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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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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节能政策简介国家节能政策简介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主要内容 一、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 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 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 式; (二)单个项...

国家节能政策简介
国家节能政策简介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主要内容 一、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要求: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改造、运营等节能服 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 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 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 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 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三、财政奖励标准: (一)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 (二)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 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四、税收扶持政策: (一)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 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 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 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 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 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五、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所需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 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 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 额中的相应比重。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五)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 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免费下载29财务报表附注模板下载小企业财务报表下载关于企业财务报表分析excel财务报表下载 复印件。 (七)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八)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 (九)《节能服务公司在京项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表》(详见附件2)。 (十)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附件: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文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关于征集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通知》; 三、国务院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四、《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通知》;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一、《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发改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 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征集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2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 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1079号)有关规定,现就第三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服务公司自愿申请。我们组织专家对节能服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初次审核,并将通过初审单位的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备案。 二、申报条件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 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申报文件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三)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五)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七)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八)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 (九)《节能服务公司在京项目计划表》(详见附件2)。 (十)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四、评审程序 (一)自愿报名。符合条件、有意愿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 公司于2011年6月7日至6月17日(工作时间为:9:00——17:00),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405室(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份装袋密封提交,同时提交电子光盘刻录文档1份)。 (二)专家评审。我们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次审核。 五、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联系人:蒋海峰 冯武军 联系电话:66415588,1129/1130 传真:66415776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联系人:宋其龙 联系电话:88549660 传真:68423851 六、其他事项 (一)各机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本次评审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三、国务院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 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 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根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现将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等规定。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四)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六)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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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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