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协议解除函
(先生/女士):
您与成都金恒德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签定《商品房团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愿以《协议》约定的团购价格购买四川金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恒德四季金悦项目栋单元号房,由于您本人没有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与四川金恒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致使《协议》约定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已经失效。
根据《商品房团购协议》内容规定:“定房人须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指定地点统一由甲方代理为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并全额支付应付房款,同时所付团购保证金由甲方代其转为房款;按揭购房的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七日内到出卖人指定合作银行办理按揭相应手续。若定房人未履行本协议内容或放弃购买该套房屋,所缴纳保证金不予退还,房源不予保留”。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本公司经过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认为您的违约事实客观存在,证据充分,为此,您购买的“金恒德四季金悦”项目栋单元号房将另售他人,并且我公司将根据《协议》约定没收您的团购保证金。现郑重告知您:请于接到本通知七日内来我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特此函告!
成都金恒德世联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