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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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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8【推荐】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8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1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2 洋北镇...

【推荐】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8
【推荐】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8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1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2 洋北镇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9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10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处理好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维护好医患双方权益~和谐医患关系~制订本预案。 一、严格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医疗纠纷事件或出现可能引发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后~责任人应立即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医患沟通调解办公室、分管院长、院长~必要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二、采取应急措施 属于医疗过失、错误的~接报后相关科室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积极采取救治等补救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病人的损害发生。 对收费、价格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纠纷~能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 三、保存相关证据 发生医疗过失致医患纠纷时~应在患者或家属在场的情况下由医务处或医患沟通调解办公室封存相关药品、器械、病历资料等证据~封存后由医患沟通调解办公室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启封。 四、核实事件情况 在采取救治措施的同时~要调查了解事情发生的原因及可能发生的后果~并进行核实~明确责任~必要时根据情况如实写出调查报告~上报院医患纠纷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五、做好善后工作 纠纷发生后~主动、耐心、细致的向患者或家属解释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好思想安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维持好现场医疗工作秩序。 对情况较为复杂的纠纷~需组织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专家委员会讨论~作出责任认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和处理意见。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 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部、医务处、医疗安全办公室、院办、党办等职能部门,以及院领导投诉。 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索赔金额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主管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为“职能部门”)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投诉方式 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3、投诉接待时间 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行政总值班或相关职能科室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程序 1、患方来访时,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其中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患者姓名、就诊科室、投诉人姓名及其与患者的关系、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反映相关科室和个人的主要问题等情况、事实经过及投诉要求等。投诉接待记录要有投诉人签名,注明时间。妥善保存患方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如门诊病历、处方、收费单据、其他医疗机构病历、诊断证明、病理报告、X 光片等),可以应患方要求向其出具签收证明。 初次接待工作所获信息对医疗纠纷处理十分重要,应予高度重视。 2、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 3、向患方履行知情告知义务,说明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包括复印病历、尸检建议等)及医疗机构答复时间。 4、负责安排保管医疗纠纷所涉及的证据(病历、护理记录、实物、X 光片、病理片及蜡块等)。 应患方要求或主动向患方建议封存病历,封存病历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如果患方坚持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应当在封存之前,将全部病历材料予以复印。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患方代表、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场的情况,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部门场所或处理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复印病历,将复印件装入“封存病历专用档案袋”, 粘封档案袋后,在该袋上的骑缝处由患方代表签署姓名及封存日期后,使用透明胶带在各骑缝处粘贴封存。封存件由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以备医疗事故鉴定组织和公检法等机构使用。职能部门应当向患方出具一式两份的封存证明,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患方要求复印或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规定审核患方身份,核对签名的患方代表身份,留存患方 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患方按规定要求复印、复制有关病历资料,应当支付相应的复印病历资料的费用。 5、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职能部门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告知其有要求尸检的权利。 患者死亡后家属提出异议,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提出尸检建议。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填写尸检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并签字,患方未填写尸检申请书,视作其不同意尸检。也可邀请非医疗机构人员在场证明告知尸检的相关过程,或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留取告知证据。尸检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四十八小时以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可以延长至七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任何一方拒绝进行尸检,或拖延尸检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尸检费用可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但患者家属要求患者所在医疗机构回避,联系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尸检,可作为例外情况。尸体运送费、保管费的支付可根据生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或者是法律诉讼判决而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尸体存放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处理尸体的,医疗机构向患方进行告知,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医疗机构内部调查程序 1、科室调查 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应尽快将患方的投诉材料转交涉及的有关科室主任;科室领导应尽快组织调查、分析讨论工作。 (1)当事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整理有关事件经过,书写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涉及多个科室,应当由各科室分别书写,再由主要诊疗科室负责根据各科书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个诊疗经过的病历摘要或诊疗经过。 (2)组织全科医生或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本科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职能部门。(签名后上交职能部门,便于档案管理)。 科室调查工作原则上应在七日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科室应提前告知职能部门并书面说明原因。职能部门负责督促科室、个人完成调查工作,并对其进度、完成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向患方进行沟通说明。 (3)职能部门可安排适当的时间,由科室负责人与患方代表进行沟通,就有关医疗纠纷涉及主要问题,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出说明、解释,完成首次答复,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患方可以进行记录。患方代表在与科室沟通后,仍存有异议或提出新的问题和要求,(可以根据患方意见进行书面汇总),继续向职能部门反映。 2、职能部门提请医疗管理委员会讨论 职能部门对医疗纠纷可以进行必要调查,包括咨询相关临床专家、法律顾问(律师等)。 组织临床科室与患方进行沟通后,仍不能达到共识时,应及时提请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做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一般在患者投诉书提出之日起三十-六十日内做出,送达患方,一式两份请患方签收(或者留取患方收到结论的相关 证明资料),患方和医疗机构各保存一份。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分析的结论性意见,只代表医疗机构一方的结论或观点,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方仍有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四)、医患双方的和解 1、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部分医疗纠纷中,患方情绪比较激动、难以沟通,应避免患方与当事医务人员直接接触,相关沟通程序可由职能部门及临床科室主任或指定负责人完成。 2、和解 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应当签订一式两份的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建议:和解协议书最好经法院出具调解书)。 医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患方应当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监护人、患者授权委托人。死者近亲属(应当是依《继承法》规定死者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授权的代表人)签字,并留存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部分医疗纠纷争议不大,经沟通、协商,由临床科室或医务人员自行向患方做出数额较小的补偿,达成的和解,应当有职能部门参与,签订协议书,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法院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也可以经“法庭主持调解”。 3、第三方调解 目前社会有多种第三方的调解机构,由政府联合机构、司法局、各种学会、协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等,成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作为第三方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缓和医、患双方“非此即彼”的尖锐矛盾,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医疗机构具体情况分析、研讨,选择相应方式实施。 五)、医疗纠纷鉴定 医疗纠纷鉴定有利查清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利于解决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积极主张。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鉴定的提起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可以向医学会提起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交由、人民法院委托。 医疗机构首先应当申请地区、市级医学会鉴定。法院委托可不受《条例》限制,也可以直接向省、直辖市级医学会委托。鉴定费由申请鉴定一方预先缴纳,或医、患双方各自预先缴纳一份。 (2)鉴定的受理和材料准备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机构和患方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材料,材料包括病历摘要(一式十份)、书面陈述及答辩意见(一式十份)、病历原件及相关资料(各种影像片子、病理切片等),以及医务 人员认为有必要向鉴定专家提交的文献、教科书相关资料。 (3)鉴定专家的抽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三人以上单数,医学会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涉及学科来决定鉴定专家人数,多数情况下是三—五人,也有七—十一人的情况。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参加鉴定的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全体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医疗机构可以在申请鉴定时,或者在医学会通知抽取鉴定专家时,提出主要学科的专业。 根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医学会申请鉴定专家回避: 鉴定专家是本案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当事人或者患方的近亲属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鉴定专家与本案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4)鉴定会的准备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患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三人,医疗纠纷相关科室应安排科室主任或当事医务人员(主管医生、责任护士等),以及负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准备参加鉴定会。如果涉及多个科室和当事人超过三人时,当事医务人员可以到鉴定现场,在鉴定会场外等待专家提问. 在鉴定会召开之前,职能部门应组织临床科室及法律顾问认真讨论,准备答辩陈述材料及参加鉴定会发言和回答专家的提问。 (5)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 进入会场的顺序为先患方后医方,在鉴定会场上医方遇到认识的鉴定专家请勿打招呼、致意。 鉴定会开始后,患方先陈述十五分钟,医方再陈述十五分钟。医疗机构陈述中,由主管医生先向鉴定专家汇报病情简介(诊治过程),科室主任做补充,职能部门或律师进行答辩,注意时间分配不要超过时限。 医、患双方陈述后,进入专家提问环节。最后,医、患双方还有各自的五分钟的最后陈诉时间,医方可以将专家提问的问题进行整理,尤其是对医疗机构不利的问题,做出答辩回答。 鉴定会不是法庭,也不是辩论会,医、患双方在鉴定会上不能直接对话,所以对患方提出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鉴定专家的提问,则必须回答。对鉴定专家提出的问题,仅做客观回答,不需进行过多的解释,更不要向鉴定专家反问。 鉴定会结束后,医方先退场,患方再退场,以免患方产生误会。 (6)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医学会自收到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鉴定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按照委托或交由单位,分别送达医、患双方、卫生局、法院。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司法鉴定 2003 年1 月6 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 案件的通知》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患方大多提出要求再次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一般也予以支持。 法医进行临床医学的鉴定,目前法律尚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现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应当由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结合进行,医疗机构可以在法庭审理中,抗辩其缺少法律明确授权。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还要积极应对,加强与法医的沟通,争取对医疗过程的正确认识和理解。 (1)司法鉴定的提起 在法院诉讼中,法院一般应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进行。非诉讼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一般情况下是通过律师事务所。 (2)鉴定会的准备 司法鉴定不需要抽取专家,司法鉴定人主持鉴定。部分鉴定过程中,可邀请临床专家参加听证会,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对当事人双方出席鉴定的人数没有强制性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规定中通常是不超过三人。如果需要多人参加,当事人可提前与司法鉴定机构联系。鉴定会的发言及资料准备同医疗事故鉴定。 (3)参加鉴定会 司法鉴定法医更注重从医务人员的法律注意义务角度去分析、考虑问题,并且对医疗诊治过程中的细节更加注意。医疗机构应根据患方起诉理由认真准备,熟悉掌握诊疗过程的情况,做好答辩准备。 (4)司法鉴定结论 根据司法部2007 年10 月1 日实施《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六)、法律诉讼 1.诉讼准备工作 医疗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起诉传票及患方起诉书后,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当事科室相关人员与律师进行开庭的准备,针对原告的起诉要点讨论、分析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问题,准备答辩状,提交相关证据(病历、相关教科书、文献)、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等。 2.证据交换 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证据交换时,需将准备好的证据(一般一式三份,法院及当事人双方各一份)交给法院,注意仔细清点页数并签好收条,提交病历原件时,一定要索取收取证明,避免由于其它原因导致证据的遗失,影响诉讼,同时接受患方提交的证据,交给医疗机构案件的代理人,作质证意见准备。 3.庭审 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后主要由律师进行代理,但诉讼代理人一般应由相关科室的专业专家和律师共同担任并一起出庭,专家对专业问题进行答辩,有利于帮助法官和律师了解医学专业问题,同时向法官提供相关的资料(教科书、文献等)。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可向原受理法院递交上诉状,缴纳上诉费,如在上诉期满后 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服的,在发生效力后的二年内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请再审,但不影响执行。 七)、信息管理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所产生的各种文件及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1.建档 医疗纠纷档案管理的原则,一般是按时间、个案编号归档。 医疗纠纷处理材料的档案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顺序: (1) 首次接待来访的工作记录(患方的基本情况、投诉的主要意见等) (2) 患方书面投诉材料 (3) 有关科室的病历摘要及对医疗纠纷争议问题的认识(科室讨论意见) (4) 医疗机构医疗管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5) 医、患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 (6)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起诉状、答辩状、医、患双方提交的诉讼证据(复印件、目录清单等)、一审判决或裁定、患方或医方民事诉讼上诉状、医、患双方对应的上诉答辩状、法院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及可能涉及再审的相关材料 (7)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材料 (8) 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决定及整改的措施等(体现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2.归档 医疗纠纷处理材料,是医疗机构宝贵的管理资源。资料归档,可以长期保留,作为资料有利于医疗机构总结经验、教训,为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提出重要的数据支持。其价值不亚于病历资料,须加强管理和保管。 医疗纠纷的处理周期,经常出现跨超年度的现象,归案的原则以医疗纠纷处理终结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以年度总结,将相关材料整理,移交档案室。 3.工作统计 在日常工作中,将患者递交的投诉书、当事科室的病历摘要、科室意见、鉴定材料及诉讼材料等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库,做好日常工作数据登记及统计,可以按季度、年度制作小结,报相关部门。 4.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事故上报工作 八)、医疗机构内部处理和整改提高 1、职能部门可根据医疗管理委员会意见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者是生效的法律诉讼判决,向主管院领导提交整改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或建议。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方面的处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形成决议,在医疗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2、职能部门负责敦促相关科室针对有关医疗纠纷在医疗技术、医疗管理方面存在的问 题,制定出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并形成文字材料汇报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备案。 九)、相关工作程序 1、“医闹”事件的内部安全保卫 针对医疗纠纷的“医闹”事件,在充分尊重患方知情权的基础上,妥善做好接待工作,同时,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保卫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接待室安装录音、录像监视设备。也可以联系第三人在场、或有保安人员进行必要的常规巡视。重大事件及时通知保卫处等内部安全保卫部部门,尽快赶到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报警。 针对患方采取的极端措施(诸如,患者家属拒不同意将死者遗体移送太平间;在医疗机构内外张贴大小字报、抬棺游行、搭设灵堂等;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等),医疗机构应当有专人负责进行劝说,保安人员到场维持秩序,同时留取相关影像等证据,并立即报警,由警方对涉嫌治安管理、刑事犯罪的情况及时进行控制和必要的笔录取证,书面告知患方正确的处理程序。 医疗机构可以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建立医院“警务工作站”,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尽量使医患双方保持冷静,避免暴力事件的发生。 医疗纠纷处理人员所持态度立场应当中立、避免将自己处在对立面状况,谈话的语言应温和、中肯、防止矛盾激化。坚持依法处理,双方调解自愿的原则。 2、接待新闻媒体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强化“危机公关”意识,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新闻发言人)记者的接待工作,事先准备介绍案件,阐明医疗机构观点,进行鉴定分清责任,依法处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也要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促进医、患沟通,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机构工作的良性发展。 3、医务人员法制意识的培训和教育 (1)每年组织新分配的医务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对全院医务人员采取定期培训,开展法律讲座、案例分析,有针对性地邀请专业人员对科室进行培训、座谈等等活动,作好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 (2)重点科室、项目的“事前干预”(或“事前控制”) 临床科室做好对患者的术前病情评估工作,当评估出某患者危险系数高于普通患者的情况下,应向职能部门主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提前进行干预,在手术之前组织多科会诊,同患者进行深入细致的术前谈话,并要求临床科室在病历中做好术前会诊及谈话记录,对患者的知情同意书、患者病历书写、术前检查及相关诊疗过程进行严格规范与核查。 职能部门还应针对术中难点的问题,重点帮助和监督临床科室及手术医生的技术准入等环节,同时还要对患者的术后恢复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术后病程记录等情况。 (3)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 多数患者与医务人员有着良好的医患关系,极个别患者或家属对医疗行为服务过程不理解或难以接受,有时也混杂其他社会因素,发生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善于总结,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尽可能地将医疗纠纷早期发现,及时干预,正确引导,消灭在萌芽 中。 医疗纠纷中存在着“证据瑕疵”,病历管理中“涂改、补加、丢失”现象较严重,导致在诉讼中对医疗机构不利因素,也反映医务人员“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医疗机构职能部门应当检查、监督医务人员,严格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的规定书写和修改。 4、医疗机构应有相对固定的法律工作者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如果有条件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保证医疗纠纷在法律的基础上得以解决。 洋北镇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常就医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医患纠纷,缓解医患矛盾,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医患纠纷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工作极不满意,强烈要求追究我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或者提出较大赔偿损失的医患纠纷。 三、启动预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启动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预案。 1、出现患方在医院内寻衅滋事。 2、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4、非法占据医院办公、诊疗场所。 5、在医院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 6、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件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7、纠集5人以上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的医患纠纷事件。 8、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到其他患者(家属)人身安全。 四、处置原则 (一)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坚持依法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院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 (三)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各相关科室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 五、应急机制 (一)应急机构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医务处、护理部、、保卫科、院办、党办、门诊、纠纷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协调、调查和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务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应急领导小组: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建议院领导是否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负责院领导交办的具体应急事宜。 六、应急处置预案 1、疑似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纠纷当事科室负责人须立即向医院医务处报告,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2、医务处根据情况建议应急领导小组是否启动预案。 3、医院院长统筹指挥重大医疗纠纷处理,分管院领导具体安排纠纷处理,协调各科室工作联动。 4、医务处、护理部负责接待患方相关人员,了解患方诉求,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对现场的病历、药品等物证进行存留;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组织医院专家委员会对医患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明确医院在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判断医院责任大小,为下一步处置提供依据。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回报并请求帮助。 5、党办负责在隐蔽处就医患双方言行摄像取证,与新闻媒体沟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6、保卫科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保安布置位置,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事态难以控制应及时联系华西警务室或拨打110,必要时请求省公安厅治安二处或三处出动防暴警力。全力保护院领导、医护人员、其他患者及其家属和医院财产的安全。 7、其他科室工作人员应组织患方违法行为,保护其他患者不受伤害 七、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处置结束,纠集的人员撤离现场,医疗、工作秩序恢复正常,由应急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洋北镇医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显良 副组长:闫怀利 成 员:许新富 潘良超 汪军 张敦锋 徐冬梅 陆 艳玲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主任 闫怀利 成员: 许新富 潘良超 汪军 张敦锋 徐冬梅 陆 艳玲 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置突发医疗纠纷,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医院”的要求,快速科学地处置重大医疗纠纷事件,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患者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适用范围 重大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疾病治疗效果及其原因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患者及其家属对治疗工作不满意,要求追究我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或者提出较大赔偿损失的医患纠葛。 三、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分为一般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和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不依照法定程序处置; 2、纠集少数人员扰乱医院正常医疗、工作秩序; 3、侮辱、威胁、恐吓医院工作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患者死亡后,家属不按规定时间将尸体送至太平间或殡仪馆; 2、纠集人员占据医院机关等,扰乱正常医疗、工作秩序,在医院内挂横幅、设灵堂、烧纸钱、放鞭炮等; 3、故意毁坏公共财物,非法限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 4、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四、处置原则 (一)依法管理,以人为本。坚持依法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医院的统一领导下,各科室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 (三)快速反应,科学处置。一旦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各有关科室要快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 五、应急机制 (一)应急机构 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为副组长,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保卫科、当事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负责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指挥、协调、调查和处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医务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应急小组:根据需要,建议院领导启动本应急处置预案,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医院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负责接待患方相关人员,介绍和解释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程序;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 保卫科、安保人员: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保卫科及时联络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医疗工作秩序,保护院领导、医护人员和医院财产安全。 当事科室:负责提供纠纷涉及的医学资料、物品以及相关报告。 六、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 各科室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处理。 1、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发生后,科室要立即向医务科和应急小组报告,并提供事件详实情况。 2、医务科和应急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有关科室负责人到达现场,在应急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置。 (二)应急响应终止 医疗纠纷处置结束,相关的人员撤离现场,医疗、工作秩序恢复正常,由应急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附: 平定县中医医院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名单 组 长:王义平 副组长:窦海峰 张建林 成 员:李金银 王晓斌 王春梅 郑 贵 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由王晓斌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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