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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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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 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 《金融研究》2008 年第 4 期 摘要: 本文回顾了南非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以及消费信贷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着重介绍了南非 2005 年《国家信贷法》 、2006 年《国家信贷规定》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指出我国应加快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规范进程,积极促进信贷市场创新与发展,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形成“金融机构贷款零售商”的新型信贷市场格局。 一、南非金融监管体系与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监管 (一)金融机构类别与金融监管体系 南非的金...

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
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南非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法律制度 《金融研究》2008 年第 4 期 摘要: 本文回顾了南非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以及消费信贷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着重介绍了南非 2005 年《国家信贷法》 、2006 年《国家信贷规定》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指出我国应加快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规范进程,积极促进信贷市场创新与发展,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形成“金融机构贷款零售商”的新型信贷市场格局。 一、南非金融监管体系与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监管 (一)金融机构类别与金融监管体系 南非的金融机构与监管体系比较复杂。从整体上而言,处于整个金融监管体系顶端的是作为内阁成员的财政部长(Minister 0f Finance) ,具体监管事务则由 金 融 服 务 与 监 管 政 策 委 员 会 ( Policy Board for Financial serices ,Regulation)负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吸收存款类机构——商业银行、互助银行(mutual banks) ,第二个层次是专业银行(dedicated banks) ,第三个层次是合作银行(cooperative banks)或社区银行(community banks) 。此外,还有开发性金融机构。 针对不同类别的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的监管者,并颁发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牌照。 1990 年 《银行法》 、 (Bank Act) 1993 年 《互助银行法》 (Mutual Bank Act)是商业银行、互助银行的主要监管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互助银行由中央银行——南非储备银行(SA Reserve Bank)的银行监管部(Bank supervision)负责监管和发放牌照。截至 2007 年 10 月末,南非尚无专业银行。2004 年 11 月起草的《专业银行法案》Dedicated Bank Draft Bill尚处于讨论颁布阶段。合作银行或社区银行监管法律依据是正在制定起草过程中的《合作银行法案》Cooperative Bank Bill。此类机构一般由 200 个以下成员组成,成员可以是一个社区的居民,可以是一个公司的全体雇员,也可是一个教区的全体教民,持有合作银行的份额。牌照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存款银行,另一类是存贷款银行。吸收存款 200 万兰特以上的由南非储备银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监管,吸收存款200 万 兰 特 以 下 的 由 专 门 的 监 管 机 构 — — 合 作 银 行 发 展 机 构 DevelopmentAgency for Cooperative Banks负责监管。开发性金融机构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分散实施监管,如南非开发银行Development Bank of SA由财政部负责监管,土地与农业开发银行Land and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Bank由农业部土地部门负责监管。监管的法律依据是 1999 年《公共资金管理法》Public FinanceManagement Act以及针对各开发性金融机构的特别立法。 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通过信贷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形式专业提供消费信贷的自然人、 法人则由成立于 2006 年 6 月 1 日的国家信贷监管者National Credit Regulator,NCR依照 2005 年《国家信贷法》进行监管。国家信贷监管者的前身是 1999 年成立的小额信贷监管委员会the Micro Finance Regulatory Council,MFRC,曾下设于贸易工业部Department 0f Trade and Industry,DTI。 保险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企业年金等由下设于国家财政部National Treasury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Board负责监管。 (二)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监管制度演进 在南非,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广泛存在,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监管机构和监管制度不断演化。 (the Usury Act) 1968 年 6 月 20 日,南非制定了《高利贷法》 ,废止了 1926年的《高利贷法》 、1933 年的《高利贷修正法》以及 1965 年的《银行法》。1968年《高利贷法》涉及放贷交易、租赁交易等几类不同信贷交易,而对于放贷人而言,最关键的条文当属有关利率以及登记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高利贷法》第 2条(1)a 规定,在资金借贷交易中,资金 贷出者不能制订、要求或接受超过由登记官(registrar)所决定的最高年利(费)率。该年利(费)费率与部长相关指令保持一致,在政府公报予以披露。同时,第 2 条 B(1)规定,缔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时,放贷人不能制订、要求或接受除浮动利率和非浮动利率(固定利率)之外的利率。该法第 14 条规定,登记官可随时要求放贷人、授信人或出租人向其提供任何信息,而且所提供信息必须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按照 1951 年《公共账户会计师和审计师法》注册)证实是正确的。如果放贷人、授信人或出租人未能在 30 日内或登记官允许的时间内及时提供,可以构成轻罪,承担《高利贷法》第 17 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1968 年《高利贷法》出台后,南非议会曾数次修改该法,最近三次修改分别是 1993 年 3 月 11 日、1995 年 9 月 28 日和 2003 年 4月 30 日通过的《高利贷修订法》 (Usury Amendment Act)。其中,2003 年修订十分关键,在《高利贷法》中增加了“首席执行官”(chief execute officer) 、检查人员(inspector)和监管机构(regulatory institution)的定义,进一步明确了贸易工业部部长就是登记官。 除议会修改《高利贷法》外,基于该法第 15 条 A 规定的主管部长豁免权限,针对放贷人,主管部长认为时机合适时,可以豁免《高利贷法》的有关限制条件和范围。?1992 年 11 月 20 日,部长的一项豁免性公告(exemption notice)豁免了《高利贷法》对小额信贷的利率限制。从此,小额信贷业开始在南非迅速发展。但是,对豁免性规定的滥用导致该行业在当时欠缺监管,政府也曾威胁过要收回相关豁免。之后,贸易工业部部长就如何管制小额信贷行业向顾问团咨询后,决定设立一个包括各方利益主体的独立性私营监管机构来监管小额信贷业。 1999 年 6 月 1 日,贸易工业部部长再次签发豁免性公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豁免《高利贷法》 对小额贷款交易的两个限制: 一是经监管机构认定,从事放贷交易活动且已登记为放贷人。 二是放贷人必须遵守公告规定的贷款数额(不超过 10000 兰特)和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这一新的豁免性规定将放贷人可以收取覆盖成本的利率(在《高利贷法》的严格监管下,这对于放贷人来说是不可能的)与许多条件联系在一起。其中最重要的条件是在贸易工业部批准的监管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公告中界定了“监管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经部长批准后,明确有关监管职责, 建立相应监管机制,以确保放贷人遵守公告相关内容。在当时,唯一监管机构是小额信贷监管委员会,监管委员会是一个混合机构,董事会成员来自行业(小额信贷和银行协会) 、公众机构(中央银行、贸易工业部和国有大型批发性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代表。小额信贷监管委员会只监管不吸收存款的小额信贷机构,不论事先通知与否,都有检查贷款者的权力。而且,注册标准包括对该行业参与者的适当标准,例如不能有包括欺诈在内的犯罪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监管委员会监管的重点是行为,而不是审慎性监管:现场检查较少,豁免性公告、小额信贷监管委员会的法令中,对于放贷人最低资本金、资产质量、公司治理结构和所有权等,均无相应规定。放贷人必须保留所有贷款记录,并向小额信贷委员会上报季报,季报内容包括:贷款、借款人和合并年收益的信息。贷款数据还必须递交国家贷款登记机构(由小额信贷监管委员会建立) 。所有贷款必须在该机构进行登记,贷款展期前也必须进行确认。 (刘萍 张韶华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2006 年 3 月 16 日, 南非颁布了 2005 年 ( 《国家信贷法》National Credit Act,简称为 NCA) ,废止了 1968 年《高利贷法》 、1980 年《信贷协议法》 、1996 年《高利贷综合法》几个法律,同时,针对《高利贷法》的所有豁免性公告(exemptionnotice)也 全部废止。 《国家信贷法》的大部分规定于 2006 年 6 月 1 日生效,截至 2007 年 6 月 1 日,法律全部内容生效。该法主要借鉴了英国、澳大利亚相关消费信贷立法,目前国际社会各界对其评价很高,是一部比较成功的立法。该法明确了不同类别的信贷交易(覆盖绝大多数延期支付收费、利息信贷产品,包括透支、信用卡、抵押、分期付款、租赁、担保贷款以及信贷担保等)的法律框架,要求“信贷提供者” (credit provider)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消费者,并新 、设 国 家 信 贷 监 管 者 、 消 费 者 法 庭 或 裁 判 所 ( tribunal ) 债 务 顾 问 ( debtcounselor)等机构,着力于保护消费者;同时,该法也明确禁止消费者超过自身偿还能力借款,保护信贷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2006 年 6 月 1 日,国家信贷监管者根据《国家信贷法》成立。国家信贷监管者是独立法人,依照宪法和法律从事公正、无偏私的监管活动,监管范围为南非全国的消费信贷活动。根据《国家信贷法》第 40 条(1) 、第 42 条(1)的规定,手中有超过 100 份信贷协议或信贷提供余额超过 50 万兰特的“信贷提供者”必须提交登记性文件,否则不得提供信贷,签订的信贷协议一律为非法和不可执行(营业范围仅在一省内或遵守该省法律,则接受省级监管者监管,不用在国家 。信贷监管者处登记)“信贷提供者”必须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提交登记文件,国家信贷监管者同意予以登记的,签发一份登记证书,在登记册中输入登记记录,给予申请登记人一个登记号码。截至 2007 年 10 月末,全国已有 4500 个信贷提供者在该国家信贷监管者登记并取得牌照。 二、《国家信贷法》立法背景与主要内容 (一)立法的深层次原因 2005 年《国家信贷法》出台前,南非消费信贷市场存在很多信用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放贷行为不规范,信贷立法不受欢迎而且相对滞后。 1(信贷终身保险、滥设优先权导致鲁莽放贷(reckless credit)普遍存在 立法前, 南非通常要求要对整个信贷期间进行保险, 以保证贷款的最终偿还。商业消费信用膨胀时期,各种营销、销售方式层出不穷,甚至存在很多骚扰消费者的营销手段。在当时,以工资作为还款担保的放贷活动,放贷人通常要求借款人在工资到账后优先偿还,这一方面导致放贷人享有一种超级优先权,当借款人同时向银行申请贷款人时,放贷人甚至可以先于账户所在银行优先得到清偿。以上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放贷人的道德风险和借款人的逆向选择, 放贷活动本身是一种不负责任的鲁莽行为。 2(畸高的放贷利率 立法前,虽然针对相关豁免公告对 1968 年《高利贷法》最高利率上限有所突破,但豁免的毕竟是少数,基本上只有 10000 兰特以下的小额放贷才能豁免最高利率限制。市场面上,豁免信贷的利率波动大,利率高,最高放贷年利率最高可达 91,, 月利率最高可达 30,。 据芬马克(Finmarktrust 是一个非政府机构,致力于“让金融市场为穷人运转”的目标,除进行研究咨询活动外,也开展一些影响立法的院外活动)研究人员 Astrid Ludin 计算,当时豁免利率上限贷款的成本最高可达 350,,最低也有 100,。同时,不受豁免的短期信贷也往往通过收取管理费、信贷保险费、俱乐部费等种种方式变相突破《高利贷法》的利率上限,信贷成本有时高达 55,。同一信贷市场存在豁免信贷和高利贷信贷两大类信贷,导致信贷市场被人为割裂,而且利率过高。在当时,甚至四大商业银行也对贷款收取高额利率。 过高利率往往伴随高违约率、 不确定性和较差的信息披露。 3(消费者普遍过度负债(over-indebtedness)现象 放贷人不负责任随意放贷、过高的利率、借款人逆向选择等情况导致消费者超过自身能力过度负债。在当时,南非的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使南非每年大约损失 120 亿美元。 南非没有自然人破产法, 过度负债导致很多人无法受到相应保护,财产、声誉受到极大损害,也累积了大量不良消费性信贷,影响社会稳定。 4(信贷登记方面的技术错误及误导 立法前,南非信贷征信市场比较落后,相当多的私营征信局收集信息散乱,系统经常出现错误。例如借款人已经偿还贷款,但系统并没有及时更改记录,有时甚至将借款人错误列入“黑名单” (black list),结果误导市场,导致借款人无法再顺利取得贷款。 (二)立法目的和宗旨 《国家信贷法》的立法宗旨是提高和推动社会和经济福利,推动形成公正、透明、竞争、可持续、负责任、有效的和信贷服务可获得的市场和行业,保护消费者。具体有九个方面的目标:一是推动形成一个让所有南非人均可获得信贷服务的信贷市场, 特别是让历史上无法获得信贷服务的群体在一个可持续市场条件下获得信贷;二是确保对不同信贷产品和不同信贷提供者的同等对待;三是通过鼓励负责任的借贷,防止过度负债,确保消费者履行金融方面义务;同时不鼓励信贷提供者鲁莽放贷和消费者违约,以提高信贷市场的可信度;四是通过平衡信贷提供者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提高信贷市场的平衡;五是矫正消费者和信贷提供者谈判能力方面的不对称; 六是改善消费信贷信息和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监管征信局;七是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 提供让负有金融方面义务的消费者满意的解决过度负债问题的机制; 八是提供一个信贷协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解决纠纷的统一而便捷的体系;九是提供一个承认优先权并使债务合理清偿的有关债务重组、执行、判决的统一而和谐的体系; (三)涉及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主要内容 1(明确区分商业信贷和消费信贷 南非《国家信贷法》只对消费信贷进行规范,基本不涉及商业信贷,原因是消费者是弱的市场参与者,需要法律保护。企业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无需过多限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一次性豁免大型法律实体;二是豁免中小企业的大额交易;三是所有法人均可豁免法律有关规定,如禁止鲁莽放贷和利率上限方面的规定;四是个人所有公司的借贷一般视作自然人借贷。从而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加灵活的条件。据了解,对于年收入或总资产在 100 万兰特以上的企业之间的借贷活动,没有任何监管。但法律对年收入或总资产在 100万兰特以下的小企业的借贷活动也有一定监管,只是不适用《国家信贷法》有关禁止鲁莽放贷和利率上限方面的规定。 2(信贷提供者形式多样 南非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形式多样,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会、符合条件的信托组织,甚至可以是自然人形式。放贷人如是企业法人或协会,注册名称里也未必有“贷款”的字样。只要符合证券监管部门有关债券发行、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并经审批后,放贷人可以发债、上市进行融资。 同时,《国家信贷法》中明确规定了不能成为放贷人的相关情形:首先,破产的自然人不能成为信贷提供者;其次,有以下六种情形的自然人也不能成为放贷人: (1)未满 18 周岁的; (2)按照法庭发出的令,属于 2004 年《国家赌博法》第 14 条所列举的排除登记对象的; (3)经法庭认定为智力低下或精神失常的; (4)由于欺诈或资金使用方面的不当行为,被政府机关或其他单位开除的; (5)曾在以下实体担任负责人或决策层成员的: 1)该实体曾被监管机关注销登记; 2)该实体曾影响消费信贷业声誉; 3该实体曾无视消费者权益从事经营活动。 (6)近 10 年曾被认定构成以下犯罪的: 1)盗窃罪、欺诈罪、伪造罪或运输伪造文件罪、伪证罪、违反 2004 年《预防与反贪污活动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构成的犯罪; 2)使用暴力侵犯其他自然人人身权利的; 3)非经特赦或赦免,因违反本法或相关的省级立法,被判处监禁(不能选择罚金)的。 《国 家信贷法》第 47 条(2)规定法人、协会不能成为放贷人的情形:不能成为放贷人的自然人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一起主管、实际控制的法人或协会,不能成为放贷人。 3(规定最高放贷利率与相关费用《国家信贷法》第 105 条规定,部长和国家信贷监管者协商,可以确定最高利率或最高费率的计算方法。 2006 年出台的《国家信贷规定》第 42 条、第 44 条分别对利率上限、初始费用(缔约费用)和月服务费做了详细规定。 (1)最高放贷利率 2006 年《国家信贷规定》第 43 条对债权转移时更变更抵押物登记时收取的初始费用做出了规定,这种情况下,初始费用最多不超过借贷本金的 15,。 (3)最高月服务费最高服务费用按月计算不超过 50 兰特。对于以上相关利率上限、费用标准,国家信贷监管者可以在确定后 3 年内进行间隔审查,就利率费用情况、提供信贷的成本、消费者选择不同产品以及对融资活动的影响等方面,向贸易工业部部长提出利率变化的相关建议。 据我们了解,南非《国家信贷法》主要是基于政治因素方面的考虑才设定了利率上限,但设定利率上限的行为受到市场面和理论界的广泛质疑,称其为校正畸高利率“扭曲”(distortion)的一个“新扭曲”(new distortion)。 4(放贷人再融资渠道多元化 在南非,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主要依靠自身资产进行放贷活动,不能面向公众吸收存款,这是基本原则。但为解决自身可持续发展问题,再融资渠道并不受严格限制。放贷人可以发行商业票据、债券,可以使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可以从商业银行贷款,甚至可以向公众募集股份,以上方式并非向公众吸收存款。信贷提供者如果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妇女或其他弱势人群提供信贷服务,完全可以顺利地从金融机构、开发性金融机构获得批发资金。据我们了解,联合银行微小企业融资公司(ABSA Micro Enterprise Finance)也向客户提供此类金融产品,并将批发性资金界定为: 银行在存款和担保基础上向小额贷款机构(Micro FinanceInstitutions,MFIs)提供的附条件贷款,利率由客户的风险状况决定。 5(放贷征信体系建设存在问题 《国家信贷法》首次对征信局的征信活动进行专门的规范和调整。国家信贷监管者是征信机构的监管者,要成立征信局,必须在国家信贷监管者注册。目前有 8 家征信局,其中 2 家是主要的,6 家是非主要的,都与国家信贷监管者签订了服务水准协议。“信贷提供者”的信贷记录必须在征信局登记,消费者对征信局的相关记录可以提出异议。目前,所有征信局的数据库包括 1000 万个小额贷款记录以及 2500 万个零售信用贷款数据。 遗憾的是,南非虽然也在考虑建立统一的信贷登记体系,但由于成本太高,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在缺乏统一登记体系的前提下,由于相当多的放贷活动是非担保性放贷, 最终清偿时一般要通过中央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随机(randomly)决定优先权顺序,存在客观上的不公平受偿现象。 三、对我国的相关启示 目前,我国国内信贷市场金融组织体系结构不合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中小企业、三农融资难问题严重;民间借贷亟待合理规范和引导;缺乏贷款零售商主体群落分散大型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1996 年制定出台的《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国内金融业迅猛发展的需要,全部条款均被金融创新业务、司法审判实践所突破,废止势在必行。同时,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使我国信贷市场面临更大的外部竞争压力。事实上,一些领域放开的风险要小于不放开的风险。现阶段,我们可以暂时不放开存款市场, 但必须大力放开贷款市场,否则会自缚手脚。因此,必须尽快在立法方面为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经营放贷业务放开口子,一定程度上消除金融压抑现象,形成“金融机构贷款零售商”的多元化、多层次信贷格局,充分发挥金融引 导资源配置、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更优的金融服务。 (一)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 南非 2005 年《国家信贷法》对非吸收公众存款、发放消费信贷的放贷机构进行专门规范。对于商业借贷,南非基本上不进行管制。 目前,我国禁止企业间借贷,自然人与企业间借贷活动长期处于“灰色地带”。国内的当务之急是废止《贷款通则》,尽快制定起草一部行政法规——《放贷人条例》 ,允许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存在,承认其主体合法性,为放贷人、贷款零售商经营放贷业务放开口子,待条件成熟时,再全面完善消费信贷方面的法律规范。 (二)放贷主体多样化 借鉴南非形式多样的放贷人形式,我国未来的放贷人可以采取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式。具体设立程序为:经申请人向省级地方政府负责指导管理地方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提供材料, 主管部门审查后出具相关证明, 申请人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专业经营放贷业务。 借鉴南非自然人不能成为放贷人的相关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层方面的相关规定,我国《放贷人条例》可以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放贷个体工商户和放贷合伙人,不得担任放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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