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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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处理。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土资源部、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
(第一至第十类项目在规定的条件下不得用地)
一、农林项目
1. 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
2. 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
3. 1000吨/年以下的松香生产项目
二、煤炭项目
1. 单井井型低于下列规模的煤矿项目:山西、陕西、内蒙古30万吨/年;东北及华北、西北其他地区、河南省15万吨/年;其他省区9万吨/年;开采极薄煤
层3万吨/年
三、电力项目
1.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火电机组发电项目
2. 除西藏、新疆、海南等小电网外,发电煤耗高于300克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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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
四、石油、天然气和化工项目
1. 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2. 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8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0. 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13. 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14. 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15. 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16. 100万吨/年以下氨碱装置
17. 30万吨/年以下联碱装置
18. 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装置
19. 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20. 5000吨/年及以下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21. 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2. 5000吨/年以下的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3. 15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4. 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25. 单线2万吨/年以下或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26. 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27. 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28. 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29. 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0. 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31. 3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综合利用除外)
五、钢铁项目
1.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项目
2. 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3. 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4. 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5. 800毫米以下热轧带钢(不含特殊钢)项目
6. 25万吨/年及以下热镀锌板卷项目
7. 10万吨/年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项目
8. 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9. 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
10. 5万吨/年以下炭块、4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
六、有色金属项目
1.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粗铜冶炼项目
2. 单系列5万吨/年及以下规模铅冶炼项目
3. 单系列10万吨/年以下规模锌冶炼项目
4. 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项目
5. 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6. 1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项目
七、黄金项目
1.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独立氰化项目
2. 日处理矿石100吨以下,无配套有采矿系统的独立黄金选矿厂项目
3. 日处理金精矿50吨以下的火法冶炼项目
4. 处理矿石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堆浸场项目(青藏高原除外)
5. 日处理岩金矿石50吨以下的采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