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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null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 从汉字“法”的古体字看“法” null6null獬豸null3null法的含义包括: (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是一种规范、规则、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null 灋,“刑也”。 ——(东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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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一、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 从汉字“法”的古体字看“法” null6null獬豸null3null法的含义包括: (1)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是一种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规则、秩序。 (2)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基础。 (3)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null 灋,“刑也”。 ——(东汉)许慎 《说文解字》 律:“均布也”。 ——《说文解字》 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清)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null商鞅改法为律   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6篇。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的法律推行到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封建法制。   商鞅为什么要“法”为“律” ?   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商鞅用“律”字代替 “法”字,目的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具有“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改法为律”,是法律观念上的一大进步,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一般都用“律”来做名字,如秦律、汉律、唐律、明律、清律等。null 1. 法的本质: ①法是由国家创制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 ③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null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50年《婚姻法》对中表婚的认可50年《婚姻法》对中表婚的认可50年《婚姻法》第5条规定:对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从习惯。”当时出于对“亲上加亲”等民间传统习惯的现实状况不可能一下子改变的考虑,对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通婚的问题未明确禁止,只提出“从习惯”。到了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为了配合落实提高全民族人口素质的政策要求,有利于民族的健康发展,在第六条明确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从而彻底废除了中表婚。 null2 .法的特征 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的权利义务性 null3 .法的起源(1)神创说: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2)暴力说: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 (3)契约说: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后来为了安全,为了生产发展,为了社会安定和发展等原因,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 (4)合理管理说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null   古巴比伦(公元前18世纪) 的《汉谟拉比法典》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它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条内容。 null      《唐律疏议》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30卷。也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二、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 (一)新中国的法制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null毛泽东在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原宪法草案中曾指出“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毛泽东认为不妥。他指出,中国过去有9个宪法,要尊重历史,不能背叛历史,并强调说此句“不改不行”。 毛泽东在设计、制定1954年宪法时起了领导和协调作用,当时有些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但被毛泽东拒绝了,认为这样写不科学、不合理。 1954年到1957年为第一时期,执行得很顺利,宪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最繁荣的时期之一。 从1957年到1966年“文革”爆发前为第二个时期,政治现实逐渐冲击宪法规范,宪法实施日渐削弱。 1966年“文革”爆发后到1975年为第三个时期,宪法成了一张废纸。每届任期四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届人大任期居然从1964年12月一直到1975年1月,长达10年。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 现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民法通则》 、《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相继出台。新建文件夹 (2) 三、我国法律体系 三、我国法律体系 null宪法性法律包括:立法法,香港、澳门基本法、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担保法》、《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侵权责任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法》 行政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经济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价格法, 社会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法》、《工会法》、《未成年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 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    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    国务院新闻办2011-10-27 日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 白皮书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1年8月底,中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我国的立法程序我国的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 布法律的遵守法律的遵守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执行(执法) 法律执行: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的主体: (1)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 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工商、公安、税务、物价、海关、交通、国土资源管理等 (3) 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 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等 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适用(司法)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 我国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律监督权)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7年,“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 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 入宪法 ; 2002年,十六大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了全面部署 。 依法治国进程:(一)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新思维(一)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新思维公民的权利国家权力的运用原则和国家的立法原则宪法的两大 基本内容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宪法是怎样产生的?null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不久被当时美国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批准。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成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典范。 美国制定宪法两个的目的: 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 三权分立——对国家权力有效制衡 联邦体制 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 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 (1)1954年宪法(106条) (2)1975年宪法(30条) (3)1978年宪法(60条) (4)1982年宪法(1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四部宪法 (1)1954年宪法(106条) (2)1975年宪法(30条) (3)1978年宪法(60条) (4)1982年宪法(138条)我国现行宪法 88年宪法修正案(2条) 93年宪法修正案(9条) 99年宪法修正案(6条) 04年宪法修正案(14条) (一)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新思维 (一)依法治国,树立宪法新思维 ① 保障人权是宪法的灵魂。 宪法的核心:民主 ——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 —列宁 宪法解决的问题:权力 ——国家权力的来源、分配、限制等。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确立了保障人权原则,加进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并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 null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42.43.44.45条)null ②宪法司法化问题 主要是指宪法能否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null 齐玉苓案——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齐玉苓,滕州人。就读滕州市第八中学,1990年参加中考,本应被济宁市商校录取。 但滕州八中把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给了齐玉苓的同学陈晓琪。陈从济宁商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滕州支行工作。 直至1999年初,齐玉苓才得知此事。 1999年1月,齐玉苓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及其父亲陈克政(滕州市鲍沟镇政府工作人员)以及济宁市商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 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null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但不支持原告受教育权被侵害的诉讼请求,只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判决: * 被告陈晓琪赔偿齐玉苓的精神损失费35000元。 *齐玉苓不服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高院认为此案存在着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研究后认为:当事人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来源于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25号司法解释批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null 由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3日作出判决: (1)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侵犯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7,000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2)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 间接经济损失(按陈晓琪以齐玉苓名义领取的工资扣除最低生活保障 费后计算)41,045元,被上诉人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3)被上诉人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赔偿齐玉 苓精神损害费50,000元。 null2004年4月2日,“乙肝歧视案”在安徽芜湖市宣判。 原告张先著早早来到法院门前等待结果。 null ③违宪审查问题。 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的制度。 孙志刚案: 终结收容遣送历史 孙志刚案: 终结收容遣送历史 孙志刚,27岁,湖北武汉人。2003年2月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null 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 4月18日,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体检验鉴定书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 派出所民警执法的依据是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null 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滕彪、俞江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2年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议。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null ④宪法是依法治权之法,权力必须受到监督 西方的正义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null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正义女神一手提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null 1866年10月13日,德国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登上仿照巴黎凡尔赛宫式样建造的桑苏西宫(行宫)眺望美景。行宫旁侧的一座旧磨坊挡住了他的视线,他大为扫兴。 磨坊不属于王室,威廉一世派人去协商购买磨坊事宜,但磨坊主人说,磨坊是祖上传下来的财产,是无价之宝,坚决不同意转让磨坊。威廉一世一怒之下派人强拆了磨坊。 磨坊主一纸诉状将威廉一世告上了柏林高等法院,要求赔偿一切损失。高等法院的法官最终裁定:威廉一世擅用王权,侵犯了磨坊主的私有财产权,触犯了1849年《帝国宪法》第79条第6款之规定,应当立即恢复原状并赔偿磨坊主经济损失。 威廉一世接到判决书后,没有龙颜大怒,更没有凭借至高无上的权利去压制、反驳,而是老老实实的遵照执行。并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案例】磨坊主诉威廉一世案 null德国波茨坦 磨坊null【美国钢铁公司老板诉杜鲁门案】 朝鲜战争爆发后的1950年12月16日,美国总体杜鲁门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随后发布10340号行政命令,要求商业部长征用某些钢铁公司的厂房和设施。钢铁公司的老板们以总统的命令缺乏法律基础为由,起诉执行行政命令的商业部长。官司一直达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6︰3的压倒多数,判定总统令违法。 判决书中写到:如果总统具有任何权力下达命令,那么它必须来自国会法案或宪法本身,但我们找不到任何立法以明确授权总统在本案中占据财产,也不存在国会的任何法案能清楚地蕴含这类权力……本案中的执法行动产生于总统的个人意志,并代表没有法律基础的权力…… 因为总统下达的命令“没有法律根据”,因此“判定总统(命)令违法”。null2010年10月16日nullnull(二)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二)坚持立法公正和执法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①立法公正:是法律制定上的公正 2009年6月30日张明宝事件:引发修改交通安全法的大讨论 法律不严,违法成本过低,会使人们丧失对法的敬畏,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法律不严,违法成本过低,会使人们丧失对法的敬畏,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张明宝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381毫克,属严重醉酒驾驶,造成5人死亡4人撞伤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最多处15天以下拘留,2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不严,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太低,是造成这一悲剧发生的重要原因。这一案件引发全国范围内对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大讨论,并最终修正《刑法》,决定醉驾入刑。 从美国的一起房车案,看美国人的违法成本从美国的一起房车案,看美国人的违法成本  2002年美国俄克拉荷马的一位先生买了一辆豪华的房车。 在新车开回家的途中,这位先生把自动驾驶定在70英里的时速,就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喝。结果出了车祸, 新车撞坏了,幸好人还活着。 事后,他状告该车制造厂赔偿他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理由是车子的说明书上没有写明,“不可以离开驾驶座到后面去煮咖啡”。 结果他得到175万美元的赔偿,外加新车一辆。 ②执法公正 ②执法公正 【案例】 2009年:上海浦东孙中界事件存在“钓鱼”嫌疑.mp4 ③程序公正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西方法谚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 正义不但要被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 ——西方法谚 佘祥林和胥敬祥 冤案 佘祥林和胥敬祥 冤案  佘祥林,湖北农民。     1994年1月,佘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失踪,妻子家人怀疑被佘杀害。 4月,佘祥林因涉嫌杀人被批捕,一 审判处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湖北省高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4年9月,佘祥林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2005年3月28日,即佘祥林服刑11年后,佘妻突然从山东回到京山。 2005年8月佘祥林获国家赔偿46万元。    河南农民胥敬祥错捕错判被羁押13年(4732天),按2008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111.99元)标准计算,赔偿金共计529936.68元。  13年里 父亲病逝 ,母亲精神失常 女儿变成陌生人 。  胥敬祥:多少钱能换回我的人生幸福 ? null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null 佘祥林、胥敬祥案给我们的反思并非仅仅是冤狱、国家赔偿,更重要的是告戒人们要重视法律程序。正因为长期来刑事程序不完善、司法体制不健全,导致了刑事司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冤案。 null 辛普森案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在通常情况下,法律问题往往还包含着政治、经济或道德问题。对同一个问题,法律的态度和道德、政治的态度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则可能不一致。 王斌余杀人案:情与法的冲突王斌余杀人案:情与法的冲突 农民工王斌余因父亲腿被砸断急需用钱,便找老板多次讨要工钱,未果。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最终,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家讨薪,被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一审被判死刑。 王斌余该不该判处死刑? 王斌余父亲到监狱探望儿子null 不应判处死刑:许多网民和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应当对王斌余处以极刑。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如权利保障机制低效,民众对有关权力机构失去信赖,致使弱者在走投无路时,往往采取暴力性、“非理性”的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单方面地严厉追究其刑责任,是否公平?   应当判处死刑:王斌余行为虽有可悲悯之处,但是并不足以免除其死刑。也有人认为,被害人不应当替全社会承受制度性的悲剧。王斌余杀死的并非是欠他工钱的人,而是王斌余的工友和工友的亲属。那些同情王斌余并呼吁免除其死刑的人,是否漠视了他们的生命价值?null【案例】王老汉的儿子是一横行乡里的恶霸,在乡里民愤极大,而在家里他对王老汉也是动辄打骂。一次,他向王老汉要钱出去赌博未果,将王老汉暴打一顿,然后扬长而去,晚上又喝得大醉回家。王老汉越想越气,用菜刀将其儿子砍死,然后去公安机关自首。从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乡民们都在不断为王老汉请愿,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且认为王老汉的行为是大义灭亲之举。 法院该不该对王老汉从轻判决?他的行为是不是大义灭亲?null 这个案例从一方面看是法与情的冲突,王老汉受到刑罚可能违背了乡民的愿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的法律在制定的时候同样也考虑到了相关的情与理的因素。就故意杀人罪而言,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一直都说“杀人偿命”,但是为什么法律却给故意杀人罪规定了四个法定刑幅度呢,这就是因为法律考虑到了情与理的因素。通过审判,法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有立法者以及法律的精神所包容的情与理的,那么他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刑罚范围内给予其较轻的处罚。null 【案例】 20多棵萝卜该不该赔偿? 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家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 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男青年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萝卜损失。” 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当时我们一个同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居然还要赔偿他20多棵萝卜!” 男青年所在单位还专门召开会议批评他。 null 父债一定要子还吗? 我国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 此限。 null②法律思维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null◆讲证据: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要以证据为根据。 null [例]:甲与乙是朋友,甲借给乙2万块钱,约定一年之内归还,乙写了借条给甲。后乙找到甲表示因为经济紧张,先还5000元,等有钱了再还剩下的钱,甲表示同意。乙还钱后写了一张条子给甲:“还欠款5000元”。后甲让乙归还余款,乙给了甲5000元,并表示欠款已经还清。 甲到法院去告乙(甲也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判甲败诉。法院这样判,会不会不公平?会不会放纵不道德者? null 分析:在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是两张纸条。借条说明甲和乙之间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的关键在于第二张纸条。对于这张纸条,甲认为是乙还了他欠款5000元,意思是还欠1万元,而乙则认为这张字条表明自己已经还了15000元,还剩5000元没有归还。如果本案不存在其他的证据,那么可能就会作出对债权人甲不利的判决。因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甲不能举出证据证明他所主张的乙仍然欠他1万元的事实,那么他就会败诉。而如果甲能及时地在乙所出据的第二张字条上补充上:“余1万元于日后再行偿还”的字样,那么就不会导致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因此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证据的重要性,我们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时候,一定要重视证据,而且尽量不要让书证出现歧义,对于其他证据也要妥善地保管、保存。 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合法吗?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合法吗? 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凡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许多人据此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特别是窃听,即便作为侦查机关、军事机关也需要审批,而媒体和个人窃听一般是非法的。目前社会上雇私人侦探,对所谓第三者进行拍照等行为在规则出台后也不会合法。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null ◆讲程序: 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 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但现在已经开始重视程序的作用。相关的程序法规定也日益完备。 以法律行为分类为基础,可以将法的程序划分为: (1)选举程序;(2)立法程序; (3)行政程序;(4)司法程序; (5)监督程序;(6)一般法律行为程序。 null◆讲法理 思考和处理问题时要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 要为结论提供充分的法律理由:第一,理由必须是公开的而不能是秘密的;第二,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第三,理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说服力。 null3.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途径 ①学习法律知识 ②掌握法律方法 ③参与法律实践 null 【案例】“一块钱的官司” 山西省垣曲县一名年轻的中学教师为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不惜为了一块钱而闹上法庭,被中央电视台制作了专题节目,成为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人物。 高河垣老师,携同妻子到了北京游玩。临离开时,到了王府井天平图书馆中心,买了一本《走向法庭》的书。当天晚上,发现书中残缺了十多页。次日,高返回书店,要求退换。到了书店,售货员看见高出示的发票及书上盖有书店的纪念印章后,同意了退换。但当高提出要求书店支付其往返一块钱的车费时,书店坚决不答应,认为高是无理取闹。高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经消费者协会斡旋不果,最后告到了北京东城区法院。 开庭审理时,高除了追讨一元外,还要求书店赔偿其由乡间赴京出庭的一切费用。法院支持了高的诉讼请求,判决书店除赔偿原告一块钱的交通费外,还必须赔偿原告前往北京出庭的费用共八百零八元人民币。六、社会生活的变化对立法、司法提出挑战               六、社会生活的变化对立法、司法提出挑战                    2006年4月,许霆到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取出1000元后,他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再次前往提款,反复操作。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潜逃一年的许霆,把17.5万元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且数额特别巨大,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违法所得17.5万元。 null 2008年3月广州市中级法院改判: 被告人许霆犯盗窍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怎样与时俱进? 法律怎样与时俱进?   2009年6月,全国人大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论证,对一些早期制定的,与经济发展不适应,法律之间明显不一致、不协调等一系列突出问题,进行了清理,建议修改和废止法律67件,141条。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青少年早熟现象普遍,未成年犯罪率上升,法律却明文规定成年年龄为18岁,这样就使那些生理、心理上早已成熟却未满18岁的青少年在实施杀人、放火等恶性犯罪之后,可以逃脱处罚,让受害者家属极为不满。跟社会发展的脚步相比,法律永远是滞后的。   俄罗斯2002年之前,规定女性16岁才能结婚,2002年后规定14岁就可以结婚。null 如果法律中的规定很多人认为不合理,我们也要维护法的权威吗? 如不少人认为道路交通法对机动车责任的规定不合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null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 一,将原《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仅仅一字之差,体现的是尊重人权的人性化的执法观念。 二,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条例》是没有上限的; 三,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严格保护公民的住宅权; 四,首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等特殊群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几种情形, 五,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采信,充分体现了对违法嫌疑人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①增加了听证的规定。 ②是明确规定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听取,并不得因辩解而加重处罚。 null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米兰达忠告 米兰达忠告 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 作为不利于你的证据; 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 如果你请不起律师, 政府可以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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