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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设计及施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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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设计及施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 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3-9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 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的通知 建标[199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 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15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

高层设计及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 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3-9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 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的通知 建标[199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建委,国务院 有关部、委: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4)城科字第15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JGJ3—91,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部标准《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JGJ3—79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建设部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和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目 录 主要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结构体系 第二节 结构平面布置 第三节 结构竖向布置 第四节 结构布置的一般要求 第三章 荷载和地震作用 第一节 竖向荷载 第二节 风荷载 第三节 地震作用 第四章 结构计算 第一节 计算的一般原则 第二节 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 第三节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和倾覆验算 第四节 框架结构的计算 第五节 剪力墙结构的计算 第六节 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的计算 第七节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计算 第八节 筒体结构的计算 第九节 高层建筑结构水平位移的限值 第五章 截面设计和结构构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框架结构 第三节 一般剪力墙结构 第四节 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 第五节 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六节 筒体结构 第七节 楼板、楼板与剪力墙、框架的连接构造 第六章 基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基土承载力和单桩承载力 第三节 筏形基础 第四节 箱形基础 第五节 桩基础 第六节 大直径扩底墩 第七章 高层建筑结构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测量放线 第三节 现浇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施工 第四节 装配式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施工 第五节 预制梁板现浇柱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施工 第六节 采用大模板工艺的剪力墙结构施工 第七节 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及筒体结构的液压滑模施工 第八节 深基础施工 第九节 施工中的安全规定 附录一 风荷载体型系数 附录二 习用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与法定计量单位的 换算关系表 附录三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结构设计应与建筑、设备和施工紧密配合,注意高层建筑结构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根据结构特点,积极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方便施工,并有利于加快建设速度。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8层和8层以上的高层民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房屋高度和结构类型应符合本规程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非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和设防烈度6度至9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 第1.0.3条 高层建筑的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基本烈度;对做过设防区划的地区,可按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考虑抗震设防。 第1.0.4条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其重要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确定。 第1.0.5条 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中应重视结构的选型和构造,择优选用抗震及抗风性能好而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和平立面布置方案,在构造上应加强连接。在抗震设计中,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抗震性能,使整个结构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延性。 第1.0.6条 本规程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原则规定;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符合《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 第1.0.7条 本规程是遵照我国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混凝土结构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及验收规范》和其它有关规范,并结合高层建筑的特点、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而补充编制的。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与施工,除符合本规程外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2.1.4条 房屋高度超过50m时,宜采用现浇楼面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应优先采用现浇楼面结构。 房屋高度不超过50m时,除现浇楼面外,还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楼面,也可采用与框架梁或剪力墙有可靠连接的预制大楼板楼面。装配整体式楼面的构造要求按本规程第5.7.1条、第5.7.2条的规定。 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应采用现浇楼面结构。 第二节 结构平面布置 第2.2.1条 高层建筑的开间、进深尺寸和选用的构件类型应减少规格,以利于建筑工业化。 第2.2.2条 高层建筑的平面宜选用风压较小的形状,并应考虑邻近高层建筑对其风压分布的影响。 在高层建筑的一个独立结构单元内,宜使结构平面形状和刚度均匀对称。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考虑扭转对结构受力的不利影响。 第2.2.3条 需要抗震设防的高层建筑,其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平面宜简单、规则、对称、减少偏心,否则应考虑其不利影响。 第2.2.8条 防震缝应沿房屋全高设置,基础可不设防震缝,但在防震缝处基础应加强构造和连接。 各结构单元之间或主楼与裙房之间不应采用牛腿托梁的做法设置防震缝。 第2.2.9条 当采用以下的构造措施和施工措施减少温度和收缩应力时,可增大伸缩缝的间距: 一、在顶层、底层、山墙和内纵墙端开间等温度变化影响较大的部位提高配筋率。 二、顶层加强保温隔热措施或采用架空通风屋面。 三、顶部楼层改用刚度较小的结构形式或顶部设局部温度缝,将结构划分为长度较短的区段。 四、每30~40m间距留出施工后浇带,带宽800~1000mm,钢筋可采用搭接接头。后浇带混凝土宜在两个月后浇灌,后浇带混凝土浇灌时温度宜低于主体混凝土浇灌时的温度。 第2.2.10条 采用以下措施后,高层部分与裙房之间可连为整体而不设沉降缝: 一、采用桩基,桩支承在基岩上;或采取减少沉降的有效措施并经计算,沉降差在允许范围内。 二、主楼与裙房采用不同的基础形式,并宜先施工主楼,后施工裙房,调整土压力使后期沉降基本接近。 三、地基承载力较高、沉降计算较为可靠时,主楼与裙房的标高预留沉降差,先施工主楼,后施工裙房,使最后两者标高基本一致。 在二、三款的两种情况下,施工时应在主楼与裙房之间先留出后浇带,待沉降基本稳定后再连为整体。设计中应考虑后期沉降差的不利影响。 第2.2.11条 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考虑由于基础转动产生结构顶点位移的要求。 第2.2.12条 当按7度及7度以上抗震设计时,在结构单元的两端或拐角部位不宜设置楼梯间和电梯间,必须设置时应采 第2.4.6条 筒中筒结构宜采用对称平面,优先采用圆形、正多边形,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2,当矩形平面长宽比大于2时,宜在平面内另设剪力墙或柱距较小的框架将筒体划分为若干个筒,各筒之间的刚度不宜相差太大。 第2.4.7条 筒中筒结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筒中简结构的高宽比宜大于3,高度不宜低于60m。 二、剪力墙内筒的边长宜为高度的1/8~1/10。如有另外的角筒和剪力墙时,内筒平面尺寸还可以适当减小。内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竖向刚度宜均匀变化。 三、外筒柱距不宜大于层高,宜小于3m。外墙面洞口面积不宜大于墙面面积的50%。外柱宜采用矩形或T形截面,长边位于外墙平面内。角柱面积可为中柱的1.5~2倍,并可采用L形角墙或角筒。 四、外筒密柱到底层部分可通过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拱等扩大柱距,但柱总截面面积不宜减小。需要抗震设防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底层柱的延性要求。 五、内筒与外筒之间的距离,对非抗震设计,不宜大于12m;对抗震设计,不宜大于10m。超过此限值时宜另设承受竖向荷载的内柱或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楼面结构。 第3.3.1条 高层建筑抗震设计考虑在6度至9度范围内设防。其地震作用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甲类建筑应按专门研究的地震动参数计算。 二、乙、丙类建筑:6度设防时Ⅰ~Ⅲ类场地上的建筑不必计算,Ⅳ类场地上的较高建筑及7度至9度设防的建筑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 第3.3.2条 高层建筑结构应按下列原则考虑地震作用: 一、抗侧力结构正交布置时,可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有斜交抗侧力结构时,应分别考虑各斜交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二、质量与刚度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的结构,应考虑水平地震作用的扭转影响。 三、9度设防时应考虑竖向地震作用与水平地震作用的不利组合。 第3.3.3条 高层建筑结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以下的地震作用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一、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 二、除第一款以外的高层建筑结构宜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三、下列情况宜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 1.刚度与质量沿竖向分布特别不均匀的高层建筑结构; 2.甲类高层建筑结构; 3.表3.3.3所示的乙、丙类高层建筑结构; 采用时程分析法宜按烈度、近震、远震和场地类别选用适当数量的实际地震记录或人工模拟的加速度时程曲线,所求得的底部剪力小于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求得的底部剪力的80%时,至少按80%取用。 第四章 结构计算 第一节 计算的一般原则 第4.1.1条 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与位移按弹性方法计算,并考虑各抗侧力结构的共同工作。框架梁及连梁等构件可按有关规定考虑局部塑性变形内力重分布。 第4.1.2条 进行高层建筑结构内力与位移计算时,一般情况下可以假定楼面在自身平面内为绝对刚性。相应地在设计中应按规定采取保证楼面整体刚度的构造措施。 当楼面整体性较弱、楼面有大开孔、楼面有较长的外伸段或为转换层楼面时,楼面在自身平面内变形会使刚度较小的抗侧力结构分配的水平力增大,计算中宜考虑楼面的平面内刚度或对采用楼面刚度无限大假定计算方法的计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4.1.3条 高层建筑结构应进行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分析并按本章第二节的条规定进行组合。 第4.1.4条 高层建筑结构用简化方法进行内力与位移计算时,可将高层建筑结构沿两个正交主轴划分为若干平面抗侧力结构,每一个方向上的水平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由该方向上的平面抗侧力结构承受,垂直于水平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方向的抗侧力结构不参加工作,由楼面位移保持直线分布的条件进行水平力分配;在不考虑扭转影响时,由同一楼层水平位移相等的条件进行水平力分配。 如抗侧力结构与主轴斜交,应考虑抗侧力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上各自的功能。 进行计算时除必须考虑各构件的弯曲变形外,对50m以上或高宽比大于4的结构,宜考虑柱和墙肢的轴向变形;剪力墙宜考 第四节 框架结构的计算 第4.4.1条 在框架结构内力与位移计算中,现浇楼面可以作为框架梁的有效翼缘,每一侧翼缘的有效宽度可取至板厚度的6倍;装配整体式楼面视其整体性可取等于或小于6倍;无现浇面层的装配式楼面,楼面的作用不予考虑。 在设计中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框架梁的惯性矩: 对边框架梁,取I=1.5Ir;对中框架梁,取I=2Ir。 Ir为矩形部分的惯性矩。装配整体式框架梁可取小于或等于此值。 第4.4.2条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框架内力可以采用分层法进行简化计算,此时每层框架梁连同上、下层柱组成基本计算单元,竖向荷载产生的梁固端弯矩只在本层内进行弯矩分配,单元之间不再传递。 梁的弯矩取分配后的数值;柱端弯矩取相邻两单元对应柱端弯矩之和。 第4.4.3条 在风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框架内力可以用D值法进行简化计算。 第4.4.4条 高层框架结构可以分别按平面框架和空间框架,采用矩阵位移法由计算机进行内力与位移分析。 第4.4.5条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可以考虑梁端塑性变形内力重分布而对梁端负弯矩进行调幅。装配整体式框架调幅系数为0.7~0.8;现浇框架调幅系数为0.8~0.9。梁端负弯矩减小后,应按平衡条件计算调幅后的跨中弯矩。 截面设计时,梁跨中正弯矩至少应取按简支梁计算的跨中弯矩之半。 竖向荷载产生的梁的弯矩应先行调幅,再与风荷载和水平地震作用产生的弯矩进行组合。 第五节 剪力墙结构的计算 第4.5.1条 计算剪力墙的内力与位移时,可以考虑纵、横墙的共同工作。纵墙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横墙的有效翼缘,横墙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纵墙的有效翼缘。每一侧有效翼缘的宽度可取翼缘厚度的6倍、墙间距的一半和总高度的1/20中的最小值,且不大于至洞口边缘的距离。 第4.5.2条 在双十字形和井字形平面的建筑中,核心墙各墙段轴线错开距离a不大于实体连接墙厚度的8倍,并且不大于2.5m时,整片墙可以作为整体平面剪力墙考虑;计算所得的 第4.5.8条 高层剪力墙结构可以采用平面抗侧力结构空间协同的方法进行内力与位移计算。此时开口较大的联肢墙按壁式框架考虑;实体墙、整截面墙和整体小开口墙按其等效刚度作单柱考虑。 布置较复杂的剪力墙结构宜按薄壁杆件系统进行三维空间分析,此时剪力墙肢作为开口空间薄壁杆件考虑,连梁作为空间杆件考虑。 剪力墙结构也可采用连续化方法、有限条法或其它有效方法计算。 第六节 底层大空间剪力墙结构的计算 第4.6.1条 当采用简化计算方法时,转换层以上各楼层水平力可按各片剪力墙的等效刚度比例分配。在计算等效刚度时,剪力墙的弯曲刚度可考虑翼缘的作用,剪切刚度不考虑翼缘的作用。 底层大空间楼层的落地剪力墙承受全部剪力,楼层剪力在落地剪力墙之间按其等效刚度比例分配。框支柱承受的剪力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框支柱的数目少于10根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至少取楼层剪力的2%; 二、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根时,柱子承受剪力之和至少取楼层剪力的20%; 框支柱的柱端弯矩应按调整后的剪力计算。 第4.6.2条 采用计算机进行计算时,可采用协同工作程序或空间三维分析程序计算,但框支柱的内力应按本规程第4.6.1条的有关规定调整。 第4.6.3条 框支剪力墙的框支梁按偏心受拉构件计算。框支梁及其邻近墙体的应力分布宜用平面有限单元法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分析。 第七节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计算 第4.7.1条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计算中应考虑剪力墙和框架两种类型结构的不同受力特点,按协同工作条件进行内力、位移分析,不宜将楼层剪力简单地按某一比例在框架与剪力墙之间分配。 框架结构中设置了电梯井、楼梯井或其它剪力墙型的抗侧力结构后,应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计算。 第4.7.2条 框架{剪力墙结构采用简化方法计算时,可假定: 一、结构单元内所有框架合并为总框架,所有连梁合并为总连梁,所有剪力墙合并为总剪力墙。总框架、总连梁和总剪力墙的刚度分别为各单个结构刚度之和。 二、总框架(包括总连梁)作为竖向悬臂剪切构件,总剪力墙作为竖向悬臂弯曲构件,它们在同一楼层上水平位移相等。 三、风荷载及水平地震作用由总框架(包括总连梁)和总剪力墙共同分担。 第4.7.3条 框架{剪力墙结构可采用平面抗侧力结构空 第八节 筒体结构的计算 第4.8.1条 筒体结构的计算方法应反映剪力墙筒体和框筒的空间整体受力特点,考虑不同方向抗侧力结构的整体工作。三角形、曲线形或其它复杂形状的筒体结构不宜采用划分为平面抗侧力结构后进行协同工作分析的方法。 第4.8.2条 矩形或其它规则的框筒可采用等效角柱法、展开平面框架法或其它有效的降维方法转变为等效平面框架近似计算。 第4.8.3条 框筒可以用位移相等的原则化为连续的竖向悬臂筒体,采用弹性力学分析或有限元法、有限条法和其它有效 框架梁上部纵向钢筋应贯穿中间节点,按一级抗震等级设计时时,宜在柱轴线附近增加锚固措施。梁的下部钢筋伸入中柱节点的总长度不应小于laE,并应伸过柱中心线不应小于5d(如图5.2.30)。 按二、三、四级抗震等级设计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高于C25,且受柱截面尺寸限制而纵向钢筋弯折前的水平锚固长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附加锚固措施:在纵筋弯弧内侧中点处,设置一根直径不小于该纵向钢筋、且不小于25mm的横向钢筋,其长度应等于梁截面宽度,并与纵向钢筋绑扎。在采取该附加锚固措施后,水平锚固长度可乘以0.85折减系数。 第5.2.31条 非抗震设计的框架梁,其纵向钢筋的配筋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图5.2.31): 一、纵向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支座不应小于0.25%,跨中不应小于0.20%; 三、在保证结构整体受力性能的前提下,连接形式力求简单,传力直接,受力明确; 四、应安装方便,误差易于调整,并且连接后能较早承受荷载,以便于上部结构的继续施工。 第5.2.42条 抗震设计时,装配整体式框架节点应进行抗剪承载力计算。 第5.2.43条 框架的填充墙式隔墙应优先选用预制轻质墙板,并必须与框架牢固地连接。 抗震设计当采用砌体填充墙时,应在框架柱与填充墙的交接处,沿高度每隔500mm或砌体皮数的倍数,用两根直径6钢筋与柱拉结。钢筋由柱的每边伸出,进入墙内的长度,一、二级宜沿墙全长设置,三、四级不应小于墙长的1/5及700mm。填充墙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墙长度大于5m时,墙顶部与梁宜有拉结措施,墙高度超过4m时,宜在墙高中部设置与柱连接的通长钢筋混凝土水平墙梁。 除应符合第5.3.15条规定外,尚不应小于到转换层以上一层的高度。 第五节 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5.5.1条 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截面设计及构造措施除本节有规定者外,应按本章第二节、第三节采用。 第5.5.2条 周边有梁柱的现浇剪力墙(包括现浇柱、预制梁的现浇剪力墙),当剪力墙与梁柱有可靠连接时,其截面设计应采用本章第三节一般剪力墙结构的截面设计方法,其主要竖向受力钢筋应配置在柱截面内。柱截面配筋构造应满足本章第5.2.12条、第5.2.13条的要求。柱的箍筋设置应符合表5.3.16中对底部加强部位的要求。梁与墙为整体现浇时,梁的钢筋可按本章第二节的构造要求配置;梁为预制时,应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 第5.5.3条 周边有梁、柱的剪力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且不小于墙净高的1/20。剪力墙中线与墙端边柱中线宜重合,防止偏心。梁的截面宽度不小于2bw(bw为剪力墙厚度),梁的截面高度不小于3bw,柱的截面宽度不小于2.6bw;柱的截面高度不小于柱的宽度。如剪力墙周边仅有柱而无梁时,则应设置暗梁。 当剪力墙在门洞边形成独立端柱时,端柱全高范围的箍筋应符合本规程第5.2.16条、5.2.17条及5.2.19条对框架柱箍筋加密区的构造要求。 第5.5.4条 预制框架柱与现浇剪力墙之间的钢筋应互相连接,当墙体水平分布钢筋直径大于或等于16mm时,应采用焊接,单面焊缝长度10d;直径小于16mm时可采用搭接。墙内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锚固端应加直钩,直钩长度10d,钩的方向与墙面垂直。 第5.5.5条 剪力墙不宜开边长超过800mm的洞口,洞口边长小于800mm时应在洞口四周按表5.3.16中的要求配置构造钢筋。 第5.6.6条 柱的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按双向偏心受压计算角筒或角柱的受弯承载力计算按双向弯矩进行,且两个方向的偏心矩均不应小于相应边长的1/10。 第5.6.7条 验算筒体墙身平面内截面受弯承载力时,宜考虑墙身分布钢筋与翼缘的作用,按双向偏心受压计算。计算斜截面抗剪承载力时,仅考虑与剪力作用方向平行的肋部面积。 第5.6.8条 墙肢应进行墙身平面外正截面受弯承载力校核,以验算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量。此时,墙身轴向力取竖向荷载作用产生的轴向力与风荷载、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向力的组合计算,偏心距不应小于墙厚的1/10。 第5.6.9条 墙肢的端部钢筋及分布钢筋在底部加强区范围内,应保持配筋量不变。底部加强区应按本章第5.3.15条、第5.3.16条规定采用。 第六章 基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基础的选型应根据上部结构情况、工程地质、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宜选用整体性较好的箱形、筏形或交叉梁式基础。 第6.1.2条 基础的埋置深度必须满足地基变形和稳定的要求,以减少建筑的整体倾斜,防止倾覆及滑移。埋置深度,采用天然地基时可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12,采用桩基时可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15,桩的长度不计在埋置深度内。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或非抗震设计的建筑,基础埋置深度可适当减小。 高层建筑宜设置地下室。当基础落在岩石上时,可不设地下室,但应采用地锚等措施。 注:基础埋置深度一般从室外地面算起,如果地下室周围无可靠侧 限时,应从具有侧限的地面算起。 第6.1.3条 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经计算基础后期沉降差在允许范围内并采取措施时,基础可以不分开,但应通过计算确定基础及上部结构由于差异沉降引起的内力,进行配筋。为减小高层部分与裙房间的差异沉降量,在施工时应采用施工后浇带断开,待高层部分主体结构完成时再连接成整体。如采用桩基,可根据沉降情况,在高层部分主体结构未全部完成时连接成整体。 高层建筑与裙房设沉降缝分开时,如两者的基础埋置深度相同或高差较小,则应采取措施保证高层部分基础的侧向约束。 第二节 地基土承载力和单桩承载力 第6.2.1条 天然地基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应按式(6.2.1)计算: 低矮裙房的基础,可采用箱形基础外挑基础梁的方案。挑梁底面的填土不应夯实,或采取其他能保证挑梁自由下沉的措施。 第6.4.15条 有窗井的箱形基础地下室,窗井结构应与箱形基础连接成整体。 第五节 桩基础 第6.5.1条 高层建筑的桩基础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混凝土灌注桩和钢管桩。选用时应根据地质情况、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施工条件、设计单桩承载力、沉桩设备、建筑场地环境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6.5.2条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桩身尺寸、间距、配筋、混凝土保护层、接头方式等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现场预制的钢筋混凝土桩的单节长度不宜超过30m,工厂预制桩的长度不宜超过12m; 二、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中距不应小于三倍桩的边长或直径,应避免在墙体门洞下布桩; 三、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的桩身配筋应与沉桩方法相适应,锤击桩的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0.8%,压入桩不宜小不0.5%,但当压入桩的桩身细长时,桩的纵向钢筋配筋率也不宜小于0.8%,桩的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4mm,桩身宽度或直径大于等于350mm时,纵向钢筋不应少于8根,当桩需打入基岩风化带、碎石层或沉桩困难时,宜设置桩靴; 四、采用一根柱、两根柱以及单排桩的桩基,当有偏心荷载时,可在桩身上部增加配筋; 五、当采用整根桩,桩身配筋仅由起吊应力控制时,可在吊点处增加配筋; 六、在下列情况下,桩的配筋率应提高到1%至1.2%: 1.桩尖穿过一定厚度的硬土层; 2.桩的长细比L/D大于60且不大于80; 3.单桩的设计荷载较大; 4.桩大片密集; 5.桩受到大面积地面堆载影响。 当估计沉桩有困难,长细比L/D大于80,单桩设计荷载很大,且承台下桩数很少(不多于3根)或为单排桩时,宜结合具体情况,再适当增加桩身配筋量。 七、桩务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八、桩的接头不宜超过两个,当在地基浅层存在厚度超过3m的亚砂土层、粉细砂层或其他难以穿透的土层时,应适当提高桩身承载力,桩的接头应布置在上述土层以下。 九、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可采用锚接法或焊接法接桩,其各自适用范围如下: 1.锚接可在估计沉桩无困难的情况下采用,宜优先选用硫磺胶泥锚接桩; 2.设计荷载较大、长细比大、需穿透一定厚度硬土层或估计沉桩较困难的桩,用于地震区的桩,以及大片密集的桩,均宜采用焊接桩。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可用方形实心,圆形实心及圆形空心管等形式。 第6.5.3条 高层建筑可采用钻孔灌注桩、冲孔灌注桩、沉管灌注桩和挖孔灌注桩。灌注桩的桩径、桩长、间距、混凝土强度等级及配筋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灌注桩的常用桩径与桩长应符合表6.5.3-1的要求; 二、灌注桩的间距应符合表6.5.3-2的要求; 三、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 得低于G20。 四、人工挖孔灌注桩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计算单桩承载力时,不考虑护壁的作用,仅取内径d作为桩身计算直径。每节护壁的构造见图6.5.3。 五、混凝土灌注桩桩身配筋应按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 的长度为4.0/α,当桩长度小于4.0/α时也应通长配置。其中α为桩身变形系数。桩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小于0.4%至0.65%。 3.抗拔桩应按计算配置通长或局部长度的抗拉钢筋,纵向筋应沿桩周边均匀布置,纵向钢筋焊接接头必须符合受拉接头的要求。 4.箍筋直径可采用6mm至10mm,间距可为200mm至300mm,宜采用螺旋或环形焊接箍筋。承受水平力的桩其桩顶部位箍筋应适当加密。当纵向钢筋笼长度超过4m时,每隔2m宜设一道焊接加强箍筋。 六、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50mm。 第6.5.4条 重大工程,按建筑物平面面积折算作用在基础底面的压力大于500KPa,建筑场地狭小,周围环境不允许沉桩产生挤土影响,工期紧迫,无条件采用其他措施时,经方案比较方可采用大直径开口钢管桩。 第6.5.5条 钢管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管桩管壁的设计厚度应大于有效厚度与腐蚀厚度之和,其中有效厚度为管壁在外力作用下所需要的厚度;腐蚀厚度为建筑物在使用年限内管壁腐蚀所需要的厚度。当桩顶在地下水位以下且地下水无侵蚀性时,钢材的腐蚀速度可取每年0.03mm,可取2mm的腐蚀预留量; 二、钢管桩的外径与有效壁厚之比不宜大于100,且管壁厚度不得小于8mm; 三、桩顶和桩尖可不采取加固措施。但当桩尖需要穿越障碍物或打入风化岩、砂砾石等坚硬土层时,宜进行加固。 第6.5.6条 单独柱基、筏形基础、交叉梁基础下的桩基承台和箱形基础底板与桩基连接构造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承台的基本尺寸: 1.边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桩身计算平均直径或边长,且桩边缘至承台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150mm; 2.双桩承台和单排桩承台的底板宽度均不宜小于2倍桩的直径或边长,也不宜小于600mm,桩边缘至承台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150mm; 3.桩基承台的厚度应根据上部结构要求确定,其厚度自垫层面算起不宜小于300mm,当为锥形承台时,承台边缘的厚度也不宜小于300mm; 二、承台混凝土和配筋的要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承台梁的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架立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板式承台宜采用直径较小的受力钢筋,但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也不宜小于100mm,承台底面的受力钢筋宜直接放在根据设计标高凿平的桩顶面上。 三、桩与承台或箱基底板的连接要求:桩顶伸入承台或箱基底板的长度不宜小于50mm,桩纵向钢筋伸入承台或箱基底板的长度取受拉锚固长度。 四、承台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小于50mm,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下部钢筋的保护层可减小到30mm。 第6.5.7条 桩基承台拉梁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桩承台应在两个垂直方向设置拉梁,两桩承台应在承台短方向设置拉梁。 二、承台拉梁底面宜与承台底面同一标高。拉梁高度应按计算确定,且不小于相邻承台中心距的1/15,宽度不宜小于200mm。拉梁纵向受拉钢筋最小截面面积可按所连接柱子最大轴力的10%作为拉力来确定,且不宜小于上下各两根直径14mm钢筋,纵向钢筋按受拉要求锚入承台。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300mm。 三、可利用承托钢筋混凝土墙的基础梁或按抗震设计的基础拉梁兼作承台拉梁。 四、拉梁设计时应考虑由于桩位施工误差产生的偏心弯矩或扭矩影响。 第6.5.8条 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可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一、对硬粘性土和中密砂土,可取为3至4倍桩的直径或边长。 二、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以下硬土层厚度不宜小于5至6倍桩的直径或边长,并应验算下卧层的承载力; 三、穿越软弱土层,支承在倾斜基岩上的端承桩,若岩层强风化带的厚度大于2倍桩的直径或边长时,则桩端应嵌入微风化或未风化岩层,嵌入深度不应小于桩的直径或边长。直径大于800mm的桩,桩端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可根据地基土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节 大直径扩底墩 第6.6.1条 大直径扩底墩应支承在承载力较高的坚硬土层上,如硬塑的粘性土、中密或密实的砂类土、砂卵石、卵石层及基岩等。 扩底墩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hp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粘性土和砂类土:hp≥1.5m; 二、砂卵石或卵石层:hp≥0.5m; 三、基岩:hp≥(0.5~1.0)d,d为墩身直径。 需要抗震设防而持力层以上为可液化土层时,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应比上述要求增加一倍。 第6.6.2条 大直径扩底墩应在无地下水或人工降低地下水水位后的条件下施工。 当采用人工成孔人工扩底施工时,应设混凝土护壁,其构造同人工挖孔灌注桩的护壁(图6.5.3)。计算单墩承载力时,除摩擦力外,不考虑护壁的作用。 当采用机械成孔人工扩底施工时,应在机械成孔后加临时钢筋笼作护壁或采取其它安全保护措施。 三、箍筋可采用螺旋箍或封闭单箍,宜采用环形焊接箍,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可采用200至300mm,在墩顶1.5m范围内,箍筋直径宜加大一级,间距宜缩小一倍。可每隔2m左右设置一道直径为12mm或14mm焊接加强箍筋; 四、墩身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无护壁时为50mm,有护壁时为30mm; 五、扩底墩顶部应设置墩帽,墩帽应能锚固和连接墩、柱和拉梁,墩帽边至墩边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墩帽上下配筋直径不宜小于φ12,间距不宜大于150mm,且应双向配置。有基础梁或箱形基础、筏形基础板时,可不另设墩帽。   六、墩顶嵌入墩帽或基础底板的长度宜为50mm至70mm,墩顶纵向钢筋伸入墩帽或基础底板的长度应取受拉锚固长度。   第8.6.6条 抗震设计时或风荷载较大时,扩底墩的拉梁应按下列情况分别考虑: 一、箱形基础的底板厚度不小于300mm时,可不再另设拉梁,但在墩顶沿柱轴线在底板内增配不少于4根直径为φ18的双向通长拉筋,各位筋伸入墩身的长度不宜小于1m。 二、无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底板或其底板厚度小于300mm,也无基础梁时,应在墩顶设置双向拉梁,其截面高度应不小于柱距的1/15,纵向钢筋按计算确定,受拉钢筋截面面积可按所连接柱子最大轴力的10%作为拉力计算确定。 三、当有基础梁时,可不再单独设置拉梁。 第七章 高层建筑结构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设计单位,结合施工技术装备及施工工艺对结构方案、构造处理等进行全面考虑,以保证质量,方便施工和有利于提高综合效益。 第7.1.2条 编制施工方案时,应结合高层建筑结构的特点,对吊装和垂直运输、模板、外脚手架等施工方案作重点考虑,从综合效益比较中选取最优方案。 第7.1.3条 施工吊装和垂直运输,可采用塔吊、泵送、垂直运输门式架、外用电梯等多种垂直运输配套方案,有条件时可设立混凝土集中搅拌站。 第7.1.4条 外脚手架(如常用的扣件、碗式钢管架、组合式门架、其它类型脚手架及特殊架子)必需根据使用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采取有效的稳定措施。 第7.1.5条 采用外立式或内爬式塔式起重机,要结合现场条件、塔基或结构情况,为支承塔式起重机的地基或结构进行设计和验算,并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第7.1.6条 雨季和冬期施工,应结合结构特点和施工条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施工方案。 第二节 测量放线 第7.2.1条 高层建筑施工测量放线的方法,应根据建筑物的体形、平面和现场条件确定。对复杂的平面(如多边形、圆弧形,双曲线形等),应通过计算后编制测量放线方案。 第7.2.2条 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和主轴线,应根据复核后的红线桩或坐标点准确地测量。并应保护好场地平面控制网和主轴线的桩位。平面网中的控制线应包括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间距宜为30~50m,并组成封闭图形,其测距精度不低于1/10000,测角精度不低于20″。 第7.2.3条 测量竖向垂直度时,每隔3~5条轴线选取一条竖向控制轴线。各层均应由初始控制线向上投测。 层间垂直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mm。建筑全高垂直度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建筑总高度),且不应大于: 30m<H≤60m时,10mm; 60m<H≤90m时,15mm; 90m<H时,20mm。 第7.2.4条 建筑的标高控制网应根据复核后的水准点或已知高程点引测,引测高程可用附合测法或往返测法,闭合差不应超过±5nmm(n为测站数)或±20Lmm(L为测线长度,以Km为单位)。 第7.2.5条 建筑楼层标高由首层±0.000标高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30m或50m时,应另设标高控制线。层间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mm,建筑总高测量偏差不应超过3H/10000(H为建筑总高度),且不应超过: 30m<H≤60m时,±10mm; 60m<H≤90m时,±15mm; 90m<H时,±20mm。 第三节 现浇框架、框架{剪力墙结构的施工 第7.3.1条 模板及其支架的选用,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材料供应情况和施工设备条件综合考虑。宜优先选用工具式组合模板。模板及其支架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承载力、刚度、稳定性设计及摸板组合设计。 第7.3.2条 承重模板的拆模强度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规定。层间及多支架支模时还应考虑施工荷载的传递对拆模强度要求的影响,并且模板支架应传力明确,位置在同一竖向中心线上。 第7.3.3条 标准的梁、柱、墙钢筋宜采取预制安装方法,并应符合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气压焊、电渣压力焊等焊接方法时,应按相应有关规定执行。 第7.3.4条 混凝土施工缝宜留在结构受力小且便于施工的位置,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梁:主梁不宜留设施工缝; 次梁的施工缝可留设在跨中1燉3区段; 悬臂梁应与其相连接的结构整体浇筑,在特殊情况 下必须留施工缝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应采 取有效措施。 二、板:单向板施工缝可留设在与主筋平行的任何位置,或与受力主 筋垂直方向的跨度的濎濛处; 双向板施工缝的位置应按设计要求留设。 三、柱:施工缝宜留设在梁底标高以下20~30mm或留设在 梁、板面标高处。 四、墙:施工缝宜留设在门洞口连梁跨中1/3区段;也可留 在纵横剪力墙的交接处。 五、大截面梁,厚板、高度超过6m的柱,及大体积混凝土,应根据其结构受力特点,按设计要求留设施工缝。 第7.3.5条 继续浇筑混凝土时,施工缝的处理应遵照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7.3.6条 后浇带应按设计要求预留,并按规定时间浇筑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将钢筋加以整理或施焊,然后浇筑早强、无收缩水泥配制的混凝土,浇筑后应加强养护。 第7.3.7条 梁柱节点部位的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当节点 第7.6.3条 拆除模板应严格按照与组装模板相反的顺序进行,先拆除连杆附件,再放松底脚丝杠。拆除模板和吊运时,严禁挤撞墙体。 第7.6.4条 模板拆除后,应及时清除粘结在其表面的水泥浆,重复使用前须唤涂隔离剂,喷涂时不得污染钢筋及混凝土的施工缝。 模板多次使用后检查有无过大变形及损坏,并及时维修。 第7.6.5条 剪力墙宜采用点焊钢筋网片。网片钢筋的搭接长度、搭接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遵守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第7.6.6条 焊接网片和绑扎接头的墙体钢筋上下层搭接时,钢筋应调整理直,绑扎牢固。 双排钢筋网片应绑扎定位连接筋,每平方米不应少于两处,钢筋网片与模板之间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垫块,保证钢筋位置准确及保护层的厚度。 第7.6.7条 混凝土应进行试配,并注意节约水泥,方便施工,满足混凝土早期强度高、拆模后墙面平整不必抹灰的要求。施工中原材料计量必须准确,不得随意调改配合比,宜用外加剂。入模时混凝土的坍落度宜为10~60mm。 第7.6.8条 为使新浇筑的混凝土与下层已浇筑的混凝土结合良好,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先浇50~100mm与原混凝土内相同成分的砂浆。 墙体混凝土应分层浇筑振捣,第一层浇筑高度不应超过500mm,以后每次浇筑高度不应超过1m。混凝土浇筑到墙体上口预定标高时应将其表面找平。 第7.6.9条 当采用筒模施工时,混凝土施工缝宜留设在门洞连梁跨中1燉3区段;采用平模施工时,可留设在门洞连梁跨中1/3区段,或留设在纵横墙的交接处。 第7.6.10条 外墙采用轻质混凝土时,轻混凝土的搅拌、浇灌、振捣等应遵照轻质混凝土的有关规定执行,内外墙接岔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质量。 第7.6.11条 应严格掌握墙体的拆模强度,常温施工对不得低于1MPa,冬期施工时不得低于受冻临界强度,并保证拆模时墙体不粘模、不掉角、不裂缝。 吊装楼板时墙体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且不得低于4MPa。 第7.6.12条 常温施工时墙体混凝土拆模后必须及时养护。冬期施工时,混凝土的养护方法应根据建筑的特点、热源、技术经济效果、热工计算综合考虑。 第7.6.13条 混凝土墙体施工偏差应符合表7.6.13的规定。 第七节 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 及筒体结构的液压滑模施工 第7.7.1条 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及立面选型应符合滑模施工的特点,宜简洁、整齐,有利于连续施工。 第7.7.2条 平面面积较大的建筑宜分区段滑升,区段的分界线宜设置在结构的变形缝(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处。 第7.7.3条 滑模应进行设计,模板及操作平台应有足够的承载力、整体刚度和稳定性,并满足建筑成型的要求。液压滑升设备必须工作可靠,运转良好,能保证结构的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7.7.4条 滑升模板施工前应按连续施工要求,统筹安排好施工条件,液压机具和配件等应有足够的储备。 第7.7.5条 滑模施工应根据结构的受力特点、混凝土出模强度和支承杆承压的稳定性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滑升速度。劳动力配备、工序协调、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能力均应与滑升速度相适应。 滑升速度可控制在200~300mm/h,无特殊情况时,滑升速度不宜低于100mm/h,也不宜高于400mm/h。 第7.7.6条 滑模组装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做地坪或搭设临时组装台; 二、检查起滑线以下已施工完的基础或结构的几何尺寸及标高,并标出结构的轴线、边线,提升架及各种模板的位置和标高; 三、检查核对滑模装置各类部件的规格和数量及质量; 四、安装提升架; 五、安装内外围圈,并调整倾斜度; 六、绑扎竖向钢筋和提升架横梁以下的水平钢筋,安设预埋件及预留孔洞模板,安设水电暗管; 采取限位支架临时固定,竖向钢筋直径小于12mm时长度不宜超过7m。 第7.7.10条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早期强度还应满足滑升工艺的要求,做到混凝土出模后不坍、不裂,出横强度宜为0.05~0.25MPa。 第7.7.11条 混凝土的浇筑与模板的滑升应密切协调,注意适时滑升,适时浇筑。混凝土应分层浇筑,一次浇筑高度宜采用300mm,每层浇筑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否则应按混凝土施工缝处理,继续浇筑时应防止结构扭转、倾斜。 混凝土应按顺序均匀分布在操作平台上,再人工入模。宜采用小型低频振捣器,施工中不得直接振动钢筋。模板滑升时,不得振捣混凝土。 第7.7.12条 当墙体混凝土浇筑至楼板下皮标高时如采用逐层浇筑楼板施工方法,则滑升模板的空滑高度不宜超过250mm,非承重墙不宜空滑;如采取措施,纵、横墙全部空滑时,必须验算支承杆的承载力及稳定性。采用先滑墙体、楼板后跟进的施工方法时,应验算墙体的稳定性,并采取可靠的措施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7.7.13条 采用空滑插板方法施工,插板时墙体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4MPa,采用预制楼板,现浇边梁(暗牛腿)方法施工时,现浇区域的钢筋必须与预制板伸出的钢筋连成整体,混凝土应浇筑密实,达设计强度的70%方可拆模。 第7.7.14条 支承杆的选用应与千斤顶的构造相适应,长度宜为4~6m,相邻支承杆的接头位置至少错开500mm,同一截面高度内接头不超过总数的25%。 第7.7.15条 滑升过程中应注意控制操作平台的水平度,每滑升一个浇筑层均应检查千斤顶的升差,各千斤顶的相对标高差不得超过40mm,相邻提升架上的千斤顶标高差不得大于20mm,同一柱内的千斤顶应保持同步。在滑升过程中应及时进行 第7.8.2条 开挖区域内的地下障碍物应在基槽土方开挖前清除和处理完毕。 土方开挖深度在5m以内,土质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良好、无地下水时,应按国家规范及地区规定放坡。 当土方开挖深度超过5m时,可调整放坡坡度或进行边坡土方稳定性计算,采用有效的护坡措施,尽量减少挖方和填方。 第7.8.3条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底设计标高时,土方开挖前应采取降低水位的措施,地下水位宜降到低于基底设计标高500mm以下,降低地下水位应遵守现行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并注意降水对邻近建筑物的不良影响。 第7.8.4条 机械挖土时严禁扰动基底持力层土,应控制挖土深度,保留200~400mm土层用人工清至槽底设计标高;如有超挖现象,应保持原状,不得虚填,经验槽后进行处理。 第7.8.5条 采用天然地基的基础,土方开挖完毕后应经勘察、设计、施工三方面共同进行验槽。验槽时应检验核对基槽地质状况与勘察报告所提供的状况是否一致以及设计建议是否恰当,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7.8.6条 非岩石天然地基深基础的下卧层1~2m深度范围的土质的均匀程度,可采用钎探检查。钎探深度和钎距可根据需要决定。 第7.8.7条 当采用换土地基时,应遵守现行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分层部位进行辗压并严格检验控制干容重,以符合设计要求。 第7.8.8条 采用桩基础时,施工前应进行试桩、试钻,而后依编号顺序施工,并做好施工记录。 遇到地下障碍物不能按原位施工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后及时进行移位补桩。 第7.8.9条 各类中、大直径桩应对桩尖土质进行检验,土质必须符合勘察资料的要求;其他各类桩均应按照不同桩型和具体条件严格检查验收。 当施工中有局部桩的承载力未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设计、勘探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7.8.10条 雨季施工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保持基槽开挖时的边坡稳定。可适当放缓边坡,或采取护坡措施。 二、控制工作面不宜过大。应逐段、逐片分期施工。重要或特殊工程的土方工程应尽量避开雨季施工。 第7.8.11条 冬期施工,开挖后应采取措施防止基槽底土受冻,如遇有受冻现象,应将土层全部挖除。 第7.8.12条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连续施工时,应实测混凝土的内外温差、内部温差和温度陡降。混凝土内外温差不应超过25℃;温度陡降不应超过10℃。为了防止温度裂缝,应合理选择混凝土的原材料(可采用低热水泥)和配合比,并尽量降低水泥用量,控制混凝土的浇灌温度,采用冰水或在结构内部设冷却管。 第7.8.13条 应注意地下水的侵蚀性,合理选用基础混凝土的水泥品种。 第7.8.14条 基槽回填土时,应分层铺土,分层夯实,每层回填土或灰土的干容重经验收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7.8.15条 上部结构施工前,应对已施工完毕的基础进行检验,应核对结构轴线、标高、预留洞口、预埋件、插筋等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7.8.16条 基础施工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遵守以下标准的有关要求: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高层建筑箱形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 第九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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