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小孩抚养权能更改吗
篇一: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那么出现哪些情形时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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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的。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方式: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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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 1
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抚养权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中抚养权的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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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李某和潘某原系夫妻关系,有一婚生女名潘某甲,双方登记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潘某甲(时年2岁)由潘某直接抚养,不需李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潘某甲随潘某生活,中间曾随李某在浙生活大半年,潘某甲到学龄后回泰在靖江生祠幼儿园上学。后双方因子女探望及抚养权事宜发生矛盾,李某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潘某甲由其直接抚养,不要求潘某给付抚养费。 靖江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子女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李某、潘某离婚时约定婚生女潘某甲由潘某直接抚养,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现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婚生女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潘某不尽抚养义务等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情形存在,然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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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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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中院提起上诉,称要求变更抚养权理由如下:1、潘某存在严重的经济信用和人品问题,表现在拖欠过信用卡账单,被第一位前妻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起诉过等;2、潘某甲随潘某父母住在经营的小店兼棋牌室里,孩子年龄渐大不适合继续跟爷爷奶奶睡在一起,此外,潘某父亲骑摩托车送潘某甲上学过程中发生过多次大人跌伤、小孩脚卡到摩托车里的意外;3、潘某没有提供任何对孩子有利、关爱的证明,但李某却经常看望孩子,关心孩子的生活和学习,此外,李某有更好的条件和能力;4、女孩子更适合跟妈妈在一起生活。
泰州中院二审认为:李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必须举证证明本案具有法条中规定的情形。 李某与潘某协议离婚时其尚未年满2周岁,李某与潘某协议约定潘某甲由潘某抚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李某所持的潘某甲为女孩更适合跟母亲生活在一起的理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已存在,且潘某与其第一位前妻之间有关子女抚养费的事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处分等事实,不属于离婚后新出现的情形,不能以此证明由潘某抚养潘某甲会对其成长不利。李某在二审中陈述在双方离婚前后各自父母的工作居住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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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李某对潘某甲爷爷奶奶的居住和工作情况有了解,其现在以潘某甲爷爷奶奶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不利于潘某甲成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不能成立。李某主张自己经常看望潘某甲,关心、照顾她,这是其在表达对潘某甲的母爱,并履行其对潘某甲的抚养义务,并不能以此来证明潘某未对潘某甲尽到抚养义务。
另外,潘某甲已在靖江上学,日常生活起居均由潘某及其父母照顾,固定的生活环境及稳定的生活习惯,对孩子的安全感的建立尤为重要,李某虽有能力抚养孩子,但其与潘某婚姻关系的变动已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生活环境的多次变化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现孩子已习惯与潘某及潘某父母共同生活,为了避免潘某与李某之间的子女抚养权之争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李某现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诉讼中,李某主张潘某甲的爷爷在送潘某甲上学过程中发生过让潘某甲的腿卡在摩托车里的事情,本院希望潘某及其家人在照顾潘某甲的过程中,能更加细致、体贴,同时,注意加强与子女的沟通交流,促其健康成长。
综上,泰州中院认为李某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不变更潘某甲的抚养关系,潘某甲仍由潘某抚养。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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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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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条款是否可以变更
离婚协议中的抚养条款是否可以变更
【案例一】
佳佳今年5周岁。2010年9月,其父何某与母亲徐某协议离婚,约定佳佳随母亲徐某生活并由其抚养,何某不支付抚育费。2011年3月,徐某以佳佳名义向法院起诉,以其自己下岗无收入,难以维持佳佳生活、教育费用需要为由,要求何某给付抚育费。何某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已约定其不负担佳佳的抚育费,应按协议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何某与徐某离婚时对佳佳抚育费的约定,不影响佳佳在必要时向其父母主张权利。本案中,何某、徐某离婚已两年多,其间物价指数确实有了较大幅度上升,加之徐某现无收入来源,佳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要难以维持,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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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院酌情判决何某每月支付佳佳抚育费250元。
【案例二】
小林今年7周岁。2009年4月,其父李某与其母祁某离婚,经法院调解约定,小林随母亲祁某生活,祁某不要求李某给付抚育费。2010年6月
,祁某以其无经济收入为由,以小林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并承担部分教育费和医疗费。李某未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祁某与李某在离婚时对子女抚育费问题已通过法院调解进行了约定。双方离婚至今仅一年多,在这期间,双方的生活、工作并未有较大变化,也未出现其他特殊情况,且祁某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并不能证明其无抚养子女的能力。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林的诉讼请求。
【分歧】
上述两则案例是关于夫妻离婚时约定一方自愿负担子女抚育费,离婚后又请求变更协议而要求另一方承担子女抚育费,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子女抚育问题达成一致
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说明一方愿以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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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另一方应当履行的抚育子女义务;而且,离婚时,不承担抚育费的一方往往在争夺子女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作出一定让步。因此,从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角度出发,法院不宜轻易否定双方达成的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双方之间的约定而免除;况且,法律也赋予子女在必要时可以行使抚育费变更请求权。因此,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当支持子女的变更抚育
费请求。
【评析】
近几年,诸如此类变更抚育费纠纷日渐增多,其结果也关系
到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夫妻离婚时“一方自负抚育费”的约定是否有效,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变更,变更的条件又是什么,本文拟作一初浅探讨。
首先,夫妻离婚时“单方自负抚育费”的约定与父母双方抚育
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冲突。《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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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而且这种义务并不能因双方约定而免除。但抚育义务并不等同于抚育费给付义务,承担抚育费只是父母履行抚育义务的方式之一,一方按约定不承担抚育费并不等于不需要履行其他抚养和教育义务。父母任何一方的抚育义务不能免除,但抚育费给付义务却可以经由双方自主约定在义务人间转移。因为抚育费纠纷有其自身特殊性,它体现的不仅仅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抚养法律关系,同时又隐含着离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单方自负抚育费”的约定,其实质是一方自愿替另一方承担抚育费给付义务,或者是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诸多利益权衡后的一致意思表示,类似于一方对另一方债务的免除。此时,抚育费给付义务已转化为夫妻间经济利益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由双方自主约定,与父母抚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并不冲突。事实上,抚育费纠纷
也往往是由抚育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提出,其主观意志一般来源于抚育子女一方,而非子女本人。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离婚时夫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单方自负抚育费”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同时,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是不得损害第三方也即子女的合法权益。
其次,子女在必要时享有抚育费变更请求权。既然离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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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方自负抚育费”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协议就永远不可变更呢,显然不是。前文已述,协议应以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为前提。因此,为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法律特地赋予未成年子女抚育费变更请求权。《婚姻法》第37条
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离婚时所确定的抚育费数额,包括“单方自负抚育费”的约定,在必要时是允许后来变更的。因为夫妻离婚时确定的抚育费数额或协议,是基于当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等确定的,或者与夫妻间的财产分割等相联系。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子女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也就是一方对子女的抚育确实存在困难时,子女可以提出合理的变更请求。这里的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两种情形,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要求增加的情形。
再次,抚育费的变更应符合法定条件。《婚姻法》关于子女
抚育费变更的规定较为原则,并无具体的操作规则,司法实践中
也往往由法官结合各地实际自由裁量。笔者认为,处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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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件
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上述规定中“必要时”和“合理要求”的含义。 何为必要时,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第一,指确实有物价上涨、教育费、医疗费增加等与离婚时有较大变化的客观情况出现;第二,指抚育子女一方的抚育能力因下岗失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等因素出现较大程度的改变。如离婚时由法院判决抚育费负担,一旦子女以出现上述情形之一要求变更抚育费,法院审查的重点便在于,出现的上述变化是否明显,是否足以影响到子女的正常生活。而争论更多的,在于离婚时双方协议或由法院调解约定一方不承担或少承担抚育费的情形,也就是包括上述“单方自负抚育费”约定的情形。这种情形不同于法院判决确定抚育费,因为离婚时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合意,如无特殊情况不能加以否定,不能仅仅因为实际抚育费用的增加便一概支持变更请求。因为随着时间推移,物价上涨、教育费、医疗费增加几乎是必然的,但这并不代表抚育子女一方便无法继续履行其抚育义务。只有抚育子女一方的抚育能力与离婚时相比确实出现较大变化,如下岗失业、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等,不足以维持子女正常生活时,才应当支持其以子女名义提出的抚育费变更请求。举个例子,如果抚育子女一方原先年收入10万元,现在只有5万元,确实出现较大变化,但其抚育子女的能力与离婚时约定自愿抚育子女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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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冲突,当然不能据此支持变更请求。再比如,抚育子女一方虽然下岗,但改而从事个体经营,实际收
篇三:协议离婚程序及抚养权的变更
协议离婚程序及抚养权的变更
协议离婚是指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并经民政部门办理确认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通常比诉讼离婚的程序简单,时间也短,协议离婚的内容通常会商定好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协议离婚中已经规定了得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变更吗,下面免费律师咨询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协议离婚的程序以及协议离婚子女抚养权变更的问题。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
2、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3、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4、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二、协议离婚的抚养权能变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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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协议离婚的程序,以及协议离婚的抚养权变更的问题,希望以上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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