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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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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011年版) 交公路发(2010)742号 自2 0 1 1年3月1日起施行 使 用 说 明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特制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配套使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对《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
公路工程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 (2011年版) 交公路发(2010)742号 自2 0 1 1年3月1日起施行 使 用 说 明 一、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管理,规范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特制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 二、《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配套使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对《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三、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正文内容相抵触。 四、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但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 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六、招标人应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并以醒目方式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八、第五章“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由招标人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九、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如对《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纪律和监督 10(其他规定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总则 2(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总则 2(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和解释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5(违约与赔偿 6(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 7(费用与支付 8(其他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和解释 2(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5(违约与赔偿 7(费用s支付 8(其他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附件二 廉政合同 附件三 履约保函格式 第五章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一、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另行补充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如有)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 第一卷 商务文件 一、投标函(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一、投标函(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六、资格审查表 七、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 第二卷 技术文件 八、技术建议书 投标文件 第三卷 报价清单 一、报价函 二、报价清单说明 三、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四、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五、报价清单汇总表 附录 关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的说明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人为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 ?勘察设计周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资质, 业绩,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2 本次招标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 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具体数量) 个标段投标,且允许中 ?个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至 时,下午 时 (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企业法至 时 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上述资料复印件一套购买招标文件。参加多个标段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分别购买相应标段的招标文件,并对每个标段单独递交投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间: 年 月 日 时,集中地点: ; 投标预备会时间: 年 月 日 时,地点: 。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应于当日 时 分至 时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 。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如有):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本章内容进行补充、细化,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6条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设定勘察设计周期。(60公里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周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含全部外业和航测),施工图设计周期一般不少于九个月。) ?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在招投标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 ?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中提到的货币单位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人民币元。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 ?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招标人设定的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少于20天) ?招标人必须注明所有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名称。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名 称: 地 址: 招标人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名 称: 1.1.2 地 址: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 1.2 出资比例 资金落实情况 ?初勘、初测 ?详勘、定测 ?初步设计 招标范围 ?技术设计 1.3 ?施工图设计 ?其他: 勘察设计周期 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4.1款的规定 资质条件:见附录1 申请人资质条件、 业绩要求:见附录2 1.4.1 能力和信誉 项目负责人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不接受 ?接受,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1.4.2 联合体 不得超过 家;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不组织 1.9.1 踏勘现场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不召开 1.10.1 投标预备会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不允许 1.11 分包 ?允许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2.1 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2.2.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天前 件的截止时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2.2.3 件澄清的时间 为准)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2.3.2 件修改的时间 为准) ?双信封 ?3.1.1 投标文件形式 ?单信封 ?否 招标人是否设有最高投3.2.2 ?是,最高投标限价为 元(其?标限价 中含暂列金额 元) 元(其中含暂列金?3.2.3 固定勘察设计费 额 元)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3.3.1 投标有效期 算 天 ?标人选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招标人选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 ?本项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本项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标保证金金额: 投标保证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保证金 年 月 日 时之前 ?投标保证金金额应符合3.4.1 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国家有关规定,一般不超过账号如下: 投标报价的2%。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3.7.5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件(光盘或U盘,如需要)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封套上写明 ?投标人地址: 4.1.2 ?本项适用于采用双信封投标人名称: 形式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投标文件外层封套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4.1.2 ?本项适用于采用单信封外层封套: 形式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 计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 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 4.2.6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7 天前 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5.1 ?本项适用于采用双信封标地点: 形式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时时 ?间: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 ?密封情况检查: 5.2.1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在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在投标人不在场但评标委员会和监标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 ?本项适用于采用单信封形式的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可由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 表 人,专家 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 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6.3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是 7.1 会确定中标人 ?否 ?履约担保金额: %签约合同价 履约担保形式: ?银行保函 7.3.1 履约担保 ?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 别: 监督部门: 地 址: 9.5 监督部门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约担保金额一般为5%签约合同价。招人可根据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投标人,在履约担保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 段 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 目具体特点确定。)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 段 业绩要求 (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 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负责人 工程地质勘察分项负责人 工程造价分项负责人 ××专业分项负责人 ××专业分项负责人 „„ 主要人员应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等,对主要人员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云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资格条件。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 信誉要求 (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 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勘察设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 ”。 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及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和勘察设计周期 本次招标范围及勘察设计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人员、信誉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作废标处理;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4)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5)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7)被责令停业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招标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10)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1)为投资参股本招标项目的法人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1.10.2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2)分包人的资格要求:拟定的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3)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将拟定的分包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有分包),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份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3.6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差 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 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所列的投标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报价的算术性错误; (2)技术建议书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8款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审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审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 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 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采用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若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其他材料。 第二卷 技术文件 (8)技术建议书。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第三卷 报价清单 (1)报价函; (2)报价清单说明; (3)公路工程勘察工作报价清单表; (4)公路工程设计工作报价清单表; (5)报价清单汇总表。 3.1.3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投标文件构成如下: 第一卷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资格审查表; (7)其他材料; 第二卷 技术文件 (8)技术建议书。 3.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2(3)或3.1.39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工作内容和计划工作量,自行测算勘察设计费用。 3.2.2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则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报价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浸价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同时,本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如有),否则作废标处理。 3.2.3 若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公布本项目的固定勘察设计费。投标人应按招标人公布的勘察设计费在投标函中填报;投标人未按给定的勘察设计费填报的,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 3.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3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和第3.4.2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表 3.5.1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按各资格审查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 3.6 投标人信息的核查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勘察设计周期、投标有效期、技术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3.7.3项采用以下条款: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正本中的所有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3.7.3项采用以下条款: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 3.7.4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5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4.1.1和4.1.2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将第一、第二信封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 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 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单信封形式,第4.1.1和4.1.2项采用以下条款: 若采用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应加盖密封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志。 4.1.2 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和第4.1.2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分别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和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5.1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5.2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 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函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 ?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人未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上填写投标总价,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经监标人签字确认后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5.2.6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单信封形式,第5.2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函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法 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结果应在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公示。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中标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7.4.3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本项适用于按照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项目) (1)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第二信封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报价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加盖单位章后生效。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 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3.6款、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其他规定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1 工程概况及招标范围 一、相关区域路网现状及规划(包括道路及交通工程设施现状及规划) 二、建设规模及技术标准 三、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主要工作内容) 四、招标项目位置示意图 附件2 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一、招标人向各投标人提供下列原始文件 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下述资料由投标人依据设计需要自行搜集 公路工程(不含交通工程)勘察设计: 投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搜集或购买全部地形图、地质图、规划图及所涉及的其他图纸或资料,自费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勘察、研究试验及有关协调(包括签订 协议)、调查和资料搜集等工作。 公路工程(交通工程)勘察设计: 1. 相关路网交通工程设施的配置资料(包括通信、监控、收费、供配电、照明等设施)。 2. 沿线供电资料。 管线资料。 3. 沿线 4. 沿线气象、环境、人文景观的有关资料。 5. 相关路网的管理运营体制资料。 6. 相关路网服务设施设置情况的资料。 7. 与交通工程相关的规划资料。 附表一: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是否参加第序号 投标人 送达情况 密封情况 项目负责人 备注 签名 二信封开标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投标报价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注: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按照双信封形式提供了开标记录表,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附表三: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a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五: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标价: 元。 勘察设计周期: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 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七: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招标关于 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盖单位章) 投标人: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附录1的规定; ?投标人的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第一信封 2.2 3的规定; 资格审查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3项规定的情形; ?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 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 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和第3.4.2项规定 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提供了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 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 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第一信封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2.3 项规定; 初步评审 ?投标人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填写了“拟分包项目 情况表”,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限; ?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 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分值,没有列明的因素 和评分值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应将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以醒目方式集中在“评标办法前 附表”中。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1)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a.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分 b.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分 c.投标人的信誉 分 (2)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 第一信封 2.5 d.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分 详细评审 e.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 及其对策措施 分 ? f.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 分 g.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分 h.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分 i.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分 (1)第二信封(报价清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 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2)第二信封(报价清单)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第二信封 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7 初步评审 (3)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总价 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且报价唯一; (4)未修改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如有) 第二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信封 (1)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9 澄清 (2)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评审因素 评分值第二信封 2.10 (3)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详细评审 j.投标价 分 2.12 评标结果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名 ?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分值总和一般为90-100分,其中商务文件各评审因素的评分值合计范围为35-55分,技术文件各评审因素的评分值合计范围为35,55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上表给定的评分值范围内自行确定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各评审因素所占的评分满分值;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评分应以技术文件为主;其他项目评分应以商务文件为主。 ? 本项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 ? 第二信封(报价清单)的评分值一般为0-10分。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评分 ?评审因素 标准 序号 评审因素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分值 评分值 类似勘察项目业绩 分 投标人与本项目 分 类似设计项目业绩 分 a 相关的具体业绩 分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 分 业绩 拟投入本项目的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 分 分 b 人员资格能力 与业绩 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 分 与业绩 分 投标人的信誉 分 分 c 分 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d 分 分 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 分 计的特点、关键技术 分 分 e 问题的认识及其对 分 策措施 分 对前一阶段工作 技术结论技术方案 分 分 f 的不同看法及建议 分 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及g 分 分 计划安排 分 ? 各评审因素(投标价除外)得分均不应低于其评分满分值的60%,且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 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 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审因素或各评审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即评标细则应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并以此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各评审因素评分值合计应为100分。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评分 ?评审因素 标准 序号 评审因素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分值 评分值 分 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 保证措施、进度保证 分 分 h 措施 分 分 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 i 分 分 保证施 分 投标价的确定:投标价=报价函文字报价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第二信封(报价清单)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的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投标人投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价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l)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F–(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标j 投标价 分 基准价×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F+(投标人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E2。 其中,F是投标价所占的评分满分值;E1是投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 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陈述,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补充有关陈述的要求。 1.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2.1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2.1.1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第一信封澄清(如果需要);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二信封资格审查; 2.1.2 第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第二信封澄清(如果需要);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2.1.3 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 编写评标报告。 2.2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 I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3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第一信封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2.6 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 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开标。 2.7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8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如果单价金额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单价金额予以修正; 3)合价金额累计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 ( 2.9 第二信封澄清 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作废标处理,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I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10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计算所有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初步评审以及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投标价得分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优先。 2.12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投标人的资质证书有效且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附录1的规定; ?投标人的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2 资格审查 3的规定;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 3项规定的情形; ?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 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 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投标函中填报的固定勘察设计费与招标人公布的金额一致;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 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和第3.4.2项规定 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的规定,提供了 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 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 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2.3 初步评审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 ?投标人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填写了“拟分包项目 情况表”,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 限;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 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投标人未提供虚假资料; ?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分值,没有列明 的因素和评分值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应将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以醒目方式集中 的“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评审因素 评分值 (1)投标文件第一卷(商务文件): a.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分 b.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分 c.投标人的信誉 分 (2)投标文件第二卷(技术文件): d.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分 详细评审 2.5 e.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 及其对策措施 分 ? f.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看法及建议 分 g.勘察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分 h.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分 i.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分 评标结果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名 2.7 ? 投标文件评分值总和为100分,其中商务文件各评审因素的评分值合计范围为40-65分,技术文件各评审因素的评分值合计范围为35-60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上表给定的评分值范围内自行确定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各评审因素所占的评分满分值;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评分应以技术文件为主;其他项目评分应以商务文件为主。 ? 本项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长大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别复杂的公路项目。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评分 ?评审因素 标准 序号 评审因素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分值 评分值 类似勘察项目业绩 分 投标人与本项目 分 类似设计项目业绩 分 a 相关的具体业绩 分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 分 业绩 拟投入本项目的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b 分 分 与业绩 人员资格能力 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 分 与业绩 分 c 投标人的信誉 分 分 分 分 对招标项目的理 分 分 d 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分 招标项目勘察设 分 计的特点、关键技术 分 e 分 问题的认识及其对 分 策措施 分 对前一阶段工作 分 分 f 技术结论技术方案 的不同看法及建议 分 分 勘察设计工作量g 分 分 及计划安排 分 分 分 勘察设计的质量 保证措施、进度保证 分 分 h 措施 分 分 分 后续服务的安排 分 分 i 及保证施 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进行陈述,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补充有关陈述的要求。 ?各评审因素得分均不应低于其评分满分值的60%,且各评审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和„个最低分后计算。 ?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审因素或各评审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即评标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以此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各评审因素评分值合计应为100分。 1(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I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2(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2.1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 ( (2)初步评审; (3)澄清(如果需要); (4)详细评审; (5)编写评标报告。 2.2 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3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5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得分。 2.6 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取投标文件第一卷(商务文件)得分较高的优先。 2.7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 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勘察设计的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咨询机构。 1.6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 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负责人。 1.8 勘察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勘察设计技术要求、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9 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是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包括原交通部)颁布的关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勘察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勘察设计:指设计人按合同的规定而进行的有关工程测量,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材料试验,科学研究试验,路线、路基、路面设计,桥涵设计,隧道设计,交叉设计,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环保及绿化设计,水土保持设计和景观设计以及经济调查,概、预算编制等全部或单项工作。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报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2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道路工程制图标准》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等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3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4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1.15 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勘察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 按照合同条款第7.5款的规定使用。 1.16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而需要对工程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补强、返工修复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系统运行不良,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责任过失造成工程系统瘫痪、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质量事故的界定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7 不可抗力:指发包人与设计人不能预见或不能采取措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政治因素等。 1.18 发包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发包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9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1发包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设计工作量及合理的设计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勘察设计费。 2.2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前一阶段(工可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全部勘察设计文件、资料及附件、有关的协议、文件等,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 2.3 在设计人员进入现场进行勘察作业时,发包人应对设计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4 发包人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单位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和为了满足勘察设计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设计文件的报审工作,向设计人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的批复意见。对设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认真予以解答,但并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函、勘察方案、设计方案、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勘察成果、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2.6 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周期。 2.7 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8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设计人的一般责任与义务 3.1.1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按照勘察设计技术要求的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 3.1.2 设计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勘察设计工序管理试行办法》做好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 的责任人,并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3.1.3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关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3.1.4 设计人在进行勘察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设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勘察设计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设计人负责。 对于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 3.1.5 设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发包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设计人应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勘察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3.1.6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设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设计人采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 3.1.7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为保密资料,设计人除在履行本合同下义务时可向受雇于设计人的相关研究人员透露外,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本合同有效期内及之后)向第三者透露。 3.1.8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勘察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3.1.9 设计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并配合咨询单位工作。 3.2勘察的一般规定 3.2.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设计人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3.2.2 工程勘察布点应参考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勘探点的数量、深度和位置可根据地质情况和现场条件依据规范进行调整,但应经发包人同意和批准。 3.2.3 勘探过程中应认真记录每日工作内容,保存原始记录资料与数据,以供发包人检查和分析。 3.2.4 在钻探进行中,如发包人根据规范需要更改取样间距与现场试验的要求,或更改钻孔深度,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并安排实施。 3.2.5 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设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 3.2.6 设计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原有道路、桥梁、构造物及其它公共设施或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或损伤。 如造成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设计人自行承担。 3.3 设计的一般规定 3.3.1 设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 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人及设计人员对其设计负责。 3.3.2 设计人必须贯彻“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和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设计人必须认真贯彻“六个坚持,六个树立”的新理念,“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安全至上的理念,第二,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树立尊重自然、保护环境的理念。第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树立节约资源的理念。第四,坚持质量第一,树立让公众满意的理念。第五,坚持合理选用技术指标,树立设计创作的理念。第六,坚持系统论的思想,树立全寿命周期成本的理念。” 3.3.3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3)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4)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应特别注意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6)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3.4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设计人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3.3.5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如果发包人在招标阶段已明确本项目包括技术时间并且在报价清单中已列有相应报价子目,则按投标人在报价清单中所报的相应费用支付;否则,对于发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时间,发包人应另行支付费用。 3.3.6 设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咨询 单位及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预算应按各施工标段进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招标文件的依据。 3.3.7 当发包人或咨询单位认为需调用设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设计人必须及时提供。 3.3.8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数量(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所有为完成勘察设计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3.3.9 设计人应根据设计需要开展专题研究工作,提交相应专题研究报告,并通过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3.4 后续服务 3.4.1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审所需的工程数量和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 3.4.2 设计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1)开工前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有能力及时处理与解决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 (3)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积极配合发包人对施工及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设计; (4)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5)参加本工程的交工、竣工验收,提交设计工作报告,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校核工程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施工。 发包人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历条件有特定要求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派驻设计代表,否则按违约处理。 若发包人在工作中发现设计代表不称职或有违法行为时,有权提出更换,设计人应在发包人提出更换通知的7天内完成更换工作并使发包人满意。 3.4.3 本项目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勘察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3.5 履约保函 3.5.1 在签订合同前,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和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格式并由满足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之前,设计人应保证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5.2 联合体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出具。 3.5.3 发包人对履约担保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提出。 3.6 转包和分包 3.6.1 设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3.6.2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将工程设计中跨度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进行分包。 3.6.3 分包人的资质和能力均应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分包人不得再将该分包项目再次分包或转包。 3.6.4 即使发包人同意分包,也不应解除设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报发包人备案。 3.6.5 任何分包合同须在签订之日7天内 3.6.6 发包人对设计人与各分包人之间的法律和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3.7 人员保证与变更 3.7.1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 3.7.2 如果设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设计人有权拒绝。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 3.7.3 设计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设计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设计人员,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3.7.4 由于发包人提出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而增加人员时,其费用应另外计列。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发包人就本合同工程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3.8.4 联合体牵头人应按本合同规定代表联合体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合格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 3.8.5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与业务分工均不得变动。 3.9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勘察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勘察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2 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的提交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4.3 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4.4 设计进度报告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排,并根据发包人要求,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月度工作例会。 5. 违约与赔偿 5.1 发包人的违约 5.1.1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按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由于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计列。 5.1.2 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费用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金额按本合同条款第7.2款的规定办理。 5.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但并非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除应按设计人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外,还应按剩余合同价的5%,10%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 5.2 设计人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均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人将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 (5)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第3.4.1项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8)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 (9)因勘察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0)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导致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 (11)由于设计人的过失或责任引起本项目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 更,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或者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重大设计变更及较大设计变更的划分标准参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2)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化(包括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好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 (1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设计人课以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5.3 责任的期限 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期限为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范围。但设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6. 合同的生效、推迟与终止 6.1 合同的生效 合同文件自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设计人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执行。 6.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先后顺序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如有); (8)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6.3 延误 6.3.1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1)设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尽快通知发包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 (2)设计人应保持详细原始记录。 发包人在与设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设计人的工作期限或增付费用。 6.3.2 由于发包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设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设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单价和设计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予以赔偿。 6.4 推迟与终止 6.4.1 发包人可以在至少28天以前以书面通知设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设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计划并将费用减 到最小。 6.4.2 发包人认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并说明理由。若发包人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发包人可以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此进一步的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28天后发出。 6.5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7. 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1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以及设计人额外服务的费用。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发包人应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批向联合体牵头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由联合体牵头人根据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如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向联合体各成员及分包人支付合同款,由此发生的税费等费用统一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联合体牵头人提出书面申请时,发包人也可直接向联合体各成员支付合同款。 7.1.2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3 发包人向设计人实际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将不高于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勘察设计费超出审批额部分发包人将予以扣除,合同总价则相应变更,不足部分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本款仅适用于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的项目。如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II评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将本款重新约定为“无论初步设计审批概算中相应勘察设计费的审批额是否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固定勘察设计费一致,发包人均应按给定的固定勘察设计费及合同约定的调整金额,如有,向设计人进行支付。” 7.2 支付时间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设计人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5日内提出付款申请函,发包人审查没有异议后,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支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设计人支付滞纳金。 7.3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发包人应在10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设计人澄清,设计人应在15日内作出回复。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书面澄清(以发包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30天内支付。如果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 15天内(以设计人确认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发包人不予支付,直到设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7.4 审查 设计人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勘察设计工作时间和支付费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有要求时允许发包人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 7.5 暂列金额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勘察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设计人投标报价中相应项目的基本单价和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经发包人核定后支付,或者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新颁法律、法规、标准的发布或市场因素变化导致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的变化,则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7.7 质量保证金 为保证设计人的设计质量和设计服务,在勘察设计费中扣留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作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28天内返还给设计人。 7.8 税费 设计人应自行承担完成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需缴纳的一切税费,并包括在报价清单各项目报价之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 其 它 8.1 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8.2 版权 发包人就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工作而向设计人提供的成果为发包人所拥有。设计人因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勘察设计及专题研究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所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需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发包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者透露研究成果,则无须经过设计人的同意。 8.3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设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设计人不得参与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8.4 争议的解决 8.4.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损害的任何赔偿,应事先协商或由本项目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在设计人和发包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4.2 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设计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修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细化或修改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做如下补充、细化: 1. 定义和解释 1.1 本次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为 公路工程。 。 1.2 发包人: 1.10 本合同包括的具体勘察设计内容: 。 1.11 本合同包括的勘察报告: 。 1.12 本合同包括的设计文件: 。 2. 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3. 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4 后续服务 3.4.2 本项目对设计代表的数量和资质条件要求:常驻施工现场的设计代表应不少于 名,其中至少有 专业 名, 专业 名„„;设计代表应由负责本勘察设计项目的上述专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3.5 履约担保 3.5.1 项约定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银行保函或现金担保)。 履约保函应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 行或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3.9 设计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4.1 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 本款约定为: (1)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通过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并提交初测、初勘报告送审稿 份; (2)初测、初勘外业验收后 个月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份; (3)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个月内,通过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并提交详勘、定测报告送审稿 份; (4)合同签订后 个月内,陆续提交各专题研究报告送审稿 份; (5)详勘、定测外业验收后 个月内,提交主体土建工程(包括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 份;其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工程项目进展及发包人要求进行提供; (6)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勘察报告、各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专题研究报告最终稿各 份,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稿每标段各 份; (7)根据发包人招标工作进度的需要,分批提交开展施工招标工作所需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参考资料、施工专用技术规范等招标资料(每标段 份)。 (8)征地拆迁图编绘: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 天内完成; (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施工期暂定 年;缺陷责任期 年。 设计人还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书面计算书一份,各阶段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专题研究报告的电子版一份。 5. 违约与赔偿 5.2 设计人的违约 (13)设计人其他违约情况: 。 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 。 体约定如下: 7. 费用与支付 7.1 勘察设计费用 7.1.2项约定为: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作计价模式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 7.2 支付时间(本款适用于固定总价模式)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2)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3)主体土建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4)施工招标图纸、参考资料、工程量清单及施工专用技术规范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发包人施工招标完成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90%; (6)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每年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7)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率。) 7.2 支付时间(本款适用于固定单价模式) 本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阶段如下: (1)合同签署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本合同履行后,预付款抵作勘察设计费,不再扣回); (2)本项目勘察设计工作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报价清单中所列工作量是预估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作量和报价清单的单价计算支付金额。 (3)初步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 ,; (4)主体土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期完成后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支付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设计费用的 %; (5)全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均按期完成并送至发包人处,经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修改批准后,向设计人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用的90%; (6)施工配合期内各年度末,发包人每年向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 (7)本项目交工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退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人没有收到付款时,则每延期1天,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拖欠金额的 ?的滞纳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手续费计算。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款内容或降低利率。) 7.5 暂列金额 ,。 本款约定为: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工程勘察设计费的 7.6 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 本款约定为: 。 7.7 质量保证金 本款约定为:本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为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 %。,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用总额的5%。发包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设计人,在质量保证金方面给予一定额度的优惠。, 8. 其它 8.4 争议的解决 8.4.1项约定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 如采用仲裁,仲裁机构名称: 仲裁委员会。 如采用诉讼,诉讼机构名称: 法院。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由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 甲方通过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乙方为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概况: 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二、乙方承担的勘察设计任务包括: 。 三、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设计人提交的经发包人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等);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7)报价清单; (8)项目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 (9)联合体协议(如有);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含义不清或互相矛盾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其中包括暂列金额 元人民币)。 五、项目负责人: 分项负责人: 。 六、勘察设计周期: 。 七、甲方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违约条款遵照勘察设计合同条款的规定。 八、本协议书在乙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乙方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且勘察设计费用结清后失效。 九、本协议书正本两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 方:(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乙 方: (单位全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二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 (项目名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与该项目 标段的设计人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F3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本勘察设计合同有关的勘察设计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设计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勘察设计合同的附件,与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第八条 一份。 甲 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乙 方: (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乙方监督单位:(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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