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林木综合保险(云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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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综合保险(云南地区)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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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人工林、天然林等林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为“保险林木”)。投保人应将其符合条件的林木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被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暴雨、暴风、台风;
(三)洪水、泥石流;
(四)冰雹;
(五)霜冻、暴雪、雨凇。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四旁树的损失;
(三)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的财产损失;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保险林木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每亩同类林木再植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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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每亩保险金额、保险林木面积、基准费率及所保林区的风险状况确定,详见费率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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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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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第十四条
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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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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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投保人投保时须如实提供投保林木基本情况和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料。林场同时须提供投保林木所在地一定比例的地形图(或平面图),并在图上标出主要树种、树龄、郁闭度、林相图、森林资源档案、四至和明显地物标。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国家以及所在地方有关林业管理的有关法规,遵守国家有关林业生产技术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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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规章,并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名称等重要保险事项需要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出险通知书;
(三)损失清单;
(四)有关保险财产的财务资料;
(五)有关费用单证及相关资料;
(六)林业、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事故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林木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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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火灾均成为烧毁木时,为全部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 损失面积×(1,免赔率)
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的火灾损失,林木为烧死木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赔款计算公式为: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程度×(1,免赔率)
损失程度=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第二十五条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火灾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专家鉴定,或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以保险林木实际种植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标的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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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三)暴风: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灾害。
(六)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七)冰雹: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八)霜冻:指因遇到,?以下或长期持续在,?以下的温度,引起林木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导致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九)暴雪: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雨凇:指严寒致使雨雪在林木上结成的成下垂形状的冰块。
(十一)四旁树:指种植在宅旁、路旁、村旁、水旁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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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短期费率表
凡保险期间不足一年、解除合同或中途退保者,按下列百分比计算短期费率:
保险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个月以下(含1个月) 10%
1-2个月(含2个月) 20%
2-3个月(含3个月) 30%
3-4个月(含4个月) 40%
4-5个月(含5个月) 50%
5-6个月(含6个月) 60%
6-7个月(含7个月) 70%
7-8个月(含8个月) 80%
8-9个月(含9个月) 85%
9-10个月(含10个月) 90%
10-11个月(含11个月) 95%
11个月-12个月(含12个月)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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