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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意外死亡与学校责任在校大学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2月20日,被告朱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赣南某县灌溪圩镇前往灌溪镇古坪村,行至灌溪镇坎下村路段,在与康某所驾未悬挂车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赣南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朱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康某2009年9月进入江西某高校就读,但未将户口迁入该校,仍为农村户口。被告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分歧】 康某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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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居民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发布日期:2011-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2月20日,被告朱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赣南某县灌溪圩镇前往灌溪镇古坪村,行至灌溪镇坎下村路段,在与康某所驾未悬挂车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赣南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某、朱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康某2009年9月进入江西某高校就读,但未将户口迁入该校,仍为农村户口。被告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分歧】 康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康某虽为在校大学生,但其户口未迁入学校,仍为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康某系在校大学生,不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居住地迁出,其身份已实质上发生转变,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法律设立死亡赔偿金城乡标准的初衷是为了合理填补被害人损失。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而获得的赔偿,也就是说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赔偿,其主要目的是弥补财产损失。法律之所以设立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而对两者的赔偿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随着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常年在城镇工作学习生活,其收入、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其户籍登记仍为农村居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这类公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如何赔偿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曾经的以户籍为依据“一刀切”,遭到人民群众的广泛质疑,认为这是同命不同价,违背了社会公平,人为地制造不平等。本案中,康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尽管其农村户口未迁出,但她已经稳定的在城市学习生活,她的主要生活、消费均已发生在城市。因此,她的消费水平是等同于城市居民的,按照填补损害的立法初衷,对康某的死亡赔偿金,理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 二、“同命不同价”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遭到极大挑战。众所周知,一项良好的法律制度必须反应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由死亡赔偿金城乡区别从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显然是有悖于这一理念的,已经遭到了民众的广泛质疑。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从实际情况出发,逐渐突破城乡区别从而寻找个案平衡,这无疑也使“同命不同价”现象受到极大挑战。面对越来越多的个案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所作了答复即《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1民他字第25号),该复函明确: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后,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例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作出指导意见,认为对该类人员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数额。这个司法解释虽然主要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遭遇交通事故伤亡赔偿的,但无疑对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和消费行为的在校大学生遭遇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意义。因此,从最高院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康某的死亡赔偿金也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三、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已经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打破了坚冰。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这是自2008年《物权法》实施以来民事法律领域的又一重大事件。其中《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一条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和生命的尊严,被认为是针对以往城乡二元对立、农民死亡与城里人赔偿悬殊的重要修正。应该说,《侵权责任法》此规定在解决个体因收入、户籍、身份等差异,而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待遇问题上,有着突破性进步。它只考量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不予考虑,这可以说是充分地考虑了生命权利平等,体现着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但有些遗憾的是,该规定只是针对“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一揽子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用。同时,该规定所指的“多人死亡”情形,范围有限,主要指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此外,该规定的情形亦非法律上的强制规定,如使用“可以”等选择性用词,这可能使得本该相同的数额死亡赔偿金因人为因素而有所区别。基于此,如何认定死亡赔偿标准,还需要在实践中积累,我们期待《侵权责任法》能够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明晰开来,促使其越来越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但具体到本案,从《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来看,无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民事立法中,打破城乡二元化,实现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已是民事赔偿领域的一大趋势,从这一角度出发,康某的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也是适当的。 综上,康某作为在校大学生其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是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的。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周兰彬 农村大学生车祸死亡 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 发布时间:2011-08-10 09:17:55 --------------------------------------------------------------------------------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吴好武)  刚入学半年,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村大学生康华寒假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因此起诉被告朱诺要求赔偿。8月9日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令被告朱诺应赔偿原告康松、肖喜因交通事故致康华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3209.80元。     2010年2月20日8时20分许,被告朱诺驾驶赣DIH299号二轮摩托车,由泰和县灌溪圩镇前往灌溪镇古坪村,行至灌溪镇坎下村路段,在与康华所驾未悬挂车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华、朱诺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康利华2009年9月入大学就读,但未将户口迁入该校,仍为农村户口。被告朱诺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康华死亡所造成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发生事故的两辆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超过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康华系在校大学生,不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居住地迁出,其身份已实质上发生转变,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各地学生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叹!同命不同价来源:都市圈圈网综合发布时间:2010-12-9 10:40:9点击数:摘要:昨日上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了“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致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进展,每位死者将得到23万元的赔偿,这次赔偿让小编不得不联想到这些年学生车祸案,小编发现发达地区的学生车祸赔偿会高,而稍微落后地区的学生车祸赔偿偏低,小编不禁感叹学生车祸死亡赔偿,同命不同价! 昨日上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通报了“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致5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进展,谷青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记者昨晚从死者家属处获悉,每位死者将得到23万元的赔偿,目前5名死者的家属都已在赔偿协议上签字。这次赔偿让小编不得不联想到这些年学生车祸案,小编发现发达地区的学生车祸赔偿会高,而稍微落后地区的学生车祸赔偿偏低,小编不禁感叹学生车祸死亡赔偿,真是同命不同价! 河南洛宁官员酒驾撞死5少年 遇难者各获赔23万 肇事者: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 受害者:3名初中生 2名青少年 赔偿:每位死者23万 事件回顾:12月5日23时30分许,现年40岁的谷青阳(男,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局长)饮酒后驾驶豫CML798号轿车,沿S319省道(安虎线)由东向西行至洛宁县涧口乡东村路段,逆向行驶与道路南侧多名行人相撞,造成洛宁县涧口乡3名初中在校学生当场死亡,2名青少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两女大学生河北大学校园内被车撞飞1人死亡 肇事者:河北传媒学生李启铭 受害者:河北大学2位女生 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十万,伤者五万 事件回顾:10月16晚9时40分许,在河北大学新区易百超市门口,一辆黑色轿车将两名女生撞出几米远。事后司机继续开车到宿舍楼接女友,回来时被保安和众多学生堵在了校门口。 19时20分,记者接到被撞女生同学的电话,被告知其中一被撞女孩儿因伤势过重,已经救治无效死亡。 据悉:该男子为河北传媒的学生,叫李启铭,十月十六晚九点四十,河大新区易百超市门口,黑色轿车冀Fwe420,撞到两名轮滑女生后企图逃逸,后被截获,车速很快,大约80--100,司机疑为酒后驾车,下车后,没有丝毫的歉意,竟说“看把我车刮的!你知道我爸是谁嘛?我爸是李刚!”后经人肉,李刚系保定市北市区公共安全专家局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 广东大学生驾车撞死打工妹 赔受害父母47万 肇事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三学生任伟炜 受害者:打工妹李彩虹 赔偿:赔偿47万 事件回顾:去年12月26日,李彩虹在下班途中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三学生任伟炜驾驶的宝马车撞死,肇事者至今仍逍遥法外。花都区法院对该案民事部分作出判决,打工妹李彩虹的父母获赔47万元。 杭州飙车案双方家属签订113万赔偿协议 肇事者: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大二学生胡斌 受害者:浙大毕业生谭卓 赔偿:113万元 事件回顾:2009年5月7日晚,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在走过斑马线时,被快速行驶的跑车撞死。红色三菱跑车中的驾驶员胡斌,19岁,杭州师范学院体育系大二学生。“富家子”撞死“平凡上进青年”、警方最初关于车速“70码”的错误认定、“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争议,都激发了人们的关注。 遇难者谭卓的父亲透露,本案双方当事人家属已经签订了总额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谭父说,儿子都没了,钱的问题,他不感兴趣。 南京致5死4伤醉驾肇事案司机一审被判无期 肇事者:张明宝 受害者人数:5死4伤 赔偿:300万元 事件回顾:2009年6月30日,张明宝制造了震惊全国的醉酒驾车撞人惨案,共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6辆机动车受损。10月1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此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0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成都“醉悍马”案1死5伤 车祸后共赔129万元 肇事者:蒋佳君 受害者人数:1死5伤 赔偿:129万元 事件回顾:2009年4月26日晚11时许,醉酒的蒋佳君驾驶新购未上牌的“通用”悍马越野车,在回家时发生车祸,酿成一死五伤的惨祸。 厦门男子醉酒撞死人 一命赔六十万 肇事者:黄某 受害者:一名小女孩 赔偿:60万元 事件回顾:2008年1月6日,在厦门市金尚路与湖里路口延伸段,一范姓男子酒后驾驶一吉普车,冲上25厘米高的路沿,将隔离带上一对正吃葡萄干的母女撞倒。小女孩当场死亡。后来经协商赔偿家属60万元,负刑事责任。 泰和法院建议在校大学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张建军  发布时间:2010-08-30 22:06:52 --------------------------------------------------------------------------------     该院在审理一起在校大学生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发现,对于入校仅半年且未办理户籍迁移手续的在校大学生死亡赔偿金是否使用城镇居民标准,法律无明确规定。原被告双方对此争议较大。该院建议上级法院明确在校大学生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理由如下:     一、法律设立死亡赔偿金城乡标准的初衷是为了合理填补被害人损失,其主要目的是弥补财产损失。法律之所以设立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死亡造成的损失,而对两者的赔偿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     二、“同命不同价”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已遭到极大挑战。死亡赔偿金城乡区别从而造成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显然是有悖于这一理念的,已经遭到了民众的广泛质疑。     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作出指导意见,认为对该类人员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数额。这个司法解释虽然主要是针对进城务工人员遭遇交通事故伤亡赔偿的,但无疑对在城镇具有稳定住所和消费行为的在校大学生遭遇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意义。     四、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尽管该法对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但该法在解决个体因收入、户籍、身份等差异,而带来的截然不同的待遇问题上,有着突破性进步。 谁来替农民的儿子作主     大学生在校死亡 家长艰难讨说法     事发江西(赣州)应用技术学院,至今不作解释和答复   江西(赣州)应用技术学院08级计算机01班学生彭伟,2009年11月24日开始,连续两天多时间,体温持续高烧,并伴有咳嗽。因学院既不过问,不将病情及时告诉家长,也未采取任何防控抢救措施,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致使彭伟于11月26日早上8点,在学院卫生所死亡。时隔一个月,院方不但不给一个合理解释和答复,还拒绝赔偿。如今死者家属在赣州受到百般刁难,举步唯艰,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受害者和牺牲品。     彭伟是农民的儿子     彭伟出生于吉水县丁江镇偏远山村早禾坑村一户农民家庭。父亲叫彭玉园,母亲叫王中玉,全都小学没毕业,都是当地的老实人。由于深居山村,交通不便,读小学就要跑10里山路。为了让儿子有出息,彭玉园夫妇宁愿住父母留下的土砖房,也要把所有的积蓄用来培养彭伟,竭尽全力,供他读书。彭伟也很听话,一边用心苦读,一边砍柴卖钱,不仅学习好,而且身体结实。2008年,彭伟考入距离家乡500多里路远的江西(赣州)应用技术学院,成为村里唯一的大学生。     彭伟突然死亡     据了解,11月25日下午5点多钟,彭伟母亲打电话给彭伟,彭伟说身体不舒服,同学陪同到市医院看病,但要交2500元住院费才能入院治疗。彭母告诉彭伟,老师就是父母,要彭伟向班主任暂时借2500元,第二天一定送钱过来。26日早上9点多,彭母又打电话,彭伟的手机正在通话之中,片刻之后,再打一次,彭伟手机就关机了。10点多钟,彭母打电话彭伟的班主任黄桂生,问彭伟的手机为何关机,班主任不作解释,对彭伟的情况也只字不提。11多钟,黄班主任打反过来电话彭母,要她赶紧收拾一下,下午赶到学院来。半个小时后,黄班主任又多次打电话,要彭伟父母全部过来,说彭伟病得很厉害。彭伟父亲身体不好,彭母只身坐火车到赣州已经是晚上7点多。彭母反复向负责接待的系领导(苏书记、肖主任)要求看望彭伟,系领导总是说彭伟在医院治疗。直到晚上12点,系领导才告诉彭母,彭伟已经在早上8点死在学校卫生所。校方故意隐瞒彭伟死亡消息长达16个小时。     校方没有采取任何防控抢救措施,耽误了彭伟最佳治疗时机     11月25日下午,彭伟在同学的护送下,到赣州市第5人民医院看病(甲流定点医院,附11月25日医院张贴的告示照片)。接诊的许德昌医生说(附经过许德昌改动的谈话记录),当时彭伟已经发烧、咳嗽两天了,便为彭伟测了体温,拍了胸片,进行了血检,胸片没有问题,只是有支气管炎表现,血常规大致正常,完全可以很快治好,就建议彭伟住院治疗,总费用要2500元左右。而彭伟没钱,无法住院。之后,又建议彭伟用药治疗,并开了处方。还要彭伟向学校、老师反映情况,尽快想办法入院治疗,并把急诊电话8128120留给了彭伟。回到学校,彭伟向学校老师反映情况,没有结果,校方也没有便将彭伟重病一事打电话告诉彭母。     甲流是可防、可控、可治。在甲流暴发时期,为切实做好甲流防控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都已下发了文件,明文规定,大中院校对发热病人,每天检测体温至少一次,高烧病人要赶紧送往医院发热门诊治疗,重症病人要隔离治疗,该停课的要停课,该放假的要放假。     据了解,该校只是在开学初的9月份采取了甲流防控措施,后来就彻底放弃了。直到甲流疫情暴发,于11月16日在学校张贴了防控甲流通知(附照片),实际上还是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校方计算机系苏书记、肖主任介绍,那段时间,学校发烧、感冒的病人特别多(有现场摄像录音)。按理校方应当高度重视。而11月25日,赣州市疾控中心到校方做甲流防控工作,但对象不是彭伟。11月26日,也就是彭伟死亡当天,校方才张贴了禁止校内外人员进出的通知(附照片),以防甲流传播。据学生反映,彭伟从发病到死亡期间,学校没有任何老师过问彭伟的病情,既没有借钱给彭伟,也没有将彭伟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校方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根本不顾彭伟的死活,没有及时采取任何防控抢救措施,见死不救。校方既未停课,更未放假,导使彭伟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致使一个本来完全可以得到救治的学生含冤而死。     校方拒绝出示死亡报告     据校方介绍,彭伟死亡后,校方及时报案,也经过了市公安、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检查,也上报了省教育厅、省国土厅。但是时至今日,已近一个月,其间,家长反复强烈要求看死亡报告,校方拒绝出示,家长至今也没看到彭伟的死亡报告,不知当日的检查结果。警方也是行政不作为。     尸体冷藏保管环境条件遭破坏     11月26日早上8点,彭伟死亡后,警方和校方很快就把尸体送到殡仪馆冰冻。死者家属多次强烈要求看尸体,校方才27日下午5点多钟,派员陪同前往。当时从冰冻箱抽出尸体之后,发现鼻孔外面有流血痕迹,侧转尸体,鼻孔里面还流出了很多血到衣服和地面(附照片),胸、颈、背、腰部有大面积红、紫斑痕(附照片)。据省疾控中心专家介绍,检测甲流尸体冷藏保管环境条件很重要,温度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病菌的存亡。而冰冻两天的尸体,彭伟鼻孔里居然还有血流出。显而易见,这是校方和殡仪馆在联手破坏尸体冷藏保管环境条件,蓄意不让病菌存活,造成很难检测到甲流死亡原因。     校方有意拖延甲流最佳检测时间     彭伟在11月26日早上8点死亡,校方直到晚上12点才把死亡消息告诉彭伟母亲。27日中午,死者家属亲属赶到赣州之后,校方把27日下午和28日上午的时间花在向死者家属亲属介绍彭伟的死亡情况和座谈。之后,校方接连躲避几天,拒不与死者家属亲属见面,有意拖延时间,存有不可告人目的。据省疾控中心专家介绍,检测甲流的时段应该在死亡后的两天之内,超过两天,不可能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何况如今已拖延了一个月,检测更会有误。显然,校方针对死者家长的无知,有意延误甲流检测的最佳时间。     校方扣留死者病历资料     彭伟死后,校方就到校卫生所和赣州市第5人民医院将彭伟的胸片和病历资料全部拿走。家长反复强烈要求索取彭伟的病历资料,均遭拒绝。彭伟家长有权索取和保管彭伟的病历资料,而校方公然侵犯人权,就是不给,致使彭伟家长至今不见彭伟病历资料的真实面目。校方毁灭真实证据、伪造假证的目的暴露无遗。     甲流定点医院的检查报告,造假!     赣州市第5人民医院是甲流定点医院。彭伟家长在向校方索取和保管彭伟病历资料无果的情况下,假借向保险公司索赔,在12月16日恳求赣州市第5人民医院负责医生许德昌再冲洗了一张胸片,再打印了一份胸片诊断报告和血检报告单。彭伟于11月25日下午,在同学的护送下,在该院测了体温,拍了胸片,进行了血检,应该当时就有检验结果。可是,胸片诊断报告的检查日期却是11月26日(附照片),血检报告单里有两个时间,检验时间是11月25日下午5点半,而报告时间却是11月26日11点半(附照片)。彭伟已经在11月26日早上8点死亡,足以说明医院电脑里面的资料纯属造假,是校方与医院互相勾结,合谋所为,企图推卸责任,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欲盖弥彰。     死者家属在学校遭到保安的围攻和抢夺     彭伟死亡5天之后,校方始终不肯拿出死亡报告,始终没有一个合理解释,始终不给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答复,还拒不赔偿。在被迫无奈之下,于11月30日中午,死者家属手举横幅(附照片)在校内向校方领导讨个说法,却遭到警察和保安的围攻,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警察和保安凭借人多势众,在学生宿舍区,还当着学生的面,公然共同抢夺死者家属手里的财物(附照片)。当时,千余名被激怒的有正义感的学生,见此情景,久久齐声高呼“警察打人啊!”迫于学生的压力,警察和保安才松手。从那以后,死者家属在学院都遭到警察和保安的拦截和围堵。     家长赔了儿子又赔钱     彭伟死在学校,家长深感悲痛。人死不能复生,死者家属多次到赣州积极配合校方处理彭伟后事,校方答应协商解决。可是校方毫无诚意,一方面三番五次地对死者家属说,校方安排的吃住费用,最后要在赔偿费里面照扣,全部由死者家属负担,企图不准家属介入,并且拒绝与死者家属谈及赔偿一事,致使校方与死者家属协商解决成为空谈,彭伟死亡事件一直得不到解决。据了解,近一个月来,除了校方安排的一些吃住,家属租车往来及自己解决吃住的费用已超过1万元,这给一个原本苦难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家长期待尽快解决赔偿问题     彭伟死亡,责任全在校方,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家长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 大学生在校因病死亡,学校应否担责?——首例在校大学生亲属诉大学不作为赔偿案 --------------------------------------------------------------------------------   2009-5-15    公律股     一:案情简介 安徽砀山籍学生袁达超2004年考入安徽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环境专业。2007年9月16日,因身体不适安工大医院诊断为肝炎。2007年10月17日马鞍山的传染病医院通知住院,2007年10月19日袁达超请假回原籍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肝炎、肝衰竭,2007年11月5日因病情恶化死亡。2007年12月27日,安工大与袁达超的父亲签订一份补偿协议,同意免除袁达超所欠款项并给予袁达超家庭困难补助款等共计30000元,但袁达超的亲属保证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校提出任何要求。2008年10月,袁达超的亲属向安工大所在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委托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戚学义、杜法良作为代理人。 二:原告理由 原告认为安工大在确诊袁达超患有肝炎并在医院建议转至马鞍山市传染病医院后,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放任冷漠,既未将袁达超送医院进行治疗,也未通知家长,致使袁达超只得在明显发病一个月后回原籍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安工大的不作为与袁达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要求判令安工大赔偿部分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5万元。     三:被告辩称 袁达超在入学前的体检报告已发现肝功能表面抗原是乙肝携带者,学校医院并不知道袁达超患有肝病。袁达超的死亡是由于他自身的病情导致的,并且学校已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四:争议焦点 1、在校大学生患病治疗,是否是学校的法定义务? 2、学校在发现袁达患病后让其回家治疗,是否妥当? 3、袁达超死亡后,学校与其亲属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五:一审结果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没有组成合议庭,简易独任审理了本案。认为安工大根据袁达超口述情况和临床表现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袁达超的死亡原因是其病情导致的,且对于袁达超所患病的治疗,也非被告安工大的法定义务,安工大与袁达超死亡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安工大与袁达超之父签订了补偿协议,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几点思考 1、安工大在明知袁达超患有传染病并在接到医院通知后,没有积极安排袁达超住院救治,而是以同意请假的方式,让袁达超回原籍住院,期间延误一个多月,学校没有采取措施。学校的处理方式难道妥当?难道没有过错? 2、学校急于与袁达超家庭签订了补偿协议,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吗? 3、一审法院的简易独任审理本案,程序合法吗? 本案原告已提出上诉,安工大正在与原告再次协商息诉事宜。我们认为,诉讼不是目的,值得思考的是,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应有哪些保护义务  费论文 > 哲学政法 > 高校对本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分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豆瓣 腾讯微博 百度空间 QQ收藏 腾讯朋友 更多 0    [来源媒体:消费导刊]    2011-08-01 09:51    点击: 171 次    - - 高校对本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分析 师韵茗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 李洪禄    山东威海高区国税局 [摘要]大学生非正常死亡法律责任的认定,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而对于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内容和类型的界定一直以来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大多数人认为,非正常死亡即自杀,这种观点是狭隘的。通过对大学生非正常死亡进行详细分类并逐一分析其法律责任认定,使高校、在校大学生及社会各界能够清晰认识大学生非正常死亡的法律责任,有的放矢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在校大学生非正常死亡。 [关键词]高校    在校大学生    非正常死亡    分类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师韵茗(1981-),女,汉族,山东威海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商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学生管理事务工作;李洪禄(1982-),男,汉族,山东滨州人,山东威海高区国税局,科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税收征管。 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的责任认定问题,不仅关系到死亡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更关系到学校教育秩序和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也关系到社会稳定、教育改革发展和国家育人目标的实现。在大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中,确定学校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必须根据不同类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加以具体分析。结合民事侵权法关于侵权责任之规定,并充分考虑学校教育的特殊性,结合教育法律规定和教育实际予以认定。 死亡有正常和非正常死亡的区分。其中正常死亡指的是基于衰老或疾病等生理原因导致的生命终结;非正常死亡的概念一直以来比较模糊,非正常死亡有其特定的内涵,即自杀、事故死亡和他杀,但非正常死亡却没有明确的外延,即不是所有的自杀、事故死亡和他杀都属于非正常死亡。 这里重点讨论高校在校生在非正常死亡范畴内的死亡事件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一、基于意外事故的学生死亡事件之高校法律责任分析 (一)因高校管理疏忽造成的学生意外死亡事件 这种类型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起因是作为提供教学、饮食、住宿的民事主体的高校,因管理的疏忽造成学生意外死亡,例如:教学楼年久失修坍塌;宿舍电线老化导致宿舍火灾,明知学生在宿舍使用违禁电器而不加以制止导致或在的。 高校对于其教学活动期间的,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操场以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范围内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违反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高校的过错与学生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学校存在主观过失或错误。应根据学校的过错程度,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对于学生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如停止损害、赔偿损失等,造成受害学生家属精神损害的,还应根据最高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并赔礼道歉。 (二)基于学生个人过错导致其在校期间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这种非正常死亡是由于学生个人的过错导致出现意外事故时死亡的情况,例如,学校明令禁止在宿舍使用电热毯等违禁电器,但学生不听劝告执意使用造成火灾而葬身火海。对于这种情况,应对学生的主观过失或错误与发生的意外事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如果确实存在因果关系,而该生确因意外事件而死亡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学校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相反,学校还可以向死亡学生家属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基于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这种意外事件是由高校和死亡学生之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例如校园内的交通事故,或非死亡学生之外的学生引起火灾等情况。对于这种类型的学生非正常死亡,应由第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注意义务缺失的过失,则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不能确定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或者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相一致,而不是全部责任。在学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之规定,学校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另外,基于此种类型的非正常死亡情况,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显得十分必要。学校出资为在校生办理集体大病和意外事故险已成为我国多数高校的主流做法,这对于学生权益的保护和高效的自我保护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四)基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 这种学生非正常死亡是由于地震、洪水、海啸、台风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在我国民事法律中,不可抗力为免责条款之一,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学校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二、基于自杀的学生死亡事件之高校法律责任分析 自杀是指主体自愿并主动以结束自己的生命为目的的行为。 (一)高校在校大学生自杀类型分析 我国学者把自杀分为情绪性自杀和理智性自杀两类。  1.情绪型自杀常常由于爆发性的情绪所引起,其中由委屈、悔恨、内疚、羞惭、激愤、烦躁或赌气等情绪状态所引起的自杀。此类自杀进程比较迅速,发展期短,甚至呈现即时的冲动性或突发性。在校大学生情绪性自杀并不在少数。如:感情受挫、考试失败、就业失败等原因 2.理智性自杀不是由于偶然的外界刺激唤起的激情状态导致的,而是由于自身经过长期的 评价 LEC评价法下载LEC评价法下载评价量规免费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学院评价表文档下载 和体验,进行了充分的判断和推理以后,逐渐萌发自杀的意向,并且有目的、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选择自杀措施。因此,自杀的进程比较缓慢,发展期较长。可以分为压力型自杀、心理非健康型自杀。 (1)压力型自杀。压力型自杀是现在高校大学生自杀比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在校大学生的压力不断增大,其中主要包括:学习压力、经济压力、就业压力等。当压力到达一定临界值的时候,就会导致在校生以自杀的形式逃避竞争。 心理非健康型自杀是由于心理不健康因素导致的自杀。目前在校大学生是在激烈的学习竞争环境中成长起来,在家中一般是独生子女,因此心理素质比较差。根据全国高校统计资料,有超过20%的在校大学生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 (二)高校在校大学生自杀法律责任分析 高校对本校在校大学生自杀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自杀行为是行为人自愿结束自己的生命,其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自不必赘述。人身权法上的生命,是指自然人的生命;自然人的生命是指人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生命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前提和基础。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生命全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体现在生命权人是否有权支配自己的生命。法律应当提倡人们善待自己的生命,但同时也应当尊重权利主体在意识完全自由的情况下对生命利益的支配和处分。 校对于本校学生主动放弃生命的行为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应当根据拥有生命权的自杀学生是否自愿放弃,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是否不当、主观过错程度和对学生自杀所起的作用来分析。 1.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学生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过心理健康教育,并已经做过心理不健康筛查。学生仍然出现自杀现象的,如,学生有严重的抑郁症,在学校进行心理健康筛查的时候刻意隐瞒病情,家长也未告知学校学生病情,学生自杀的,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已经对学生进行过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正当履行职责而导致学生出现自杀的,如:某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 ,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学校规定给与其处分,学生不能接受自己行为的后果而自杀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3.学校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轻微不当,导致学生自杀的,如:没有做心理健康筛查,有个别心理严重不健康学生未得到及时关注和心理疏导而自杀的。或对犯错误的学生批评过度导致学生自杀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学校要根据其工作人员行为不当的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视情节的轻重应当给与自杀学生家属适当经济赔偿和赔礼道歉。 4.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对学生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学生自杀,但主观上对学生自杀没有故意的,如:男教师胁迫女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才能给其课程及格;或相关教师、工作人员对学生当众进行人格侮辱导致学生自杀的。相关教师或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高校及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学生自杀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自杀学生家属应当给与经济赔偿。 5.高校工作人员教唆、帮助、胁迫在校生自杀的,应追究该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高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于他杀的学生死亡事件之高校法律责任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社会活动不以有偿及经营活动为限),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赔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高校对于在校生被人杀害的事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是否履行了教育和注意义务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高校可控范围外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事故。 高校已经对在校大学生尽到了教育和注意义务,学校保卫系统严密,学生安全教育到位,出现学生突发事件或在校外被人杀害的,如,学生在校外醉酒后寻衅滋事致使其它在校生死亡的,或课余时间在校外逛街被抢劫杀害的,学校不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二)高校可控范围内发生的过失致人死亡事故 在学校可控范围之内,高校未尽到教育义务或注意义务的,由于学校注意或教育义务的缺失使学生被杀害成为可能,如:在学校可控范围内发生学生打架斗殴或醉酒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学校应当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学校负责人或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玩忽职守的程度受到行政处分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对于受害学生家属应予以经济赔偿,在进行经济赔偿之后,可以向过失致人死亡的第三人追偿。 (三)高校已经尽到教育和注意义务时发生在校生故意杀人事件 在学校可控范围内,学校已经进行了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并且严密履行了注意义务,在校生蓄意谋杀其他学生的,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高校无过错既无责任,不应当承担学生被杀的法律责任。 (四)高校未尽到教育和注意义务事发生的在校生故意杀人事件 在学校可控范围内,学校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缺失或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在校生故意杀害其他在校生的,应当根据学校的过失程度来确定学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马加爵事件中,高校并未及时进行心理筛查,未对马加爵的心理问题进行及时疏导,则应当对马加爵杀害的学生家属适当经济赔偿。 参考文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三版2007(7) [2]边勃。高校管理权利与学生法律权利:在冲突中寻求平衡[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2007(4):1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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