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
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为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昆明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成立昆明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文荣(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
范光华(市人社局局长)
成 员:陈 静(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 光(市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富强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此项工作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职务变动,成员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同时,为解决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妥善处理在落实此项工作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策,让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文件精神,积极参保。使这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乡(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未参保集体企业及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未参保人员的参保工作。
二、把握政策界限,做到应保尽保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断或在国有、集体、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企、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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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以及未参保的复转军人、知识青年等,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1.“超龄参保人员”认真填写参保表格,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近期照片,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原工作单位审核签章,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手续。
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缴费优惠上限为99%。
2.“超龄参保人员”中,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先由代管人事档案的机构提交有效原始档案材料,报送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审核认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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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审核认定完成后,再到户口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费手续,核发养老待遇。
为避免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超龄参保人员”如提供的原始档案材料不全,不能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在初次提供档案资料时的60日内补充需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逾期难以提供或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不能确认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养老金。
3.“超龄参保人员”中,有过就业经历但不能按政策规定提供有效原始档案材料的人员,按无视同缴费人员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费手续,核发养老待遇。
4.已参保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满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缴费不满10年的,一次性补缴费15年,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补缴费15年,原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
6.“超龄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持《昆明市企业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登记手续。
7.61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含:复转军人、知识青年,在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企、事业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
8(“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按规定补缴费后,2012年1月1日以后按月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认真做好经办工作,提供便捷服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抽调精干力量合署办公,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和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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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一站式服务。认真做好“超龄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待遇。
四、实施步骤
1(培训宣传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动员培训。4月下旬组织召开全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动员大会;组织业务经办和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各县(市)区在月底前,对本辖区内负责社会保障的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政策宣传。4月下旬出台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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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印制宣传手册(卡);在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报纸)发布相关政策及问题解答;市及各县(市)区开通电话咨询专线,解答参保人提出的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市及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必须公布参保地址、办理流程、申报表格及参保所需的材料目录,设立专门办理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实施阶段(2011年5月—2011年12月)
5月份。对符合参保的人员审核登记、缴费核定,全面开展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业务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专门窗口要挂牌服务,保证人员到位,提供优质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6月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已参保补缴“超龄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时时跟踪和通报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情况,协调、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切实推进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工作的稳步进行。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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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议。
3(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月)
在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后,要组织检查验收,对参保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整理分析,为下一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工作要求
1.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是国家和省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惠民政策。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人力和时间,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底以前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宣传、咨询、解释工作,审核认定“超龄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妥善处理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核定、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做好缴费入专户,加强基金调剂工作,确保待遇的支付、基金的安全有序运行;公安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身份信息有争议的审核及维稳工作;工会组织协助做好政策宣传、咨询和维稳等工作。
3.明确目标责任。为确保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顺利解决,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将此项工作列入督查督办项目;纳入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市属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事项。
4.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关系到未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由于涉及的人员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要求各县(市)区抓紧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做好政策的咨询、解释,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做到应保尽保。为避免解决遗留问题常态化,按照省、市要求,2011年12月31日以前必须全面完成此项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