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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篇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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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篇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劳务)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 公司、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 工作职责 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职责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财务部工作职责城市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 第四条 处理违章违纪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据,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 第九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十条 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与被派遣员工在发生实际用工情况的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员工要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第十七条 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 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岗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 派遣员工的培训,根据各岗位的需要,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根据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实施公司的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劳动报酬 第二十四条 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参照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员工情况记录,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社保经费、个人所得税等,次月的8号之前将上述所需资金足额划拨到公司财务账上。 应在规定的员工工资发放日之前7个工作日内与公司做好相应的衔接,保证员工的工资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资表代发派遣员工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等。 被派遣员工在领取工资后,如果员工对所发工资有任何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申请,由公司核实之后,调整到下个月内进行结算。被派遣员工不得以此为由,故意迟到早退或者煽动其他被派遣人员,或者旷工。否则,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宁波XXX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篇二: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一、 员工纪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文明礼仪,扶老助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崇尚学习,勤于思考,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2、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准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每天一般提前5-10分钟到岗,做好准备工作; 3、提倡员工间树立团结协作、互学赶帮、劳动竞赛、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岗位技能的培训学习、技术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技能; 4、工作时间内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办私事、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进行打扑克、下棋等游戏活动。各科室间人员不得随意串岗、漏岗,以免影响工作; 5、工作中员工与员工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因工作发生矛盾纠纷,因本着相互体谅、构建和谐的原则,自下而上逐级解决,不得越级,更不可将亲属、朋友及社会不法分子招来取闹威胁对方和领导,一旦发生此类事件,以自动终止劳务关系处理,造成后果,自负法律责任; 6、爱护公物,呵护单位形象,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工作场所做到窗明几净,墙面无污迹、地面无脏污痰迹,物品放置合理有序; 7、强化安全意识,树立防盗防火,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思想,确保用人单位安全 二、劳务派遣管理 1、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确认以保障双方利益,对于单方面违约的行为,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公司行政部有权对员工的资料进行核实,考查,派遣员工必须保证其所持身份、健康、学历、职级等资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假冒、过期等情况而又未提前与公司有关部门说明的,公司有权对其按照员工手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派遣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调遣,派遣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做出的合理工作安排。 4、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保险等福利报酬由公司统一结算、发放。 5、派遣员工不得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内私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与公司利益、形象相悖的任何劳动协议,一经发现,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派遣员工档案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管理。 7、派遣员工有责任配合公司行政部或督导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核查和管理。 8、坚决拥护公司形象和利益,时刻保持公司形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理念和个人素质文化。 9、派遣每个员工都有为公司做正面宣传的义务,且必须正确清楚地了解公司的各项情况及管理结构体系。 10、派遣员工因身体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在合同期满之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30日,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11、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必须自觉维护用人单位与公司的形象,对于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对于不服从管理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其作出合理处罚。如后果严重或有损用人单位和公司形象和利益的,用人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公司,公司保留处罚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2、派遣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管理,日常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及考勤管理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公司行政部及督导人员监督、整理与考核。 13、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遣员工自身状况,安排到其他客户单位工作或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变更劳动合同,待培训合格后,重新安排上岗,继续履行劳 动合同,同时对劳动合同进(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 网: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行变更。如果因为派遣员工自身因素(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自身身体家庭等因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公司保留追究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与劳务派遣员工产生的劳动纠纷,由公司和用人单位及派遣员工三方协商解决。 三、考勤制度 1、上下班时间 执行行政部关于作息时间的通知。 2、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员工上班前必须到指定处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他人代理签到,否则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每人每次处罚50元。因公外出或确有合理原因,不能及时签到,应提前向分管领导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或旷工。 3、考勤表由综合科专人负责统计,每月 日将统计结果报主任签字后,作为发放员工工资、奖金的重要依据。 4、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和处理 (1)迟到:晚于上班时间签到的,且未提前向分管领导说明合理原因的,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60分钟的,视为旷工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旷工一天。 (2)早退:早于用人单位规定下班时间下班,且未经部门、科室相关负责人批准的,视为早退。提前下班时间60分钟(含)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3)脱岗: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工作的,视为脱岗。脱岗时间超过60分钟(含),视为旷工半天。 (4)旷工:除上述迟到、早退和脱岗的情形,按旷工处理外,凡以下情形,均按旷工处理: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证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 〈4〉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造成缺勤。 (5)处理办法(以用人单位实际管理办法为主导) 〈1〉迟到(早退),每次扣10元; 〈2〉旷工半天,扣发一日工资; 〈3〉旷工一日,扣发两倍日工资 〈4〉连续旷工3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均予开除。 5、加班(费):双休日、法定节日或遇紧急任务需要安排加班,由相关部门科室通知,记录加班考勤,加班费当月累计,与当月工资一齐发放。 双休日加班费=日工资*2*加班天数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日工资*3*加班天数 6、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须本人填写请假单,出具相关医院证明,由科室相关负责人签署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后,分管领导审批;连续请假3天以上,须向单位出具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填写请假单由科室相关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1〉病假一天,扣元,病假全月工资为派遣公司所在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全年累计病假12天以上(不含12天),年终奖按天数扣除; 〈3〉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依法解除劳务关系。 7、事假:员工事假需持本人书面说明申请,经逐级批准后,方可休息。员工请假半天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员工连续请假三天以上,必须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主任审批;请假条统一交综合科备案。 〈1〉当月事假3天内(含),扣20元/天;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扣除工资20元/天*3天 ,(累计事假天数-3天)*日工资; 〈3〉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10%; 〈4〉全年累计事假15天以上(含),年终奖下浮20%; 〈5〉以此类推,累计事假每增加5天,年终奖下浮10个百分点。 8、婚假:员工婚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婚假为10天;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结婚登记证的婚假3天,凭结婚登记证和本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婚假期间工资不变。 9、产假(流产、保胎、哺乳、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手术) 女职工生育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法定年龄,领取生育证,享受顺产假90天、难产另加15天休假;符合晚育年龄生育享受产假98天(男性员工享受7天陪护假,需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医院证明、书面申请),难产另加15天休假。女职工产假、男职工胡产假期间,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育龄 女职工保胎由职工本人申请,经批准后一次性休息,视作病假处理,工资按病假期间支付;女职工哺乳期一年内(自哺乳期)课享受工作日内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工资、奖金不变)。所有休假都必须由甲级医院开具证明,经领导批准后方可休息。接受人工流产(含药流)的已婚女职工凭手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说明书》享受30天休息假(工资不变,不享受任何奖金)。已婚女职工未经节育措施意外怀孕流产的,做病假处理。女职工计划外生育,其休息时间以事假论处。 10、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外戚直系亲属(配偶的父母)及自己的隔代祖辈死亡,可享受1天丧假。请假手续按程序办理。 11、工伤:凡在工作期间非主观责任因素(含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安全和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劳动保障)调查、确定,出具书面材料,经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上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安全鉴定,作出工伤决定,享受工伤待遇。 劳务派遣公司规章制度篇三: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1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劳务派遣的管理。 2 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按照协议内容按照时间向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派遣员工工资。 3 程序 3.1 用人单位的选择 3.1.1 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3.1.2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3.1.3 在评估中对未达到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3.1.4 为确保服务质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选择。 3.2 劳动关系管理 3.2.1 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3.2.2 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确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个月。 3.2.3 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生,试用期为三个月; 2)无学历的岗位操作工,试用期为一个月; 3.2.4 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3.2.5 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 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3.3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3.1 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 并在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 3.3.2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3.3 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银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上月工资。 3.3.4 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3.3.5 劳务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单位规定并发放。 3.3.6 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 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 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 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3.3.7 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3.3.8 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费等,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 3.4 社会保险管理 3.4.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 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3.4.2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3.4.3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 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并及时将受 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进行报销。 3.4.4 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3.4.5 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 3.4.6 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 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3.4.7 为分散用工单位工伤、医疗“空档期”风险, 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 3.4.8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4.9 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3.4.10 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3.5 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3.5.1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且无须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配合用工单位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 1) 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派遣人员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 派遣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派遣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派遣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 派遣人员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7) 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形。 3.5.2 用工单位可将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但应提前35日通知用人单位,并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 派遣人员因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用工单位提供的证据证明派遣人员不能胜任派遣岗位工作,且经用工单位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经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人员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派遣的; 4) 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届满而终止派遣的; 5) 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派遣人员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3.5.3 派遣人员提起仲裁、诉讼时,经仲裁委员会或法院认定用工单位提供的资料及证据存在不实或不足,用工单位应按要求予以核实、补充。 3.5.4 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法律纠纷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劳动争议调 解委员会予以配合。 3.5.5 因争议或纠纷产生的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诉讼费等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6 用工单位可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派遣人员退回用人单位。 3.5.7 派遣人员退休手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并负责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机构收取的社会化管理费和政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3.5.8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单位: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用工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4) 女性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5.9 派遣人员因以下原因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务派遣协议书规定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及依法所得的赔偿金由用工单位最终承担: 1) 用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2) 因用工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向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因用工单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的; 4) 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4.5.10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如继续使用该人员的, 应在派遣期限届满前 15 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4.5.11 用工单位接到派遣人员的离职通知后,应在 5日 (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并将经派遣人员本人签字的辞职申请或其他证据资料交用人单位。 4.5.12 派遣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办理。 4 检查与考核 人力资源部接受分管领导的检查与考核。 5 附则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劳务派遣流程 派遣机构 人力资源部 集团领导 注:派遣机构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运行,承担主要责任; 人力资源部作为辅助及参与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集团领导负责审批,承担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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