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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标准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二篇 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第3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 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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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二篇 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 第3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8中类、 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3.1.6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独占地、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生活起居功能齐全、独门独户住宅的用地 R12 一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13 一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14 一类住宅区绿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配套设施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较好、建设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单元式住宅的用地 R21 单元式住宅用地 建设按套型设计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22 二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23 二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24 二类住宅区绿地 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各类成片单身宿舍区的用地 R31 单身宿舍用地 为单身职工及学生建设的不设置独立厨房的居住建筑物的用地 R32 三类住宅区公共服务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33 三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34 三类住宅区绿地 为三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农村居民住宅聚集形成的配套有一定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R41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居民的宅基地 R42 四类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及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卫生医疗、商业、会所、体育设施等用地 R43 四类住宅区道路用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前小路 R44 四类住宅区绿地 为四类居住用地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不包括印刷厂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院、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宫、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等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宗教设施用地 提供给合法的宗教团体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C9   社会福利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油工业、采矿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用于存储和堆放生产及生活物资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库房建筑的仓储用地 W2 特种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或对城市安全及卫生有影响的仓库用地 W21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22 特殊仓库用地 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冷库等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级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电话亭、收费站等附属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该类用地应归入商业金融用地(C2) T22 其它公路用地 一、二、三、四级公路路面用地及配建的公厕、电话亭等附属设施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和水资源的管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T4   港口用地 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道路绿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快速路用地 快速路用地 S12 主干路用地 主干路用地 S13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4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5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施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储存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天然气门站、天然气调压站、煤气抢险设施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及无轨电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形式的轨道交通在地面以上的站场、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路在地面部分的出入口、排气口、地面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等用地 U23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施的用地 U24 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5 汽车维修站用地 提供汽车维修服务的场站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6 教练场用地 提供汽车驾驶教学和训练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 U27 洗车场用地 进行汽车清洁的设施用地 U28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施用地 U4 电信设施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5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进行雨水、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5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理厂和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 U5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和管理等设施用地 U6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7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不包括附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河湖、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生产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包括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高尔夫球场及高尔夫球场练习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该用地归入游乐用地(C36)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事院校等用地 D2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市属办公用地(C11) E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水库、苇地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河流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2 湖泊水面 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以下的面积 E13 水库水面 人工修建总库容超过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 E14 水工建筑用地 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包括渠槽、渠堤、护堤林)、闸、坝、堤路林、扬水站等常水位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E23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E3   园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多年生木本或草本作物的土地,如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其他农用地 指上述耕地、园地、林地和牧草地以外的农用地 E61 畜禽饲养地 有一定规模的畜禽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2 农业设施用地 应用现代农业生产技术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永久性建筑及生产设施用地 E63 坑塘水面 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蓄水量不足10万立方米坑塘常水位以下的面积,不包括水产养殖用地 E64 养殖水面 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E65 农田水利用地 农民、农民集体或其它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如采矿、采石、砖瓦窑等用地 3.1.7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3.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3.2.1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表3.2.3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ha) 占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100.0 100.0 2 城市建设用地     3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其其中 水域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它农用地     废弃地     露天矿用地     备注: 年现状城镇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 万人  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表3.2.4 序号 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 (ha)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用地 (m2/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 C 公共设施用地             3 M 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8 G 绿地             9 D 特殊用地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100.0 100.0     备注: 年现状城镇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镇人口 万人 第4章 居住用地规划标准 4.1 布局准则 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4.1.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11.3的规定。 4.2 规划标准 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2.2 对居住用地构成进行调控,以二类居住用地为主,适度控制一类居住用地比例,逐步改造四类居住用地和“城中村”居住用地。 4.2.3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14章表14.3.2执行。 4.2.4 住宅区道路规划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有关规定确定。 4.2.5 编制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居住用地人均控制指标 表4.2.5   住宅类型 小区(m2/人) 组团(m2/人) 独立式住宅 130~150 110~130 低层 20~25 18~20 多层 18~22 14~18 中高层 14~18 12~16 高层 10~13 7~10 注: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多层;10层以上为高层,以下个条的规定同。 4.2.6 编制居住区、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应按表4.2.6格式进行用地统计。 居住用地统计表 表4.2.6 项目 面积(m2) 所占比例(%) 人均面积(m2/人) 居住用地 100   住宅用地 独立式住宅用地     单元式住宅用地     宿舍建筑用地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绿地     4.2.7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不少于表4.2.7所列栏目。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表4.2.7 项目 总量 人(或户)均 总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1.住宅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2.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3.其它建筑面积 万m2 m2/人 居住户数 户 m2/户 居住人口 人 住宅平均层数 层   人口毛密度 人/ha   人口净密度 人/ha   住宅建筑密度 %   总建筑密度 %   总建筑容积率 住宅建筑容积率     绿地率 %   人均公共绿地   m2/人 配建车位 个 个/100 m2建筑面积 停车率 %   地面停车位 个 地面停车率 % 4.3 开发强度控制 4.3.1 居住小区和组团的开发强度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表4.3.1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住宅层数 小区 组团 小区 组团 独立式住宅 ≤12 ≤16 ≤0.3 ≤0.4 低层 ≤35 ≤40 ≤1.0 ≤1.1 多层 ≤28 ≤32 ≤1.5 ≤1.8 中高层 ≤25 ≤2.4 高层 ≤22 ≤3.2 注:各种住宅层数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4.3.2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4.3.2.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小区或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4.3.2.2 应严格控制零散用地作为居住用地的开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不应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 4.3.2.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4.3.2.4 零散居住用地的绿地率应大于25%。 4.3.2.5 零散居住用地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建筑布置应符合第11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4.3.2.6 零散居住用地应配建足够的停车位,宜以地下解决为主。 4.3.3 城中村改造 4.3.3.1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依据有关规定原属于农村的集体工商用地和原农村居民宅基地。 4.3.3.2 城中村改造应成片进行,改造项目的用地规模不应小于20000平方米;但重要的景观地段或整村改造的,可不受此规模限制。 4.3.3.3 城中村改造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布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所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 4.3.3.4 城中村改造应配备齐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足够的停车位。 4.3.3.5 城中村改造后的绿地率不应低于25%。 4.4 住宅区绿地 4.4.1 住宅区绿地由小区和组团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组成,包括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4.4.2 新建住宅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其中二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5%,一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0%,旧区改造不应低于25%;绿地面积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4.4.3 基础栽植的大乔木、小乔木和灌木与住宅外墙的最小距离分别为5米、3米和1.5米;应重视墙面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多种绿化方式,加强绿色空间与景观的相互渗透和联系。 4.4.4 地下及半地下停车库的掩土绿化应与整体绿化设计相结合,并按屋面与地面高差折算计入绿地率。屋面与地面高差小于1.5米时,有效系数为1;屋面与地面高差大于1.5米但小于6米时,有效系数为0.6;屋面与地面高差超过6米时,不计入绿地率。 4.4.5 住宅区公共绿地规划标准 4.4.5.1 住宅区公共绿地总面积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确定,组团不应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应小于1平方米/人;旧城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指标的70%。 4.4.5.2 公共绿地宜结合小区或组团的社区体育设施和儿童游戏场地进行布置。 4.4.5.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公共绿地不应小于400平方米;且其中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4.5.4 公共绿地应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第5章 工业用地 5.1 布局准则 5.1.1 工业用地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货物运输系统,如铁路、高速公路、航运等交通系统和仓库、装卸场所及物流园区。 5.1.2 工业用地宜分类集中布局,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并有利于工业区之间的协作。有气体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的上游地区。 5.1.3 二、三类工业用地应单独布置,不应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功能区相混合,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卫生距离,符合相关的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 5.1.4 工业用地选址应避免破坏乡郊景色、郊野公园、集水区及环境易受影响的地区。 5.1.5 高新技术园区宜布置在大学或科研机构较密集的地区,并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5.2 规划标准 5.2.1 工业区宜成片开发,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0公顷。 5.2.2 工业区内的非生产性用地不得超过7%,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且非生产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5.2.3 在生产性建设用地内,对生产工艺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在0.2公顷以下的企业,其内部将不得安排非生产性建设用地。 5.2.4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表5.2.4的规定 工业区开发强度控制表 表5.2.4 工业区类型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一类工业区 ≤45 1.0-1.6 二类工业区 ≤40 1.0-1.6 三类工业区 ≤40 ≥0.6 5.2.5 工业区按行业分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规定。 5.3 工业区配套设施 5.3.1 一、二类工业内可配建一定规模的职工宿舍,三类工业区内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与一、二类工业用地相邻布置的职工住宅用地,其面积应计入居住用地。 5.3.2 职工食堂宜集中或分区集中设置,并应布置在污染源的上风向。 5.3.3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5.3.4 工业区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第15章15.6.2有关规定。 5.3.5 周边地区市政设施不够完善的工业区应自建污水处理厂。 5.4 工业区道路 5.4.1 工业区主要通道,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两侧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m,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22m,两侧有非机动车道时不宜小于32m。 5.4.2 工业区的次要通道的车行道宽度不宜小于7m,两侧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3.5m,道路总宽度不宜小于14m。 5.4.3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路不宜小于9m。 5.5 工业区绿地 5.5.1 工业区绿地包括工业区游园和工厂附属绿地。 5.5.2 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内部绿地率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开发区、工业园区内总绿地率不超过35%。 5.5.3 工业区游园面积宜大于600m2,服务半径宜小于250m。 5.5.4 工厂附属绿地包括厂前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化和宿舍区绿地。 5.6 高新技术园区 5.6.1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5.6.2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5.6.3 高新技术园区的总建筑密度不宜大于25%,绿地率不宜小于35%。 第6章 仓储用地 6.1 布局准则 6.1.1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地基承载力等地质要求,并考虑与工业、居住等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因素。 6.1.2 应能够方便、快捷地进入区域和城市交通运输系统。 6.1.3 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6.2 规划标准 6.2.1 卫生防护标准 6.2.1.1 仓库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带应满足表6.2.1.1的规定。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 表6.2.1.1 仓库种类 宽度(m)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可用废品仓库 300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3以上的藏冰库 100 蔬菜、水果储藏库,600t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 50 6.2.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高级住宅区、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和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6.2.1.1规定值增加1.5~2倍计算。 6.2.2 仓储用地内应严格控制职工宿舍和商业建筑的建设。 6.2.3 多层仓库区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0%,单层仓库区不宜超过50%;多层仓库的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6.2.4 普通仓库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商业仓库设计规范》(SBJ01-8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6.3 特种仓储用地 6.3.1 危险品仓库用地 6.3.1.1 选址应远离城市,并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6.3.1.2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6.3.1.3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储存及煤炭和其它易燃物品的仓库选址、设计应满足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 6.3.2 特殊仓库用地 6.3.2.1 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以及安全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 6.3.2.2 应远离生产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用地。 6.3.2.3 粮食储备仓库应布置在交通干线附近,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达到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卫生防护距离的标准。 6.3.2.4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或郊区;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6.3.2.5 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不宜设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疏菜仓库的地下水位同地面的距离不小于2.5m;以地下室为食品和材料储藏库的仓库用地,其地下水位应离地面4m以上。 6.4 堆场用地 6.4.1 堆场用地应设置在城市边缘或郊区,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可与港口、铁路货运站场结合设置。 6.4.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 6.4.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带宽度不小于300m,与其它设施的防护距离不小于100m。 6.5 物流园区 6.5.1 物流园区是一家或多家物流(配送)企业在空间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物流集结点。 6.5.2 物流园区可安排仓储用地、商业用地、商业性办公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单身宿舍用地等。 第7章   旧城区改建 7.1 改建准则 7.1.1 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旧城区的综合功能。 7.1.2 旧区改建应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改善用地结构,优化城市布局。 7.1.3 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简屋集中地区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简陋和交通阻塞、环境污染、积水严重的地区。 7.1.4 旧区改建可采取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三种方式,合理确定旧城改造范围和规模,禁止零星插建。 7.1.5 提高旧区改建的综合开发水平,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7.2 用地布局 7.2.1 根据土地级差地租,调整旧城区用地。内环线以内旧城区为工业发展严格限制区,通过调整土地使用功能,对区内绝大多数工业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迁出,腾出用地发展第三产业或其他公共设施以改善环境。 7.2.2 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广场、停车场用地,加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7.2.3 以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为目的的旧区改建,应确定保护对象、界定保护区域、制定保护措施,调整与改建目的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 7.2.4 危房区改造、工业区改造、道路拓宽、增加专项配套设施及商业性开发等目的的旧区改建,应妥善处理改建与用地布局调整的关系。 7.3 用地标准 7.3.1 旧区改建要适当降低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 7.3.2 旧城居住用地改造的最小规模为2万m2,公建用地改造的最小规模为0.5万m2。 7.3.3 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的改建,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国家及本标准相关规定的下限控制,但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不得低于50m2,主要用地指标应符合表7.3.3的规定。 人口密集区改建主要用地指标 表7.3.3 用地名称 占地用地(%) 人均用地(m2) 公共设施用地 15-20 8-15 工业用地 0-5 0-4 道路广场用地 15-20 10-15 绿地 5-10 5-10 其中:公共绿地 ―― ≥7 7.3.4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不得低于第14章14.3.2有关规定的下限标准。 7.4 历史文化遗产与传统风貌保护 7.4.1 旧城区文物保护单位、近现代历史建筑、古井名泉、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产丰富,在旧城改造中要严格保护。 7.4.2 旧城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目执行。 7.4.3 城市旧区改建中,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的历史街区和文物埋藏区,应按《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规定进行保护。 7.5 道路与停车场(库) 7.5.1 旧区改建应适当增加路网密度,完善路网系统。 7.5.2 旧区人均道路用地面积应为10~15m2;路网密度宜为5~7km/km2;道路广场用地占旧区用地比例应为15%~20%。 7.5.3 旧区道路宜按四级设置,其红线宽度宜符合表7.5.3的规定。   旧城区道路分级表 表7.5.3 道路分级 红线宽度(m) 主干路 30~40 次干路 18~32 支路 12~16 步行路 5~12 7.5.4 公共停车场总用地面积,宜按旧区人口每人1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占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 7.5.5 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应符合第15章附表《长沙市各类建筑工程配套停车位指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的规划要重视地下空间的利用及多层停车库建设位置的预留。 7.6 建筑拆建比 7.6.1 一般性旧区改建建筑拆建比为1:1.5~1:2.5,历史文化街区为1:1。 7.6.2 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危房区改造,拆建比可适当加大。 第8章 城市绿地 8.1 城市绿地分类与标准 8.1.1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五种类型。 8.1.2 附属绿地是指为除绿地之外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配建的绿化用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广场绿地;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生态旅游区和生态林地等。 8.1.3 附属绿地和其它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8.1.4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的有关规定执行。绿地的数据统计按表8.1.4的格式汇总。 城市绿地统计表                     表8.1.4 序号 类别名称 绿地面积(hm2) 绿地率(%)(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绿地面积 (m2/人) 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公共绿地 2 生产防护绿地 3 高尔夫球场绿地 小计 4 附属绿地 中计 5 其它绿地 合计 备注:__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__hm2,现状人口__万人;       __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__hm2,规划人口__万人;__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__hm2。 8.1.5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应大于10平方米,绿地率应大于40%,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8.1.6 都市区内各片区之间的绿化指标差距应符合《国家园林城市指标》中的相关规定。 8.2 公共绿地 8.2.1 公共绿地包括城市公园绿地和街头绿地。 8.2.2 公园内部用地的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相关要求。 8.2.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应小于70%。 8.3 生产防护绿地 8.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8.3.2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不低于2%。 8.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8.3.3.1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业用地与其它用地之间应建卫生防护林带,其宽度不得少于50米。 8.3.3.2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30米。 8.3.3.3 高速公路两侧应建卫生隔离防护林带,每侧的宽度应为30~50米。 8.3.3.4 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宽度为300~800米的卫生防护带。 8.3.3.5 在城市各组团之间应设400米~800米宽的组团隔离带,绿带内除园林路、广场、园林建筑及管理建筑外,不得建设其它性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8.4 高尔夫球场绿地 8.4.1 高尔夫球场项目建设,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用地规模。 8.4.2 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建设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征用农民集体土地。 8.4.3 高尔夫球场内禁止建造别墅、宾馆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8.4.4 高尔夫球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4.4的规定。 高尔夫球场用地控制指标表 表8.4.4 用地类型 球场规模(球洞数) 总用地面积(公顷) 高尔夫球场 18 ≤66.7 27 ≤86.7 36 ≤106.7 8.5 附属绿地 8.5.1 单位附属绿地 8.5.1.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机关团体、商业性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8.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第4章4.4条的有关规定。 8.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第5章5.5条的有关规定。 8.5.1.4 其它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8.5.1.4的规定。 单位附属绿地规划指标 表8.5.1.4 用地类别 单位类别 绿地率(%)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医院、疗养院 ≥45 学校、机关团体 ≥40 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30 旅馆 ≥30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20 对外交通用地 交通枢纽 ≥20 仓储用地 ≥20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0 8.5.2 道路广场绿地 8.5.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8.5.2.2 道路绿化规划设计准则 (1)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2)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生长条件和生长空间。 (3)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4)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置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5) 城市道路绿化指标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的绿化种植要求与标准。 8.5.3 道路绿带 8.5.3.1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8.5.3.2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 8.5.3.3 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等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路侧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的绿化用地不应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8.5.4 广场绿地 8.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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