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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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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征收) 依据和标准 承办机构 备注 1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                     市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40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

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
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公开 形式 公开 范围 公开 时间 收(征收) 依据和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承办机构 备注 1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                     市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40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市国土局   2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划拨、出让及其它法定有偿使用方式) 市人民 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53条、第54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市国 土局   3 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 市人民 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5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市国 土局   4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批准 市人民 政府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5、4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市国 土局   5 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市人民 政府 《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市国 土局   6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57条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土地利用股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52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23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规划办   8 矿产资源预申请审批 市国 土局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2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矿产资源股   9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4条、7条、16条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矿产开发股   10 上级发证的矿业权新设、变更、延续、注销及处检初审 市国 土局 安徽省《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矿产开发股   11 采矿权转让初审 市国 土局 安徽省《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矿产开发股   12 商品房预售许可 市国 土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4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13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14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使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审核 市国 土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15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73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6 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74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7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75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1条 《土地复垦规定》第2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18 未经批准或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76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9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77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0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7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1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80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交还土地,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22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第81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23 出让土地使用权不符合转让条件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市国 土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39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4 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上房地产的 市国 土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67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3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的规定处罚。 26 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7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8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8条、4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29 非法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 市国 土局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市国 土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31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市国 土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2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 市国 土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3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市国 土局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 大队 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34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法》第39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5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法》第40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6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法》第42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7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法》第42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8 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法》第43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9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法》第44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40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1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4条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42 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5条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3 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6条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1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4 擅自转让采矿权的 市国 土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没收违法所得,处1 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5 未经审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 市国 土局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没收违法所得,处1 0 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未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未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未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擅自改变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47 未依照规定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 市国 土局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2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逾期不汇交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自发布通报之日起至逾期未汇交的资料全部汇交之日止,该汇交人不得申请新的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 48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市国 土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市国 土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市国 土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3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1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市国 土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2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 市国 土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3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市国 土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4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虚报、拒绝、隐瞒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 市国 土局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43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1、违反本办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2、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3、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分别给予警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4、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恢复和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和治理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55 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注册手续,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 市国 土局 《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第2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1、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责令停止勘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2、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注册手续,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3、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和补办,逾期未办或伪造检测检验结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4、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5、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责令采取治理措施,限制开采量;未采取治理措施或未按规定限量开采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6、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责令退回原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超量或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按批准的开采量开采或拒不退回原矿区开采,破坏矿泉水资源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6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炸石、削坡、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等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市国 土局 《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23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诱发地质灾害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诱发地质灾害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57 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破坏、侵占或者擅自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市国 土局 《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2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58 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59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60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1 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2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市国 土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监察大队、矿产开发股 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3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4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4 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擅自发布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4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5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6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43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7 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4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 68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4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69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4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70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47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1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5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2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市国 土局 《测绘法》第5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73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 市国 土局 《基础测绘条例》第29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74 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 市国 土局 《基础测绘条例》第3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75 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市国 土局 《基础测绘条例》第3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76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 市国 土局 《基础测绘条例》第3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测绘队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77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市国 土局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5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9条、第2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市国 土局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市国 土局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7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 80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市国 土局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81 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市国 土局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67条《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9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82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市国 土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83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市国 土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84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市国 土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7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85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市国 土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9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市国 土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7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市国 土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8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市国 土局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43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9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1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2 物业服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没收非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93 物业服务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4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5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96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 97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4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8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改房屋用途的处罚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9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给予警告,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0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给予警告,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市国 土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给予警告,个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市国 土局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9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市国 土局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0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市国 土局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21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105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市国 土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市国 土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市国 土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7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108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市国 土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5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09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市国 土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6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10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市国 土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111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市国 土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112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市国 土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113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擅自超过设计标准 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市国 土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8条 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局网站 向社会 公开 长期 公开 否 开发办 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4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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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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