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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安奎诉胡明安确认案
《法律案例:胡安奎诉胡明安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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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律咨询网www.4000648864.com
原告诉称:在2006年3月份,由原告个人出资承建李辉庄桥南路东住宅楼一栋,相关费用都由原告出资。因个人建房无资质,原告挂靠福田房地产公司的名义,自己承建的楼,并有福田的委托证明。在原告承建快要完工后,由于原告工作比较繁忙,怕影响施工进度,于2007年3月11日给被告现金551000元,让被告继续施工。该楼房竣工后被告未经我同意,擅自处分该楼房,并把未出售的楼房占为己有。我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该纠纷,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协商。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李辉庄桥南路东住宅楼在承建期间的出资人为原告,该楼房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归原告。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诉讼费及其他法律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争议的楼房是2004年12月22日被告与本村村民张国欣、胡海民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后,出资22900元从他二人处取得0.94亩土地,2006年被告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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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房产开发,当时被告在广东工作,就委托原告办理有关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个人无资质,原告就联系到福田,以福田的名义申办的手续。被告从广东回来后,双方商量原告把收到的售楼款、出具的有支出清单,经过算账,剩余3000元就给了3600元,委托关系结束。原、被告又签订了协议,给原告两套房子。但后来,原告所支付的费用清单中,好多就没有支付,达20万之多。被告就起诉。现在案件已发回重审。因此原、被告均起诉所有权,本案应中止审理。综上,此楼房所有出资均为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安奎与胡明安系同胞兄弟。2004年12月22日胡明安与村民张国兴、胡海明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并出资22900元从村民张国兴、胡海明处取得共计0.94亩的土地。2006年胡明安计划用该土地搞房产开发,因胡明安在广东工作,就委托胡安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费用由胡明安负担。胡安奎以舞钢市福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相应土地、城建审批手续。胡明安从广东回来后,双方于2006年11月4日签订了“兄弟建房协议”,对未建好的房屋及将来售房所剩现金约定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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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胡安奎用所售房屋所得款作为建楼的资金购买材料、雇佣建筑队施工。建楼过程中双方逐渐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合作,2007年3月11日双方签订“赠送住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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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胡明安将其所开发的房屋中的两套无偿赠送给胡安奎,双方以前达成的任何协议无效。协议签订后,胡安奎将收支清单及票据交给胡明安,胡安奎不再经手房屋后续建设的事务。
法院认为:胡明安与胡安奎系合作建房关系。在建房过程中,两人逐渐发生矛盾,双方于2007年3月11日签订“赠送住宅协议书”约定,胡明安将其所开发的房屋中的两套无偿赠送给胡安奎,双方以前达成的任何协议无效。原告胡安奎主张该住宅楼系自己出资建设,其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安奎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