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张文岳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两岸专供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
本办法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两岸从事客货运输的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
第四条 渡口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其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
中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所辖渡口通航水域
第五条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渡口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筹措资金,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安全
,三,落实渡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和保障经费,
,四,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
第八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必须提交下列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第九条 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向渡口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符合《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县人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渡口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
洪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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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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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渡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的,应
第十一条 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渡运安全
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
第十二条 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救生、消防设备和具有水上安全知识
第十三条 渡口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渡口两岸设置明显的《渡口标志》牌和《渡口守则》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批准文号,渡运线路,渡船名称,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从事渡运的渡船两舷应当设置安全护栏,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船体应当标有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等。载客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
第十六条 渡船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核定的路
渡船应当经常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渡船处于适航状态。
第十七条 渡船不得运输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第十八条 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渡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停渡通告。
第十九条 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注册、培训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栺,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栺,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栺证书。未取得合栺证书的人
第二十条
,一,指挥乘客、车辆按照规定的顺序上下渡船,维护渡运秩序,
,二,遵守渡船安全操作规程,认真瞭望,谨慎操作,注
,三,不得酒后驾船,不得让无证人员驾船,发现超员、超载,应当拒绝驾船,不具备夜行条件的,不得在夜间航行,
,四,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不得
,五,负责渡船维修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渡船破损、机件损坏等现象,应当及时报告,及时修复。未经修
第二十一条
,一,听从渡口工作人员指挥,遵守公共秩序,依次先下客后上客,并从规定的进出口处出入渡口,骑自行车者,出入
,二,渡船未停稳或者已启航时,不准强行登离渡船,渡
,三,渡船因恶劣气候停航或者因故不能按时开航时,应当自觉配合渡口工作人员共同维护渡口秩序,不得强迫船员违
,四,保持
,五,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
,一,驾驶人员应当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依次在指
,二,驾驶人员应当谨慎操作、控制车速,确保安全过渡,
,三,车辆过渡时,应当遵守载货定额,禁止超限过渡,乘车人,除驾驶员外,应当下车徒步通过渡口,禁止车辆载人
第二十三条 在渡运路线内,禁止捕捞、养殖、种植、采砂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禁止其他船舶停泊、作业,禁止设立
第二十四条 渡口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渡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事故应急救援预
第二十五条 渡口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及汛期,应当派专人进行现场管理,保障渡口
第二十六条 渡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制定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对所负责渡口和渡运安
,一,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
第二十七条 渡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渡口渡船
档案
肢体残疾康复训练教师个人成长档案教师师德档案表人事档案装订标准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
,记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以及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或者渡船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渡运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渡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一,对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
,三,对渡船超载、超员,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