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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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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项目立项 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 第一节特许经营权 第二节履约担保 第三节融资 第四节土地使用权 第五节项目建设 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 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四章特许经营项...

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总则 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项目立项 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 第一节特许经营权 第二节履约担保 第三节融资 第四节土地使用权 第五节项目建设 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 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项目移交委员会 1 第二节项目移交条件审查 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本指引作为律师提供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服务的操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 第2条词语定义 2.1 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和/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和/或经营某项基础设施项目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2.2 特许经营权:是指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项目投资人和/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投资、运营、维护基础设施项目并依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2.3 项目:是指具有提供某项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功能的特定基础设施。 2.4 政府:是指依法设立项目特许经营权及行使与项目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或行政部门。 2.5 项目发起人:是指政府授权的直接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转让,并与项目投资人和/或运营维护人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主管部门。 2.6 特许经营权协议:是指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投资人和/或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在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范围内,后者取得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双方按约定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2.7 项目接受人:是指特许经营权协议终止时接受项目的公司、企业或行政机构、行政部门,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 2.8 项目投资人:是指被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现实或者潜在的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投资人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通常是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 2.9 项目公司:是指根据特许经营协议,以项目投资人为主要股东的专门负责建设、经营项目的公司,也可能是项目投资人自身。 2.10 运营维护商:是指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主体,它可以是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或被其聘请的专业运营公司。 2.11 专业运营公司:是指受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聘任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公司、企业等,通常是独立于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的其他公司、企业等。 第3条本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为下列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3.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3.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3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3.4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3.5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 3.6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各地可以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应执行当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规定。 律师代理政府或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立项及主体资格审查、招标程序、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移交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第4条特许经营方式 常见的特许经营方式如下: 4.1 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项目投资人进行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或以一定价格移交给项目接受人(即Build-Operate-Transfer); 4.2 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移交(有偿转让)给项目投资人,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项目接受人(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 4.3 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项目投资人进行投资建设并运营,并要求项目投资人于期限届满时将项目的全部设施拆除(即Build-Operate-Dismantle); 4.4 在一定期限内,委托项目投资人提供公共服务; 4.5 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获得项目所在地有权审批的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本操作指引以实践中常见的特许经营方式——BOT方式编写,律师从事其他类型的特许经营项目法律服务时,可参考本操作指引。 第5条本指引制定依据 5.1 本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其中,作为制定本指引依据而采用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截至2009年6月15日公开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鉴于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部分或者全部在将来可能发生废止、修订,以及有关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可能被适用,律师在参考本指引办理有关律师业务时,应特别关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变化。 5.2 鉴于尚无专门规范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特许经营在各地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方式和程序也不尽相同,各地已相继出台了规范特许经营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随着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实践的开展,各地还会出台相关规定,律师在承办具体业务时还应特别注意各地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5.3 针对不同行业以及不同主体之间开展的特许经营,国家和地方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文件。律师在承办业务时应结合具体项目所属行业和不同主体调研相关法律适用情况。 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项目立项 对于政府办理立项的项目,律师应提示或协助委托人对项目立项程序参照本节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6条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 6.1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前期可行性研究。 6.2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主要对拟实施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环境、规划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论证,为项目投资决策及采用何种方式融资提供依据。 6.3 对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可行性研究报告除考虑市场、技术、建设生产、环境和收益等因素以外,是否考虑了法律和融资方面的可行性。 第7条编撰项目 实施方案 关于机房搬迁实施方案高中班级自主管理实施方案公交公司安全生产实施方案成立校园管乐队的实施方案中层管理人员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7.1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将实施方案报有关政府批准。 7.2 项目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7.2.1 项目名称; 7.2.2 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7.2.3 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7.2.4 特许期限; 7.2.5 投资回报、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范围及调价的条件要求和测算方式; 7.2.6 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7.2.7 其他政府承诺; 7.2.8 保障措施; 7.2.9 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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