体: 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的延伸 新媒体研究 114 现代传播 2012 年第 5 期 ( 总第 190 期) 中能力与责任的更好平衡,主要在于对规制与自治的 不断完善。一方面我们应健全立法,将社会成员应当 承担的各种责任化为明确可衡量、可执行的具体要 求,形成基本的责任规范要求;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 进一步加大自治领域中的各种责任教育,在基本规制 要求之上培育更为自觉的责任主体。 完善规制、健全立法,是构建新媒体基本责任规 范体系的内在要求。以前文所述谣言现象为例,目前 我国对谣言案例的判罚各有不同,有时甚至大相径 庭,这也进一步说明对网络等新媒体谣言行为的责任 边际,尚待进一步明确。例如,2012 年 2 月,镇江一 男子在网络上散布 “镇江水二次污染”谣言,被处 行政拘留 5 天; 同样在 2012 年 2 月,河北保定警方 查处一则散布 “非典”确诊病例谣言,刘某因在网 上发布消息称保定一家医院确诊 “非典”病例,被 处以劳教两年。⑥ 从构建新媒体基本责任规范体系角度考察当下我 国相关立法,我们可以发现四个方面突出的现象: ( 1) 当下适用于网络等新媒体的法律法规,主要还 是一些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司法解释,以全国人大 常委会通过法律形式确定的规定还比较少,这使得法 律对责任的规定缺乏主体性的基本法律; ( 2 ) 我国 现有关于网络等新媒体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规 章中,这样不仅对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法规对责任的基 本要求造成了困难,而且使得执法上也产生了难度; ( 3) 目前一些关于网络等新媒体的法规还比较笼统, 使得一些责任要求比较模糊,也使得一些责任事件较 难准确定性; ⑦ ( 4) 随着我国网络等新媒体的快速发 展,出现了一些法律规定的空白点,无法体现对相应 责任的具体规范要求。因此,就构建新媒体基本责任 规范体系而言,建议进一步出台国家层面的系统法 律,细化规定,进一步增强相关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 作性,以切实规范人们的行为。 此外,在基本规制要求之上,应同时加大自治领 域中各种责任教育,在基本规制要求之上培育更为自 觉的责任主体。因为规制涉及的责任规范,往往是责 任体现的最低下限,因此在自治领域对更自觉责任主 体的培育,具有显著意义。一方面,当下中国各种新 媒体运行中实际产生的各种典型情境,成为责任探 讨、责任教育的重要现实契机,另一方面,对世界范 围内各种正反经验的引入,也为自觉责任主体的养 成,提供更为宽阔的参考蓝本。 综合本文讨论,我们认为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 的发展,在极大延伸人传播能力的同时,对人传播责 任的体现提出更高要求,更大能力与更大责任的相互 平衡,方能形成一个更为强大同时更为有序的新媒体 环境。在当下中国实际传播实践中,谣言、群体极化 等现象的增多进一步突显了能力与责任平衡延伸的重 要性,而在新媒体环境中,实现两者的更好平衡,在 于对责任规制与自治的不断提升。 注释: ①② [加] 马歇尔·麦克卢汉 ( Mcluban,M. ) 著: 《理解媒介: 论人的延伸》,何道宽译,译林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60、267 页。 ③ [美] 凯斯·桑斯坦著: 《网络共和国 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④ [法] 古斯塔夫·勒庞著: 《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 2005 年版。 ⑤ 郭光华: 《论网络舆论主体的“群体极化”倾向》,《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 年第 6 期。 ⑥ 《网络“谣言” 止于何处?!》,《新闻 1 + 1》,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2012 年 2 月 28 日。 ⑦ 胡荣: 《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及思路》,《晋中学院学报》,2008 年第 1 期。 ( 作者俞虹系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顾晓燕系北京大学艺术学院 2008 级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潘可武】 新媒体研究 俞 虹 顾晓燕: 新媒体: 传播能力与媒介责任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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