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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解除担保合同口头解除担保合同 篇一:口头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口头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作者:秦都法院陈杨法庭 文娟 发布时间:2012-07-31 11:33:05 【要点提示】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肯定了保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口头保证可以视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冯某 李某 原告诉称:李某给被告冯某等人承房,赊购原告张某楼板,将其小轿车留置。被告冯某...

口头解除担保合同
口头解除担保合同 篇一:口头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口头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作者:秦都法院陈杨法庭 文娟 发布时间:2012-07-31 11:33:05 【要点提示】 我国《担保法》第十三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肯定了保证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况下口头保证可以视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冯某 李某 原告诉称:李某给被告冯某等人承房,赊购原告张某楼板,将其小轿车留置。被告冯某向原告说情要求放车,并口头承诺5日内向付清欠款。后又经被告李某从中说情,故原告将车放回。但被告冯某并未按约定如期支付原告楼板 款,只将一辆小轿车交予原告作为其担保付清楼板款的抵押。但因该车非被告冯某合法所有,故车主诉至法院索要,原告将该车还给被告冯某。但两被告并未将其所担保的楼板款付清。 被告冯某辩称:不清楚赊购楼板款一事,打电话找李某从中说情放车一事,是因扣车行为违法,但被告冯刚并未为此事附带任何条件。原告应向欠款人主张还款,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被告冯某曾请我说情让其放车。但5天后,欠款未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李某、冯某协商此事无果。 【法院审判】 被告冯某虽未与原告张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但其承诺放车还款的行为,及其相关证人证言,均证明存在担保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由于事前对赊购楼板款及扣车之事不知情,无任何保证合同及行为,担保关系不成立。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口头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我国《合同 法》第10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此外,根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要求当事人间的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见,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味的抹杀口头保证的效力反而会体现出法律的不公,有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使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二是保证人已履行保证债务且对方已接受,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保证合同的存在。故此时口头保证合同应有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在个别情况下有效,但会使得发生合同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进行取证、查明事实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很难进行认定。故当事人应依 据《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避免口头形式所带来的诸多麻烦。 篇二:口头订立保证合同 担保法难点之我见 一、引言 关于保证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是否具有效力,各国立法所持之立场各有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如德国、俄罗斯等;有的国家的法律并不限制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法国、日本等。而在中国,《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其明确肯定了保证合同应当为要式合同。在我看来,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口头保证可以视为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口头保证存在缺乏证据效力等缺陷,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下面我们就对此来进行具体分析。 二、口头形式的效力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内容的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它的优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易行,因此,口头形式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用,如消费者到集贸市场上购买蔬菜,到商店、百货公司购买生活用品等。但同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会使得发生合同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进行取证、查明事实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很难进行认定。 (二)口头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所以,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结合合同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本文来自:WWw.HNboxU.com 博 旭 范文 销售月计划范文二年级看图写话和范文歌颂党的朗诵稿语文万能作文党代会闭幕式讲话 网:口头解除担保合同)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外,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 法律保护。 (三)口头保证的效力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可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另外,根据《担保法》第13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的规定,其明确要求当事人间的保证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但是,一味地抹杀口头保证的效力反而体现了法律的不公,在此存在两种例外的情况使得以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种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另一种是保证人已履行保证债务且对方已经接受,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保证的存在的口头保证。 三、口头保证有效的情况 (一)公民间的口头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规定:“公 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尽管颁布于《担保法》生效之前,但与《担保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仍可作为对保证合同形式要求的解释。因此,自然人之间的保证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采用口头形式,但在当事人是否存在保证发生争议时,须有两个以上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的人的证明,并且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以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明保证合同存在的,可以认定保证合同存在。这里的无利害关系人,应是指与当事人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人。 (二)保证人已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对于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仍可以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自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因此,当 事人双方虽未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履行了保证债务的,保证人的履行行为足以证明保证的存在,保证人不得以无书面合同而否认保证合同的效力。 四、口头保证的缺陷 采用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会使得发生合同纠纷时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进行取证、查明事实情况,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很难进行认定。由此来看,《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这样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便避免了口头形式所带来的诸多麻烦。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除非是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公民之间的口头保证或者是保证人已履行保证债务且对方已经接受的口头保证,其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当事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法强制执行,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篇三: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委托人(甲方): 住 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受托人(乙方):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联 系 电 话 : 应乙方 年 月 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 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 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100%,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 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第二条 保证方式: 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甲方的代位求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第五条 甲方的抗辩权: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 第六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 2、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 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 4、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 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15天内 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15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 第七条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 1、改变资金用途; 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4、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被行政处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或涉及刑事诉讼等,足以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6、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7、乙方被债权人通过口头、信件或诉讼方式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口头、信件或人民法院传票到达乙方之 日起,乙方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向甲方进行追偿,而不需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再向甲方提起诉讼。 8、出现其它严重危及乙方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有义务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效的反担保,并签订相关《反担保合同》。甲方同时应向乙方提供本次贷款总额5%的保证金,即(大写) 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将保证金存入乙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甲方应对《反担保合同》设置的抵(质)押资产按惯常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承担相关保险费用,确保反担保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甲方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1、甲方认可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出具的《保函》和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并承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 2、《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包括甲方直接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甲方委托第三方与乙方签订《反担保合同》。 3、甲方与债权人产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款第(5)项所约定的主合同展期情形,甲方应向乙方依照本合同第六条重新协商并支付担保费用。甲方与债权人主合同被解除、撤销、变更等,乙方不再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所支付的担保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保费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从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之日起,按照主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照与主合同债权人的约定偿还债务,累及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已经向主合同债权人代偿的本金、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主合同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乙方向主合同债权人承担的其他民事责任,以及乙方为实现追偿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等)。 4、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七条承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全额赔偿乙方损失。第十三条 附则: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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