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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发19号 关于发布《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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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发19号 关于发布《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公告登记编号:昆府登 6 号 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 19 号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已经 2011 年 3 月 3 日安宁市人民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1—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居民和 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

安政发19号  关于发布《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公告
登记编号:昆府登 6 号 安宁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 19 号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已经 2011 年 3 月 3 日安宁市人民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1—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居民和 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 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 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 合地价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 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除法 征地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安排部署。 市国 律、法规和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另有的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土资源局负责统筹拟定征地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及用地报批工作; 市土地储备交 易中心负责征地前期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 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被征地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市人社局负责 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市民政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 定,负责审核被征地人员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工作;各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过程中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 具体实施。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做好征地补偿 安置中相关工作。 第四条 第五条 经批准征收(用)土地的单位(以下简称“征地单 征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位”)应当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 及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青苗是指尚未收获的农作物。其他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 水井、 管线、 水渠等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 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 (构) 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 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 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 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七条 征收、征用耕地的土 地补偿费用根据《云南省人民 政府关于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 标准(试行)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告 实施云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试 行)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公告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 定,结合安宁市实际,按照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的村 —3— 民小组所在区域类别的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不分水田、旱地, 不进行补偿倍数增减修正进行补偿, 实现同区域类别内同地类补 偿价格相同,实现同地同价(详见附件 1《安宁市征地统一年产 值标准及区域分类表》)。 第八条 征收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 偿费按下列计算: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 1.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统一按被征地村社所在区域中 的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全市统一年产值平均值标准执行; 3.林地按 13000 元/亩补偿(不含林木补偿费)。重点项目 建设(例如:水库、军事设施、公路、铁路、电网等)控制范围内 林地不适用此标准; 4.未利用地按 10000 元/亩补偿; (二)占用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 2000 元/亩的标准补偿(只 补一茬)。 (三)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 估的标准协商补偿。 2.林地上的林木补偿以上级林业部门审核批准的材积为基 数,以实施采伐行为前三年市场同类价格的平均数为计算标准计算。 3.耕地上种植的经济林木补偿,经过农业部门批准备案的, —4— 由农业部门按标准评估后予以补偿;未经农业部门批准备案的, 按原土地承包经营证备注的土地性质,按第(二)项规定予以青 苗补偿。 4.被征地村民房前屋后所种植的零星经济林木、观赏性植 物等按《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件 2)予以补偿; 《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附件 2)未列举的参照相关 树种或由有关部门协商定价补偿。 (四)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农村旧坟搬迁,标准分别为:单葬土坟 1200 元/冢、单葬石 坟 1600 元/冢、合葬(双葬)土坟 1800 元/冢、合葬(双葬)石 坟 2000 元/冢,坟主将旧坟搬迁至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后,凭农 村公益性公墓证领取补偿费。 第九条 按照《安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安宁市城市 总体规划》,需按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收回时征收同 区域集体耕地的征收标准给予补偿。收回国有出让土地的(出让 土地已缴清相关税费),按土 土地评估结果进行协商后对土地使用 者给予补偿。 第十条 因抢险救灾或国家重点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 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 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 订临时用地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土地用途。申请临时使用土地,占用非耕 地的,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占用耕地的, 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占用基本农 —5— 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临时使用 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 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 计算。 使用土地期满后, 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出让的土地、荒山,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赎回使用权。 在赎回时只限第一承租人和 受让人,转租、转让的第三者的利益补偿,由第一承租人和受让 人与第三者利益人协商解决。 (一)赎回承租、受让的土地、荒山,根据《安宁县有偿出 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实施办法》(安政发〔1994〕62 号)和《安 宁县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合同书》的规定计算赎回补偿。 承租的土地、受让的荒山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规划、用 地手续的,按评估价经审核确认给予补偿,未办规划、用地手续 的视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二)荒山开发开垦费用(土地平整费、鱼塘开挖费)按评 估机构评估价经审核确认后补偿。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为妥善安置被征地村 民,30%的征地补偿费(扣除青苗费、鱼塘补偿、林木补偿给所 有者后的余额)需专款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社会保障,剩余资金应 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所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设立财务专户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私分、挪用、截留。补偿费使用时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 —6— 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用途等情况均应及时 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取消在征地过程中预留 10~15%安置用地的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拆迁人必须坚持公 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做到以 人为本,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评估 中介机构,按房屋及附属物的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评 估机构应对评估结果按户进行公示,接受拆迁当事人的监督。拆 迁当事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 持土 地使 用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进行登记。由于历史原因不能提供 有效证件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拆迁人根据登记审查情 况进行张榜公布。 第十八条 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币补偿安置。 (二)城乡规划区外的被拆迁户,采取划地建房或货币补 偿安置,划地建房由所在镇(街道)根据村镇规划的要求,统 一规划、统一安排、公共基础设施统一建设,一次性补助 10000 —7— 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住房安置方式: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被拆迁户,采取统建单元楼安置或货 元/户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条 住房安置对象: (一) 征地拆迁公告时, 在项目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 (以 派出所登记为准)、房屋和土地的人员,包括在外就读学生、现 役军人(现役军官除外)、服刑劳教人员。 (二)在征地拆迁安置期间返回的失踪人员。 。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住房安置对象安置办法: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安置对象,选择单元楼安置 的,按人均 25 平方米(不计价格)的标准予以安置。超过安置 标准面积的,按项目建设综合成本价购买。 (二)对有房屋且有常住户口但无承包地的住房安置对象 (正常婚迁、新生儿除外),选择单元楼安置的,按项目建设综 合成本价购买。 (三)对有房无常住户口也无承包地的,按房屋评估价予以 补偿,不得享受住房安置。 (四)有常住户口无承包地也无住房的,不得享受住房安置 和其他补偿,但可以按照自愿的原则,按市场价购买安置房屋。 第二十二条 住房安置以确认的婚姻关系按户享受住房安 置政策;未成年子女或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单身父(母)随其父 母或子女登记安置;成年子女可单独登记,按单身户安置;父母 健在,子女已成家的,可根据双方意愿,单独登记或合并登记安 置;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个住房安置人口;拆迁公告发 —8— 布后离婚的只能合并登记安置。 第二十三条 因拆迁需要实行临时过渡的, 鼓励被拆迁人采 取自行过渡的方式过渡。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自腾空现住房至 新房交付 3 个月止,按每月每人 300 元的标准计发过渡费。由拆 迁人安排临时过渡房过渡的,不得享受临时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需要进行住房安置的,拆 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人每次 400 元,每人最多按两次计算。直接入住安置房的,搬家补助费只计 算一次。 第二十五条 选择单元楼安置的, 拆迁人按拆迁时的物业管 理费标准,以人均 35 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三年的物业管理 费,由住房安置对象按标准自行缴纳。配套费、住房维修资金由 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一经签订, 拆迁人即向被拆 迁人支付补偿费用总额的 70%补偿款,剩余 30%补偿款待房屋 腾空或拆除经验收后 15 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搬迁 的,给予拆迁安置奖励。在拆迁公告期限 1~10 天内搬迁的,奖 励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格的 10%;11~20 天内搬迁的,奖励 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总价格的 5%;超过 20 天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签订拆迁补偿 协议书 婚内约定的财产协议书家庭养老协议书pdf意向性划转协议书商业银行关联方授信摔伤一次性补偿协议书 后, 应共 同遵守和履行。原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权属证书应交到有关部 —9— 门注销。 对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或不履行拆迁 协议影响拆迁工作的,拆迁人将申请依法强制拆迁。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条件的被征 地人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安置补偿费 80000 元/ 人,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元的生活补贴: (一)完全失地的; (二)入住单元楼的; (三)户口管理纳入城市居民的。 第三十二条 16 周岁以上(含 16 周岁)至 60 周岁(女 55 周岁)以下的安置对象参加统一组织的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取得 国家承认的 《职业资格证》的人员, 可按有关规定报销一次 1300 元以内的培训费,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各承担 50%。 第三十三条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国家相关 扶助援助政策给予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 岗位安置等方式促进就业,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推荐 就业。 第三十四条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策引导、 个人 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方式。本市辖区内被征地年满 18 — 10 — 征用土地涉及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享受三年每人每月 190 按有关规定可以纳入农村居民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管理。 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参加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的保障范畴。 第三十五条 障范围: (一)已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依《兵役法》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的; (三)已参加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人员参保以村(居)委会或村(居)民 小组为参保单位。 被征地人员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 有参保愿望, 符合参保条件的,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由国土资 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参保条件 的,由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 手续,并发给《昆明市 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 按照昆明市政府公告第 13 号的规定,结合安 宁市实际情况,个人(集体)缴纳标准不低于缴费总额的 40%, 其余缴费由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十八条 已参保的被征地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为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的起始年龄。月享受基本养老生 活费 300 元,由昆明市和安宁市两级政府负责承担。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 出现第三十 五条规定或移居出国等情形的, 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根据个人意愿一次 — 11 — 下列人员不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保 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死亡的, 其亲属须向参保当地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提供死亡证明,从其死亡的下月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 有关手续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合 法继承人。 第四十条 被征地后由农村居民户口转为城市居民户口的 人员,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家庭收入计算,人均月收入和实 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应纳入当地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条件按 本办法由安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同时废止 《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办理。 2009 年 9 月 9 日公布实施的 《安宁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试 行)》(市政府公告第 14 号)。 附件:1.《安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域分类表》 2.《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 12 — 附件 1 安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域分类表 区域 编号 乡镇 区域范围描述 温泉镇 一类区 太平镇 集镇规划区内 (温泉社区居委会温泉小村居民小组、 温泉大村居民小组、 小贵甸居民小组、新房子居民小组;羊角居委会羊角居民小组、珍泉居 民小组、沈家庄居民小组、渡船房居民小组、石甸口居民小组、北塔居 3600 民小组;甸中村委会甸中小村村民小组、甸中迤村村民小组、甸中外村 村民小组、甸中大村村民小组、甸中中村村民小组;后山村委会秋木园 村民小组、前山崀村民小组、后山崀村民小组、古崀村村民小组、牧羊 村村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外 (温泉社区居委会龙山居民小组; 后山村委会笔架山村民 小组、箐门口村民小组;官庄村委会邑尾里村民小组、后甸大村村民小 3419 组、后甸小村村民小组、奶姆庄村民小组、却普厂村民小组、官庄村民 民 小组、澄江村村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内(桥头村委会太平新村村民小组、太平老村村民小组、桥 头村民小组、高枧槽村民小组、哨上村民小组、糍粑铺村民小组;始甸 村委会始甸村民小组、 安灯村民小组、 马村村民小组、 新邑村村民小组、 妥乐村村民小组;妥睦村委会老峨山村民小组、妥睦村民小组、小绕绕 3600 村村民小组、光莨小村村民小组;册峨村委会光莨大村村民小组、册峨 村民小组、册峨甸村民小组、一里冲村民小组学田村民小组、三家村民 小组; 读书铺村委会塘房村民小组、 围边桥村民小组、 读书铺村民小组、 年 产 值 标 倍 准(元/ 数 亩) 补偿标 准( 元/ 亩) 平均年 产值标 平均补 平 均 补 偿标准 准( 元 / 偿倍数 (元/亩) 亩) 23 82800 22 75214 3374 21 70847 23 82800 — 13 — 葡萄桥村民小组、象石村民小组、火龙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太 平社区居委会茨城村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外(读书铺村委会上凤凰村民小组、下凤凰村民小组、七孔 山村民小组、桥头村委会龙箐村民小组) 3574 22 78633 安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域分类表 年 产 补偿标 值 标 倍数 准 ( 元 / 准(元/ 亩) 亩) 平均年 产值标 平 均 补 平 均 补 准( 元 / 偿倍数 偿 标 准 (元/亩) 亩) 区域 编号 乡镇 区域范围描述 连然 街道 一类区 办事处 金方 街道 办事处 城镇规划区内(桃花村委会大桃花村民小组、小桃花村民小组、塘房村民小组;极 乐村委会极乐上村村民小组、极乐村村民小组、青武山村民小组、和平村民小组、 江浸厂村民小组、 狮子山村民小组; 武家庄村委会北桥村民小组、 武家庄村民小组、 新发村民小组;金方社区居委会小桥街居民小组、建新居民小组、福新居民小组; 螳川社区居委会盐场一社、二社、三社;东湖社区居委会官厢街居民小组;文化路 3600 社区居委会文化路居民小组、一碗水居民小组;宝兴社区居委会宝兴庄居民小组、 杨柳庄居民小组;光明社区居委会神平居民小组、窑窝居民小组;小菜园社区居委 会大菜园居民小组、小菜园居民小组;大屯社区居委会大屯一组、大屯二组、大屯 三组、小村居民小组、小屯居民小组、张家坝居民小组) 城镇规划区外 (极乐村委会黑土厂村民小组、 武家庄村委会山光甸村民 小组;武家庄村委会松林村民小组、放马坪村民小组;大屯社区居委会 3574 清水河居民小组、大汉营居民小组) 城镇规划区内(罗白村委会圆山村民小组、大凹子村民小组、大罗白村 民小组;浸长村委会官庄村民小组、浸长村一组、浸长村二组、浸长村 3600 三组;普河村委会大普河村民小 组、小普河村民小组、甸尾村民小组、 23 82800 3374 21 70847 22 78633 23 82800 — 14 — 清水沟村民小组、海谷村民小组、团田村民小组、马料河村民小组、小 河边村民小组) 城镇规划区外(千户庄村委会千户庄村民小组、谷德邑村民小组、小汉 营村民小组;思邑村委会阿思邑村民小组、多依者村民小组、甸苴村民 小组、 沙木邑村民小组; 通仙村委会通仙桥村民小组、 小西邑村民小组、 3574 新甸房村民小组、 老甸房村民小组、 麦地厂村民小组、 白甸村村民小组; 浸长村委会大黄塘村民小组、小黄塘村民小组) 22 78633 安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域分类表 年 产 值 标 倍数 补 偿 标 准( 元/ 准(元/ 亩) 亩) 平均年 产值标 平 均 补 平 均 补 偿标准 准( 元 / 偿倍数 (元/亩) 亩) 区域 编号 乡镇 区域范围描述 一类区 草铺镇 集镇规划区内(草铺村委会草铺村民小组、吴海塘村民小组、吉地铺村 民小组、马明安村民小组、架良山村民小组、杨柳坝村民小组;麒麟村 委会下麒麟村民小组、中麒麟村民小组、上麒麟村民小组、平地哨村民 小组、滴水箐村民小组、云康村民小组、增福村村民小组;权甫村委会 下权甫村民小组、上权甫村民小组、碗窑村民小组、石坪村民小组、乐 3168 营村民小组、核桃箐村民小组、天井山村民小组;柳树村委会白土村民 小组、小石桥村民小组、柳树村民小组;三家村委会三家村民小组、茅 草房村民小组、上龙树村民小组、下龙树村民小组、龙凤箐村民小组; 青龙哨村委会青龙哨村民小组、上古屯村民小组、下古屯村民小组、凤 麒村村民小组、水井湾村民小组;邵九村委会大海孜村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外(邵九村委会邵九村民小组、大箐村民小组、箐木林村民 小组;王家滩村委会王家滩村民小组、九渡村民小组、河底村民小组、 2658 石洞村民小组、坪子村民小组) 23 72864 3374 21 70841 20 53160 — 15 — 县街镇 县街镇 二类区 县街镇 职教园区规划区(石江村委会铜车坝村民小组、上石江村民小组、下石 江村民小组、丰收厂村民小组、富安村村民小组、祁家庄村民小组、下 3574 西元村民小组、陈家庄村民小组;雁塔村委会上西元村民小组;县街村 委会县街村民小组、筲箕凹村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内(县街村委会好义村民小组、大红祥村民小组、小红祥村 民小组、大元末村民小组、梨园村民小组;雁塔村委会雁塔村民小组、 2275 礼义村民小组、双福村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外 (雁塔村委会 村民小组、 山口 云山村民小组; 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 下元 小 组、 上元良村民 小组、 元良村 中 民小组 、 下元良 村民小组 龙泉 、 村民小组、 村民小 白登 2197 组、车铺里村民小组 ;王家庄村 委会太阳冲村民小组 、马厂村民 小组、曾冲村民小组、 王家庄村民小组、大 地村民小组 ) 22 78633 20 45500 2240 18 40326 16 35152 安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域分类表 年 产 补偿标 值 标 倍数 准 ( 元 / 准(元/ 亩) 亩) 20 45500 区域 编号 乡镇 区域范围描述 二类区 青龙镇 集镇规划区内(青龙村委会大李白村民小组、河上庄村民小组、禹龙甸 2275 村民小组;青龙社区居委会小李白居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外(白塔村委会松坪村民小组、小河口村民小组、赤龙城村 民小组、白塔村民小组、罗鸣村村民小组、石门村村民小组;青龙村委 会兴龙村村民小组、打金甸村民小组、茶花箐村民小组、杨家箐村民小 组;赵家庄村委会小庄村民小组、邑旧村村民小组、立格亩村民小组、 2197 赵庄村民小组、竹箐口村民小组、华家箐村民小组、关山场村民小组、 大田亩村小组、马鹿塘村民小组、棕树园村民小组、争箐村民小组;双 湄村委会花箐村民小组、小河边村民小组、多依树村民小组、安康村民 小组、双湄村民小组、一摆田村民小组、小甸村民小组、界牌大村村民 平均年 产值标 平 均 补 平 均 补 准( 元 / 偿倍数 偿 标 准 (元/亩) 亩) 2240 18 40326 16 35152 — 16 — 禄裱镇 小组、界牌小村村民小组、海庙村村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内(安丰营村委会大哨村民小组、下禄裱村民小组、云丰村民小组、上 禄裱村民小组、安丰营村民小组;禄裱村委会华云村民小组、禄裱村民小组;海湾 村委会海湾村民小组、邑头村民小组、秧田冲村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外(北冲村委会丁家村村民小组、中村村民小组、 李家院村民小组、 小村 村民小组、郑家沟村民小组、 石子坡村民小组、红坡村民小组、大梨树村民小组、 摆 衣甸村民小组、马家村村民小组;密马龙村委会梨树箐村民小组、锅底塘村民小组、 牛厂箐村民小组、李家村村民小组、密马龙村民小组、小松棵村民小组、滑石板村民 小组; 安丰营村委会大石凹村民小组; 禄裱村委会白邑村民小组; 海湾村委会阿庆冲 村民小组; 艾家营村委会陈家营村民小组、 艾家营村民小组、 小凹子村民小组、 大庄 村民小组、 琚家营村民小组; 庄科村委会庄科村民小组、 官地村民小组、上村村民小 组、下村村民小组、朱家箐村民小组、吴家村村民小组) 2275 20 45500 2197 16 35152 安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域分类表 年 产 补偿标 值 标 倍数 准 ( 元 / 准(元/ 亩) 亩) 20 42940 区域 编号 乡镇 区域范围描述 三类 区 八街镇 集镇规划区内(八街村委会月照屯村民小组、大里屯村民小组、八街村 2147 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外(招坝村委会新龙村民小组、旧大村民小组、旧小村民小 组、 招坝村民小组、 石岩村民小组、 十里铺村民小组、 沙加田村民小组; 鸣凤村委会平地村民小组、鸣凤村民小组、鲁资村民小组、香云庄村民 2083 小组、窝铺母村民小组;铁厂村委会魏家营村民小组、铁厂村民小组、 沙场村民小组、邹家营村民小组;八街村委会石坝村民小组;? 杉村委 平均年 平均补 产值标 平 均 补 偿 标 准 准( 元 / 偿倍数 (元/亩) 亩) 2134 16 33320 17 36282 — 17 — 会上? 杉村民小组、中? 杉村民小组、下? 杉村民小组、杨兴大村村民小 组、杨兴小村村民小组、杨兴上村村民小组、双龙村民小组、云杉村民 小组;凤仪村委会凤仪上村村民小组、凤仪下村村民小组、小后冲村村 民小组、养殖场村村民小组、龙凤村村民小组;枧槽营村委会前所村民 小组、枧槽营村民小组、何家营村民小组、大龙潭村民小组;朝阳村委 会竹园村民小组、史家庄村民小组、代家庄村民小组、高桥村民小组; 中所村委会中所一组、中所二组、和兴村民小组;二街村委会樟富营一 组、樟富营二组、右所村民小组、红石村民小组、饶管营村民小组、小 龙潭村民小组、龙溪村民小组、古城村民小组、草田坝村民小组;窑坡 村委会东山村民小组、 窑坡村民小组、 山后村民小组、 上河东村民小组、 下河东村民小组;犘所营村委会木厂村民小组、马家村村民小组、犘所 营一组、犘所营二组、犘所营三组、云和村民小组、向阳村民小组) 安宁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域分类表 年 产 值 标 倍数 补 偿 标 准( 元/ 准(元/ 亩) 亩) 18 16 37510 区域 编号 乡镇 区域范围描述 三类区 集镇规划区内 (一六村委会德兹村民小组; 五岳村委会大五岳村民小组; 2084 八街镇原 磨南德村委会磨南德村民小组飞地、桃园哨村民小组飞地) 一六街乡 集镇规划区外(吴里坝村委会兴街村民小组、董家营村民小组、贺家营 村民小组、冯家营村民小组、田家营村民小组、吴里坝村民小组;七街 2010 片区 村委会七街村民小组、常里营村民小组、小营村民小组;温水村委会温 平均年 产值标 平 均 补 平 均 补 偿标准 准( 元 / 偿倍数 (元/亩) 亩) 2134 17 36282 32155 — 18 — 水村民小组、车木河村民小组;大营村委会韭菜冲村民小组、大营村民 小组、王家村民小组、店房村民小组;一六村委会小龙潭村民小组、石 鸡村民小组、源新村民小组;五岳村委会小五岳村民小组、小龙潭村民 小组; 洞村委会龙洞村民小组;相连村委会相连村民小组、黄家箐村 民小组、大陡山村民小组、小陡山村民小组、金竹箐村民小组;磨南德 村委会磨南德村民小组、桃园哨村民小组) 集镇规划区内(鸣矣河村委会鸣矣河村民小组) 2145 集镇规划区外(鸣矣河村委会顶头湾村民小组、德兴村民小组;双村村 县街镇原 委会龙和村民小组、大双村村民小组、小双村村民小组、耍马滩村民小 组;石庄村委会大石庄村民小组、小石庄村民小组、塘子田村民小组、 鸣矣河乡 冲子村民小组、陆家湾村民小组、独房子村民小组、甸心村民小组、山 2072 片区 咀村民小组;甸东村委会甸东村民小组、甸西村民小组;耳目村委会耳 目村民小组、小新桥村民小组、后厂村民小组、新龙潭村民小组、小秧 田村民小组) 四类区 全 ( ) 市 县 平均值 18 38610 16 33155 国有农用地所属区域 1474 2306 16 18 23591 41508 1474 16 23591 — 19 — 附件 2 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安宁市零星经济林木是指通过正常的农事活动种植的经济 林木。所谓正常农事活动,是依据果树生长的自然规律,进行科 学合理的定植,给予充足的土、肥、水管理,对所种果树进行病、 虫、草、鼠害综合防治并建一些设施,对果树进行定干、拉枝、 梆蔓、修剪等农艺措施,保证果树的正常生长,最终获得种植收 益。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果树补偿标准 本文所指果树主干直径为距地面 30cm 高处所量直径;葡萄 主蔓直径指距地面 20cm 处所量直径。 (一)柿花树 主干直径 5cm 以下,10-20 元/株;主干直径 5~10cm,50 元 /株;主干直径 11~20cm,60~100 元/株;主干直径 21~30cm, 120~250 元/株;31cm 以上 30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 55 株/亩。 (二)梨树(含红梨) 主干直径 5cm 以下,20-40 元/株;主干直径 5~10cm,100 元/株; 主干直径 11~15 cm, 元/株; 150 主干直径 16~20cm, 250 元/株;主干直径 21~25cm,300 元/株;26cm 以上 400 元/株。 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 55 株/亩,。 — 20 — (三)苹果树、花红树 主干直径 5cm 以下,20-40 元/株,主干直径 5~10cm,80 元 /株;主干直径 11~20 cm,100~150 元/株;主干直径 21~30cm, 150~250 元/株;31cm 以上 30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 55 株/亩。 (四)板栗树 主干直径 5cm 以下,20-40 元/株;主干直径 5~10cm,50~ 100 元/株;主干直径 11~20cm,150~200 元/株;主干直径 21~ 30cm,250~300 元/株;31cm 以上 40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 度 55 株/亩。 (五)核桃树 主干直径 5cm 以下,30-50 元/株;主干直径 5~10cm,100~ 150 元/株;主干直径 11~20cm,200~300 元/株;主干 干直径 21~ 30cm,350~500 元/株;31cm 以上 70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 度 55 株/亩。 (六)桃树、李子树、杏树、梅子树、樱桃树 主干直径 5cm 以下,20-40 元/株;主干直径 5~10cm,50~ 100 元/株; 主干直径 11~20 cm, 100~150 元/株; 21~30cm, 150~ 300 元/株;31cm 以上 35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 55 株/亩。 (七)石榴树 主干直径 5cm 以下,20-40 元/株;主干直径 5~10cm,50~ 100 元/株; 主干直径 11cm~20m, 100~150 元/株; 主干直径 21~ 30cm,150~300 元/株;主干直径 31cm 以上 350 元/株。生产园 — 21 — 标准种植密度 55 株/亩。 (八)花椒树 主干直径 5cm 以下,10-30 元/株; 主干直径 5~10cm,50~ 100 元/株; 主干直径 11~20cm, 100~200 元/株; 主干直径 21~ 30cm,200~300 元/株;31cm 以上 35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 度 55 株/亩。 (九)洋瓜 小棚,搭架 2-5 ㎡,30 元;中棚,搭架 5~12 ㎡,60 元;大 棚,搭架 12 ㎡以上,150 元;洋瓜地按塘计算,每塘 5 元。生产 园标准种植密度 130 塘/亩。 (十)无花果树 主干直径 5cm 以下,50 元/株;主干直径 5~10cm,100 元/ 株;主干直径 11~20cm,150~200 元/株;主干直径 21cm 以上, 30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 44 株/亩,最大种植密度 88 株/ 亩。 (十一)香椿树 主干直径 2cm 以下,20 元/株;主干直径 2~5cm,30~50 元/株;主干直径 6~10cm,60~100 元/株;主干直径 11~20cm, 150~200 元/株;21cm 以上 30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 55 株/亩。 (十二)桔子树 主干直径 3cm 以下,20-30 元/株;主干直径 3~5cm,30~ 80 元/株; 主干直径 6~10cm, 100~150 元/株; 主干直径 11~20cm, — 22 — 200~250 元/株;21cm 以上 30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 55 株/亩。 (十三)大杨梅树 主干直径 5cm 以下,30-80 元/株;主干直径 6~10cm,100~ 150 元/株;主干直径 11~20cm,200-250 元/株;主干直径 21cm 以上 300 元/株;生产园标准种植密度 55 株/亩。 (十四)葡萄树 主蔓直径 1cm 以下,10 元 /株;主蔓直径 1~2cm,20 元/ 株;主蔓直径 2~3cm,40 元/株;3cm 以上 50 元/株。生产园标 准种植密度 444 株/亩。 (十五)竹子 慈竹、水竹:按地表平方面积计价,密度每平方米 10 棵以 内的 30 元/㎡,密度每平方 11~20 棵的 50 元/㎡,密度每平方 20 棵以上的 70 元/㎡。 金竹:按占地面积计算 50-80 元/㎡。 二、果树苗圃补偿标准 按占用苗圃面积计算,给予 7000 元/亩的搬迁及移植损失费 进行补偿。 以上补偿标准以每亩种植株数折价补偿,每亩种植密度低于 标准密度的按实际种植株数补偿,种植密度大于标准密度的按标 准种植密度进行折价补 偿,补偿后果树的处置权在占用方规定的 时限内由被占用方处理,本补偿标准中未陈述的果树,补偿标准 参照该方案执行。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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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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