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国时期青海田赋正赋考略

民国时期青海田赋正赋考略

举报
开通vip

民国时期青海田赋正赋考略 《青海社会科学》 1 9 9 2 年第 4 期 民 国 时 期 青 海 田 赋 正 赋 考 略 二二二二~ . 二二目二二二赵 珍二二一二二二. 二⋯二* ~ 二〕民国时期是青海 田赋税制的发展 、 演变 时期 。 这一时期 , 青海地方军政 、 财赋大权 集于马氏集团之手 , 从马麒 、 马 麟 到 马 步 芳 , 为巩固其封建家族世袭统治 , 扩充军事 势力 , 曾采取了一些扩田增粮措施 , 使青海 财政收入中占主要成分的田赋征收量不断增 加 , 田赋制度不断演变 。 关于民国时期青海 田赋税制可分正赋和...

民国时期青海田赋正赋考略
《青海社会科学》 1 9 9 2 年第 4 期 民 国 时 期 青 海 田 赋 正 赋 考 略 二二二二~ . 二二目二二二赵 珍二二一二二二. 二⋯二* ~ 二〕民国时期是青海 田赋税制的发展 、 演变 时期 。 这一时期 , 青海地方军政 、 财赋大权 集于马氏集团之手 , 从马麒 、 马 麟 到 马 步 芳 , 为巩固其封建家族世袭统治 , 扩充军事 势力 , 曾采取了一些扩田增粮措施 , 使青海 财政收入中占主要成分的田赋征收量不断增 加 , 田赋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不断演变 。 关于民国时期青海 田赋税制可分正赋和附加等部分, 本文只就 正赋状况及其特征作一论述和分析。 通过对 田赋正赋的研究和探讨 , 窥测这一时期赋税 政策及青海社会经济发展和演进的趋势 。 民国初期 , 青海在田赋制度方面基本承 袭清代惯例 , 后随着政治制度 、 行政建置的 变化 , 田赋政策也有了相应改变 。 初期 , 田 赋征收以本色为主 , 征收名目屯科 、 番贡¹ 也分别按地亩和下籽量征收 , 尔后征收办法 发生变化, 始以本 、 折兼收 , 粮 、 钱相间 , 其本色与折色比例因地区不同而备异 。 建省 初年 , 因旱灾而粮食缺乏 , 田赋全征本色 。 三十年代初期 , 又复以本 f 折兼收 , 并全省 划一本 、 折比例 。 之后又改为征收实物 , 由 原来的正 、 附粮改为征实、 征购 , 不久又 以 征实 、 征借代替 。 一 、 本色 上 、 下色之间还存在着一个 折 算 比例 , 即 “下色二右易换上色一石” 。 » 因青海地气 高寒 , 产粮以青棵为主 , 故田赋 课 征 折 色 时 , 尚适当折收下色粮赋 。 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 , 民国以后 , 粮 赋名目逐渐由原来按屯 、 番地征收的正粮 , 改为农业税的正税 , 各项粮的附加成为地方 政府的财政收入 。 民国时期青海 田赋本色征 收比例可以民国十七年为界 , 分二个阶段 : 民国七至十七年 , 其本色征收比例为60 % , 本色粮数由37 3万斤¼ 增至63 8万斤 , ½ 自民 国二十年起 , 本色粮按正粮的40 %征收 , 这 一征 收比例到四十年代初期一直没变 , 征收 数额也基本保持在4 00 万斤上下 。 ¾ 二 、 折色 所谓本色 , 旧指 “历代封建政府赋税中 原定征收的实物” 。 º而青海 田赋征收本色 时 , 又分上色和下色 , 一般以小麦 、 豌豆为 上色 , 青棵为下色 。 番贡粮地均征下色 ; 屯 科根地以上色三成 , 下色七成的比例征收 。 田赋折色 , 是相对于征收实物即本色而 言的 , 是 田赋征收中的一种方法 , 初创于唐 代 , 宋 、 元 、 明 、 清皆因之 。 明中叶以后 , 赋税折纳银两 日多 , 故这种折征也称为 “折 银” 或 “折色银” 。 到了清代 , 本色不限于 米麦 , 折色专指银两 , 田赋杂科多 以折色为 主 。 但青海例外 , 清代青海田赋课征基本以 本色为主 。 1 、 田赋额征折色时间 关于青海田赋折色的起始 , 《西宁府新 志 》和 《西宁府续志 》二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的 《田赋志 》中 均没有记载 。 惟 《西宁府 续 志 · 纲 领 志 》 云 : 道光三十年 ( 18 5 0年 ) , “西宁县知县 王锡衔奉文额粮改征折色, 乡民杨机 、 张学 书等纠众抗违 。 陕甘总督易棠委员审办 , 按 律发遣” 。 ¿ 此次额粮因改征折色而引起了 乡民聚众抗违 , 未能开展 。 挨其情理 , 青海 田赋征以折色不应早于道光末。 罗耀南所撰 《青海粮食史料 , 民国田赋 粮政 》一文说 : “光绪三十四年 , 西宁府七 县 ( 厅 ) 本 、 折兼收 , 其中 ‘本五折五 ’的 有西宁 、 碾伯 、 大通 , ‘本六折四 ’的有贵 德 、 徨源 、 巴戎 , 循化屯粮 ‘本三折七 ’ , 番粮 ‘全部折色 , ” 。 但民国十四年 ( 19 25年 ) 成书的西宁府 七县 《财政全 书 》À 及 诸 县 《风 土 调 查 录 》, 统无光绪年间西宁等七县始征折色的 记载 。 《徨源县风土调查录 》且说 : “ 徨邑 于道光九年设立抚边同 知 , ⋯⋯额 征 番 贡 ·” ⋯全征本色” , 足为佐证 。 不知罗文所言 出于何本 。 疑光绪三十四年 ( 19 0 8年 ) , 西 宁府或有额征折色之议 , 但 因在此前后发生 了徨源盐贩反对盐税及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会 、 乔寿山 、 孙 大旗等反清起事 , 地方动荡 , 人心不稳 , 又 鉴于道光三十年 ( 18 5 0年 ) 故事 , 西宁地方 官府不敢贸然从事 , 没有即时施行 。 有记载可据 , 西宁地区田赋课征折色始 于民国初 。 按西宁 、 碾伯 、 化隆 、 循化 、 徨 源及贵德六县 《财政全书 》记载 , 该六县均 以民国四年 ( 19 15年 ) 奉准田赋额征折色 , 大通县较晚 , 于民国七年 ( 19 18年 ) 开始 。 民国十五年编纂的 《徨源县风土调查录 》则 认为 “徨邑于 “一民国三年 , 改 为 本 六 折 四 ” 。 依 《财政全书 》, “三年 ” 当是 “四 年 ” 之误 。 而近年成书的 《化隆回族 自治县 概况 》及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 县 概 况 》以 为 , 田赋折色起于本世纪三十年代 , 推迟了 二 、 三十年 , 不符合史实 。 2 、 建省前本折比例 、 折色粮目及每仓 石的折价 至于本、 折 比例 , 折色粮目及每 仓石的 折价等 , 建省前后情况各异 , 为明晰起见 , 分建省前和建省后论述 。 建省前 , 徨源 、 贵德和 巴戎县 ( 今化隆 县 ) , 三县均以 民国四年 ( 19 15年 ) 奉准以 四成折色课征赋粮 。 Á 西宁 、 碾伯二县也于 同年奉准额征屯番粮以五成对折 。 本五折五 的还有大通县 。 循化县 自 民 国 二 年 ( 19 13 年 ) 由厅同知改制以来 , 于民国四年奉准番 粮全征折价 ; 屯科粮本三折七 , 即以七成折 征银两 。 以上折征比例 , 各县并不统一 , 后来又 有变化 。 据 《甘肃通志稿 · 财赋三 · 仓储 》 附 《各县征收粮折数 目表 》所载 , 民国十五 至十七年 “本五折五” 的有西宁 、 碾伯 、 大 通三县 , “本六折四 ” 的有徨源 、 贵德 、 化 隆三县 ; 循化县屯粮 “本三 折 七” , 番 粮 “全征折色” 。 上述本折比例 , 一直延续到 民国十七年青海建省前夕 。 西宁道属七县本折比例的划分 , 均是视 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 。 如西宁 、 碾伯 、 大 通三县的农业生产规模相当 , 且均属一 、 二 等县 , 故列为一组 , 贵德 、 徨源 、 化隆三县 均是三等县 , 列为一组 ; 惟循化 县 地 少 人 多, 粮产不丰折色比例较大 。 屯科粮以小麦折价 , 番贡粮 以 青 棵 折 价 。 小麦是上色粮 , 青裸是 下 色 粮 , 所 以 《徨源县风土调查录 》说 , 徨源 “征收青棵 一种 , 向无上色” 。 《巴燕县风 土 调 查 概 况 》也说 : “全县原额征收番垦⋯ ⋯ 仓斗青 棵⋯ ⋯四成折色洋七百余元 ” , 也是青棵折 价 。 这是 因徨源 、 化隆两县 , 均是番贡粮地 ( 原无屯田 ) , 且农作物向以青棵所 占比重 最大 。 至于西宁 、 碾伯 、 大通 、 贵德及循化 五县 , 除番贡粮地外 , 还有大面积的屯科粮 地 , 出产上色粮小麦 , 因而折征赋粮至少包 括上色小麦与下色青棵 。 又旧例 “下色二石 易换上色一石 ” , 以 为相互顶替的比例 。 在 折征中 , 既有屯科 、 又有番贡的 , 即既有上 色粮 , 又有下 色粮 , 而折算成一个折价的 , 必是小麦与青棵的折衷数 。 折色粮折价 , 以仓石计量 , 概无例外 。 其折价皆按各县某一时期的市价酌定 , 也向 无固定折率 。 如 《浸源县财政全书 》所说的 “就最近三年市价平均计算” 。 再如民国十 五至十七年徨源折征粮青棵每仓石折价银洋 4 。 4 元 , 折合一宁石 ( 1 0 0 0市厅 ) 为银汗 1 . 5 7元余 , 与 “民国十六年时, 徨源 青 程 市价在银洋 15 一 16 元间” 之数基本相当 。 又民国二十至二十二年各县折征 粮 每 仓 石 “所征折价洋数 , 按照各该县十 九 年 呈 报 时价酌定” 。 Á 可知厘定折价 , 是由同一时 期的市价酌定 , 这一准则 , 始终未变 。 由于粮食市价时有变化 , 因而田赋折征 粮折价也每经几年必有变动 。 民国十五年及 二十一年编纂的 《大通县风土调查录 》就说 “因各年本折价格不一 , 每年奉到财政厅指 令 , 遵照征收” 。 徨源于民国四至十七年凡 十 四年间 , 先后三次厘定折价 , 即 : 民国四 至十七年 , 每仓石折银元标 准 为3 . 60 元 ; 民国八至十 四年 , 折银标 准 为3 . 00 元 ; 民国十五至十七年又 增 至4 . 40 元 。 同 时 , 各县之间折价也不尽 相同 。 如西宁、 碾 伯 、 大通三县本折比例相同 , 所征粮 目也一 样 , 但民国八 至 十 四 年 ( 19 19— 19 25 )间 , 三县的折价分别按市价定为 每 仓 石 银 1 . 8两 , 1 . 6两 , 1. 3两 ; 徨源 、 化隆两 县本折比例皆同 , 又所征同为番贡粮 , 但折 价每仓石分别为 2。 0两 , 1。 5两 。 这一情 况 , 也反映各县粮食市价互有差别 。 如徨源 在建省以前 , 因地处交通要道 , 又是民族贸 易市场 , 蒙藏人民纷纷前来采购粮食 , 粮食 供应紧张 , 市价较邻县为高 。 在 民国八至十 四年 , 凡七年中, 西宁等七县 田赋折征银额 年数在四万元左右 。 3 、 建省后本折比例 、 折色粮目及每仓 石的折价 建省之年 , 国民军三万人进驻西宁 , 旋 马步芳升任第九师师长 , 军队扩至一万人 , 军需庞大 ; 行政人员增加 , 傣粮口食亦随之 加大 。 加之民国十七 、 十八连续两年自然灾 害 , 粮食严重缺乏 , 故田赋 “全征本色” 。 这种情况 持 续 二 年 , 到 民 国 二 十 年 ( 19 3 1年 ) , 青海田赋又本折兼收 , 各县田 赋征收由省财政 厅 统 一 规 定 为 “本 四 折 六” 。 折色比例一改过去各县不同的办法 , 统一按60 %征收 。 到民国 三 十 一 年 ( 19 42 年 ) , 青海省执行国民党中央政 府 颁 布 的 《战时田赋征盼实物条例 》 , 又把本 、 折兼 收的办法全部改为征收实物 。 自民国二十年 ( 19 3 1年 ) 起各县折色比 例虽然统一 , 但各县额粮每仓石的折价 , 所 见记载很不一致 。 《马步芳家族的兴衰 》 ( 以下简称 《兴 衰 》 ) 一书就有两种说法 。其2 03 页云 : “一 九三一年 , 青海财政厅又规定地 丁 粮 以 本 四折六征收 , 每石 以九元 ( 时价— 原注 )计算” 。 其206 页又说 : “一九三 一 年 , 青 海粮赋本色已增至四成 , 折色每仓斗折银六 元 ” 。 六元之论与 《马步芳家族统治青海四 十年 》 ( 以下简称 《四十年 》 ) 《繁重的农 业税 》一节说法一致 。 此书写道 : “于一九 三一年起 , 将各县田赋按折色六 成 征 收 现 金 , 每仓斗计征折 色银元六元” 。 严永章整 理的 《民国时期的青海粮政纪事 》 ( 以下 简称 《粮政纪事 》 ) 则云 : “民国二十年 , 青海省政府实行 田赋折征 , 折征粮的粮价以 民国十八年 ( 灾年—原注 ) 的 价 格 为 基准 , 高出当年市价二倍以上 , 农 民 叫 苦 不 已 。 ” 此外 , 由省财政厅和档案馆选编的 《田 赋史料选编 》附 《田赋名目税率表 》, 标明 了 19 3 1年各县应征 田赋正粮每仓 石 折 价 情 况 , 西宁 、 互助 、 乐 都 、 民 和 、 化 隆 、 循 化 、 同仁七县 , 每仓石折价 9 元 ; 大通 、 门 源每仓石折价 7 . 5元 , 徨源 、 共和每仓石折 价 8 元 ; 贵德每仓石折 价 10 元 , 属 全 省 最 高 。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 , 这份 《田赋名目税 率表 》后面注道 : “ 所征折价洋数 , 按照各 该县十九年 ( 1 9 3 0年 ) 呈报时价酌定” 。 如 , _卜所举 , 自民国 二 十 至 二 十 三 年 ( 19 31 -一 1 9 3 4年 ) 田赋额粮折价出现了四 种 , 互呈纷歧 , 尚需辩析 。 按青海田赋征收旧例 , 额 粮 统 以 “ 仓 石 ” 计 。 而 《四十年 》和 《兴衰 》第2 06 页 “ 每仓斗” 计征是不符合 史实的 。 假如以每 仓斗折价叙洋六元计 , 则每仓石为6 0元 , 若 折合宁石计 , 则高达银洋2 14 元 。 但青海 自 民国以来的粮价 , 最高的年分也不过是民国 十八年 ( 19 2 9年 ) , 是年 , 每宁石粮价也只 达到 100 元左右 。 以 此 推 论 , “每 仓 六 斗 元 ” 之说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 又由建省前各县田赋额粮折 价 情 况 可 知 , 折征粮价大体上与当年本县粮食市价相 一致 。 上所引征的 《田赋名目税 率 表 》注 文 , 可 为 佐 证 。 《兴 衰 》第 2 03 页 “每 ( 仓 ) 石 以九元 ( 时价— 一 原注 ) 计算 ” 之说 , 其折价银额 , 及 “折价 ” 即指 “市价 妙 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 与 《田赋史料选编 》论 及民国二十三年 ( 1 9 3 4年 ) 西宁等七县屯 、 番粮每仓石折价九元之说是一致的 。 又此柑 析价是 “案照各该县十九年呈报时价酌定” 的 , 可知 19 3 1— 1 9 3 4年的粮价基本未变。若从纵的方面看 , 一县粮价数年 间 基 本 相 同 。 又试 以横面上观察, 相邻几县间的粮价 也大体相平 。 如按严永章之说 , 民 国 二 十 年 ( 19 3 1 年 ) 的折征粮价和民国十八年 ( 1 9 2 9年 ) 的 粮价相同 , 且是民国二十年粮食市价的二倍 多 。 照此推算 , 则民国二十年 ( 19 3 1年 ) 田 赋额粮每仓 石 折 价 当 是 28 元 , 递 减 “ 二 倍” , 当年西宁小麦市价应为每 仓 石 九 元 余 。 但严永章在所整理的 《民国二十年青海 省粮油年平均成交价格 》 .中列出当年西宁 小麦市价每百斤为银洋 5 . 07 元 , 按仓 石 计 征 , 则为 14 元余 。 而28 元仅 比14 元 高 出 一 倍 , 同 “高出市价二倍以上 ” , 尚差 14 元之 谱 。 严永章之说 自相矛盾 , 不足为证 。 通过对以上四说的辩析 , 较接近实际的 是青海省财政厅科学研究所和省档案馆选编 的西宁 、 乐都等十二县 《田赋名目税率表 》 及其注文 。 其 曰 : 民国二十年 ( 19 3 1年 ) 西 宁等十二县 “所征折价洋数 , 按 各该县十九 年呈报时价 酌定 ” 。 在前文论及民国二十三 年 ( 19 3哇年 ) 额粮折价 亦 以 民 国 十 九年 ( 19 30年 ) 市价 酌 定 , _巨 与 民 国 二 十 年 ( 19 3 1年 ) 田赋额粮每仓石折价数相等。 这 样便可 以探测出自民国二十年 ( 19 3 1年 ) 以 来连续四年各县额粮折价是一致的 。 从上述可知 , 虽然建省后青海田赋折价 额部分县名义上相同 , 但实际征收中情况又 异 。 例如民国二十年 ( 19 3 1年 ) , 乐都县田 赋折价标准为每仓石九元 , 但实际上县府在 征收时增高到每仓石十元七 角, @ 从中浮收 一元七角 , 加重百姓负担 。 民国二十五年至 二 十 九年 ( 19 36—19 40年 ) , 各县 田赋正税折银及每仓石折价 情况 , 据国民党资源委员会农垦组农业调查 的统计资料来看 , @ 田赋折色每仓石的折价 各县仍不统一 , 集中表现在各县折色粮 目、 粮食市价不同。 如西宁县应征正粮 : 屯科为 5 7 34 . 14仓石 , 每仓石折价为12 . 2 13元 , 应 征番 贡 为4 8 14 . 3 1仓 石 , 每 仓 石 折 价 为 10 . 4 13 元 。 大 通 县 应 征 正 粮 : 屯 科 为 17 8 5 . 6 1仓石 , 每仓石折价8 . 16 元 , 番贡为 396 4 . 2 5仓石 , 每仓石折价为5 . 14 元 。 徨源 等县正粮全征番贡 , 折价各县也不相同。 徨 源番贡每仓石折价为6 . 4元 , 化隆为7 . 2元 ; 循化为8 . 4元 , 门源为7 . 5元 , 贵德为10 元 ; 共和为7 . 20 元 。 造成上述差异的 一个主要原 因是 , 青海 地处边睡 , 各县间交通闭塞 , 经济联 系 不 多。 这种县与县之间的半封闭状态 , 导致了 粮价及其他物品价格上的不统一 , 也就出现 了粮赋折价上的 _ L下 波动 。 三 、 征实、 征购与征借 民国三十一年 ( 1 9 4 2年 )’ 正值抗 臼战 事 紧张 , 粮食紧缺 。 青海省政府执行国民党 中央政府颁布的 《战时 田 赋 征 收 实 物 条 例 》, 改变了以上所述本 、 折兼收的办法 , 开始全部征收实物。 同时 , 田赋征收名目也 由原来的正 、 附粮改为征实 、 征购 。 初行征 购 , 名义指征购军粮 , 实为摊派 。 时隔一年 后 , 又改行征实 、 征借 ; 征实仍为农业税性 质 , 表现为无偿的课征 , 它是原来的 屯科 、 番贡及其附加 演变而来的 。 征借是由征购演 变而来 , 初 名 征 购 , 后 又 称 征 借 , 但 言 “购” 则不付粮价 , 称 “借 ” 又无还期 , 实 质上反映为一种巧立名目的田赋加派 。 虽然 当时规定 , 征借粮 “不发价款 , 一律发给粮 食库券 , 不计利息 , 规定 自第五年起 , 分五 年平均偿还 , 或抵纳当年新赋 ” 。 但这只 是一纸空头许诺 , 自实行征借起至马氏家族 倒台止 , 从未兑过一文征借粮款 。 征实 、 征借二者的比例为 “以征实之二 分之一征借” , @ 也就是说征借粮不超过征 实的二分之一 。 但实际上 , 把征借比例增大 为 “征一借一” , 甚至超过征实额 , 最高达 到征一 “借二 ” 或 “借三” , 又只借不还 。 使征借变成了和征实同样的 田赋正税 。 从民国三十一年至三十七年全省田赋征 收情况来看 , 征收额是没有定数的 。 民国三 十一年 ( 1 9 4 2年 ) , 全省征 实数 为20 15万3 斤, 征购为 11 , 429 万斤 。 改行征借后 , 仅 民国三十三年 ( 19 4 4年 ) 征实为17 3 4万斤, 征借为14 , 49 9万斤 , 征实 、 征借总额为 16 , 2 33万斤 。 而当时国民党 中央政府下达的分 配 额 仅 为2 5 5 0万 斤 。 民 国 三 十 四 年 ( 194 5年 ) , 分配数额不变 , 征实、 征借总 数为 13 , 439万斤 。 数字的下降是由 于 旱 灾之后又遭雹霜 侵 袭 。 至 民 国 三 十 六 年 ( 19 4 7年 ) 时 , 由于青海连年遭灾 , 分配额 降至 10 5 0万斤 , 但全省的征实 、 征借额却上 升至 10 , 50 0万斤 。 按 国民党中央政府统计 的 资料 看 , 征 实 、 征借等均是 以市石 ( 15 0斤 ) 计 。 但实 际上 , 青海在征赋中并未如此执行 , 而是征 实仍用仓石 , 征借依旧以宁石计 。 随着市用 制的不断推行 , 马步芳则将 计 就 计 , 不 论 是 征 实 还 是 征 借, 全 部 改 用 “大 石 ” ( 1 50 0斤 ) 计, 上报中央政府时 却 以 市 石 计 , 即以高出国民党政府九倍的赋额压榨青 海人民 。 征实 、 征借量的不断加大 , 也正说明了 马氏家族统治末期 , 穷兵默武 , 扩军备战 , 致使军公粮株耗费加大, 财政吃紧 。 为维护 苟延残喘的封建军阀统治 , 加重了对人民的 搜刮 。 四 、 屯草征收 在屯科正额粮下征收草束 , 是明 、 清以 来 的旧例 , 民国沿用 , 称为屯草或地丁草 , 在田赋正粮项下征收 。 随着屯科 粮 本 折 兼 收 , 草束也折征银元 , 其折收银洋后不足 的 草自 , 又另创附加弥补 。 据西宁 、 碾伯 、 大通三县 《财政全书 》 载 , 草束折征始于民国四年 ( 19 1 5年 ) , 折 银标准各县也不一致 。 建省后 , 随着马氏家 族的军队扩充 , 军马用量增多 , 相应的征草 癫也不断增加 , 且除屯草外 , 又增加新垦草名目, 在新垦粮项下随粮征收 。 其草束折 征标准也比民国初年有所提高 。 据西宁、 碾 伯 、 大通三县 《财政全书 》记载, 民国四至 十 四年 ( 19 15至 19 25年 ) 西宁县 年 额 征 草 39 9 , 53 5束 , 折银标准为1分 3厘 ; 大通县额 征草 52 , 13 2束 , 每束折银 1分05 ; 碾 伯 县 征 草 15 5 , 44 1束 , 每束折银 1分 3厘 。 草束折银 标准至 民国二十年 ( 19 31年 ) 普 遍 提 高 到 1分 9厘 。 至解放前夕 , 每束草折征价银提高 至8分 , 按民国初年平均每束折银 0 . 8分计, 净增加了九倍 。 从以上对民国时期青海田赋状况的论述 来看, 青海田赋税制在民国时期发展, 变化 较大 , 这与辛亥革命至解放前夕 三 十 八 年 间 , 国内战事不断 , 地方割据势力借着各种 参战名义扩大军事势力 , 财政上和中央争夺 田赋收入 , 又 自创课征杂 目 , 形成半独立的 赋税体制等诸方面的原因有密切关系 。 如马 步 芳 将 tt 市 石 ( 1 50斤 ) ,, 按 “大 石 (1 50 0 斤 ) ” 征收 , 就是战时全国财政吃紧 , 地方 注释 : ¹ 屯科和番贡均为清时在西宁府地区所独设的 征收田赋的名目。 详见笔者 《清代西宁府 田 赋 考 略 》 , (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 》 1 9 9 1 · 4 · ) º《辞海 》经济分册 , 上海辞书出版社 1 9 8 O 年版 。 » 甘肃图书馆藏《甘肃清理财政 说明书 房屋状态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焊机说明书下载罗氏说明书下载GGD说明书下载 》。 ¼ 青海省档案馆存民国七 、 八年田赋 收 入 统 计整理 。 ¾ À 杨效平著《马步芳家族的兴衰 》 , 青海人 民出版社 1 9 8 6 年版 。 ¾ @ 1 9 4 2 年 6 月 《资源委员会季刊 》二卷 二期 , 雷男等《青海省农业调查 》各分县 情 况 。 ¿ 《西宁府续志 》卷《纲领志 》。 À Á ¾ 七县指西宁 、碾伯 、大通 、 贵德 、 巴 燕 、徨源 、循化 。 数字分见各县 《财政全书 》 , 原件 藏甘肃省图书馆 。 当局为发展 自已的势力 , 同 国民党中央政府 争夺财源的矛盾在田赋税粮上的反映 。 也是 全国田赋税制积弊重重 , 所导致的地方当局 竭泽而渔的搜刮措施的一个方面。 当然不能否认, 民国时期 , 特别是青海 建省后 田赋正额征收数在一定时间内基本保 持不变 , 但附加额却大大加重 , 其折色比例 加大后短征的本色粮又在营买粮项下超额补 进 。 这样的结果 , 不仅多收粮食 , 而且还多 收了银钱 , 开辟了现金征收的门经 , 这也是 货币经济在 落后的青海地区 日益发展的客观 反映 。 据徨源县王建邦老人回忆 。 王及其 祖 上 一 直做收购原粮再加工成面粉出售的生意 , 故其说可 信 。 O 青海省财政厅科学研究所和省档案 馆 合 编 《 民国时期青海省财政史料档案选编 · 田赋部分 》 附 《青海省征收田赋名目税率用途一览表 》 @ ¾ À À 王显等整理的 《青海风土概 况 调 查 集 》附各县风土调查。 青海人民出版社 1 9 8 5 年 版 。 《青海粮食史 料 》 1 9 8 8 年 8 月 第 三 辑。 @ @ ¾ @ @ 青海省档案馆藏《青海省二十 五年度征实征借实物 实 施 办法 》第二条 , 《青海 省举办 田赋征实及粮食征购借 》 。 全宗号 4 4 , 案 卷号 1 4 1 。 ( 作者单位 : 青海师 范大学历 史系 ) ( 上接 第10 5页 ) 不退还的 以贪污罪论处较为妥当 。 2 、 两院 《执行 ( 补充规定 >的解答 》中规定 :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 一般应由主管 部门按政纪处理 , 情节严重 ,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处罚 。 ” 但 《补充 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只规定了挪用了公款 , 第二款规定了挪用救灾 、 抢险等特定款物 , 而没 有规定挪用公物 。 两院对此作出扩大的司法解释 , 我们认为这样解释在某种意义上和程度上 侵犯了立法权 。 因此应建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 《补充规定 》的第三条第二款之后 , 增加 第三款 , 即 : “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 情节严重的 , 可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 。 ” 《补充规 定 》的第三条第三款依次变为第四款 。
本文档为【民国时期青海田赋正赋考略】,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070140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456K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6
分类:
上传时间:2012-12-08
浏览量: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