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工作培训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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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征收办加强业务知识培训
房屋征收办举行拆迁业务知识培训 为切实提高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水平,熟悉房屋征收工作流程,深入理解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实质,破解拆迁难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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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拆迁工作,房屋征收办对全体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围绕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和“两河四岸”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系统讲解和讨论。经过一上午的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了全体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业务知识,为下步依法依规的推进征地拆迁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房屋征收办公室
2014-6-5
篇二:征收培训备课 房屋征收
征收培训备课(房屋征收的法律关系)
2011 年1月19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废除了实行近十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建立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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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征收法律关系的概念
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是指征收人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条例的规定,以强制方式取得集体、个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而形成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1、房屋征收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
2、房屋征收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强制性。为了保障房屋征收的顺利进行,条例规定了很多严格的程序,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二、房屋征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房屋征收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构成要素构成,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房屋征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房屋征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依照征收条例的规定, 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征收人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有权对被征收人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给予补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因此,征收人只能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的政府部门不能成为征收人,也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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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征收决定。受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具体征收实务的征收实施部门,只是具体负责实施征收实务的具体的行政部门,不是征收人。这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自治蒙)等。法律上的市包括设区的市(地级市)和不设区的市(县级市),不包括直辖市。二是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自治旗)等。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构,不能作为征收人。
被征收人是指依法征收的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个人、单位及其他组织。被征收人也就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房屋的承租人不再是被征收人,这和原来的拆迁条例不同,原来的拆迁条例针对租赁房屋要签订三方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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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拆迁关系的当事人。但对公房承租,情况比较复杂,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在征收时如何补偿还要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私房承租是私有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征收不能实现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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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的情形下,对承租人如何进行补偿,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应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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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来解决。
国务院的房屋征收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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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被征
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一条款规定的信息量非常大,这一条款中有关被征收人的界定是以刮号来表示,与被废止的拆迁条例是一致的。然而,不管是拆迁条例还是现在的征收条例都将被拆迁人被征收人限于房屋所有人且无适当的解释和一些细化的规定,使得在实际拆迁(征收)中如何确定被拆迁(征收)人、发生了数不清的矛盾。那么如何确定被征收人,也就是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的所有权人一般应当持有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共有权证。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以产权证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共有。
实践中,对于下列几种情况下的产权人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1、因房屋原产权人去世而引起继承事件发生时,被征收人的确定: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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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二)法定继承
1、法定继承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1) 配偶
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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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与子女相对应,包括亲身父母、养父母和相互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的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那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而言。
例:甲未婚,没有儿女老年孤独,现收养孤儿乙为其孙子,那么甲与乙之间的继承关系为何,答:甲与乙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1)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不是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他们只能通过代为继承取得其祖父母那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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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 ,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
代位继承
篇三: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复习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复习
? 主管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征收部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征收主体:区(县)人民政府
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
? 确需征收情形:
? 1、国防、外交
? 2、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
? 3、公共事业(科、教、文、卫、体、环、灾、文物、社会福利、市政公用)
? 4、保障性安居工程
? 5、旧城区改建
? 6、其他公共利益
? 1-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5(旧改)——〉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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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区政府
? 6(其他)——〉市房屋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区政府 ? 征收决定——〉不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补偿协议——〉不履行——〉诉讼、仲裁
? 补偿协议不成——〉区政府作补偿决定
? ——〉不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不复议、不诉讼、不搬迁
? ——〉法院司法强制执行
?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 = 评估价格 + 价格补贴
? 公租居住房屋:
?被征收人要货币补偿—〉租赁关系终止
?被征收人:评估价*20%
?承租人:评估价*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被征收人:评估价*100%
?承租人: 评估价*80%+价格补贴
居住困难户
?折算公式: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 折算单价 / 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
= 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 22平米 —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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