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建构筑物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防火防爆
措施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九十九条
粉尘清扫
10.未制定粉尘清扫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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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