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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保(倾废)执法实务海洋环保(倾废)执法实务 海洋环保(倾废)执法实务 [字体: 大中小] 主讲人:丁金钊 绪言:个人对执法工作的一些认识 一、要建立新的执法理念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常见常听的执法理念。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是当前行政执法积极倡导和社会广泛期待的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和谐海洋”体现了当前海洋管理新的理念。可以说,执法理念是我们工作的方向标。 在我们的系统内部,很多单位也提出了执法的理念,像严格执法、公平公正。也有的单位提出,我们执法与企业要实现“双赢”,这样的理念也有同志提出异议,执法就是严格执法,“双赢”...

海洋环保(倾废)执法实务
海洋环保(倾废)执法实务 海洋环保(倾废)执法实务 [字体: 大中小] 主讲人:丁金钊 绪言:个人对执法工作的一些认识 一、要建立新的执法理念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是常见常听的执法理念。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是当前行政执法积极倡导和社会广泛期待的一种新的执法理念,“和谐海洋”体现了当前海洋管理新的理念。可以说,执法理念是我们工作的方向标。 在我们的系统内部,很多单位也提出了执法的理念,像严格执法、公平公正。也有的单位提出,我们执法与企业要实现“双赢”,这样的理念也有同志提出异议,执法就是严格执法,“双赢”怎么赢,本身两个是一个矛盾体,如何进行“双赢”, 在国外的海洋执法部门,他们也有自己的执法理念。我到加拿大进行海洋环境考察,他们的交通运输部提出公平执法理念;环境部提出不以检查为主,而以绩效为基础;海洋警卫队提出服务就是他们的执法理念。可以说,执法的理念跟我们的工作是直接相关的。 近几年,我们的“海盾”在办案上有指标,这个指标有时也产生了一些微辞,因为掌握不当就容易产生不和谐的气氛,但没有指标我们又解决不了个别地区顶风而上、违法猖獗的局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没有企业敢违法,而我国许多政府项目是政府带头,但是没有很好地处理发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的“海盾”就要有指标,这也是我们的国情,也产生以下的问题:有的地区目标多的,就避重就轻;目标硬的兼远的,完成了指标,有的地方存着指标来年再用。 还有一种共识,海区办案不能有指标,海区就是监督,“国家队”不能与地方抢案件。那么,“国家队”如果不办案,如何解决地方保护,还有,全国各级行政执法,我们的海监执法罚款,可能已经创下罚款之最,那么海监罚款是否越多越好,罚款越多,说明了我们的执法力度大,但还折射了什么,面对着违规,如何治表又治本,如何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执法的理念非常关键。理念的问题决定了执法的动机、成就,被动、沉默的工作理念,会让我们无所适从、举步维艰。解决了执法理念,可以明确定位,抓住关键,保证我们依法行政,推进我们的执法。 我们海监应当遵循和践行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我们应当在思想上统一到一个高度,如何在海监执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何进行人性化的执法,应当很好地进行探讨。在执法的理念上,我们开展的研究、探讨还很少,我希望提出执法的概念,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能更多地做一些探讨,能够形成一个共识性的执法理念。 二、要树立严谨观 执法的程序、事实的调查、证据的采用、法律的适用、处罚的裁量,每一步都需要严谨的工作。这五部分也是案件“会审会”的五大要素:程序、事实、证据、法律、裁量。 在我们的工作当中,存在着一些不严谨的事例,比如: 1(当场处罚回家罚、当场处罚不当场 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个人50块钱以下,对单位1000块钱以下,当场处罚,当场开具票据。我们有的案件可能带回来之后,研究来研究去,给了个当场处罚,有这样的情况。 2(重大案件当场罚 应当启动一般程序或者听证程序,而我们按照当场处罚进行了处罚,使用了当场处罚的文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违背了法律程序的规定。 3(先行登记保存重复项 按照法律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文书,法律规定的期限是7天。有的地方解决不了超期的问题,对物、财、料进行登记保存,超过7天,没办法再继续滞留,采取把这种文书重复进行下来的办法,也违背法律程序的规定。 4(签字意见没意见 有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甚至有的会审笔录,调查结束或者会审结束,签字的意见是没有意见。没意见是什么意见,是对同意的没意见,还是对不同意的没意见,语义上产生了歧义,谁也看不明白。 5(办案终结事实变 一个案件从立案审批到调查终结,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调查,在下达处罚那一刻或者“会审会”上,终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 比如,有的海域使用案件,在调查的时候,认定的是非法占用海域,会审时大家提出的意见,才可以考虑有关的问题,结果是非法占用海域变成了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有的案件,我们调查认定是无证倾倒,没有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进行倾倒,在“会审会”上,或者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后,或者是下达处罚告知之后,当事人又提供出了许可的证件,定性发生了变化。有证和没证在一瞬间案件定性发生变化,原因在哪里,事实认定不清。所以,我们的执法工作要树立严谨观。 三、要有挑战观 我们的执法面临各种的挑战:法律不够配套,案件不易发现,执法手段不够,执法阻力很大,执法区域很宽,我们自身的知识不足,执法的技能要求较高,国家与地方执法的协调,执法考核机制,示范评比制度。这些都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 这些问题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表现的也比较明显,比如说执法当中的处罚技术问题。近几年由于海洋经济的发展、港口码头建设的需要,海上的采砂供需都比较旺盛,对采砂的审批国家又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一些敏感的区域采取禁采的措施,一些区域采取限采的措施,但是仍然有许多业户受利益的驱使,非法盗采海砂。对查获的非法采砂行为,如何进行处罚,是我们执法当中面临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对查获的非法采砂,为了办案的需要,也为了处罚的执行,有的地方把采砂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滞留7天,但超过7天,案件仍然没有处理结束,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决定,超过了7天就应当无条件地放行。有的地方就把先行登记保存的文书重复下来,甚至作为经验之谈,这是很不恰当的。 但有的地方在困难面前,想出了一定的办法。有的地方对非法采砂的船,查获之后,除了船上留下正常的船舶安全保障人员,立马全部请下来,办学习班,给你上课,结果是偷砂业户主动认错,主动认罚,案件进展非常顺利。还有的地方,案件的查获比较难,特别是到海上查获非法偷砂的船舶,往回押非常困难。有的地方的海监支队和武警边防进行联合,边防有强制措施,对于不服从或者干预执法的可以进行人身限制,结果是案件查获顺利、办案顺利。这些都是在实际的问题面前,我们的海监人员在动脑筋,有的办法有一定的参照性、借鉴性。 但在海砂的管理上,我们也面临着法律适用的问题。适用《海环法》在处罚的主体上有问题,适用《海域法》在法律的适用上难度比较大,因此以致于目前我们对查获的一些非法采砂案件没有一起罚得破产、罚得坐牢,结果是不痛不痒,偷砂依旧,我们执法无奈。我说的是我们管理中的一些事实和现状,这些都是一些问题,对我们而言都是一种挑战。 在我们的执法当中,还有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比如在倾废执法当中,我们查获的非法倾倒船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条船在一个时间段内有几个不到位,是按照有几个不到位就罚几次,还是几个不到位综合裁量只罚一次,一条船上一个时间段内有三个或者几个不到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还是几个违法行为,一个公司同时无证倾倒的几条船,分别给予处罚,是否构成“一事再罚”,按照《海环法》的规定,无证倾倒最高可以罚20万,那我们在量罚上,是最高合计20万,还是每一条船可以最高20万,类似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执法的一种挑战。 还有,在我们的执法当中,如何联动基层的执法力量,提高执法监察的效能,我们目前海监执法是国家、省、市、县四级海监,众多的执法队伍、基层的执法力量,如何进行结合,如何避免各自为战、有利共争、无利共躲,如何提高四级海监的联合执法协作能力,扩大执法效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形成优势互补、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执法机制和格局,也是我们执法的一种挑战。如何处理国家与地方的执法关系问题,如何解决执法的案件难以发现、难以介入和查处的问题,这些都是一种挑战。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既不能坐视不管,也不能冲撞莽干,要有“敢问路在何方”的精神,要有善于破解难题的智慧,这样我们的执法才会前进、拓深和发展。 四、要强化形象观 目前我们海监办案,很多海区、很多省市的海监队伍,已经在推行电子笔录。我认为电子笔录不仅仅提高我们的执法效率,对我们执法形象的提高也有很大的帮助和改观。 在有的地方,我到现场看到,我们在制作笔录的时候,现场调查的时候大家做一遍,做完了之后,当事人等着,再用一个多小时抄一遍,这种形象对我们的工作有没有利处,大家是可想而知的。还有,我们参加案件“会审会”,理应把会审有关的资料向大家提供,但是在有的地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件会审流于形式。 在对外执法中,我们着装不整,形象不佳。几年前(现在没有这样的事了),我曾经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海监的大队领导,他穿着公安的夹克,披着海监的领徽,戴着海监的帽子,扎着红色的领带,穿着棕色的皮鞋。这位大队领导还在介绍:“我这服装是家中朋友送来的。”我当时开玩笑:“你老哥率先进行了„综合执法?。”这种形象给大家什么感觉,也是可想而知的。 还有,有的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工作非常认真,法律条文随身带,执法检查现场翻,为什么,法律条文记不住,到了现场发现这个问题要翻一下书看一下,不仅说明了业务不熟练,执法形象又打一个折扣。 如果类似的问题是我们执法形象的写照,我们的执法也就没有形象、没有尊严、没有力度,结果是执法必败。 五、要深化质量观 我们执法最重要的质量体现在案卷,质量的核心体现在调查的终结报告,因为终结报告体现了我们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我们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我们的证据是否充分,我们的法律适用是否得当,我们的量罚是否合理。 从案卷上还能体现出我们的执法文字材料是否整洁,是否图文并茂。从2004年开始,海监总队首先从海区开始推行案件的评查,到现在为止,案卷评查已经辐射到四级海监机构的办案当中。它最终的目的,就是推动我们的执法质量,因此我们在执法办案和制作文书中,一定要有一种质量意识。 在青岛以前有一个冰箱叫澳柯玛,它有一句口号,也是大家比较熟知的一句广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觉得使用在我们的案卷制作、执法办案上,非常贴切。我们执法办案,任何一个案件可以说都很难尽善尽美,但是没有最好的案卷,永远有更好的案卷,所以我希望大家树立一个质量意识。 这五点感悟,也算为后面的倾废实务内容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 第一章 海洋倾废管理概述 第一节 海洋倾废管理的历史与现实状况 一、海洋倾废的历史回顾 人类利用海洋处置废物的历史已有100多年。从倾倒废物的数量、程度和倾废管理的情况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世纪中叶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这一时期的倾倒特点是规模小,废物种类以航道疏浚物为主,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大。 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2年。海洋倾倒基本处于混乱和无序状态。 第三阶段:1972年以后至1996年。以《1972伦敦公约》的通过与实施为标志,人类开始对海洋倾倒进行管理,并进入了科学有序的管理阶段。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以《1972伦敦公约》议定书的生效为标志,向海洋倾倒的物质由“禁止倾倒的物质范围”变为“可以倾倒的物质范围”,海洋倾废的管理进入全球预防、严格控制、共同保护的阶段。 我国海洋倾废的历史与世界海洋倾倒历史基本同步。建国以后,疏浚物的海上倾倒量也逐渐增大。据统计,我国疏浚物的年倾倒量在20世纪30年代仅几百万吨到70年代已增加至上千万吨。 二、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的实践及发展趋势 (一)海洋倾废管理实践 1. 国家对海洋倾废的管理 (法制完善)《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又发布了《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务院2007年11月22日下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在第三部分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中提出“加强海洋环境保护,重点控制近岸海域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强对海洋倾废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划定的第一批三类疏浚物海洋倾倒区上报国务院,于1986年11月2日获得批准,国家海洋局自1986年以来组织选划并上报国务院批准了五批共51个海洋倾倒区,其中有44个三类疏浚物倾倒区,2个三类工业废弃物倾倒区,4个空中放油区,1个人类尿临时倾倒区(已关闭)。 (倾废许可) 自1983年以来,国家海洋局认真落实倾废许可证的受理及签发制度,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倾废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授权地方)1990年国家海洋局授权海南省海洋局海洋监察管理权,使海南省海洋局成为全国第一个授权管理海洋倾废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海管字[1990]416号);1992年7月、1993年9月、1993年12月国家海洋局分别向辽宁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天津市海洋管理部门授予海洋监察管理权,截止1993年底,国家海洋局已完成包括河北省在内的五个省市海洋监察管理权的授权工作,使以上五个省市具有海洋倾废管理权。这种授权,是当事国家海洋局转变职能,强化海洋管理部门行政职能,加速国家海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重要举措。 (委托地方)2004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清理整顿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废止部分海洋行政许可文件的规定,据此对各省有关海洋监察授权的有关文件予以终止;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2004年底国土资源部颁布《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又具有海洋倾废委托审批的职能。 2(海区对海洋倾废的管理 自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效起,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工作正式开始。国家海洋局依据法律所赋予的管理职责,以北海、东海、南海三个分局为依托,开展海洋倾废管理和执法工作。 北海分局负责北海区三省一市(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海洋倾废管理工作,东海分局负责东海区三省一市(江苏、上海市、浙江、福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南海分局负责南海区两省一区(广东、广西、海南省)海洋倾废管理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三个海区分局对管辖海域的倾废活动加强行政管理,实施严格管理: (1)倾倒许可管理 (2)疏浚物成分检测 (3)海洋倾倒区监测 (4)倾倒区选划 (5)海洋倾废执法 海区分局以“中国海监”飞机、海监船舶和车辆为载体,以倾倒量大、倾倒船舶多、倾倒地点远的港口码头工程项目为重点,对倾废活动进行全程的巡航执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作业的企业和个人,使未经许可进行倾倒、不按指定区域和条件进行倾倒等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使海洋倾废管理逐步走上了有序化的轨道,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免遭倾倒造成的污染损害。 3(沿海省级海洋行政部门对海洋倾废的管理 从地方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监察权及海洋倾废管理权的被授权、被委托,可以看出国家海洋局实施海洋倾废管理以来,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部门参与和承担海洋倾废管理职能的变化和沿革,有关省级(委托办法前是五个省市,现在 十一个)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海洋倾废管理的制度建设,严格海洋倾废的行政审批,加强倾废监控和现场检查,规范海洋倾废活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行政服务,促进我国的海洋倾废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4(海洋倾废活动现状 表1-1 1996年-2004年中国疏浚物海洋倾倒情况统计表 (二)海洋倾废执法实践 1. 海洋行政执法事例 1987年9月1日,装备现代化遥感设备的“中国海监”飞机开始在我国管辖海域执行巡航监察监视任务,这是国家海洋局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实施海洋管理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1990年4月16日查处的连云港港务局未办理海洋倾倒许可证违法倾废行政强制案、1991年7月28日查处的广州航道局第二疏浚工程公司从事的湛江港务局斗龙村北航道疏浚工程无倾倒许可证非法倾倒案,这类典型案件的成功办理,进一步明确港口航道进行的疏浚活动属于处置废弃物,属于海洋倾废的管理范围 2001年9月8日,南海分局查处的广州航道局“穗浚133”等船舶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非法抛卸、吹填疏浚泥案,通过此案查处,将一些特殊海上活动如海上中转或储存、不设围堰的吹泥或抛泥等界定为倾废 以上的执法事件和案例只是海洋行政执法的缩影。 2.《海洋执法监察公报》 可以反映我国近几年的海洋倾废执法情况(摘录) 2000年至2006年期间,我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海监机构,加大了对于海洋倾废的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有效的检查,发现了更多的违法倾废行为,由2000年的50起增加到2006年的192起,查处一批倾废违法大案,有力的震慑了非法倾废者,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部分倾倒者无证倾倒和不按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是海洋倾废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问题 。 (三)海洋倾废管理发展趋势 1. 海洋倾倒物质单一化趋势 2. 海洋倾废活动无害化趋势 海洋倾废活动无害化已成为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的重要原则。 3. 海洋倾废管理科学化的趋势 科学技术越来越体现于海洋倾废管理决策之中。 第一章 海洋倾废管理概述 第二节 海洋倾废管理的含义及相关名词解释 一、海洋倾废管理 (一)海洋倾废管理目标 “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 (前两句也是我国倾废管理的方针) (二)海洋倾废管辖范围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 (三)海洋倾废管理对象 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单位,也适用于对我国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外国公民和单位。 (四)海洋倾废管理主管部门 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是海洋倾废的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委托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和其签发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倾倒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权。 二、海洋倾倒的定义与阐释 “海洋倾倒”的定义是: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 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将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在海洋中进行的任何故意处置;(2)将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辅助设施和其他运载工具在海洋中进行任何的故意处置;(3)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运载工具将废弃物或其他物质在海床及其底土中进行的任何贮藏;(4)为达到故意处置的目的在现场对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进行的任何弃置或故意贮藏,如海上开采油气的平台在海上的弃置。 《海洋环境保护法》“倾倒”的定义与《倾废条例》的“倾倒”定义有所不同,即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包括“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在执法实务中,仍可以将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按照倾废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其他海洋倾废相关名词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 2(海洋环境敏感区 3(海上焚烧 4(“废弃物”系指为弃置的目的,向海上倾倒或拟向海上倾倒的任何形式和种类的物质与材料。 5(基建性疏浚物指港口、码头、航道、锚地、填海、围海、海底开挖及清淤等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所产生的疏浚物。 6(维护性疏浚物指为保持海岸、海洋工程设计指标或工程运行的需要,面对港口、码头,航道、错地及其它海岸、海底设施进行清淤活动产生的疏浚物。 7(疏浚物倾倒系指任何通过或利用船舶或其他载运工具,有意地在海上以各种方式抛弃和处置疏浚物。 8(倾倒许可证指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倾倒废弃物的单位颁发的允许其向海洋倾倒的证明性文件。 第三节 海洋倾废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及主要内容 一、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一)倾倒许可证的类别 依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倾废许可证分为废弃物倾倒紧急许可证、废弃物倾倒特别许可证、废弃物倾倒普通许可证三类,通常简称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和普通许可证。 许可证分类的依据主要是按照废弃物的分类而确定的。紧急许可证适用于出现紧急情况,在陆地上处置会严重危及人民健康时的倾倒一类废弃物;特别许可证适用于倾倒二类废弃物;普通许可证适用于倾倒三类废弃物。 各种类型的倾倒许可证只限在倾倒作业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转让,使用期满后15日内必须交回原发证机关。 (二)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内容 主要反映了主管机关对倾倒活动所要掌握的基本情况,从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可以了解倾倒活动的性质、工程量、倾倒地点等基本情况。 二、倾倒废弃物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一)废弃物分类和处置 目前,国家海洋局对废弃物的管理按照类别和数量实行国家、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两级管理模式。 根据《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 一定量的疏浚物(单项工程总倾倒量在100万方并含100万方以下的、港口维护性疏浚年倾倒总量为100万方并含100万方以下的疏浚物),渔船,渔业加工废料,惰性无机地质废料,天然有机废料和人体骨灰。 以上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 (不按规定签的事例) (二)疏浚物分类和处置 根据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的含量水平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疏浚物分为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类疏浚物)、沾污疏浚物(?类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类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须进行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在海上倾倒。 以上疏浚物化学检验的必测项目包括疏浚物的粒度、砷、镉、铬、铜、铅、汞、锌、有机碳、硫化物、油类。 (三)我国可以考虑倾倒的废弃物的种类 1(疏浚物:是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包含淤积的沉淀物,例如石块、沙和泥,可能还有有机物和生物组织(解释均由议定书《专项废物评价指南》给出)。 2(城市阴沟淤泥:主要指市政污水处理后的残余物。 3(渔业加工废料:由远洋捕捞、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含有鱼肉、皮肤、骨骼脏、壳或鱼粉残液等渔业加工废物。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收到要求进行渔业加工废料海洋处置的申请。 4(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在议定书书中未给出定义,通常理解为矿物开采造成的废物。 5(天然有机物:主要划定为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6(岛上建筑物料 7(船舶、平台或其他人工构造物 伦敦议定书的第1.6条款关于船舶的定义是: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包括自动力和无动力的气垫船和漂浮器。 平台定义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和施工的装置。 三、海洋倾倒区选划制度 (一)海洋倾倒区的分类 倾倒区分为“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 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选划、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用于接受倾倒废弃物的海区。 临时性海洋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的倾倒废弃物的海区,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临时性倾倒区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 (二)海洋倾倒区的选划原则 “科学、合理、经济、安全”是海洋倾倒区选划的基本原则 (三)海洋倾倒区的选划程序 四、海洋倾倒区的监测(关闭)制度 海洋倾倒区不宜使用或暂时不宜使用,由国家海洋局予以封闭或暂停使用,并发布公告;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海区分局予以封闭或暂停使用,并发布公告。 五、倾倒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倾倒,这是倾倒活动的主要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倾倒单位必须详细记录倾倒情况,及时向批准部门提交倾倒报告,国家海洋局制定并下发了统一的“倾倒情况记录表”,要求业主单位每月5日以前必须按规定上报上月的倾废记录表,否则按违法行为处理;要严格遵守禁止海上焚烧废弃物、处置放射性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规定;废弃物装载核实必须经过批准部门核实,对与许可证所批准的废弃物不符的,坚决不准倾倒。 第四节 海洋倾倒许可证的受理与签发 一、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海洋倾倒许可证的程序 紧急许可证法律规定由国家海洋局签发。在特殊情况下,海区主管部门经国家海洋局委托也可以签发海洋倾倒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予以签发。受理、签发倾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申请: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资料。 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使用正式倾倒区提前两个月申请,使用临时倾倒区提前六个月申请。 (二)受理与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退回补充申请或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三)确定倾倒区:对需要选划倾倒区的单位,主管部门在接到倾倒废弃物的单位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划倾倒区的答复,同意选划则按选划程序进行。对疏浚量在5万方以下的工程项目,需要使用临时性倾倒区的,由海区分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可以指定临时性倾倒区的位置和范围。 (四)决定:对使用海洋倾倒区,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在两个月内颁发许可证,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书面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五)缴纳倾倒费。废弃物倾倒单位应当按照签发机关核定的数额缴纳倾倒费,并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六)倾倒费收费管理。倾倒费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海洋倾倒许可证的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初审 (四)审查 (五)决定 (六)备案:3日内报所在区域的海区分局备案。 (七)缴纳倾倒费:倾倒费上缴省级国库。 (八)倾倒费收费管理 表1-3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单位:元/立方米) 注:近岸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远海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有益处置指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 三、中止委托 四、海洋倾倒许可证签发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 (一)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签发给废弃物所有者或工程建设单位,每一项工程除加船、延期等情况,原则上只签发一本正本。副本签发给实施倾倒作业的单位(如承担疏浚作业的单位)。每一艘运载工具发放一本副本。 (二)规定许可证样式 (三)许可证编号由许可证签发系统按年度统一编号,原则上每一项工程只有一个编号 (四)许可证签发机关应当要求废弃物倾倒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后15日内缴回原签发机关。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0年。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海洋局的授权,明确具有许可证签发权限的机关,地方有权机关为: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河北省海洋局,天津市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 国土资源部颁布《委托签发许可证管理办法》后,根据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具有倾废许可证签发权限的机关扩大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第二章 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第一节 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依据效力概述 一、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概述 我国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综合性基本法、以一般性行政法律规范为程序、以《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单行法律法规为专门法、以倾废管理的部门规章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为配套、以海洋倾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补充、以海洋倾废技术规范和相应海洋环境标准为科技支撑、以及与倾废国际公约相衔接的、完整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 我国的海洋倾废执法法律依据由以下七个方面构成: (一)《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二)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海洋倾废管理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四)地方性海洋倾废管理的法规、规章 (五)我国参加并且批准的倾废国际公约 (六)环境纠纷解决程序和规范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 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程序性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如《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条例》等和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行政处罚法》和《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海洋行政执法一般性法律规范,是规范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行为的法律规范。 (七)海洋倾废相关的环境标准和规程 二、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效力概述 (一)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 我国行政执法依据的效力层次顺序:宪法——?基本法律(人大制定)——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效力层次的主要特殊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三)倾废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效力范围 1(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对象效力指倾废执法依据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所实施产生的行为和后果,根据〈海环法〉的规定,倾废执法对象效力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我国公民和单位以及从事影响我国海洋环境活动的外国公民和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行为也适用该法。 2(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地域效力指行政执法在哪些地域发生效力。倾废执法地域效力的范围是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是构成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包括国家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 3(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时间效力指行政执法依据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以及是否有朔及力的问题。倾废行政执法时间效力的范围,1982年8月23日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3年3月1日起生效,2000年4月1日终止。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生效。 第二节 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内容介绍 一、相关国际条约及有关情况 (一)相关国际条约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1995年批准,加入就要承担着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在公约中,明确要求各国加强倾废立法,加强海洋倾废的管理,防止、减轻和控制倾倒废弃物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2(《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损害海洋的公约》 1972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在伦敦召开的政府间海洋倾废会议上通过,于1975年生效,迄今有81个缔约国。1985年9月6日加入《伦敦倾废公约》),成为公约缔约国。公约附件与公约同时产生,具有与公约条款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能。 掌握该公约与我国倾废管理法规的不同特点:其一、管辖范围:国际公约适用于各缔约国的领海和公海,我国倾废法规适用于我国内海、领海和管辖海域。其二、倾倒的定义有区别。条例的“倾倒”包括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伦敦倾废公约》中的“倾倒”则不包括这一内容。 3(《(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损害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 在1996年召开的政府间特别会议上通过,于2006年3月24日生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19日批准该书后,已在我国正式生效。该《议定书》规定,疏浚物、阴沟污泥、鱼类废物渔业加工废料、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造结构物、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物以及岛上建筑物料等七类废物或其他物质可以向海洋倾倒。 (二)《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及与《伦敦公约》的区别 1(目标和一般义务。 2(适用范围。 3(遵约程序。 4(争端解决。 5(《议定书》与《伦敦公约》的关系。《议定书》规定,《伦敦公约》缔约国如成为《议定书》缔约国,则《议定书》取代《伦敦公约》。 (三)中国海洋倾废法规与国际公约的相关性 《海洋环境保护法》、《倾废条例》与《1972年伦敦公约》《议定书》的关系是国家法律与国际公约的关系。 国际条约中涉及行政机关的管理权、行政机关与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国家层面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及摘要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条是国家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此外,宪法第9条第1款、2款,51条的有关规定,都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活动、立法和管理提供指导原则和依据。 (二)国家法律 1(专门性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三部分:倾倒许可、倾倒区的设置和管理 ;海洋倾废活动的管制。 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过,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五章为“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仅有三条规定。1999年12月25日,经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于2000年4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将“防止”改为“防治”,共分十章,其中第七章(55条至61条)作出专门规定,该章由原来的三条增加到七条,从三个方面对海洋倾废作出规定: (1)倾倒许可:共两条。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废弃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第五十六条 (2)倾倒区的设置和管理:共两条。第五十七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第五十八条 (3)海洋倾废活动的管制:共三条。第五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 ”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略 2(一般性法律:海洋行政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活动时要遵守的程序性、监督性等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会审工作规则》、《海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则》等是海洋行政处罚的一般性主要法律依据。 (三)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该本条例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六日由国务院发布,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条例采取不分章结构,共二十四条,是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的主要法规。条例规定,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 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等。条例的制定与实施,加强了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管理,使《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关海洋倾废的规定具体化。 2(《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九日由国务院发布,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条例采取分章结构,共分八章五十一条,其中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对海洋工程的弃置强调应按倾倒进行管理。 (四)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发布。该办法总结了“倾废管理条例”实施五年以来的经验,针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规定了废弃物和倾倒区的分类、申请倾倒和审批倾倒许可证的程序等,共43条,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的法规体系。 2(《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0月24日颁布了该办法,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法律赋予国家海洋局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部分权力及由此而产生的管理工作,委托给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对国家海洋局海区分局签发许可证的范围及相关管理问题予以规范。 (五)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标准 1.《关于在自航式倾倒船上安装航行数据记录仪的通知》(国海管发[1996]347号) 国家海洋局于1996年8月8日下发该通知,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规定对未配备倾废航行记录仪的自航式倾倒船从事倾倒作业的作业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为其办理倾倒许可证,规定主管部门应对倾废航行数据记录仪记录磁盘进行定期检查,规定海洋倾废航行数据记录仪做为执法仪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其记录数据作为判别倾倒船只是否到位的技术数据等。 2.《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发[1998]518号)。 该通知由国家海洋局1998年12月11日印发,“通知”针对临时倾倒区过多、过滥,倾倒区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倾倒区的监测环节薄弱,一些管理部门重选划、轻管理,管理工作缺乏定期报告制度和备案制度等问题,决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关于实行海洋倾废报告制度和加强倾废资料数据收集与管理的通知》。 该通知由国家海洋局1999年6月19日印发,决定自1999年7月 1日起实行海洋倾废数据和资料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制度,并对倾废管理有关资料和数据的统计加以规范。 另,在2002年4月28日,国家海洋局又下文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海洋倾废管理月报制度。 4. 《关于清理海洋倾倒区和加强海洋倾倒区环境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由国家海洋局2000年8月10日印发,通知决定对于各地区、各部门过去批准的临时倾倒区,目前尚未使用的,原则上一律关闭;对于当前正在使用的,应在工程结束后予以关闭。对于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倾倒区,用三年时间完成一次全面的环境监测工作。每个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工作完成后应当编制完整的监测报告;在完成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对于需要关闭的正式倾倒区,各地区、各部门及时上报意见;对于需要保留的正式倾倒区,要根据海洋环境的实际情况对倾倒量做相应的调整,并加强管理。 5. 《关于倾废航行数据记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30号) 国家海洋局于2002年1月29日下发该通知,并于发布之日执行。“通知”规定,非自航式海洋倾倒船也要安装使用倾废仪,对于已安装的HYQ-1型倾废仪,凡需要更换的,应采用HYQ-2型倾废仪等。 6(《海洋倾倒区监测技术规程》 该规程由国家海洋局2002年4月制定。“规程”明确了海洋倾倒区监测的总体要求、监测站位与监测指标的选取原则、海洋倾倒区的监测重点、海洋倾倒区监测分类、海洋倾倒区监测方案设计、监测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7(《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由国家海洋局2002年6月24日颁布执行。对石油平台弃置的方式、申请与批复、弃置平台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弃置的期限、弃置的留置部分、拆除要求、异地弃置需要进行临时海洋倾倒区选划、弃置的监督检查和法律 责任 安全质量包保责任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状8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幼儿园安全责任状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等作出具体规定。 8(《关于广州航道局“穗浚133”等船舶倾倒行为认定问题的批复》(国海环字[2002]248号) 该批复由国家海洋局2002年8月5日下发。“批复”对一些特殊的海上作业方式,如不设围堰的吹填、将疏浚泥卸入泥池后再吹填到岸上等能否界定为倾废管理予以明确,对珠江口区域海洋倾废管理的范围进行了重申等。 9(《关于启用“海洋倾倒许可证签发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国海环字[2002]362号)。 国家海洋局于2002年12月5日下发该文,决定自2003年1月 1日起正式启用。“通知”规定了许可证的样式、编号和保存期限,明确了具有许可证签发权限的机关、许可证签发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和操作使用方法等。 10(《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和《疏浚物海洋倾倒生物学检验技术规程》 国家海洋局于2002年12月30日颁布以上程序和规程,自2003年4月1日施行。1992年颁布的《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国海管发[1992]511号)同时废止。 11(《海洋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国海法(2003)23号) 该规定由国家海洋局2003年11月14日制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海洋倾倒区的概念,海洋倾倒区的主管部门,选划海洋倾倒区的原则,规定临时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审批,同时规定了国家海洋局和海区分局负责受理和组织选划临时海洋倾倒区的范围、选划程序、审批期限,海洋倾倒区的监测、管理和违反本规定的处罚办法等。 12(《关于实施〈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27号) 该通知由国家海洋局2004年12月6日下发并执行。通知主要对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疏浚物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具体数量作出规定。 13( 《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05年12月15日下发该通知,并执行。通知规定了倾倒费的收取部门、海洋倾倒费的上缴、废弃物特性和成份检测费的收费标准制定部门、各类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收费标准等。 14. 《关于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27日,国家海洋局下发) 该通知针对目前海洋倾废许可方面、海洋倾倒区的选划方面、海洋倾倒的收费方面、海洋倾倒的监督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针对性非常强,指导意义非常大。 在海洋倾废监督方面的主要内容:要求各级海洋管理部门和中国海监队伍,应严格依照海洋倾废相关法律和法规,开展海洋倾废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将倾倒区的选划、倾倒许可证的审查和签发、倾倒作业监督以及倾倒区的管理和监测等倾废管理的全部环节纳入监督范围,形成闭环管理,真正建立起对倾倒活动的环环相扣的监管体系。 第二节 海洋倾废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和内容介绍 三、与海洋倾废相关的地方规定(摘要) 目前制定了省级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办法)的有五个。 (一)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三)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四)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五)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施行)禁止向海洋倾倒汞及汞化合物、强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一类废弃物 。规定”严格控制向海洋倾倒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氟化合物等国家规定的二、三类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进行预处理,依法申领倾倒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区域内倾倒”。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实施。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海洋环境保护及海洋倾废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法规是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也是地方海监执法人员开展倾废执法的重要依据。可以说,我国海洋倾废管理经过20多年的法制建设,目前基本形成了一个与国际倾废公约相衔接,以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为根据,以海洋倾废管理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以海洋倾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为补充,组成了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协调、统一完整的法律体系。 第三节 法律法规政策询问与答复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复函 二、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复函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滩涂”属于土地;“滩涂”与“海域”的划分,关键在于“海岸线”的划定,属于法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鉴于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局,建议你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进行充分论证后拿出划定方案,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三、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请求明确河道入海口河海界限的复函 四、国家海洋局对关于“穗浚133”等船舶倾倒行为认定问题的批复 第三章 海洋倾废行政检查 第一节 倾废行政检查的概述 一、海洋倾废行政检查的含义 海洋倾废行政检查的依据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海洋倾废行政检查的部门包括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海洋倾废行政检查对象是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倾倒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废弃物所有者、疏浚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倾倒作业单位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倾废行政检查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与倾废检查有关的工程知识 疏浚吹填工程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施工工艺复杂、施工设备繁多、施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要作好倾废工程的执法检查,确切掌握疏浚吹填工程的情况,很有必要掌握疏浚工程的基本常识,包括疏浚专业的技术术语、常见的疏浚设备、疏浚施工的一般流程等。 一、疏浚吹填工程的有关技术用语 (一)疏浚方面 (二)吹填方面 (三)疏浚吹填施工方面 (四)疏浚吹填设备 二、挖泥船/倾倒船的特点和施工流程 从挖泥船的类型,大致分为耙吸挖泥船、绞吸挖泥船、链斗挖泥船、抓斗挖泥船、铲斗挖泥船、吹泥船;从倒泥船的角度,倾倒船按航行方式分为自航和非自航两种,按泥门开启方式分为开体式和开底式两种,按倾倒的地点分为往海外抛和吹泥内抛。 (一)耙吸挖(卸)泥船:指船上装有泥泵、泥舱和吸泥耙头,能自航挖泥,连同装泥、斜泥等全部工作由自身完成的挖泥船。 (二)绞吸挖(送)泥船:指在水下泥口处装有铰刀,挖泥时旋转铰刀进行松土的吸扬挖泥船。 (三)链斗挖泥船:链斗挖泥船指利用装有一系列泥斗的链斗机,连续循环运转挖取水下土、石的挖泥船。 (四)抓斗挖泥船:抓斗挖泥船指利用抓斗机抓取水下土、石的挖泥船。抓斗挖泥船主要运用于港池、航道 外抛疏浚及礁石清除,其特点为挖掘深度深,破土能力强。 (五)铲斗挖泥船:铲斗挖泥船指利用铲斗机抓取水下土、石的挖泥船。 (六)吹泥船:吹泥船是近年围海造地工程中,新出现的挖泥船型,它适宜于远距离浅水取砂吹填造地工程,其特点为挖掘能力弱,运送距离远,输送距离短,但其经济性高。 从以上施工船舶的情况介绍,可以了解耙吸挖泥(卸泥)船、绞吸挖泥(送泥)、吹泥船(接管送泥)船是常见的具有自挖、自卸功能的疏浚或吹填施工船舶,而其他挖泥船都需要配套泥驳或接送管线才可以完成倒泥活动。掌握这些设备的特征、生产工艺、施工能力和设备配备,有助于现场识别目标、作好记录、摸情倾倒活动情况、提高执法效率。 三、疏浚行业对疏浚工程量的确定方法 按照国家倾倒收费的有关规定,倾倒量以水下实际开挖量为准。在疏浚工程中,疏浚工程单位根据交通部发布的疏浚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疏浚工程量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无回淤或回淤较小的工程,采用现场水深测量方法以计算疏浚工程量。 (二)对土质变化较大的工程,根据测图和地质剖面图来计算不同土质的工程量。 (三)对有回淤的工程,在采取水深测量计算工程量的同时,增加根据回淤强度推算的疏浚施工期的回淤量。 (四)对吹填工程,有时采用吹填区设计土方计算,有时按实际开挖土方量并考虑疏浚土的搅松、吹填流失量等因素。 (五)对回淤严重、需常年维护的航道和港池,其工程量其工程量有时采用以测图计算的疏浚工程量的平均值或分析制计算。 第三节 海洋倾废执法检查的程序 执法检查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表明身份 2(说明检查理由 3(告知权利和义务 4(实施检查。提取或保全证据,并制作检查笔录 5(确认笔录 第四节 海洋倾废行政执法检查的分工、范围和内容 一、海洋倾废行政检查的分工 1(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海监总队负责全国海域海洋倾废活动的监督管理。 2(海区分局负责本海区海洋倾废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所属海区总队负责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范围以外的海洋倾废活动即对跨省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和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范围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以外的倾倒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含所属海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毗邻海域的海洋倾废活动和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的倾倒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二、海洋倾废行政检查的范围 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管辖海域污染的海洋倾废活动。 三、海洋倾废行政检查的内容 (一)对使用船舶载运和倾倒废弃权物的检查 对使用船舶载运和倾倒废弃物的行政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倾倒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备;实际载运的废弃物名称、数量、成份及有害物质含量与许可证内容是否一致;废弃物的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倾倒工具和倾倒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倾倒是否经批准部门核实等。 (二)对在海上中转或储存、不设围堰的吹泥或抛泥等的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倾倒单位是否办理和持有有效的海洋倾倒许可证;倾倒的废弃物的名称、数量、成份、种类,倾倒的单位、期限、区域、工具、方法等是否与海洋倾倒许可证注明的内容相符;吹填作业过程中,纳泥区的围堰封闭情况是否与环评报告书批复内容一致,吹填作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洋污染;作业过程中吹泥管道是否有泄漏情况;是否按规定对纳泥区周围海域进行跟踪监测;倾倒记录表是否按规定填写、上报等。 (三)对向海洋弃置船舶、平台、航空器及其他人工构造物的检查 1(检查主要内容有:弃置的船舶、平台、航空器及其他人工构造物是否已排出所有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弃置行为是否已经主管部门审查并获得了倾倒许可证;有关弃置的船舶、平台、航空器及其他人工构造物的海上作业是否按照许可证的批复内容进行等。 2(因不可抗力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运载工具的,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弃置之前是否尽可能的关闭所有油舱(柜)的阀门和通气孔,以防止溢油;弃置后十日内是否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就近的港务监督作出报告;是否按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尽快进行打捞处理等。 3(对各类石油平台弃置的监督监视内容有:是否经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获得了批准;弃置作业是否按照批准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妨碍海洋主导功能使用的废弃平台是否全部拆除;领海以内全部拆除的平台残留桩腿是否切割至海底表面4米以下;海上弃置施工时是否封住了井口,防止溢油;弃置平台的海上留置部分,是否进行了清洗或防腐蚀处理,且设立了助航标志。 4(若异地弃置还需要另行选划海洋倾倒区,原地弃置或改作他用应按照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在我国管辖海域焚烧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检查 (五)对为紧急避险、救助人命而进行的倾倒活动及航空品紧急放油的检查 (六)对有关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检查 但实际管理中并未按海洋倾倒活动进行管理,而是按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和执法检查的,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将此类活动纳入倾废管理的范畴。 (七)对倾倒疏浚物是否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检查 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倾倒船舶的泥门关闭程度,是否禁闭良好,是否存在沿途洒泥、漏泥等现象发生;耙吸船航行倒泥是否有沿途溢流现象;倾倒不到位或无许可证倾倒是否造成环境敏感区海洋环境的破坏和损害,或委托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单位,检测倾倒海域的水质是否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对不设围堰的吹泥,输泥管线是否密闭良好,是否有漏泥现象发生,输泥管线是否破损、是否造成泥浆外漏污染海洋环境等。 (八)对有益处置废弃物活动的检查 有益处置包括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是有别于海洋弃置的一种其他处置方式,是有益处置方式的尝试。 按照1996议定书,应将预防原则贯彻到废弃物管理的全过程,即首先应促使废物产生单位采取清洁工艺,降低废物的产生比例,从源头上控制废物的产生过程;其次,所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存在着有别于海洋倾倒的其他有益处置方式的可能性,这是废弃物的有益处置原则。 对该处置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经发文对倾倒费的收费标准提出可以一次性收费的意见,但收费标准应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因此在执法实务中,此类活动也应按照倾废活动进行管理。 第五节 海洋倾废检查的方式和方法 一、海洋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 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海办字[2008]79号)中规定,海洋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从执法的组织上,主要有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两种。 (一)联合检查 1(联合检查包括海区海监总队与省海监总队联合和海区海监总队内部联合两种组织形式: 海区海监总队与省海监总队联合主要是指海区海监总队与辖区内一省或数省统一组织、共同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因工作需要,海区各支队执法队也可与辖区内地方海监支队和大队开展联合检查活动。 海区海监总队内部联合主要是指海区各支队行政执法队与航空支队执法队联合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 2(联合检查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二)单独检查 单独检查是指海区海监总队单独实施的执法检查活动,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 另外,文件要求海区海监总队应加强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的协调,合理安排各海监机构的执法活动,避免出现过多干扰行政相对人的问题。 二、倾废执法检查的方式 倾废行政检查的方式,主要有巡航监视检查、随航监视检查、空中监视检查、陆岸检查和信息核查等五种。 (一)巡航监视检查 船舶巡航监视的要点: 1(准备监视所需的取证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GPS、对讲机等)及各种记录表,并调阅巡航所需的有关材料; 2(按照巡航预案进行海上监视,对监视发现进行倾倒活动的所有船只进行记录,包括倾倒时间、位置、倾倒船舷号、吨位等; 3(对巡航监视中发现的涉嫌违法倾倒行为,可以喊话通知接受检查,依法进行登检;初步查证违法属实的,应按有关调查程序的要求依法取证。登临倾倒船只,应当填写《现场笔录》或《海洋倾倒船登船检查登记表》,并由船长和执法人员互相签字。巡航监视不能对正常倾倒活动的船只随意登检。 4(巡航中应填写《巡航监视报告》,包括监视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建议等; 5(每次巡航任务结束船舶靠岸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如有的海区总队规定靠岸4小时内,将《巡航监视报告》等连同监察取证资料,通过Email或书面方式报海区总队 (二)随航监视检查 随航监视的要点: 1(准备监视所需的取证设备及各种记录表,并调阅倾倒有关材料; 2(与监视对象取得联系,确定随船时间; 3(登临倾倒船只后,应记录倾倒船只在装载现场的启航时间,了解已经施工的时间、倾倒工程量、施工的区域,观察倾废仪的运行情况、周围施工的船只情况等; 4(检查倾倒船持有的倾倒许可证,判别是否合法有效;对已获许可证的船舶,应对其装载的倾倒物进行核实,检查其是否与许可证批准内容一致,必要时可以对装载物取样,以便进一步检查倾倒单位所申报的废弃物特性和成份,以确定检验单的真实性和废弃物特性成份变化情况; 5(检查倾倒船舶在航行过程中是否有遗漏现象,航行中应进行照相、摄像和现场情况笔录; 6(倾废船舶到达倾废区后,首先记录到达时间和航时,并与倾倒者记录的航时进行比较,根据航行观察情况,对整个倾倒记录进行查验,判别记录是否连续、是否与实际符合;比较船用GPS、倾废仪GPS或手持GPS,确定倾倒的位置是否准确;检查倾倒方式与许可证记载是否一致等,并用摄像、照相进行取证。 7(上述监视情况,均应填入《现场笔录》或《海洋倾倒船登船检查登记表》,监视结束后,由船长和执法人员互相签字确认。全部监视活动结束后,应将各种监视资料整理建档,并将监视结果报海区总队。 (三)空中监视检查 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海监飞机,在空中对向海洋处置的废弃物的装载地点、航行过程和倾倒地点进行的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当场进行空中照相录象取证,并通知地面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 (四)陆岸监视检查 海洋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海监车辆,在陆岸对向海洋处置的废弃物的装载地点进行检查,核查废弃物装载等情况;在合适位置蹲点,监视近岸倾废活动;定期检查核实倾废作业者上报的倾倒记录和倾废报告。 (五)信息核查 对安装在倾废船舶上的倾倒航行数据记录仪的记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核查到位情况。 三、倾废执法检查的方法 现场检查的几种问题的处理方法: 1(当检查或巡查发现倾倒存在可疑情况时:执法人员应立即登船检查,进行调查取证。 2(检查发现属于不到位或不按许可证的规定倾倒等严重违法倾倒问题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其接受调查,听候处理。 3(对倾废仪记录资料的检查:当场进行倾废记录资料回放,回放过程应有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笔录》写明回放情况及结果,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回放发现不到位情况,立即展开调查取证;查证基本属实,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必须是法规赋予扣押权的海监机构才有权实施)倾倒船,对准备离港作业的船舶,不予放行,并告知听候处理。 4(对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核实: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放行;若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内容不符或其他违法行为时,应不予放行,并立案查处。 5(对涉外倾废活动的检查:在巡航监视中,要重点检查有无在我国管辖海域外倾倒废弃物的活动和外国组织(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处置废弃物的行为。 第四章 海洋倾废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一节 海洋倾废违法行为概述 一、海洋倾废违法行为的概念 海洋倾废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海洋倾废管理的法律法规,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人工构造物,损害或侵害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海洋倾废违法行为的特点 (一)违法倾倒一般处于流动状态,具有跟踪难、危害性大、调查取证难、海上执法证据容易灭失,事后难以取证的特点; (二)违法倾倒废弃物的后果会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三)必然会不同程度地造成海洋倾倒管理秩序的破坏,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四)影响了海洋倾废法律的贯彻实施,使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给其它合法的海洋倾倒作业者造成不良的影响。 三、海洋倾废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有四个要素: (一)违反了国家海洋倾废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二)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客观上具有实施了海洋倾废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禁止的行为。 (三)该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四)主观方面,采用严格责任原则,不问过错与否,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都构成海洋倾废违法,都要追究责任,具有法定理由除外,如倾废紧急避险的意外事件。 四、 海洋倾废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方式 根据国家海洋局(国海办字[2008]79号文)《关于规范中国海监海区总队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规定,海洋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查处:依据现行海洋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应当由海区海监总队管辖的案件,原则上由海区海监总队及各支队行政执法队直接查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所有违法用海行为,除环境违法行为外,一律实行“谁发现谁查处”的原则。 (二)移交查处:海区海监总队及各支队行政执法队发现的违法用海行为,按规定应由地方海监机构管辖的,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移交地方海监机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可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海监机构查处。 对地方海监机构提请移交海区海监总队查处的案件,无论是否按规定属于海区海监总队直接管辖的,海区海监总队及各支队行政执法队都应当予以接收查处。 海区海监总队及各支队行政执法队可向地方海监机构移交案件,海区海监总队及各支队行政执法队应当对移交地方海监机构查处的案件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 (三)指定查处:对于特殊案件,中国海监总队或海区海监总队可根据办案的需要,指定该案件管辖机构以外的其他海监机构承办案件查处工作。指定的承办机构可以是原管辖机构的上级、下级或异地海监机构。 以上三种方式适用于包括倾废违法案件在内所有海洋违法案件的查处,在倾废违法案件的具体查处中,既要严格自觉遵循,又要灵活掌握原则,并积极开展执法实践。 第二节 倾倒废弃物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海洋倾倒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或者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其倾倒许可证。 三、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或提交倾倒报告的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海环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国管辖海域倾倒的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海环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经核实擅自倾倒或实际装载与许可证不符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核实擅自倾倒的,根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凡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注明内容不符,违反了《海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根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的,应中止或吊销许可证,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或5000元以下的罚款,目前该处罚条款的使用,有的专家理解该条主要用于已装载尚未倾倒的,已倾倒的应用《海环法》第八十六条处理。 六、非法弃置海洋石油平台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一)《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二)根据《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未得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平台弃置的,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停止海洋油气开发作业的平台需要改做他用的,平台所有者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时同时报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生产、使用,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平台所有者未按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平台弃置,并未在停止油气开发作业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平台弃置。废弃的平台妨碍海洋主导功能使用的未全部拆除。在领海以内海域进行全部拆除的平台,其残留海底的桩腿等未切割至海底表面4米以下;在领海以外残留的桩腿等设施,未达到不得妨碍其他海洋主导功能的使用要求。平台在海上弃置的,未封住采油井口,并未拆除一切可能对海洋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设施。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五)根据《海洋石油平台弃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弃置平台的海上留置部分未进行清洗或未防腐蚀处理;清洗或防腐蚀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清洗产生的废水未达标排放。由此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支付清除污染费,向受害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并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处以警告或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直接责任人,主管部门可以处以警告或者罚款,也可以并处。” 七、倾倒区选划弄虚作假行为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废弃物倾倒单位在倾倒区选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倾倒作业,吊销许可证;”根据《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从事倾倒区选划和监测的单位,在倾倒区选划和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五年之内不得从事倾倒区选划和监测工作。” 八、倾废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追究:根据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处理,对故意不采取措施、一直不采取措施、持续时间较长、造成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从严处罚。 九、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报告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污染问题、海上损害、海洋环境破坏、倾倒沉船、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其他倾倒突发性事件等。 《海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对不配合倾废执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包括提供伪造的倾倒许可证、伪造废弃物检验单、伪造倾倒情况记录表等。 第五章 海洋倾废行政处罚 第一节 海洋倾废违法行政处罚概述 一、海洋倾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当罚海洋倾废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当罚海洋倾废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要素: (一)属于倾废行政违法行为。即侵害了一定的客体对象,侵害客体对象指该行为违反了国家海洋倾废管理的现行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破坏我国海洋倾倒行政管理秩序,损害了海洋环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 (二)违法行为客观存在。客观上具有实施了海洋倾废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表现为未经批准擅自倾倒、不按许可证的规定倾倒、未经核实擅自倾倒、不按规定记录海洋倾倒情况等; (三)具有行政责任能力。违法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具有行政处罚责任能力的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从事影响我国海洋环境倾倒活动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四)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一个行为虽然违法,但不一定就必须处罚。如当事人因超量倾倒但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则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三、海洋倾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的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四、不予或免于海洋倾废行政处罚行为的情形 1(不予海洋倾废行政处罚行为的情形(二者的区别见本章第七节),主要有: (1)因紧急避险、救助人命而发生的倾倒违法行为,并事后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不满十四岁的违法行为人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3)《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免予处罚: (1)《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实务中有以下几种情形:倾倒记录表不及时记录时间较短的;倾倒记录表没有按照规定上缴的;倾倒许可证没持原件持有复印件的等。 (2)发现倾废违法行为时已经超过追究时效的。 (3)因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倾倒许可证造成相对人倾废施工责任的或审批机关的过错造成相对人违法的。 五、海洋倾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节 倾废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 一、海洋倾废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第五条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四条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法律责任”对处罚实施机关的规定,海洋倾废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二、海洋倾废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 (二)级别管辖和谁审批谁处罚 (三)职能管辖 (四)特殊案件管辖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于将境外废弃物运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的,明确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根据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无证倾倒”谁查获谁管辖 (六)移送管辖 (七)指定管辖 执法实务中要保证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在案件的管辖上应当遵循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原则,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和海洋倾废法律法规规章的管辖规定执行。 第三节 海洋倾废行政处罚的原则、程序 一、倾废行政处罚程序概述 倾废行政处罚程序的概念:海洋倾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海洋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海洋倾废行政处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具体方式、方法和步骤。它是由海洋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和海洋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两部分组成的。 履行海洋行政处罚程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以查清案件事实为核心目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违反海洋倾倒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事实必须清楚确凿、充分,这是行政处罚决定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要求。 2(以履行告知程序为处罚成立要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便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告知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项法定义务。 3(以听取当事人了陈述和申辩为处罚成立要件。 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程序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并且贯穿行政处罚始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4(依据行政处罚内容选择不同决定程序。 二、海洋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 (二)一般程序 适用海洋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两类: 1(“依据海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以外的案件,包括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或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倾倒许可证等处罚的案件,这些案件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2(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条件,但海洋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案件。 海洋倾废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请启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三)听证程序 《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规定:海洋行政机关对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作出海洋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三、海洋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行政处罚决定的实现阶段。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主要内容: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 3(海上现场处罚 4(执行保障措施 它是指行政机关为达到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目的而采取的包含国家强制力的手段或方法。 《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了三种执行保障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节 倾废行政处罚的立案 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的含义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监机构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告、检举或本机关在例行检查发现或其他机关检查发现移交的嫌疑情况,认为有调查处理必要的,决定进行查处的活动。 海洋倾废违法案件来源一般有五种:检查获得,举报获得,移送获得,移交获得,上级指定。 二、立案的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事实。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具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有违法事实,是指有依照海洋倾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构成倾废违法行为的发生。作为立案条件的事实,应当能够证明有倾废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具体的违法事实要由立案后的调查活动来查明。因此作为立案的事实,并不是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第二,倾废违法事实应当有相关的初步证据。即只有在已掌握能够证明倾废违法事实确已存在的初步证据的前提下,才可以立案。 (二)对该倾废违法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事实上,并不是所有行政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行政处罚,对海洋倾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应当处罚的行为,才需立案查处。 (三)立案符合有关管辖规定。首先,要明确该案的职能管辖,即该倾废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海洋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职权管辖范围。其次,要明确地域管辖,该倾废违法案件是否发生在自己管辖的区域。第三,要明确级别管辖,即该违法案件是否属于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 (四)该案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需立案。 三、立案的程序 (一)自行取得案件的立案审批与处理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办人应当制作《海洋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负责人批准,作出立案决定。 2(通讯请求立案审批与处理。 3(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制作《案件移送书》,经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处理。 (二)受理获得案件的审批与处理 1(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受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便民原则。当即处理原则。保密和保护原则 2(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接受案件举报后,应当制作《举报受理记录表》,并对举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逐一登记造册,做好证据与线索的安全与保密工作。 3(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接受案件材料或举报件并经初步审查后,应当酌情作出以下处理:第一,认为有海洋倾废违法事实,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其涉嫌违法事实作进一步了解第二,认为有违法事实的,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撤案 第五节 海洋倾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一、海洋行政证据的概述 行政诉讼证据,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执法行为合法与否的依据,诉讼证据由行政证据转化而来。要使行政执法(检查与处罚)经得起司法审查,就必须以诉讼证据的规则为标杆,用诉讼证据的要求来规制自己的证据思维与证据行为。 证据的收集和审核认定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章“提供证据的要求”和“证据辨认、审核”的有关要求来进行,因为进入诉讼程序行政证据转换为诉讼证据,诉讼证据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该规定。 二、调查到证的概念 海洋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海监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对涉嫌海洋倾废违法行为进行了解、收集和核实证据的过程。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和证明海洋违法案件的事实,调查的核心是获取倾废违法的证据。 三、倾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要点 (一)查明行为人是否有违反海洋倾废管理的行为存在和由何人、在何处、如何所为及行为人与相关人的相互关系,有多个行为人的应查清多个行为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重点需要调查: 1. 行为人的名称或姓名,并有凭证; 2. 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性质如属于国家重点项目、地方项目、民营项目,还是公益项目等 3. 倾倒施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或协议,包括挖泥施工施工合同、租船合同、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或合同及其他施工约定等。 (二)查明行为人的海洋倾倒行为是否取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倾倒许可证,及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重点调查: 1. 对有倾倒许可证的: 查明倾倒许可证的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申请单位、倾倒单位、申请单位和倾倒单位的联系人、申请单位和倾倒单位的地址及电话;根据倾倒种类和数量判别倾倒许可证是否按照委托签证的权限进行发证;是否持证作业。 2. 对没有取得倾倒许可证的,重点调查四个方面: (1)调查基本情况。查明倾倒废弃物的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单位地址、联系电话; (2)调查倾倒申请的办理程度。 (3)调查倾倒实施情况。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倾倒的物质:调查倾倒物质的来源、形态、包装,现场目测判别是否属于禁止倾倒或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如目前对炸礁产生的渣石禁止向海洋倾倒区倾倒,如果确需倾倒的必须选划临时性倾倒区;对发现违法或可疑倾倒物质,可以现场抽样取证,送技术专业部门对倾倒物质的特性进行检验分析, 对于疏浚物,根据检验的结果确定是清洁疏浚物(?类疏浚物)、沾污疏浚物(?类疏浚物)还是污染疏浚物; ?倾倒的地点:调查倾倒地点的地理坐标、位置和倾倒地点的来源,来源主要指倾倒地点是随意还是指定的,若指定的,应查明指定单位或人的名称、指定的依据等;调查是否存在向已经封闭的倾倒区倾倒。 ?倾倒工具:主要是倾倒施工船,包括现场投入疏浚或吹填施工的设备名称、数量、生产能力、施工方式,重点是从事挖泥的船舶、倾倒的船舶情况; ?倾倒方式:倾倒的方式包括倾倒船是开底、开体、通过排泥管送泥等一般倾倒方式;还是一些特殊的海上作业方式;是否有禁止使用的倾倒方式,如目前在倾废审批中对满底泥驳进行淤泥外抛施工一般不予批准; ?倾倒量:一般从两个方面查证,一是业主统计的施工量;二是施工单位统计的倾倒量。 ?倾倒期限与频率:调查挖泥设备调迁时间、开工展布、定位上线、首船挖泥和倾倒时间、每船的施工起止时间和实际施工天数、倾倒船装泥满舱时间和每个倾倒船日抛泥最多船数,首船挖泥和倾倒时间一般是倾倒违法事实认定的开始时间,调查每船的施工起止时间和实际施工天数、倾倒船装泥满舱时间和每个倾倒船日抛泥最多船数,可以帮助调查倾倒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倾倒污染现状。指的是倾倒现场及周围海域海面污染现状,重点调查是否在环境敏感区倾倒,以及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委托专业监测机构同赴现场抽样取证进行鉴定分析,获取违法倾倒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程度的证据材料。 (三)查明行为人的倾倒行为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倾倒。重点调查: 1. 倾倒许可证,包括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申请单位、倾倒单位、申请单位和倾倒单位的联系人、申请单位和倾倒单位的地址及电话等; 2. 调查倾倒实施情况,根据许可证批准的条件,对照现场情况,仔细检查与批准的条件是否相符,包括许可证有效期、废弃物的名称、倾倒量、物态、包装、容器重量、容积、废弃物成份及含量、倾倒区的位置(经纬 度)、倾倒区水深、倾倒区离岸距离、倾倒方式、倾倒频率、载运工具名称、驶出港名称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要求,各项内容的检查细节内容可参照上述的无证倾倒的相关调查内容。 3. 是否安装海洋倾废记录仪,并调查倾废仪的运行和记录情况,了解倾倒船的施工时间、倾倒船数、到位情况等。 (四)查明未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倾倒造成的违法程度、状况、后果等。重点调查: 倾倒地点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属于禁止倾倒区或超出倾倒区的最高容量;倾倒船未经批准进场施工,船的数量、大小、时间、期间;倾倒方式对海洋环境或资源的明显不利或破坏、损害后果;超量倾倒的物质、数量、时间;倾倒许可证过期继续进行倾倒的,调查倾倒过期的时间、是否超出倾倒区的使用年限;倾倒废弃物或疏浚物与许可证批准的不符或倾倒物质有害成分可疑,经抽样检验分析,确定废弃物或疏浚物的类别和有害物质含量以及是否属于禁止倾倒或有条件倾倒的物质,是否按照有条件倾倒的要求进行疏浚物的处置等。 (五)查明倾倒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状况,包括废弃物的理化性质、数量、地点、时间,污染的影响、范围,损失状况等。 调查可以采取技术手段,重点调查:倾倒点及周围的水质、倾倒的物质、倾倒影响的海洋水产生物等。对于疏浚物,必要时可以取样送到技术单位进行检验分析,根据检验的结果确定是否是沾污疏浚物还是污染疏浚物,若属于禁止倾倒或限制倾倒的物质,应当根据《海洋倾倒分类和评价程序》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生物毒性检验,以确定违法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破坏和资源损害的程度。该部分的重点调查内容可参照上述的无证倾倒的调查内容。 (六)调查倾倒的记录情况包括航行日志、倾倒情况记录表等法定记录文件。 通过比对检查获取的其他资料包括施工日志、倾倒方量内部统计、阶段水下浚深测量报告等,可以核实倾倒的船只、方量等,进一步查明事实的真相。 (七)调查倾倒作业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施工合同、施工凭证等相关材料,以利案件的综合评判。 第五节 海洋倾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 四、海洋倾废违法案件的调查方法 (一)现场检查 检查所有内容都是围绕发现、固定和获取倾废违法证据,查明违法倾废事实所进行的。 1. 检查的资料,一般包括如下方面: (1)倾倒申请有关材料和倾倒许可证件; (2)工程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倾倒区选划报告资料,掌握倾倒区域情况和倾倒量; (3)法定倾倒记录文件,包括倾倒记录报表、航行日志等; (4)倾倒施工凭证,包括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进度表、施工进展报告等; (5)工程专业技术资料,如工程施工图、平面图、测量图纸、设计图纸和方案等; (6)废弃物的来源、状态资料和检验分析报告; (7)海洋倾废仪的记录资料; (8)计算机资料,如和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挖泥施工区域、倾倒方量统计等电子资料,拷贝后请材料负责人签字并标明提供单位、提供人、资料的用途。 (9)与倾倒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政府、海洋管理部门及其他部门对该项目工程情况的相关文件及批复。以上资料的检查,根据案情需要对以上资料进行索取,应当填写《提取证据材料登记表》,对于不可以公开的资料,执法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2. 检查的目标,包括施工现场、倾倒工具、倾倒物质、倾倒区及倾废仪的运行状态等。 3. 检查的对象,可以是废弃物倾倒申请单位及负责人、倾倒作业单位及负责人、倾倒工程承包和分包单位及负责人、倾倒船、船主和施工人员等。 4. 检查的范围,包括施工区、航行区、倾倒区的疏浚和倾倒作业全过程。 5. 对违法问题可以现场作出以下处理:责令停止违法倾倒行为,责令限期治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查阅,复印和封存等;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当场予以警告或处 以罚款;对不适用当场处罚的,通知其接受调查,听候处理,同时立案报批。此部分可结合本书海洋倾废执法检查部分“现场检查的几种问题的处理”参考处理。 (二)询问 1. 询问当事人的程序和方法: (1)亮证 (2)告知 (3)基本情况询问 (4)事实调查询问 (5)结束询问:一是应给当事人陈述和说明问题的机会;二是让对方核实。 (三)调取物证、书证 调取,是指调查人员要求持有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向调查机关提交的一种调查行为。执法人员可在现场采集样品,如疏浚物样品、水样、油样等,检查倾倒记录及有关施工记录、凭证,必要时可以进行复制和摘录,并要求现场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复制和摘录件为正确无误的副本。执法人员应尽可能提取原物或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印或录象等提取。 倾废执法常见的书证有:倾倒许可证、航行日志、倾倒施工合同、开竣工报告、施工进度表、施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料、废弃物的检验分析报告、倾倒情况记录表等。 倾废执法常见的物证:废弃物或疏浚物、现场采集的污染水样、被污染的养殖物、实施违法倾倒的施工船等。 (四)制作视听资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录音资料;二是录像照像资料;三是计算机储存资料,如倾倒施工计算机监控记录;四是运用专门照像设备获取的信息资料,如海洋倾废仪;雷达扫描记录信息;海洋卫星图片等。 (五)抽样取证; 抽样取证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请有关人员到场作证。一般用于倾倒物质核查、倾倒区域污染取样、养殖物损害等证据收集。 (六)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是对案发现场中的重要因素和特定目标进行的专门的技术的观察和检验。现场勘验其实质是现场检查的一种特别形式。 (七)鉴定; 鉴定委托的初衷是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靠常识自身无法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为此需要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单位进行分析、判断并得出结论。 (八)登记保存 登记保存的程序。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遵守以下程序: ?执法人员向所在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可以以口头方式。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批准。 ?实施保存。倾废需要保存的对象包括倾废船、倾到的废弃物、采集的疏浚样品、水样、倾倒地点的养殖物,也可以是倾废船或倾倒有关的文件材料等,可封存于一定地点,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妥善保管也可由执法人员保存。 ?制定《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签收,同时向当事人告知权利和义务;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在7日内(在海上应当自船舶抵岸之日起算)作出处理,当事人在7日内失去财物的使用权,执法人员必须在7日内对保全的证据作出处理。 五、海洋倾废违法案件的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部分: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 单位名称: 2. 地址: 3. 组织机构代码: 4. 法定代表人: 5. 职务 6. 联系电话: (二)案件来由及调查经过 1.案件来源 2.立案时间及事由 3.案件调查过程及采取措施 (三)案件事实 1. 工程项目概况及倾废审批情况 2. 倾倒施工情况 3. 主要倾废违法事实及证据 4. 当事人意见 (四)案件性质 认定意见及理由。 (五)处理意见 1. 案件情节的认定及理由 2. 拟处理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有争议、难点、焦点或疑点问题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或分析,以增加海监审查机关或行政主管领导对案情的掌握和了解,具体可以在报告中设置专门部分进行阐析。 第六节 海洋倾废违法案件的裁决 海洋倾废违法案件的裁决是指海洋行政机关在证据齐全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明确判断并作出是否给予处罚的决定。裁决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一、拟处罚意见的提出与审查 处罚意见的提出和审查指两项工作:案件承办人员拟定行政处罚建议和海监机构负责人对之进行审查。 (一)拟定行政处罚建议 拟定行政处罚建议是调查终结之后的工作。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后五日内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针对调查结果提出处罚建议,提交给海监机构负责人。 (二)审查行政处罚建议 海监机构负责人应对案件承办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结果和处罚建议及时进行审查(主要是审阅《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三)会审程序 按照《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案件,属于由下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案件、情节复杂或者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海洋违法案件的,实施机关应当实行会审。因此会审程序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程序。 二、告知行政处罚意见 向相对人告知行政处罚意见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经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据此作出同样规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1)直接送达。指直接送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代收人。 (2)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拒绝接收的,行政机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有关见证人员签名或盖章,将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挂号信的形式交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如果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还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5)其他送达方式。一是委托送达,即行政机关委托当事人住所地或所在地的其他机关代为送达。二是转交送达,即相对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等复议和诉讼不影响处罚的执行。 第七节 海洋倾废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则和因素 一、海洋倾废行政处罚的裁量规则 (一)从轻、减轻处罚与从重处罚 (二)“应当”处罚与“可以”处罚 (三)不予处罚与免于处罚 不予处罚,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含义。从广义讲,行政处罚中的不予处罚还包含了免于处罚的含义,《行政处罚法》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涉及的不予处罚是广义的概念,本处的不予处罚或我们执法实务应用出现的不予处罚一般都指狭义的含义。 1. 不予处罚,从狭义讲,是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存在,如正当防卫行为、倾倒过程中的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行为等,行政机关对不构成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或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这是一种免除违法性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的范畴,涉及的是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问题。 2. 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到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如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的,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免予处罚的行为则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只是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不再科处行政处罚的情况。免予处罚并不能改变行为的性质,涉及的是量罚的情节问题。 (四)单处与并处 (五)易科与加罚 (六)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七)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的“两罚”处罚适用。 二、一些重要法律名词的含义和运用 三、对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的处罚裁量应考虑因素和处理原则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按照案件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当事人的态度来综合判断,有以下因素需要考虑: (一)持续时间:大多数无证倾倒或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行为在被发现之前,已经实施并持续了一段时间。由于持续性倾倒行为比即时性倾倒行为造成的损害要大,而且无证倾倒或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的持续时间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关系,因此,倾倒持续时间直接关系到危害后果的大小。持续时间越长,造成的危害后果越大,反之,持续时间越短,造成的危害后果越小。 (二)倾倒地点:不同的倾倒地点对海洋环境有不同的影响,造成的污染破坏也不同,一般而言,倾倒地点在渔业资源利用和增养殖区、旅游区、海洋保护区等特别功能区域,性质越严重,处罚应当越严厉。 (三)倾倒方式:为控制倾倒的沉降、飘逸和扩散,主管部门一般在倾废审批中,都要对倾倒方式进行规定,如疏浚物倾倒一般不允许喷扬方式、骨灰撒海一般要求使用宜降解的包装容器等,而不符要求的倾倒方式对海洋环境质量和生物可能产生的有害效应更大,一般而言,倾倒方式越不合要求,处罚越应偏重处理。 (四)倾倒方量:对于不同违法行为,因行为人持续倾倒时间、所使用倾倒工具等的不同,其所倾倒的方量也存在明显差别。倾倒方量的大小,与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一般成正比关系,即违法倾倒的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方量越大,造成的危害后果越大;方量越小,危害后果越小。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五)废弃物的种类:除了违法倾倒持续时间、违法倾倒方量等因素外,倾倒废弃物的种类也将决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根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的规定,废弃物可以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废弃物危害最大,二类废弃物次之,三类废弃物最小。因此,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向海洋倾倒法律严格禁止倾倒的废弃物和倾倒法律允许倾倒的废弃物,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后果有明显区别。 (六)法定情节:在实施违法倾倒行为的过程中或者在实施违法行为以后,行为人的表现,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起到重要作用。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予以从轻情节和减轻处罚。 (七)违法倾倒后的态度: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惩戒,来达到对行为人的教育,提高其认识,并保证其不再重犯。因此,行为人在违法后的态度,也是考虑的一个因素。违法后认识有所提高、积极配合海洋环境监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可从轻处罚;不配合,甚至阻挠干扰调查取证,或弄虚作假的,可从重处罚。 (八)行为主体的主观过错:违法倾倒行为的实施,必然是由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但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却分别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故在这两种情况下实施无证倾倒或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行为损害海洋环境的,行政处罚幅度应该不同:故意实施无证倾倒或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行为的,应从重处罚;因过失而实施无证倾倒或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行为的,可从轻处罚。 (九)违法的一贯性与偶然性:行为主体的一贯表现,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有的行为人是初次实施了无证倾倒或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行为即无前科,而有的行为人则是屡教屡犯即有前科。对于上述两种情况,设定行政处罚时当有所区别:行为主体多次实施无证倾倒或不按许可证规定倾倒行为、屡教不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的,不严惩不足以阻止其违法的,应从重处罚。而对初次违法或偶然违法,其危害程度较轻的,可给予相对较轻的处罚。 (十)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关系到行政处罚能否有效落实。一旦处罚额度过高,超出行为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会导致行政处罚难于执行。此外,行政处罚产生的惩戒作用与行为人的经济能力有关,对于经济承受能力较差的行为人来说,较低金额的罚款处罚同样能达到较好的处罚效果。 (十一)违反一项规定还是多项规定。行为人实施违法倾倒中,如既超量倾倒又没有按照规定记录倾倒情况;在无证倾倒中,同时违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不得在海底电缆两侧2海里进行作业”的有关规定,在违反多项规定与违反单项规定的量罚中,前者要重于后者。 第六章 海洋倾废仪 第一节 倾废仪发展使用概况 一、目的与意义 一方面防止了随意乱倒对海洋和渔业养殖的污染,避免了违法倾倒对国民生产和渔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很多船只为了追求利润在港口航道区随意倾倒造成不必要的重复清淤。 二、倾废仪研发情况与性能特点 1995年、2000年由技术中心分别研制出我国倾废仪第一、二代产品。(介绍) 其主要特点是:全自动无人值守;采用IC卡记录,记录容量较大,具有全天时、连续、准确的倾倒监视和到位判断功能,还具有导航、引导倾废到位功能。 三、我国海洋倾废仪使用情况 国家海洋局于1996年8月8日首次下文(国海管发[1996]347号)要求全国自航式海洋倾倒船安装国家海洋技术中心研发的海洋倾废仪,并从该日起执行。2002年1月29日国家海洋局再次下文要求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倾倒作业的非自航式海洋倾倒船,也要安装使用倾废仪。 第二节 海洋倾废仪的管理(略) 第三节 倾废仪的监督管理问题和解决办法 (略) 第四节 倾废仪发展瞻望改进的三型仪器主要特点(略) 视频:倾废执法检查实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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