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部长令
(第3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部长陈敏章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考 试
第三章注 册
第四章执 业
第五章罚 则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
护理
卵巢癌的护理查房优质护理服务内容doc优质护理服务内容肺癌的护理常规消毒供应室优质护理
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
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
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
试
第六条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
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
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
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
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注册
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
注册。
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缴纳注册费,
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
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
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执 业
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
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
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
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
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及
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
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
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护士依法履行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犯。
第五章罚 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
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
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
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
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
复仪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行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
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
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