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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名词解释1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 对公司权利...

公司法 名词解释
1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其性质:①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②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③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④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2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特征:①合法性;②营利性;③独立性。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3 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①经营范围的限制;②转投资的限制;③发行债券的限制;④作保证人的限制。   4 构成公司侵权行为应具备的条件:①这种行为须是公司负责人所为;②负责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时实施的;③这种负责人的行为,须具备民法上侵权行为的要件。   5 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区别:①成立的基础不同。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签定的合伙协议;而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司章程。②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自然人企业,而公司是法人,这是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③法律性质不同。合伙企业强调人的联合,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合伙企业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在合伙协议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各合伙人对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具有平等的分享权。而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础上的平等,股东以其持股数分享权利。④转让出资不同。合伙企业的合伙性质决定了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具有严格的限制,一般而言,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不得转让;而公司股东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尽管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和自由程度因公司种类而有所不同。⑤合伙人与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股东的责任与合伙人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负有限责任。   6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①责任有限原则;②股权保护原则;③管理科学原则;④交易安全原则;⑤利益分享原则;   7 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①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②选择两种公司形态;③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④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⑤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而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⑥专章规定法律责任;⑦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   8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公司立法的特点:①公司实践的兴旺与公司立法的失范;②非公有制企业公司立法的探索;③地方性公司立法之突破。   9 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原则大致有:①自由设立主义;②特许主义;③核准主义;④准则主义。   10 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公司成立是指设立中的公司经发起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了所有设立行为并得到登记主管机关的核准,取得法人资格,可以依法经营的特定状态。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的全部设立行为。区别:①行为性质不同;②行为的效力不同;③行为主体不同。   11 公司设立的条件:①符合公司组织体的要求;②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③股东出资符合法定最低额。   12 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其本身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发起人全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执行机关,代表设立中公司执行设立事务。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就是设立中公司执行机关的行为。发起人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执行设立事务,所产生的权利或应承担的义务、责任分两种情况:如设立中的公司成立,由成立后的公司承受,如发起人有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司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追究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如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有多个时,他们之间则承担连带责任。   13 公司发起人:也称公司创办人,是指筹划、实施公司设立,在公司章程上签名并承担设立责任的人。确认发起人的要件:①发起人之间具有共同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②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③发起人必须是实施设立行为的人;④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对公司发起人资格的限制:①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公司发起人;②法人充当发起人时,应当受法人宗旨的限制;③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地限制。   14 怎样理解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及法律意义?⑴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文件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的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它兼有契约和自治规则双重属性。⑵公司章程的内容就是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它可以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类。其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是由法律列举的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载于章程,可由当事人自定。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除前两者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项。⑶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①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重要条件;②全面指导公司活动;③向公司成员及当事人表明公司信用;④对政府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公司按章程所规定的准则从事组织和经营活动。   15 公司设立登记:是指设立申请人即全体发起人,为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按法律规定事项向登记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登记主管部门依发起人申请和法律规定条件给予核准登记的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登记的意义:①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设立的最后程序,也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②具有创设公司的功能;③具有规范公司行为的功能;④国家主管部门通过设立登记收集设立公司信息数据,实现宏观经济调控。   16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责任:⑴公司成立时,①资本填补责任;②损害赔偿责任;③违约责任;⑵公司不成立时,①对设立行为所产生债务和所支付费用承担连带责任;②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的连带责任。   17 公司资本:又称股本,是指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法人财产总额。发行资本: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催缴资本:又称未收资本,是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随时可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公司资本的意义:①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②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其债务责任的基础。   18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多种多样的原因:①公司的设立目的各不相同,从而使维持公司正常运作所需要的具体条件也各不相同;②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其他原因而导致的公众投资者实际拥有或控制社会财富的数量及形式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其投资能力及形式的不同。   19 股东以新技术成果入股条件:①属于国家科委颁布的高新技术范围;②为公司主营产品的核心技术;③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对该项技术合法享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利,保证公司对该项技术的财产权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④已经通过国家科委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   20 资本三原则:是传统公司法在发展过程中形成并确认的关于公司资本的三项基本原则的统称。它具体指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募足,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资本维持原则:是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资产。资本不变原则:是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目前世界上较有影响的公司资本制度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  21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①既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②规定了相对较高的最低资本额;③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   22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法定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法定形式,公司债是公司债券的实质内容。公司债的法律特征:①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②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③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23 公司债与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不同:①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的债权主体不是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则是特定的。②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凭证通常是借款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③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公司一般借贷之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   24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①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因财产所有权转化而形成的股权关系。②权利内容不同。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是债权;公司股份的持有人拥有的是股权。③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的认购仅限于金钱给付;股权的获得其对价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及各类无形资产。   25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和弊:利:①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②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权;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弊:①经济风险增大;②所筹资金的用途受限制。   26 发行债券的条件:①发行主体。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②发行公司的净资产额。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RMB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RMB6000万元。③发行公司的累计债券总额。公司法规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允许最大可达公司净资产的100%.④发行公司的盈利能力。要求发行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⑤所筹资金的投向。要求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⑥债券的利率水平。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⑦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的禁止性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②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27 公司债的发行程序:①公司董事会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③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④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⑤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⑥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⑦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28 分析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债转让的规定: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持有者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流通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转让应注意:①转让场所: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②转让价格:公司债券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③转让方式: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9 记名公司债券与无记名公司债券在转让方式的区别:记名公司债券以背书方式转让,同时必须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否则该转让对公司不发生对抗效力。无记名公司债券,由持券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将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效力。   30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其特点为:①债券持有者在一定期间内享有是否按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债券转换为公司股份的选择权;②可转换公司债券只能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不得低于或高于法定年限。   31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①股东大会决议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发行申请;③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④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①及时公布转股情况;②依法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③及时调整并公布转股价格。   32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公司会计制度:是公司会计体制、组织、会计记帐、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①资产负债表;②损益表;③财务状况变动表;④财务情况说明书;⑤利润分配表。   33 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②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③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34 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其作用:①弥补亏损;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③增加成本;④特殊情况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35 法定公益金:是公司在法定公积金之外,从税后利润中依法提取的专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的基金。其特点:①性质上属于强制公积金的范畴;②在会计表上虽归所有者权益类,但用途却仅限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③无最高限额。   36 公司分配的原则:①非有赢余不得分配原则;②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③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分配的顺序: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分配的形式:①现金股利;②股票股利;③财产股利;④负债股利。   37 公司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契约,依据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并成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其特征:①公司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②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③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④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我国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38 公司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区别: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其中一个公司存续,将其他公司并入,被并入的公司均消灭,此为吸收合并;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这是新设合并。   39 公司形式变更的法律特征:①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②变更种类的特定性及变更方向的单向性;③变更程序的法定性。   40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注意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首要条件是,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此外,还应注意:①净资产折股问题;②国有资产折股问题;③增资募股问题;④债权、债务的继受问题。   41 公司解散与公司清算的关系:①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两个相关概念;②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的结果;③公司被宣告解散,只是停止公司继续生产经营的权利和产生清算的义务。而公司结算就是为了了结解散后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   42 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的区别:①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②决定清算组成员的机关不同;③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43 普通清算的程序:①成立清算组;②债权人申报债权;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④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⑤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⑥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44 普通清算的顺序:①支付清算费用;②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③缴纳各项税款;④偿还公司债务;⑤公司在没有按上述顺序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终止普通清算程序并申请破产。   45 普通清算组成员被解任的条件: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②清算组成员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和责任;③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财产;④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46 普通清算组的职权:①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了结公司业务;③收取债权;④清偿公司债务;⑤申请破产;⑥分派剩余财产。   47 特别清算:是指解散公司在执行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清算不能,或显著障碍,或发现公司债务有超过公司资产之嫌时,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适用不同于普通结算的特别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的特征:①特别清算的程序是在普通清算进行中,由公司的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以特别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接受申请依法作出决定开始的;②法院直接加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③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④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⑤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另一部分是普通清算程序。   48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其特征:①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③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④按诉讼程序处理。   49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①国家干预原则;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③破产与和解、整顿相结合原则;④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50 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理由。能够作为破产界限的且易掌握的判断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说“清偿不能”。   清偿不能:是指企业法人欠缺清偿能力,即对于已到清偿期限,而且已受清偿请求之债务的全部或主要部分,处于全面地、长期地不能清偿之财产状态。清偿不能的构成要件:①欠缺清偿能力;②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③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④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1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其特征:①破产债权是相对权;②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③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④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52 破产债权的范围:①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②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③附期限的债权;④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⑤损害赔偿金。   53 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其特征为:①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财产为目的的财产;②破产财产是由破产企业占有、管理或为其所有的财产;③破产财产的构成是由法律确定的;④破产财产是可供扣押的财产。   54 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①符合法定破产要件,且不存在整顿申请的;②整顿遇障碍而不能继续进行的;③整顿期满,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55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①人资两合性;②封闭性;③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④设立程序简单;⑤组织设置灵活;⑥股东参加管理。   56 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主要表现在:①公司设立时,出资总额全部由发起人认购;②公司不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领取出资证明书;③出资不能像股份那样自由转让;股东相对稳定;④出资证明书不能上市交易;⑤公司的财务会计等信息资料无须向社会公开。   57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一般条件: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8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①发起人发起;②草拟章程;③必要的行政审批;④缴纳出资;⑤验资;⑥申请设立登记;⑦登记发照。   59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⑴公司名称和住所;⑵公司经营范围;⑶公司注册资本;⑷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⑹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⑺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⑻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⑽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⑾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60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效力:①公司认定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②虽已经转让出资,而未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③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但名义股东不具有合法身份者,公司可随时停止其权利。 6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违约的法律后果:出资的违约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承诺出资而未出资;②未足额出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交纳出资,须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不能补交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补交的连带责任。   62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①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②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③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6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①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②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③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④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⑤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⑥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⑦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⑧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义务:①足额缴纳出资;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③遵守公司章程;④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用;⑤以法定程序行使权利;⑥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64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①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②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③因违法受政府处罚而被剥夺股权者;④公司已消灭者;⑤其他合法理由。   6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表决的形式:①普通决议,须经代表1/2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②特别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出资额的股东通过;③股东向外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①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成本;②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③公司解散;④修改章程。   66 公司增资的方法有:①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②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公司减资的方法有: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基本程序:①股东会决议;②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③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或公告债权人;④申请登记。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7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的限制:①公司性质的限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只有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②公司规模的限制。公司净资产额不得低于6000万元;③发行种类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8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①投资者的单一性;②财产的国有性;③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有:①投资设立方式;②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   69 我国创设国有独资公司的意义:①使“一人公司”这一特殊企业形式在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得到了确认,为我国在国家投资的领域创建和改建一人公司提供了法律依据;②为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提供了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③为国有企业走向市场,与其他主体开展平等的竞争提供了可能。   70 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企业的区别:①就两者的财产关系分析,国有独资公司有明确的投资者,投资者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②就两者的责任关系分析,国有独资公司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则只在其投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71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一般程序: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②制定章程;③生产特殊产品或经营特殊行业的,要依法报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审批;④缴付出资;⑤验资;⑥申请设立登记;⑦登记发照。   72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国有独资公司在设立和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性:⑴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方面的特殊规定:①在设立方式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两种方式,即投资设立方式与国有企业改建设立方式;②在设立条件上,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其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往往有特殊要求;③在设立程序上,其特殊之处在于首先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投资或改建的决定;④在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方面,公司法对其有特殊规定,即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⑵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转让方面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转移手续。   73 国有独资公司在组织机构方面的特殊规定:①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②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③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依公司法的规定主要由国务院或国家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④国有独资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74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建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①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② 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③合资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75 合资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条件:①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②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③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④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76 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程序:①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②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定合资有限公司章程;③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④审批机构审批。   77 我国合资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①折衷的授权资本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必认足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② 有关外资出资比例的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的出资一般要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③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在我国,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并且,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78 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资有限公司资本制度的独特之处:①合资有限公司实行折中的授权资本制度;②有关外资出资比例的规定;③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而《公司法》上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减少。   79 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制度与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的异同:共同点:①董事会由全体董事组成;②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③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至2人;④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⑤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⑥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⑦聘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同点:①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而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②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名董事,不设董事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无此例外。③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须经选举产生;而中外合资有限公司由合营各方委派。④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无此规定。⑤公司法对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未直接规定;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⑥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应进行表决;中外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确定,但法定的事项须经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80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①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亲自主持时,可由其委托的付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③经理及监事均应列席董事会会议;④公司研究决定各种重大问题,制定各种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⑤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⑥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8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5个以上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内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点:①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②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③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④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⑤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   82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②发行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资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④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3 股份:是指均分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其特点:①金额性;②平等性;③不可分性;④可转让性。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其特点:①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②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③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④股票是一种永久性证券。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84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分类:①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的内容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②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于股票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③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④依持股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⑤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为标准,可将股份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别股。   85 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与特别股的异同:①相同点:它们作为股份具有共同的基本特征;金额性;平等性;可分性;可转让性。它们转让形式都是股票。②不同点:普通股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特别待遇;股息率不固定;增资发行新股时,普通股股东有优先认股权。特别股又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优先股在分配收益及剩余财产等方面,比普通股有优先权,收益率固定,通常没有表决权。劣后股在分配收益及剩余财产等方面逊后于普通股。   86 新股发行的条件:①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②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③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④公司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8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受到公司封闭性质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没有股东内外之别,也不必经其他股东同意。但强调必须依法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②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③国有股的转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④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⑤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⑥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   88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定:①只有在公司为减资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能回购本公司股份;②股份回购完成后,公司必须于10日内注销其所回购股份;③依法履行变更登记,并公告。   89 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方式上的区别: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交付股票,转让即发生法律效力。   90 股东大会的特征:①由全体股东所组成;②是非常设机构;③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   91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性质:①是公司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执行机构;②公司的常设机关;③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④公司经营决策机关;⑤对外代表机关。   92 我国《公司法》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规则:①董事会成员应为5-19人;②担任公司董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③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更换;④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⑤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以设副董事长1-2人。   93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法定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③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94 股东大会的性质、基本特征及其对董事会的监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决策权。基本特征是:由全体股东组成,是非常设机构,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机构。董事会由它选举产生,接受它的监督:①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②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③董事会的成员不称职时,股东大会决定更换。   95 从监督机制方面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与监事会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确认的监督不仅限于监事会的监督,而是一个体现为多层次监督的监督机制。要发挥其作用,必须着眼于以下多层次的监督:①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负责。因为董事、监事均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②董事会应实行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经理应向董事会负责。监督分别基于选任和聘任关系;③所有董事和经理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监事会是专司监督职能的法定常设监督机构。监督基于法定职权。   96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与区别:共同点:①法律人格相同。二者都是企业法人。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相同。二者的发起人都可以用货币出资,也都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且其作价出资金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受到同样限制。③公司责任形式和股东责任形式相同。不同点:① 股东人数限制不同。除国有独资公司由一个投资者设立外,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中,除由国有企业改建时发起人可少于5人外,应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根据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少于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少于1000万元。③批准设立的要求不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情况下,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④设立方式不同。发起设立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惟一方式。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⑤股份转让条件不同;⑥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97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由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基本特征:①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型;②上市公司是指其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①定期报告义务;②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③对传播消息的澄清义务。   98 境外上市预选企业须具备的条件: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企业有发展潜力并且急需资金;③企业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④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⑤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以上;⑥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⑦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99 比较境外直接上市与境外间接上市:到境外上市分为境外直接上市和境外间接上市两种方式。①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境内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境外证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发行登记注册,获准后即在该国家或地区公开发行股票,再在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②境外直接上市与境外间接上市相比,直接上市的成本很高;直接上市的公司容易成为其他公司兼并的目标;直接上市须遵守严格而繁琐的信息披露规定;③境外间接上市相对成本较低,比较简练。   100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的规定: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 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改建而设立的,或《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④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5%以上;⑤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01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暂停股票上市的情形的决定: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102 我国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情形的规定:①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②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③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⑤公司决议解散的;⑥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⑦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03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其特点:①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②股东既有境内投资者,也有境外投资者;③依法设立。   104 境外买壳上市的优缺点:买壳上市是境内企业通过收购境外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以该已上市的公司作为外壳,取得上市地位,然后通过定向配股,注入境内企业的资产和业务;也可以发行新股或债券以获得发展资金,从而达到境外上市目的的一种境外间接上市方式。其优点为:与境外直接上市相比,它可以避开烦琐的上市审批方式,手续简洁;与其他的境外简洁上市方式相比,壳公司本身的上市地位可以使买壳上市实现“一步到位”,缩短境外上市的时间。其不利之处在于:卖壳的高成本带来上市的高成本;对境外上市公司的不熟悉容易导致收购壳公司的风险;由于境内公司隐含在壳公司的背后,所以买壳上市的影响没有境外直接上市的影响大。   105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投资人限于:①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②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③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其他投资人。   106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①开辟了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新渠道;②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107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其特征: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08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外国公司必须向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国务院规定了营运资金最低限额的,必须达到该最低限额标准;②外国公司必须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代表;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④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其分支机构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109 我国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①设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后,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发生转产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消时,应及时公告,并依法定程序进行结算,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110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营业活动的监管目的有:①保护我国整体经济协调,健康发展;②保护我国经济利益,防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事违法、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③保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111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子公司的区别:①从法律地位上来看,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说它是外国法人的一部分;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企业法人,是中国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②从责任能力上来说,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由外国公司以其财产对分支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外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并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   112 在我国,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离的情形:①外国公司被依法解散;②外国公司向我国主管机关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证书被撤消;③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被撤消;④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无故歇业;⑤外国公司自行撤消其分支机构。   113 公司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连接纽带、或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也可以说,公司集团是由一定数量的公司在互相保持独立的基础上,在融资关系、人员派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制造技术等方面建立紧密联系而协调行动的公司群体或联盟。其特征:①联合性;②内在的有机联系;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④非独立法人。公司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区别于集团公司的根本所在。   114 公司集团的作用:积极作用,①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机构;②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③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控制;④促进科技进步,使科技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消极作用:①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②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   115 设立公司集团的一般条件:①企业经济利益的一致性;②适宜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设立公司集团的具体条件:①必须有一个实力强大、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核心;②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③集团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要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④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各自具有法人资格。   116 公司集团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特征:①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②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③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117 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主要有:①信息披露制度;②股东会批准制度、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和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③控制股东补偿制度与控制股东赔偿制度;④关于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   118 应如何正确认识关联交易的作用或影响: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任何财产、权利或义务的转移。由于关联公司之间某种特殊联系的存在,使得关联交易也成为一些公司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既可能是公平、公正的,也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造成不公平关联交易的根本原因有:①是一家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控制关系或重要影响关系的存在;②是关联公司之间存在多重角色的冲突。此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为了实现避税、谋取垄断利润等非法目的而进行交易的情况。其结果往往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关联交易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需要法律对之予以规制,以达趋利避害之目的。   119 1840年《英国合股公司法》为现代英国公司法确立的三大原则:①划清了个人合伙与合股公司的界限;②公司只需登记便可成立;③公示主义。 PAG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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