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审判中心业务用房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某某公司名称
徐汇区审判中心业务用房项目监理组
二○一一年九月
(一)工程地理位置及工程概况:
徐汇区审判中心业务用房项目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北临龙漕路,西临三江路口,北侧为居住区。建设用地面积9000平方米,本工程地下1层,地上8层,建筑总高度45.70米,建筑面积24899.82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本工程结构形式为钢筋砼框剪结构。
本工程设计标高±0.000等于绝对标高4.600米,室内外高差0.30米。
(二)监理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标准(上海市消防局2110年11月)
2、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沪公发【2002】399号)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三)监控要点:
一、 平面布置
1. 施工工地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
2. 施工现场各区域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应设置在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2)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分别存放,做到一物一库,且设置在施工作业区、生活办公区25m之外。
3. 施工工地应设有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停靠施救。
4. 在建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禁止作为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使用。
5. 施工工地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6. 在施工工地的办公生活区、施工作业区、仓库区等具有火灾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对防火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7. 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内禁止随处吸烟,烟蒂应当丢入有水的烟缸内。
二、 临时建筑物
1. 搭建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且不宜超过2层,禁止搭建木板房。
2. 不得在在建工程内搭建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点。如果确有困难时,在建工程内设置的办公场所和临时住宿,应与施工作业区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
3. 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
4. 搭建的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5. 临时建筑物内宿舍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人口;临时宿舍的窗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
6. 临时宿舍位于两个楼梯之间的房间,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房门至最近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12m。
7. 临时宿舍内应确保规范用电,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乱接电线,应在每间宿舍采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8. 临时生活区内的办公、宿舍用房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三、 使用明火房间
1. 施工工地生活区内搭建厨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间不得与办公、住宿混合,应选择安全地点独立搭建。
2. 搭建厨房等使用明火的房间,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层数不得超过2层,并落实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用气。
四、 安全网
施工工地必须使用阻燃安全网。
五、 危险品管理
1.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2.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工地,应当选择安全合适的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3.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设置在在建工程地面以上的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4.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5.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在储存和使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同置一车或同存一库,气瓶应有防震圈、防护帽,使用时配备完好的表具和气管,存放或使用时不准卧放。
(2) 两者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m,距明火处不应小于10m。
6. 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六、 临时用电
1.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必须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2. 施工工地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
3. 临时宿舍内应确保规范用电,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乱拉乱接电线,应在每间宿舍采取一定的限流安全措施。
4. 施工工地架设临时线路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等作业必须由电工进行,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5. 施工工地不准私接乱拉临时线,不准架设裸导线,不准直接用导电材料绑扎在金属支架上,不准用铜丝或其他金属材料替代保险丝。
6. 施工工地使用的大功率镐灯(太阳灯),整流器必须加装防护罩,安放部位安全牢靠,避免与易燃物直接接触。禁止使用灯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7.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电炉、煤油炉和热得快等。严格控制非生产使用电加热器。
七、 动用明火
1. 施工工地动火作业区应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和严格落实“一点一证一监护”的动火措施。
2. 作业人员动用明火前,应当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3.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4.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 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2) 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 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4) 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5) 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6) 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温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7) 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各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 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9) 有压力或密闭的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10) 按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5.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八、 高层和装修防火
1. 建筑物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临时水源,设置高层临时供水管网和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供消防用水的水泵的电源应单独设置。
2.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3. 大型公用建筑商业内装修时,应设专业安全员管理巡视,封闭管理,与装修层连同部分管道井用不燃材料封闭,并设有专用安全疏散通道。
九、 易燃材料管理
1. 高压架空线下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2. 禁止在施工工地建筑内及建筑物屋顶上熬炼沥青。
3.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工地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4.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工地,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5. 施工工地木工操作间必须按照规定设置,禁止将切割机等存放在木工间内。
一十、 保温材料管理
1.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
(2) 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
(3) 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
(4)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5) 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
(6) 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
(7)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8) 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
(9)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部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2. 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外墙和屋顶相贴临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
(2) 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
(3) 不宜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墙面和屋顶上进行焊接、钻孔等施工作业。确需施工作业的,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并应在施工完成后,及时将裸露的外保温材料进行防护处理。
(4) 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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