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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分类]房产税优惠政策[所有分类]房产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下列房产免缴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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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分类]房产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下列房产免缴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车船税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二)拖拉机; (三)捕捞、养殖渔船; (四)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五)警用车船; (六)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七)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印花税优惠政策 下列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免征印花税: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国家规定的收购部门与居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业产品收购合同;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立的合同。 土地增值税 下列房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7、自,,,,年,月,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是什么, 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在满足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时,均应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包括未列入土地增值预征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纳税人申请清算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 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的应在90日内申请清算。 (二)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清算的,纳税人应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30日内申请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二)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个人购买二手房缴纳契税相关规定 1.个人购买二手房缴纳契税需提供以下资料: 1 (《契税纳税申报表》; 2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原房屋所有权证,必要时还需提供有效的公证书或房地产评估报告; 4 (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它证明资料。 夫妻更名、遗产继承、产权证或契税缴款书丢失新产权证日期未满两年但前产权证已满两年 需要的资料 , 提供房主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无法到场,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现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房屋 买卖合同 原件及 复印件 , 夫妻更名、遗产继承的公证书或丢失的报纸声明复印件 , 从房管部门提取的原产权底档复印件(证明已满两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项目表 营业税减免项目 一、报批类 (一)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单位房改售房)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1999]1201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有关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311 号) 2、审批权限 ?申请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申办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申请减免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申办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营业税处进行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 ?《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计算机代码、法人代表、申请免税额、财务负责人、出售住房详细地址、出售住房面积、单价、出售住房收入、应纳营业税、销售日期、房改办归集证明发生额(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第八条); (3)所属级别政府房改办出据的“售房款存储证明”, 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房套数、面积、售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存入日期等(依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39号第四条)。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对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凭其所提供的所属级别政府房改主管部门"售房款存储证明"中注明的归集金额,免征营业税;凡超额部分,应照章全额征收营业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二)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福利企业)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 ?《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1994]131号) ?《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58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取消年检加强管理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386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经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福利企业建立的“四表一册”,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情况表、残疾职工名册; ?财务报表; ?残疾人证(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有健全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校办企业)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 ?《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1994]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2339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申请表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申请表下载调动申请表下载出差申请表下载就业申请表下载数据下载申请表 》(一式三份),申请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税务登记号、主办学校、申请免税劳务费项目、申请免税劳务所属税目、校办企业证书编号、营业额总额、免税项目营业额、企业财务负责人签章及电话、企业法人代表签章及电话、营业利润、利润率(《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理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1994]131号第三条); (3)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和学校办理企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1994]131号第六条)。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医疗卫生机构)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178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 执业登记证明。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09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 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3、提交资料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外); ?上款所提“转业证件”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转业证》复印件”; (6)各区县军转安置工作部门出具的 “北京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证明”。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六)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1、政策依据 ?《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4]118 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107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04]2554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74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的单位。 ?通知中所提中小企业暂依照年度资产总额或销售总额不超过5亿元的标准。 ?经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的取费标准,暂定于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经批准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的担保机构应分别核算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对划分不清的,则照章征收营业税。 5、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规定,申请免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名单中所列单位。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七)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4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文件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385号) 2、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3)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八)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随军家属就业)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京财税[2005]637号) 2、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 的审查认定。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九)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个人购买住房销售业务)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京地税发[2005]273号) 2、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005年6月1日后,凡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时,应依据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填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表》。 ?申请代开发票时,售房人需要提交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证明、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未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应提供其他获得住房所有权时的合法证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金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 ?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包括地税局监制的各种类型正式发票、财政局监制的银钱收据)。 (6)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凭据,可以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据的该房产“购进时点”评估价值报告替代使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销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凡购买后超过2年(含)销售的普通住房,免予征收营业税,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十)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8]771号) 2、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 ?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仅指本通知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世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核定世行项目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免税额时,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核定,不得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 ?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对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602号)。 2、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4、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美国船级社)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京财税[1998]442号)。 2、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ABS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1067号)已执行期满。根据美国船级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用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4、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6年1用1日起执行。 (十三)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1,1497) 2、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四)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文号:京财税[1999]1505号) 2、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符合减免营业税政策的条件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8年起执行。 二、备案类 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技术交易)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营[2004]605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二)备案机关:各区县分局税务所 (三)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四)备案资料:见附件 附件一: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1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 2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3 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4 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5 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03]531号) 6 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7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8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号) 9 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10 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1地税营[2003]531号) 1 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 12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6(或7、8、9、10、11)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附件二: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 序号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1 境内企业开户银行开据的“付汇通知单” 2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3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4 注: 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3、4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3、4项。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报批类 (一)项目名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87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城镇退役士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退役士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复印件; (4)《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二)项目名称:随军家属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0]2070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随军家属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三)项目名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1093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项目名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5)审批: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主管处长(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的,由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3、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者 (以营业执照为准)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本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及损失的证明。 (五)项目名称:下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下岗失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 (2)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 (3)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六)项目名称:残疾人、烈属、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财税[2000]782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 (3)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比例及数额)。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报批类 (一)项目名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2、审批权限 预计减免税款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预计减免税额20万元以上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 (3)必须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必须单独核算。 5、享受减免税政策范围 纳税人取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证书》或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项目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审批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5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 2、审批权限 由市局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3)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发改委)、市经委(发改委)、区县级经委(发改委)、各总公司或中关村管委会批复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文件; 其中:必须报送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投资概算); 需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报初步设计方案; (4)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购置设备变更等,均须经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重新确认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2)》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2)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3)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4)企业已取得市经委(发改委)或国家经贸委(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5、享受减免税政策范围 纳税人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在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有国产设备投资。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项目名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免税额度审批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5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3)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 (4)北京市地税局批复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5)中介机构审核报告。 4、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 (1)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2)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3)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4)企业已取得市经委(发改委)或国家经贸委(发改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5)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准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5、享受减免税政策范围 纳税人取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在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有国产设备投资;取得经北京市地税局批复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四)项目名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证明。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且是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供转制名单中所确定的纳税人。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止时间: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五)项目名称: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453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证书及企业年审资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4)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5)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颁布之日起实施。 (六)项目名称: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京税二字[1991]83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3)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3)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收入。 (2)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科研机构、大专院校。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七)项目名称: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技术性收入减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京税二字[1991]83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3)盖有“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 (4)奖酬金领取通知单、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企事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2)所得收入需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八)项目名称:科研机构转制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88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书面申请及市政府审批证书或名单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原在中央部委管理的科研机构转制下放到地方以及北京市政府批准转制的市属科研机构名单内的科研单位。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经批准的转制科研院所。 (九)项目名称: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76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确认为司法公证机构转制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经批准的转制司法公证机构。 (十)项目名称:环保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3)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号) (4)原北京市经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的通知(京经节能环保[2002]85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有关部门对环保产业目录内设备(产品)的确认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条件的; (2)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条件。 (十一)项目名称:国有农口企业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1290号) 2、审批权限 减免税资格,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减免税额度,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资格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 审批表 入职审批表下载员工离职审批表下载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下载边防证件审批表下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下载 》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减免税额度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 5)《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3)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免税种植业、养殖业范围 (1)种植业 种植业是指人们利用植物的生活机能,采取栽培等措施,以取得符合社会需要产品的生产事业。免税种植业的范围包括: 1)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种植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杂粮及其他粮食作物。 2)种植经济作物:包括种植棉花、烟草、麻类植物、油料植物(含木本油料植物)、糖料植物、香调料植物、各种热带和南亚热带植物(如咖啡、椰子、香蕉、菠萝、荔枝、龙眼、芒果、天然橡胶等)及其他经济作物。 3)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及苗木作物:包括种植、栽培各种林木(含经济林木)、竹、林木种子、苗木。 天然林(竹)属于免税种植业的范围。 4)种植园艺作物:包括种植瓜、果、茶、蚕桑、蔬菜(含各种山野菜)、竹笋、花卉及观赏植物、啤酒花、药材、胡椒、种苗及其他园艺作物。 5)种植食用菌类作物:包括种植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类作物。 6)种植绿肥及饲料作物:包括种植苜蓿、紫云英、毛苕子、三叶草、水葫芦及其他各种畜禽用草料。 (2)养殖业 1)畜牧养殖业 畜牧养殖业是指利用粮食、牧草、工业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其他农作物产品、秸秆、工业副产品、天然或人工草场等,饲喂或放牧养殖各种畜禽类动物。具体包括喂养或放牧养殖大牲畜(牛、马、骡、驴、骆驼等)、小牲畜(猪、羊等)、家禽(鸡、鸭、鹅等)、其他经济动物(兔、蜂、蚕、珍兽、珍禽等)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等。 宠物类的养殖不属于畜牧养殖业的免税范围。 2)水产养殖业 水产养殖业是指利用人工水域(池塘、水库、温室、工厂化养殖设施)、天然水域(江河湖泊、沿海滩涂、海湾)和稻田等,放养各种水产动物和水产植物。 ?水产动物养殖:包括放养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水产植物养殖:包括养殖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及其他水产植物。 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 (1)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通过对小麦、稻谷、玉米、高梁、谷子以及其他粮食作物,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2)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刨花板,纤维板(含中密度纤维板),纸浆(含固体纸浆),细木工板(含复合板),轻体板,压舌板,竹碎料板,木、竹片,木、竹地板块(含复合地板),木旋制品,栲胶,针叶饲料,饲料酵母,木炭,活性炭,小木、竹制品,草酸,锯末,炭棒等。 3)园艺植物初加工 蔬菜初加工 通过对各类蔬菜(含山野菜)晾晒、冷藏、冷冻、脱水、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具体包括: ?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豆类、柿子椒、蒜苔、黄瓜等。 ?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4)水果初加工 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果仁、坚果等。 5)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观赏用、绿化、药用及其它各种用途的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晒制的药材及用于加工化工产品的原料等。 6)烟草初加工 通过对烟草的简单加工处理而制成的各类烟叶片,具体包括: ?晒烟叶。利用太阳的辐射热能晒制而成各类烟叶,如晒黄烟、晒红烟、捂晒烟、香料烟、晾烟。 ?晾烟叶。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各类烟叶。 ?烤烟叶。在调制过程中用人工生火烤制的各类烟叶。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免税范围。 7)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等。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免税范围。 8)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9)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制成的初制茶(毛茶)。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免税范围。 10)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密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免税范围。 11)纤维植物初加工 ?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等脱绒工序而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等。 ?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精干(洗)麻、纤维、丝、绳。 ?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 12)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原料、半成品或初级食品。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以及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 (2)畜牧业类 1)畜禽类初加工 ?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盐渍、刮里、脱脂、晾干或熏干、鞣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盐渍皮、原料革等。 ?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等。 ?蜂类初加工。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不属于免税范围。 2)饲料类初加工 ?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等。 ?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等。 ?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等。 3)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等。 (3)渔业类 1)水产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2)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3)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 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品。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籽、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免税范围。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项目名称: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357号) (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03]28号) 2、审批权限 减免税资格,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减免税额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资格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及《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减免税额度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 5)《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4)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项目名称: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相关证明材料。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企业。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四)项目名称:乡镇企业减免税额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3)工商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确认为乡镇企业的证明材料。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乡镇企业有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项目名称:林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7]1290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3,69号) 2、审批权限 减免税资格,由市局受理(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减免税资料,10个工作日内移交市局)、审批; 减免税额度,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资格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及《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减免税额度审批需要提供的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 5)《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2)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3)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林业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六)项目名称:校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教育部门出具的允许办职业学校批复文件复印件; (5)教育部门出具的职业学校是政府举办的证明; (6)职业学校的出资证明; (7)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校办企业必须是由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办企业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校办企业。 (十七)项目名称: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3]152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0]1089号)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3]1444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出具的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5)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2)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3)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4)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 6、减免税政策起止时间 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十八)项目名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0]1724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5)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6)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2)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3)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九)项目名称:劳服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555号) (4)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发[1999]46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复印件;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1)》; (6)纳税人享受减税政策在办理减税手续时,需提供上述资料及新安置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人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劳服企业减免税政策条件的劳服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从新办之日起符合劳服减免税条件的免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符合劳服企业减税条件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二十)项目名称: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489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取消年检加强管理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386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经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6)福利企业的“四表一册”,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7)财务报表; (8)残疾人证(包括盲、聋、哑、肢体残疾、弱智、弱视)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福利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十一)项目名称: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5号) 2、审批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税务登记复印件; (4)《北京市养老结构执业许可证》(需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提供); (5)《社区服务设施证书》(需民政局审核批准的提供)。 4、享受减免税政策符合的条件 (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2)对于其他部门和单位、个人主办的老年服务中心,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民政部门审核标准进行核实,凡属于福利性、非盈利性的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符合养老机构企业减免税政策条件的养老机构企业 6、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备案类 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1、政策依据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 [1995]573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8年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 [1998]295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 [1997]55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及衔接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0号) 2、备案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年检合格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报备回执》。 4、享受政策符合的条件 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年检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减免税项目提交文书表样:即《减免税项目表附件》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2: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4: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5: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6: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回执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1)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2)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9: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企业所得税3)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0: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 减免税项目表附件1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二) 附件1 局 年( )字第 单位房改售房营业税免税申请书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计算机代码 法人代表 申请免税额 财务负责人 出售住房详细地址 出售住房面积 单价 出售住房收入 应纳营业税 销售日期 房改办归集证明发生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注:1、出售住房有关情况和数据必须分户填写。 2、随表附报房改办“售房款存储证明”复印件。 附件2 编号________ 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申请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 所属地方税务局: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企业名称 税免登记 申 项 目 证号码 请 免 经济性质 税 所属税目 劳 务 营 总 额 业 主办学校 其中:免税 税 项目 校办企业 应 总 额 证书编号 纳 营 业 税 其中: 发证机关 免税 项目 营 业 利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总 额 润 章及电话 企业法人代表签章利润率 及电话 % 注:1表中“营业利润”不含应纳营业税 2表中各项财务数据为全年预计数 附件3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电 话 入库级次 所属类别 1、种植业 2、养殖业 3、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是否分业 是 否 核算 申 请 项 目 分业核算企业分摊办法 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 附件4 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电 话 入库级次 所属类别 1、种植林木 2、林木种子 3、苗木作物 4、林木产品初加工 是否分业核 算 申请项目 分业核算企业管理费用分摊办法 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 填报说明: 1、“所属类别”根据所列的四项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打?)。 2、“是否分业核算”是指经营多项业务须分业核的企业;如为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填“否”。 3、“申请项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所附项目逐级填列,如为该文之外的项目必须说明。 4、“审批编号”由市地税局负责统一编号。 5、本表一式二份,即:企业、市地税局各执一份。 附件5 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项目审批表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企业名称 主管部门 企业性质 企业地址 电 话 入库级次 所属类别 1、种植业 2、养殖业 3、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是否分业 是 否 核算 申 请 项 目 分业核算企业管理费用分摊办法 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附件6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回执 企业名称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号 计算机代码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取得时间 入园区时间 享受税收优惠时间: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经办人员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以上信息企业填写) (以下信息税务机关填写) 备案编号 京地税()减免企字高新备案(200X) 号 XXXXXXX单位: 你单位报送的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资料已收悉,经核实资料齐全、完备,接受你单位备案。 受理人员签字: XXX地税局XXX税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回执一式两份。主管税务所、纳税人各执一份。 附件7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减 免 税 报 告 书 (企业所得税1) 申请人全称: 计算机代码: 申请人公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填 写 说 明 1、“企业认证部门”应填写福利企业、劳服企业的认证部门。 3、“本年度各税税款缴纳情况”填写本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以及应缴未缴税款的数额。 4、福利企业填写“营业额”、“应纳营业税”、“营业利润”时,应填写全年预计数。“营业利润”中不含应纳营业税。 5、本报告书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如实填写,一式两份,由企业加盖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审批后,退申请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6、本报告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注:本报告书适用的减免税类别: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福利生产企业 企业认证 企业认证书 企业认证时 部门 号码 间 一、劳服企业申请减免税情况 现有职工人数 人 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人 比例(%) 其安置富余人员 人 安置农转非人员 人 中 安置待业青年 人 安置“两劳”释放人员 人 二、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情况 现有职工人数 人 福利企业主办单位 生产人员人数 人 安置“四残”人数 人 比例(%) 其视力残疾 人 肢体残疾 人 中 听力语言残疾 人 综合残疾 人 营业额(元) 应纳营业税(元) 营业利润(元) 总额 其中:免税项目 总额 其中:免税项目 利润额 利润率% 三、申请减免税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销售收入或业务利润 税额(元) 收入总额 额(元) 率% 营业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四、本年度各税税款缴纳情况 备注: 附件8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减 免 税 报 告 书 (企业所得税2) 申请人全称: 计算机代码: 申请人公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填 写 说 明 式两份,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退申请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本表一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技术改造项目名称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机关 技术改造项目批准文号 项目执行年限(起始年/结止年) 国产设备投资概算总额(元) 其中:财政拨款金额(元) 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金额(元) 企业申请抵免的投资总额(元) 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机关(公章) 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文号 序号 设备名称 产地 规格 型号 数量 概算单价(元) 概算投资总额(元) 专用发票号码 合计 申请抵免的投资总额(元) 税务机关确认抵免的投资总额(元)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抵免年度: 设备购置年度 项 目 年 年 年 年 年 1、以前年度结转未抵免的投资余额 2、基期应缴所得税额 3、本年度抵免前应缴所得税额 * * * * 4、与基期相比本年度新增应缴所得税额 5、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6、结转以后年度抵免所得税的投资余额 7、税务机关确认的本年度抵免所得税额 8、税务机关确认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余额 9、税务机关确认不得结转抵免的投资余额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公章 注:本表第7-9项由税务机关填写。 附件9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减 免 税 报 告 书 (企业所得税3) 申请人全称: 计算机代码: 所属日期: 申请人公章 填 报说 明 1、所属日期:填写申请免税合同实现的日期 2、合同编号:填写技术合同登记处的登记编号。 3、技术合同分类:是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四类技术合同的分类。 4、本报告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退申请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5、本报告书中“技术性收入免税情况”适用于暂免企业所得税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以及技术性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的企事业单位。 技 术 性 收 入 免 税 情 况 预算级次 合同 合同 技术标的 技术合 成交 实现技术交易净额实现技术交易净收入申请免征 申请免征 提取奖 名称 编号 简要内容 同分类 金额(元) (元) (元) 营业税(元) 所得税(元) 酬金额(元) 第 44 页 共 72 页 附件10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减 免 税 报 告 书 (一) 申请人全称: 计算机代码: 申请人公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填 写 说 明 1、“企业认证部门”应填写福利企业、劳服企业、校办企业的认证部门。不须认证的可不填写。 2、“本年度各税税款缴纳情况”填写本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以及应缴未缴税款的数额。 3、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填写“营业额”、“应纳营业税”、“营业利润”时,应填写全年预计数。“营业利润”中不含应纳营业税。 4、本报告书各项内容必须逐项如实填写,一式三份,由企业加盖公章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5、本报告书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企业认证部 企业认证书 企业认证时 门 号码 间 一、劳服企业申请减免税情况 现有职工人数 人 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人 比例(%) 其安置富余人员 人 安置农转非人员 人 中 安置待业青年 人 安置“两劳”释放人员 人 二、福利企业申请减免税情况 现有职工人数 人 福利企业主办单位 生产人员人数 人 安置“四残”人数 人 比例(%) 其视力残疾 人 肢体残疾 人 中 听力语言残疾 人 综合残疾 人 营业额(元) 应纳营业税(元) 营业利润(元) 总额 其中:免税项目 总额 其中:免税项目 利润额 利润率% 三、学校办企业申请减免税情况 主办学校 申请免税劳务 营业额(元) 应纳营业税(元) 营业利润(元) 项目 所属税目 总额 其中:免税项目 总额 其中:免税项目 利润额 利润率% 第 45 页 共 72 页 四、再就业企业(个体)减免税情况 新办服务、商贸企业 现有服务、商贸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 加工型企业、小型实体 ( ) ( ) ( ) ( )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当年新安置人数 人 安置比例 个体经济 ( ) 下岗失业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优惠证号 五、申请减免税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利润 税额(元) 额(元) 率% 营业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资源税 企业所得税 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总额 附件11 北 京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减 免 税 报 告 书 (二) 申请人全称: 计算机代码: 申请人公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填 写 说 明 1、“房产原值”包括以下三类:(1)企业全部停产的房产原值;(2)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的房产原值;(3)其他(包括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的房产原值)。 2、“土地面积”包括以下四类:(1)企业全部停产的占地面积;(2)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的占地面积;(3)其他(包括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的占地面积)。 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第 46 页 共 72 页 单位:元、平方米 一、 房产税减免税情况 项目 房产原值 税率 申请减免税的房产原值 用途 1 2 3 闲置房产 在用房产 出租房产 合计 年应纳税额 申请减免税年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情况 项目 土地面积 土地等级税额 申请减免税的土地面积 用途 1 2 3 生产经营用地 生活办公用地 出租用地 年应纳税额 申请减免税年税额 实际应纳税额 第 47 页 共 72 页 附件1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附表 (房地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平方米 纳税人名称(盖章) 税务计算机代码* 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总计 应税土地 面积, 法定免税 基土地面积, 本 土地面积 情小计,+, 况 房产原值 应税房产 法定免税房 税务机关 总额 原值总额 产原值总额 估值总额 年应纳房产税 年应纳城镇 (城市房地产税)税额 土地使用税税额 计税依据变更结果 税务机关 房地产名称 变更原因 变更时间 房产原值 土地面积 土地等级 增加减少估值 (,) (,) 房地 产变 更情况 及原 因 税务计算机代码*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不填写此项 第 48 页 共 72 页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代缴人填报,适用于纳税人、代缴人房地产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 2.税务计算机代码: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分配的税务计算机代码。 3.土地等级是指税务机关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 4.应税土地面积:按照土地等级划分,对应填写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面积,包括政策性减免税土地。 5.法定免税土地面积:按照土地等级划分,对应填写享受法定减免税的土地面积。 6.房产原值总额:填写全部房产原值的总和,包括应税房产原值和法定免税房产原值。 7.应税房产原值总额:填写全部应税房产原值的总和。包括政策性减免税房产。 8.法定免税房产原值总额:填写享受法定减免税的全部房产原值的总和。 9.税务机关估值总额:填写税务机关核定的房产估值总和。包括政策性减免税房产。 10.年应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填写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全部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额。 11.年应纳土地税税额:填写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全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12.房地产变更情况及原因部分仅就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填报。房产和土地分别填写。其中: (1)变更原因:填写房地产拥有及使用发生变化的具体原因。如:购买房地产、自建房地产、出售房地产、拆除房产、大修房产、未利用土地、搬迁等。其中“大修房产”是指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未利用土地”是指未利用的荒山、湖泊、林地,“搬迁”是指企业搬迁后不使用的原有场地。对于大修房产、未利用土地、搬迁或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房产和土地,应在使用状态发生变化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时间:填写房地产拥有及使用发生变化的日期。 (3)计税依据变更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在“增加”、“减少”栏划“?”。 附件2: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申请书 全称 计算机代码 申地址 联系人 请人 电子邮件地址 联系电话 税种 减免税事项 起止时间 申请减免税额或比例 申请减免税事由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公 章) 年 月 日 告 知 事 项 1(您在申请办理减免税事项时,统一使用《减免税申请书》,并根据您所申请的减免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申请书》可在北京市地方 第 49 页 共 72 页 税务局网站下载,也可在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2(在申请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或拨打12366税务服务专线咨询或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查询; 3(您有依法申请减免税的权利。您所提供的企业情况及申请减免税的附送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如有弄虚作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名称”工商企业填写营业执照的全称,其他纳税单位,填写对外公章的全称,个人填写姓名的全称; 2(“计算机代码”个人填写有效证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纳税单位填写实际经营详细地址,个人填写实际居住详细住址; 4(“税种、减免税事项、起止时间、申请减免税额或比例”填写纳税人申请减免的税种、事项、减免税的所属时间和申请的减免额度或比例; 5(“申请减免税事由”填写内容包括:申请的事项、申请的时间、政策依据、申请原因、企业经营或个人情况的简述等内容,如果是多项减免,要分项说明。如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张; 6(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7(申请人需查阅减免税报送资料附件,按要求准备好报送资料,填写《减免税申请材料清单》连同申请书,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8(申请书及报送资料附件均统一使用A4纸; 9(本表一律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附件3: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申请人: 提交时间: 序号 资料名称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交申请人作为收到申请材料的证明,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第 50 页 共 72 页 地方税务局 附件4: 北京市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税减不受理[ ] 号 :(计算机代码: ) 你(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减免税申请收悉,经审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请你(你单位)向 机关另行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第 51 页 共 72 页 《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1( 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填写减免税项目名称; 2( “提出的”后的“3( 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第 52 页 共 72 页 附件5: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 税减补[ ] 号 :(计算机代码: ) 经审查,你(你单位)申请的 减免税审批项目,未按规定提交申办资料。请你(你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后前来办理。 需要补充提交的申办资料及要求如下: 询问。 你(你单位)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审批补充资料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填写减免税项目名称; 2(“申请的”后“3(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应填写受理部门电话; 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第 53 页 共 72 页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附件6: 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 税减受[ ] 号 :(计算机代码: ) 经审查,你(你单位)申请的 减免税审批项目,符合受理条件,现予受理。本机关将于受理后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你(你单位)如需查询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申请受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时限按照文件规定的审批总时限填写; 3(“申请的”后“ ”填写减免税项目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第 54 页 共 72 页 附件7: 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 减免税审批表 申请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税 务 所 审 查 意 负责人: 签 章 见 年 月 日 业 务 科 室 审 核 意 负责人: 签 章 见 年 月 日 区 县 分 局 审 核 负责人: 签 章 (批) 意 年 月 日 见 注:此表为区县局、分局使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审批表 申请人名称 计算机代码 第 55 页 共 72 页 初 审 意 见 负责人: 签 章 年 月 日 复 核 意 见 负责人: 签 章 年 月 日 审 核 (批) 负责人: 签 章 意 年 月 日 见 注:此表为市局使用。 第 56 页 共 72 页 附件8: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审批中止通知书 税减中止[ ] 号 :(计算机代码: ) 经审查,你(你单位)申请的 减免税审批项目,需补正申办材料,本机关决定中止审批。请你(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有关申办材料。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本机关行政审批时限内。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请到本机关受理部门重新申办。 需要补正的申办材料和要求如下: 你(你单位)如需了解有关情况,可拨打电话 询问。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审批中止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本通知书应填写做出中止审批决定的部门电话; 3(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第 57 页 共 72 页 附件9: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税减准[ ] 号 :(计算机代码: ) 。 特此通知。 告知:你(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上填写减免税审批依据、减免期限、减免额度等相关内容; 2(在“3(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区县局审批的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市局审批的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市局留存归档,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谁审批谁盖章; 5( 告知事项中:决定机关是区县、分局的,复议机关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机关是市局的,复议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 附件10: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未予批准通知书 税减未准[ ] 号 :(计算机代码: ) 经审查,你(你单位)申请的 减免税审批项目,不符合减免税的政策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 不予批准的理由如下: 告知:你(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第 58 页 共 72 页 《减免税未予批准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在“你(你单位)申请的”后填写减免税项目名称; 3(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区县局审批的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市局审批的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市局留存归档,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谁审批谁盖章; 5(告知事项中:决定机关是区县、分局的。复议机关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机关是市局的,复议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 59 页 共 72 页 附件11: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 税减延[ ] 号 :(计算机代码: ) 你(你单位) 减免税资料已收悉,由于 原因,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期限延长至 年 月 日。 特此告知。 税务机关负责人(签章):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告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告知人名称; 2(在“你(你单位)”后“ ”填写减免税项目名称; 3(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区县局审批的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市局审批的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市局留存归档,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谁审批谁盖章。 第 60 页 共 72 页 附件12: 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减免税备案表 提交人 计算机代码 税种 减免税事项 起止时间 备案减免税额或比例 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提交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备案通知书 税减备〔 〕 号 :(计算机代码: ) 你(你单位) 减免税资料符合减免税备案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备案。 特此通知。 告知:申请人负责资料的真实性。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减免税备案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你(你单位)”后填写减免税项目名称; 3(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第 61 页 共 72 页 附件14: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减免税终止通知书 税减终[ ] 号 :(计算机代码: ) 经调查,你(你单位) 本机关决定于 年 月 日终止税收优惠。 告知:你(你单位)对有关减免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第 62 页 共 72 页 《减免税终止通知书》填写说明: 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 2(在“你(你单位)”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终止情形; 3(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由审批税务机关留存归档,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5(告知事项中:决定机关是区县、分局的。复议机关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机关是市局的,复议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 63 页 共 72 页 附件15 减免税台帐 纳 税 人 名 称 计 算 机 代 码 申请减免事项 有 效 证 件 号 受 理 人 受 理 时 间 减 免 税 类 别 申请减免金额(比例) 申 请 减 免 时 间 政 策 依 据 审 批 结 果 送 达 人 送 达 时 间 批准减免到期时间 减 免 税 种 申 报 时 间 减 免 税 金 累 计 减 免 税 金 附件16 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 表号:会06表 编报机关: 单位:万 元 合计 高新技术企业 民政福利 购买 中西部 再就业 其他减免 项 目 序 合计 其中:涉外企业 合计 其中:软件、集成电路 企业 国产设备 投资 扶持 号 序 号 8 1 2 3 4 5 6 7 9 第 64 页 共 72 页 总 计 1 一、税收收入合计 2 1、营业税 3 2、企业所得税 4 3、个人所得税 5 4、资源税 6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7 6、城市维护建设税 8 7、房产和城市房地产税 9 8、印花税 10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10、土地增值税 12 11、车船使用和牌照税 13 12、屠宰税 14 13、筵席税 空 二、其他收入合计 15 1、教育费附加收入 16 2、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 17 3、税务部门其他罚没收入 18 4、农税小计 19 (1)农业税 20 第 65 页 共 72 页 (2)农业特产税 21 (3)耕地占用税 22 (4)契税 23 (5)农牧业税附加 24 5、其他 25 (1)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 26 (2)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27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 2005年11月1日 第 66 页 共 72 页 附件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2005-08-03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 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第 67 页 共 72 页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第 68 页 共 72 页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店)。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 第 69 页 共 72 页 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 第 70 页 共 72 页 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十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第 71 页 共 72 页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十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十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第 72 页 共 7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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