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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涉黑、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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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涉黑、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案辩护词薛某某涉黑、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案辩护词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薛某某涉黑、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我们受律师所指派,征得其本人同意,作为一审的辩护人,对领导、组织、参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案件审理活动。现辩护人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被告人薛某某的第二辩护人提出以下补充辩护意见: 首先完全同意被告人薛殿秋的两位辩护...

薛某某涉黑、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案辩护词
薛某某涉黑、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案辩护词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薛某某涉黑、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我们受律师所指派,征得其本人同意,作为一审的辩护人,对领导、组织、参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串通投标罪、非法拘禁罪案件审理活动。现辩护人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被告人薛某某的第二辩护人提出以下补充辩护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首先完全同意被告人薛殿秋的两位辩护人关于领导、组织、参与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的辩护意见。 其次完全同意被告人薛某某第一辩护人岳中山律师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亦是我的辩护观点。相同之处故不再阐述。 针对起诉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的指控;本辩护人认为其指控有违刑法的谦抑原则,扩大了打击面。 程序之辩;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并刑讯逼供; 被告人薛某某当庭供述;2009年9月16日归案时至同月30日,及同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未羁押在看守所,而是在二里沟刑警队及大石头、延边检察院受审,并对其采用浇凉水、口鼻涂抹辣椒水、用红蓝铅笔夹手指等手段刑讯逼供。 上述违法取证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薛某某当庭陈述及控告; 2、公诉机关出具的2009年12月30日在大石头和延吉检察院对被告人薛某某所作讯问笔录 3、公诉机关出具的侦查第二卷薛某某提讯证(9月16日至9月30日的提讯证直观既能发现系伪造和12月28日至12月31日提讯证的涂改)证实侦查机关未在合法羁押场所违法取证, 4、被告人薛殿秋当庭陈述及被刑讯逼供控告 5、被告人孙钦荣当庭陈述被刑讯逼供及未在合法羁押场所取证和公诉机关出具的孙钦荣的提讯证。 上述证据与被告人薛某某当庭陈述和控告天然吻合,证实侦查机关在并非法定羁押场所对薛某某进行讯问,使审讯活动摆脱了任何监督,难以保障讯问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在如此时间如此地点所形成的讯问笔录,属于非法取证。再者关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公诉机关未出具任何证据加以证明 ,故刑讯逼供成立。侦查机关程序违法,而且侵犯了被告人薛某某的实体权利。 实体之辩;对被告人薛某某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事实根据,无证据支持,起诉书指控薛某某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 1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敬请法庭注意; (一)公诉机关多次阐述本案的暴力性体现在被告人薛某某对王桂芳的非法拘禁罪名上。 1、公诉机关指控涉黑案件系2003年至2009年9月间; 2、非法拘禁行为发生在被告人归案前夕即2009年6月底; 3、出具的证人证言均在2009年5月之前, 4、所有证人均不知非法拘禁之事;暴力性后置; 5、被拘禁者王桂芳亦否认有过暴力性,事实上只是限制其自由,未达到剥夺自由 的程度。 6、被非法拘禁者仅此一人,而且是有过错的特定人员,并非不特定的人员,更不是无辜群众。 (二)涉黑案的特征之一必须多次暴力犯罪、而且应与指控本罪有密切联系。但本案仅是列举了所谓的几个罪名简单相加推定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不具有暴力性。 (三)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证实,2009年6月在现任安森局催局长的制止下被告人薛某某停止了在安图木材经营。试问,一个企业的处级局长一句话,薛某某在安图就停止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行为。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是对某一区域或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公然与公权力对抗,与国家对抗,与社会对抗。它是公然的,公开的对抗,这与一般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都不同。它称霸一方,达到了对一定区域、一定行业的控制,在其非法控制的势力范围内为非作歹,肆无忌惮,无所顾及,通常采用公开、半公开方式。可是本案一个局长一句话就使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被瓦解驱除,为什么黑社会组织就这么不堪一击,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是;被告人薛某某等人即不是恶势力,亦不是犯罪集团,更不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非法经营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证据支持,起诉书指控薛某某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1、被告人薛某某、薛殿秋2003年6月受安图森林经营局邀请销售该公司的积压滞销陈才; 2、安图森林经营局的邀请系国营企业团体真实意志及自主经营的体现; 薛殿秋反而赔了 3、被告人薛殿秋利用自己的广泛客户资源如约能完成并履行了销售积压陈才的合约(30万元表明其诚信); 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非法经营罪,控被告人薛某某构成非法经营罪证据及法律依据不足,不足以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有非法经营罪,不应以犯罪论处。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其指控不能成立。 1、鉴定意见有失证据所要求的客观真实性,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 2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四、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串通投标罪、定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起诉书指控薛某某串通投标罪不能成立。 1、起诉书确认的行为发生在竞价拍卖领域; 2、安图森林经营局销售木材的方式适用拍卖法进行竞价拍卖; 3、公诉机关出具的所有证据亦证明为竞价拍卖行为; 4、但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确是串通投标罪(招标投标领域); 5、公诉机关混淆了招标投标与竞价拍卖的概念即串通投标和串通拍卖的概念; 招标投标与拍卖实质性区别是: 1、标的不同。拍卖的标的是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招标投标的标的(即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于招标投标的"标底")除物品外,主要是行为,即招标人为让他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而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完成工作的人。 2、目的不同。拍卖的目的是选择最高竞价者,将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他,合同成立后所体现的是委托人向买受人转让财产的关系。在招标投标中,如政府机构为采购物品而招标人是买主,在买卖的方向上与拍卖正好相反;如果是完成工作,则是为了选择加工承览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对方当事人,合同成立后中标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与串通拍卖行为使用的法律不同。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7条规定,除中标无效外,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串通拍卖行为《拍卖法》第65条规定,即"违反本法第37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在《招标投标法》与《拍卖法》同时生效的今天,两者有着巨大的区别。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 串通投标与串通拍卖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外延并无包容或交叉关系,二者在标的、目的、社会危害程度、适用法律等方面均有一定的区别."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串通拍卖的行为构成犯罪,对于串通拍卖的行为,一般依照<拍卖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即可。 3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在本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串通拍卖行为,即在拍卖过程中相互串通,而不是串通投标行为。故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串通投标罪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 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非法拘禁罪,其行为只是采取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故指控不能成立。 1、被害人王桂芳在宾馆22天,虽然有他人监视看管,但其仍然拥有任意与外界通话的自由,自行外出买烟,在有人陪同下歌厅娱乐的自由,其行为只是采取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达到刑法所要求的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故指控不能成立。 2、倘若法庭确认被告人薛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量刑时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1)被害人具有过错,拖欠巨款迟迟不还,有失诚信。 (2)被告人因无借据,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只能采取自力救济措施。 (3)被告人未采取任何暴力行为,并且被害人仍有一定的自由,未达到剥夺自由的程度。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 (4)被害人并不主张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六、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具有以下从轻情节 1、被告人持有的毒品被及时收缴未流入社会,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2、鉴定意见未进行毒品含量的表述,鉴定意见存在瑕疵。 3、被告人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行贿罪,涉及礼尚往来的事实未查清。 1、本律师同意被告人薛某某当庭陈述意见; 2、本律师同意岳中山律师的辩护意见; 八、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不能采信 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故关键证人均未出庭质证,其证言因而也不能作为不利于薛某某的证据而采信。 4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纵上所述,司法实践证明,司法机关冤枉了一个无辜,比放纵十个罪犯的社会危害性还大。恳请法院在全面了解、核实案件事实。恳请法庭结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充分考虑、慎重采纳本律师的以上辩护意见,对本案做出合法合理而实事求是的公正判决,使本案的判决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法帮网(fabang.com) 5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法帮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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