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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秦法家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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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秦法家的几点思考 中国社会学网 > 最新文章 关于先秦法家的几点思考 舒 林 内容摘要: 中国先秦社会的法制发展与中国先秦社会的行政管理技术的状况的关联,论纯粹的法制社会与大帝国的不兼容性。 关键词:法家 行政技术地域 行政成本 中国为何没有出现一种西方近代的法治社会,一直是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而我准备从三个角度试加以分析。 首先是关于中国为何不能出现一种有利于近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发展的基础。即中国为何不能完成先秦法家的完整理想,我认为这其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阻碍因素。 其一:地域的因素。秦用法家而起于...

关于先秦法家的几点思考
中国社会学网 > 最新文章 关于先秦法家的几点思考 舒 林 内容摘要: 中国先秦社会的法制发展与中国先秦社会的行政管理技术的状况的关联,论纯粹的法制社会与大帝国的不兼容性。 关键词:法家 行政技术地域 行政成本 中国为何没有出现一种西方近代的法治社会,一直是个被广泛讨论的话题,而我准备从三个角度试加以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 首先是关于中国为何不能出现一种有利于近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发展的基础。即中国为何不能完成先秦法家的完整理想,我认为这其中存在两个明显的阻碍因素。 其一:地域的因素。秦用法家而起于西方,合并六国,“及至秦王,续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棰拊以鞭笞,威震四海”①,然则统一中国不出数十年就亡国,“然秦以区区之地,千乘之权,招八州而朝同列,百有馀年矣。然后以六合为家,淆、函为宫,一夫作难而七庙堕,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②,对此汉初对此即进行了讨论,结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③,遂用黄老之学,轻刑薄赋,无为而治。但自从秦变法以来,秦政并未出现重大调整。若真为仁义不施,何以积百年而战胜山东诸国,但若秦政不苛,为何二世而亡,从已有史籍来看,秦据西方与统一后所行政策并无重大调整。那么我们只有将目光转向秦国与秦朝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疆土的变化,在交通与信息技术落后的秦代,随着距离以算术级的比例增大,行政管理的难度,将以几何级的比例增大,由此导致的情况就很不难猜测了。 为了对边远的领地进行管理,必要加强首都与边地的信息沟通能力,庞大的驿站的建设就不可避免,同时法家尤为重视皇帝的圣躬独裁,此点就更为必要。同时为了减少边地官员的野心,和抑制其对中央政府权威挑战的企图,必要对其严格的监管和分散权利。增加官职,以便于官员的互相监督与牵制。这样就必然增加官员的数量与行政费用开支的增加。而从一般的经验来看,增加一倍官员的数量,所导致增加的行政费用增加不是以一倍的增加可以了结的。 这样就势必会增加赋税,而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之下,收税全靠人力,税收的成本很高,且赋税越增,人民的抵触情绪越大,收税难度也就越大,必须加派人手,施以行政强力,这样税收的增加额,往往有很大一部分被这样增加的收税成本所抵销,这必然会陷入一种“内卷化”的状态,最终使政权无力化。 其二:先秦法家尊王权废封建,只承认王权的神圣,“废王道,立私权,禁 文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英文书写纸用a4纸打印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护理文书的书写规范及要求原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而酷刑法”④,排斥王权之外对王权的制约,造成国家组织的良性运行与否完全倚赖于是否拥有一个好的君主来控制,而君主一旦不力,则整个国家的运行就可能失灵,这在秦二世身上有很好的体现。而儒家重习惯和德行,利用传统与道义的力量来理顺人,理顺各个阶级的关系,同时对各个阶级都有制约,所以战国后期现实主义的学者提出了“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⑤这种儒法互用的见解,是一种对现实的妥协,是对一个大帝国庞大疆域完全集权控制的无力现状的妥协,因为用教化而不是命令来控制人,使人在不知不觉中去遵守一种秩序,是对一个农业帝国中财税现状的妥协,一个帝国的面积越是扩大,若其的税收只是随着人口的增加等比例扩大,则毫无疑问其的政权将面临财税紧张之感,而力不从心,要么面对农民的反抗来强行增加税收,要么只得执行消极的,减少政府作为的政策。而在后一种的情况下,儒家的思想就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一种有力的控制工具。而且是为国家的财税水平所承受的。所以法家的思想是很难在大帝国中完善施行的,尤其是在广大的基层范围内,而根据实际情况而言,中国社会发展的理想类型也趋有对官依法治之,对民则以儒化之的特点。 第二点:我们可以关注一下中国法与西方法的一种对比。中国法家的主张是具有现代性的,“故治国无其法则乱”⑥,“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⑦,有一种初步的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然而也就在这里出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就是由谁立法,法家主张由君王立法,“以道变法者君长也”⑧,而君王又拥有几乎无来自与上层利益集团牵制的权力,也就是要求一种在无立法平等情况下的司法公正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权力受到监督,不使法受到帝王自由裁量权的过度影响,而可保持其相当程度的独立性,从而使政治保持一种良政的状态。对此法家也并无很明确的办法,只是提出了“明君……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故上不行则民不从,彼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告民服也”。⑨ 我想从中是可以读出二重含义的:其一:治国需有道之君,他们是可以为了自己的最终利益最大化或为了天下苍生,而严格执法,公平执法的,不然其就可能被人民推翻。所以明智的君主必然会公正执法。从中我们看出了一种政治与社会的分离,君之为君是其有道,是其的人格和德行超越其他人,而不是与一种未知的不可测的命运或天意来联系的;其二:法家在此授与人民,至少也是默示了人民一种反抗暴政的权力。也就是说法家不是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内而是在制度外设定了一种维护制度稳定性的机制,也许其确是可行之有效的,但这也预示了制度本身的不稳定性。因为制度的缺陷被修正不是来自于制度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内的和平程序,而是源自于一种制度外的暴力。 同时也造成了一种我们可以设想的情景,因为一种选择的机会成本越高,那么其被选择的机率也就越低,同时一个社会发展的状态,并不都是很两极化的,既不是良政,就是暴政,往往是良政与暴政的中间状态,而法家对这一中间状态却并未给出好的应对策略,所以我们可以试想,秦二世并非那么无道,而是中平之人,为人为君既不是很好也不是很坏,这样的人执政,秦帝国会如何发展?首先,秦帝国可能不会如此迅速的灭亡,但同时受制于国王个人能力的平庸,而国王的个人能力在法家的国家行政制度设计中是居于很重要的一环的,同时受前文分析的技术与财税情况的影响,并且由于法家所从事的是一种帮助统治者“把他们的权力扩大到从前曾被认为是超政治的等级特权领域所控制的社会生活范围之内的斗争”⑽,同时由于最初的等级权力,是一种传统的部分,是一种传统的延续与体现,那么当法家打破这种权力时,也就打破了一种传统,一种有关忠诚与信任的传统。 由此是否可以试想,当秦国以法家为基石完成了对传统的打破,完成了中国的统一,但在全中国统一后,却由于法家制度本身的内在的缺陷——它除了自身的严格体系之外,缺少一种可以在其由于各种的原因,而导致国家机器的运转失灵时,所需的一种润滑剂,一种传统的力量,它打破了传统,但却不可能在短时间内重建一种传统,一种法治的传统——所以秦帝国那么快的就轰然崩塌。但是假使秦未灭亡延续了下去,在上述情况下秦帝国也许会出现一种类似罗马帝国晚期的情况,一种统一之名下的分崩离析,在这种状态下,,就很可能会产生权力集团,从而导致集团间的竞争、冲突与妥协,为市民与商人集团带来提升自己地位与经济影响力的机会,从而为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一种权力制衡为基础的多元协商的法律制度创造了一种可能性,为“人们更为尖锐而公开地规定每一等级的权利和义务”⑾而创造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使中国可能发生类似西方近代所发生的事件,出现一种法制的进程,而将中国带向一个不同的未来。但由于秦的二世而终,彻底的法家治国被一种趋于传统的学说取代了其的政治地位,这一切也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 其三:这就是中国社会最终未能完成天人分途。当“古代宗教性之天,逐渐堕落之后,向两个方向发展;一是把天加以道德法则化,即以天为道德的根源。此一倾向,是以道德的超越性,代替宗教的超越性;因而以具体地人文修养,代替了天上,代替了人格神。…另一发展的倾向,既是把天完全看成了自然性质的天。”⑿但这第二种倾向在中国没能得到好的发展,因为在没有分权的体制下,如何约束权力与制衡权力,永远是个难题,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最高统治者个人的因素,所以儒家学说在最低范围但却是最高程度上保留了天,就是第一种的发展方向,来作为一种平衡权力的机制。即使是一种不总是长久行之有效的办法。但同时也会影响法制的建设,因为此时法的变化不完全取决于客观的社会发展,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一种巫术的影响。它不能使法保证获得一种积累的渐进。此点未考虑成熟,稍微具体的论述,也很难展开。 ﹝(舒 林 安徽大学社会学系 安徽 合肥 230039)﹞ 文档附件: 编辑: Liuzp 文章来源: 作者投稿 您是本文第11位访问者 版权所有: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mail:ios@cass.org.cn 欢迎转载,敬请注明:转载自《中国社会学网》[http://www.sociology.cas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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