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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相关美国法理论、实践及我国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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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相关美国法理论、实践及我国制度的构建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相关美国法理论、实践及我国制度的构建 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相关美国 法理论、实践及我国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 企业集团/穿越理论/股东查阅权/制度构建 内容提要: 按照现行立法~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股东尚无法律依据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由此母公司股东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法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使得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而对子公司产生效力。公司结构的变化给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现有股...

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相关美国法理论、实践及我国制度的构建
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相关美国法理论、实践及我国制度的构建 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相关美国 法理论、实践及我国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 企业集团/穿越理论/股东查阅权/制度构建 内容提要: 按照现行立法~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股东尚无法律依据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由此母公司股东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法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使得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而对子公司产生效力。公司结构的变化给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现有股东查阅权的规定~难以应对这种挑战。我国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均已存在穿越制度的应用~将这一立法经验推广应用于股东查阅权~使母公司股东能够穿越母公司去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是我国可行的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大多数股东往往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导致其陷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为此~各国公司法普遍确认股东查阅权制度~以加强对股东的保护。作为股东手中的利器~查阅权本身虽然不是一项财产性的权利~但是它对于保护股东在公司中的投资利益至关重要:既是股东收集信息据 以作出决策的有力工具~又是开展调查、发掘证据的有力工具~同时还是威慑公司管理层、防止其危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有力工具。但是~在企业集团之中~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却难以发挥有效作用。 在企业集团之中~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紧密的经济联系。尤其在母公司属于纯粹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rporation,时~企业集团的经营资产集中于子公司之中~母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具空壳。此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对母公司股东将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丝毫不亚于母公司本身对其股东的影响。这样~母公司成为介于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法律主体。由于传统公司法只承认股东对其持股公司的查阅权~因此隔着母公司这一层障碍~母公司在股东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得不到法律支持。由此~母公司股东陷于巨大的投资风险和现实危害之中。尤其当侵害母公司股东的证据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均被保存在子公司之时~母公司股东很可能毫无办法。 总之~在企业集团之中~传统的股东查阅权难以起到为母公司股东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的功效。在实践中~母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屡屡遭到侵害~却无法找到有效的救济。如何确保母公司股东查阅权应有的功效~从而保障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成为企业集团化之后应当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美国法的理论与实践 ,一,穿越理论下的母公司股东查阅权 穿越理论,pass-through theory,来源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理。当母子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之时~母公司股东也被视为子公司股东~ 从而母公司股东的权利穿越了母公司而对子公司产生效力。 在1944年的Anderson v.Abbott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公司法人格的插入,通过设立子公司从而使得母公司成为插入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之间的法律主体,~不能被用来规避立法政策,如果母公司仅仅只是经营者架空股东控制权的工具~则应当通过人格否认的方式恢复股东控制权。[1]尽管这一判决并未言明穿越理论~但是其却清楚地阐述了穿越的法理。即~为了应对企业集团化所带来的母公司股东权被规避的问题~应当允许母公司股东的权利穿越母公司这层法人实体~从而对子公司产生效力~由此恢复股东应有的控制权。 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企业界掀起一股企业集团化的热潮。在企业集团之中~母公司股东的诸多权利,包括查阅权,与实际从事经营的子公司隔绝开来。母公司股东因此处于危险的境地:一方面~由于子公司是企业集团的经营主体~子公司的决策将实质性地影响母公司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母公司股东的诸多权利触及不到子公司~难以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其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为此~美国学者Eisenberg提出~子公司的股东投票权要么属于母公司而具体由母公司的股东会行使~要么直接穿越母公司转移到母公司股东手中。[2]Eisenberg从投票权穿越的角度揭示了穿越理论。 支持穿越理论的一个主要理由在于: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之间存在母公司这一层法人实体的事实~不应被允许用来挫败法律确定的重要股东权利。即~在特定情形之下~有必要将实质臵于形式之上~强调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实质性经济联系而并不过多地纠 缠于母公司在形式上阻隔了两者之间的直接法律联系的事实~使得法律赋予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穿越母公司而直接适用于子公司~从而防止他人利用公司独立法人的障碍侵害母公司股东权利。 对于公司制度来说~穿越理论并非陌生。该理论在双重派生诉讼[3]、子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时母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双重派生诉讼之中~母公司的股东可以子公司的名义提起派生诉讼~尽管从法律技术上来看其并不是子公司的股东。因此~允许提起这类诉讼~法律实质上是允许以子公司名义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穿越母公司而转移到母公司股东手中。如果没有这种穿越~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保证管理层忠实、谨慎的权利,将会仅由于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嵌入额外的一层实体物而被毁灭。[4] 同样~这一原理也适用于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情形:母—子公司结构的设臵~导致原本母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查阅权获得的信息大大缩减~法律授予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的功效被规避。为恢复查阅权应有的保护股东的效力~在一定情形之下~应当使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这一层法人实体的障碍。如果没有这种穿越~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将会仅仅因为母公司的障碍,也许母公司正是为规避股东查阅权而被故意设臵的空壳,而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有违公平。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在许可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账簿记录进行查阅之时~并未言明其依赖的是穿越理论。不过~法院在论证这种授权的合理性之时~阐述的往往都是穿越理论的法理。即出于 维护母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允许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使其能够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 ,二,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实践 对是否允许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问题~美国各州的态度并不一致。一些州对此表示认可~并在制定法中予以确认。在制定法中没有规定之时~一些州的法院直接采取对制定法进行严格的字面解释的方法~否定母公司股东的查阅要求,另外一些州的法院则会继续寻找相应的普通法规则~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的穿越。无论是依据制定法还是普通法~当法院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之时~其将通过颁发训令,mandamus,的方式~命令母公司促使子公司交出其账簿记录~以供母公司股东查阅。[5] 1(制定法无规定之时的处理 ,1,严格的立法解释 在美国大部分州~成文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的穿越,连《标准商事公司法》对此也没有规定,。所以~一些法院直接采取对制定法进行字面解释的方法~否定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要求。 Panitz v.F.Perlman&Co.~Inc.案是这一做法的典型代表。[6]在该案中~上诉法院认为~法律解释的主要规则是~立法机构的意旨应居优先。如果一项制定法的语言是直白、清楚且没有歧义的~法院的义务便是简单而明确的~即按照法律本来的规定予以阐述并遵从之~法院并非能够不受拘束地偏离制定法的用语。因此~如果一项 法律的语言直白地表明一件事~就不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赋予其另外的含义。最后~法院认为~该州查阅权的法律仅涉及一个公司的股东查阅该公司记录的权利~它并未授予一个公司的股东查阅另一个公司记录的权利~即使另一公司完全为前一公司所有。所以~依照制定法直白的语言~股东并不享有查阅其并不是股东的公司的记录~因而法院拒绝了原告提出的查阅两个子公司的账簿记录的要求。 ,2,普通法上的救济 当成文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之时~一些州的法院很不情愿在制定法的层面就了结母公司股东的查阅请求问题~于是便超出制定法的规定~转向普通法寻求解决之道。这又主要包括两种做法:另一自我分析,the alter ego analysis,和控制或支配分析。 另一自我分析原本适用于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件~但在实践中~美国很多法院采用这种分析方法来决定是否准许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在股东查阅权的案件中~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决定是否将子公司视为母公司的另一自我。当子公司被认为是母公司的另一自我时~母公司股东就被允许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美国有许多州的法院都采用这种做法。例如~特拉华州在2003年修订公司法之前~就是通过分析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审查子公司是不是母公司的另一自我~以决定是否授予母公司股东查阅权。[7] 法院这样做的道理在于:如认定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另一自我~母 公司的股东在法律上也被认为是子公司的股东~其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便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法院在股东查阅权的案件中~认定另一自我的标准比刺破公司面纱案件中的标准要有所降低~毕竟让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并不会产生责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样严重的后果。 控制或支配分析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的角度来衡量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适当性~一些法院将其与适用于刺破公司面纱案件中的控制相提并论。在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件中~对子公司进行有力控制或支配的母公司可能会因此而为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卡多佐大法官解释道:“支配可能是如此地全面~干涉可能是如此地明显~以至于依据代理的一般规则~母公司成为本人~而子公司是代理人。”[8]将这种推理推广到股东查阅权的案件中~法院主张~在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联系与将子公司的责任归于母公司时两者之间的联系相同之时~母公司的股东就有权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在State v.III Investments~Inc.案中~[9]上诉法院认为~初审法院需要审查母公司的公司结构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以及审查其他相关的事实~以确定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进行了足够的控制~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 2.制定法有规定之时的处理 截至2006年~美国已有特拉华州和俄克拉何马州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查阅权~因此这两个州的法院可直接援引制定法的规定来处理母公司股东的查阅请求。两者的规定是 相同的:任何股东~可由其个人或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请求并说明其目的~在公司正常的营业时间内~为任何正当目的而查阅、复制或摘录子公司的账簿和记录~只要:,1,公司实际持有且控制子公司的该记录~或,2,公司通过对于子公司的控制能够取得该记录~并且自提出请求之日起~股东对子公司的该账簿记录的查阅并不违反与公司无关联的他方与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的协议~同时子公司依据适用于它的法律在公司提出请求之时无权拒绝公司取得该账簿记录。[10] 如何理解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Weinstein Enter.~Inc.v.Orloff案中~[11]围绕《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220条,b,款第,2,项关于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规定~作出了全面的阐释。 该州最高法院认为~援引第220条,b,款第,2,项的前提条件是~确定被查阅的公司是第220条,a,款第,3,项规定的”子公司”。依据该规定~“子公司”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为一个公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的实体~且该公司是该实体的股东~并直接或者间接地对该实体的事务进行控制。依此规定~认定“子公司”应该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所有权关系和控制关系。对于所有权关系的认定通常并不会产生争议~只要确认一个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实体的股份即可。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在于对控制关系的理解。该州最高法院解释说~“控制”一词并没有固定的法律含义~是否存在控制通常是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分析之后才能认定的。对于第220条,a,款第,3,项规定 的“子公司”的认定~其中“控制”的含义是通过适用在承担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的目的之下通常使用的控制概念来确定的。在承担信义义务的情形下~当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拥有一个公司的投票权超过50%之时~便存在控制,如果少于50%~那么该股东不被视为应该承担信义义务的控制股东~除非能够证明该股东能够对公司施加实际的控制。 随后~该州最高法院对母公司交出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分析。依据第220条,b,款第,2,项的规定~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母公司才负有交出子公司账簿记录供母公司股东查阅的法定义务:,1,母公司实际持有且控制子公司的该记录~或,2,母公司通过对于子公司的控制能够取得该记录。 对于第1种情况~既然母公司实际持有且控制着子公司的记录~那么该记录可被视为母公司的记录~由此母公司股东便能够查阅之。[12]当然~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此并没有争议~因为原告要查阅的是子公司实际持有和控制着的记录。 第2种情况是该案的争议焦点。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解释说~此处的“控制”的含义与信义义务中的“控制”并不相同~此处的“控制”是指施加控制的实际能力,an actual ability to exercise control,~区别于有权进行控制,have the power to control,。因此~通过了子公司认定中的控制标准~并不表明同时满足了此处的控制要求~即便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50%的股份~其也有可能不享有出于迫使子公司交出其账簿记录的目的而必须的控制。[13]在实际的 案件中~法院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以确定:母公司事实上能否通过对子公司施加控制从而取得子公司的账簿记录。 最后~该州最高法院同时注意到~依据第220条,b,款第,2,项的规定~即便母公司能够通过对子公司施加的控制取得其账簿记录~在以下的情况下~其没有义务施加这种控制:,1,这样做将违反与第三方的协议~或,2,在依据子公司住所地法律直接对子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子公司有权拒绝母公司取得其账簿记录。 ,三,查阅权穿越对母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 为应对企业集团化之后母公司股东查阅权失效的问题~美国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从而涵盖对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查阅。尽管对于这种做法尚未形成一致意见~但自从1908年Woodworth v.Old Second Nat.Bank案法院判决支持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查阅要求~[14]至今已一百多年~美国越来越多的州采纳了这一制度。在那些尚未采纳这一制度的州~法院也表达了对于采纳这一制度的某种程度的支持。[15] 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能够为母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保障。首先~这种查阅权能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通过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以及母公司本身的账簿记录,~母公司管理层的非法行为更有可能被发现~由此便对母公司管理层,甚至包括子公司的管理层,形成无形的威慑~促其抛弃侥幸心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其次~这种查阅权能够起到收集证据以支持诉讼的作用~母公司管理层会因此放弃通过转移其非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到子公司以逃避追究的想法。 最后~这种查阅权能起到“踏脚石”的作用。通过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而获得相关的信息~这就为母公司股东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提供了事实依据~母公司股东得以在信息充分的前提下作出其决策。 总之~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的穿越~极大地增强了企业集团之中母公司股东的力量~使其能够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制衡,同时母公司的中小股东也因此能够更合理地对抗母公司大股东的欺压~防止大股东勾结公司管理层作出危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此外~这也有助于提高子公司经营管理的透明度~规范其公司治理及经营行为。 三、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在我国的构建 ,一,对我国股东查阅权规定的检视 我国《公司法》在第34条和第98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查阅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等在内的诸多文件~这可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但是~在面对企业集团之中母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之时~这种建立在传统单一型公司结构基础之上的股东查阅权~几乎难以发挥作用。 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董事会作为母公司的代表行使对于子公司的股东权~其获得了对于子公司的完全控制。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传统的股东查阅权止步于母公司而触及不到子公司~因此~母、子公司管理层背信弃义或怠于履行职责~损害母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将变得有恃无恐:只要非法行为是在子公司范围之内进行的~或者非 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均被保存在子公司~公司管理层便可逃避股东的监督和追究。 我国《公司法》第15条已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并取消了对转投资数额的限制。由此~公司可以其全部资产投资设立子公司~进行控股公司化改造。在这一过程中~母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息息相关~但是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权却触及不到子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母公司股东因为信息的不对称,尤其是缺乏有关于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而无法获得有效救济的事情。[16]总之~公司结构的变化给股东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而我国现有股东查阅权的规定~难以应对这种挑战。 ,二,立法引入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 美国法通过许可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方式~为母公司股东获取子公司信息提供了一条便利途径~从而使查阅权并不因为公司结构的变化而丧失其为股东利益保驾护航的功效。美国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法律实践有一百多年~至今不仅形成了数量可观的判例~而且在这些判例的基础之上还归纳出若干规则,普通法的规则和制定法的规则,~为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提供指导。美国法确立的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日本在1999年修订其《商法典》时~便借鉴美国法的做法~引入了母公司股东对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查阅权。在2005年颁布统一的《公司法典》之时~日本再次确认了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这种穿越~规定母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17]虽然迄今尚未见到适用该规定的 日本判例~但是日本立法机关未雨绸缪地引入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的举措~给我国以启示。 近年来~我国在公司立法方面亦很多参考美国法的规定。尤其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之时~为解决我国公司领域的相关问题~我国引入了诸多美国公司法律制度。当前~我国亦面临着母公司股东,因无法获取子公司信息而导致的,权益保护问题。在美国已有丰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可为我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提供重要借鉴。 我国可以立法引入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并且~这样做还有一个有利条件——我国立法上已将穿越制度应用到一些领域之中~这为股东查阅权领域的穿越提供了先例和立法经验。 依据2008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或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相应标准的~应当由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18]这其中就包含了表决权穿越规则:上市公司的股东穿越了该公司~对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行为行使表决权。此外~2003年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由各级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称为“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19]这就使得在国有企业实行控股公司化改造之后~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母公司股东,仍可控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其代表国家行使的股东权并不因此遭到 削弱。[20] 在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均已存在穿越制度的应用~将这一立法经验推广应用于股东查阅权~使母公司股东能够穿越母公司去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是我国可行的选择。 ,三,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制度设计 1(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界限 引入股东查阅权穿越制度~初衷在于为母公司股东提供更充分的保护。但是~允许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无疑又会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带来干扰。子公司不仅要应对其自己股东的查阅请求~还要付出额外的精力去应付母公司股东的查阅请求。过多的查阅~不仅不利于子公司账簿记录的保存~而且也加大了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在涉及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场合~母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子公司自主经营权的保障形成紧张的角力局面。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角力时刻存在~在设臵股东查阅权之时~立法确认了股东利益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优先于公司利益~要求公司容忍股东经由查阅而带来的干涉。而在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场合~立法似乎要求公司作出更大让步——要求子公司容忍非其股东的他人的查阅。在此情况下~划定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合理界限尤为重要。 就美国法的实践来看~尽管做法并不统一~但无论是普通法的规则还是制定法的规则~都从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入手~来划定穿越与 否的界限。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紧密关系~固然拉近了母公司股东与子公司账簿记录之间的联系~但仅仅从此角度来划定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的边界~似乎并不够充分~有偏向母公司股东之嫌。在实践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往往都存在紧密关系~这使得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几乎成为一种常态~由此给子公司带来不小的干扰。 穿越界限的划分~既要保证为母公司股东提供合理的保护~又要兼顾对子公司利益的恰当保障。不能为保护母公司股东的利益而无限制地扩张其权利~使子公司利益受损。 为兼顾对子公司利益的保障~使子公司的经营活动不至于因母公司股东的查阅而受到严重干扰~应当为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设定一定的场合~使得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成为一种特例性救济而非常态。毕竟~母公司股东并非时刻均有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必要~其只在涉及其自身重大利益的场合才需要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 此外~为了防止母公司股东权利滥用~对要求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母公司股东~应当施加必要的主体资格的限制、查阅目的和方式的限制。这样在保障母公司股东权益的同时~能够尽量减少给子公司造成的干扰。 总之~只有满足主体资格要求的母公司股东~在特定的场合之下~出于正当目的~以合理的方式~查阅与母公司存在紧密联系的子公司的账簿记录~这样才被允许。这样的查阅并不给子公司造成重大干扰,或者说~在这种查阅条件下~相比于母公司股东能够获得的保护~子公司的“不受干扰权”应居于次要地位,~但却能充分保护母公司 股东的重大利益~这正是股东查阅权穿越所意图实现的效果。在确定是否准许母公司股东查阅权穿越之时~应当全面考虑上述各种因素。 2.我国规则的设计 如何设计我国股东查阅权穿越的规则,围绕前述应当考虑的多种因素~笔者尝试提出几点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首先~作为前提条件~必须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紧密关系~母公司股东查阅权才被准许穿越。母子公司之间关系应达到何种紧密的程度,对此~美国有不同的做法。比较而言~特拉华州的做法更适合我国。这一方面是因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对成文法有着天然的偏好~法官固有的成文法思维恐难以驾驭普通法的规则。另一方面~特拉华州公司法的规定本身更为客观合理~其仅需考察母子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以及子公司账簿记录为母公司的可得性,availability,~操作起来更为方便。而普通法上的另一自我或控制及支配的分析~涉及对案件事实的全面考量~美国法官尚且感到棘手~我国法院恐更加无所适从。[21] 因此~在我国~对母子公司关系的考察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首先~母公司必须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22]控股股东的地位~表明母公司向子公司进行了大量投资~此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对于母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有着重大影响~子公司账簿记录对母公司股东而言尤其重要。此外~子公司账簿记录必须处于母公司的持有和控制之下~或者母公司通过施加对子公司的控制能够合法获取。强调子公司账簿记录为母公司的可得性~可为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提供更大 的正当性——因为在这种状态下~子公司账簿记录在实质上如同是母公司的一样~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出发~母公司股东应该有权去查阅该账簿记录,如果任由母公司成为阻隔其股东通过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而维护自身利益的道具~这将是不公正的。 其次~只有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场合~母公司股东方可穿越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这种场合~主要是指涉及子公司重大变更的情况~即可能改变子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控制权格局的决策~包括分立、合并、重大资产出售、制定盈余分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建立联营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联合、增资、减资、引入累积投票制、选任或者解任董事、取消股东的新股认购权、变更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解散、清算等等。子公司的上述重大变更~大多涉及需要股东表决权2/3以上多数通过的事项~其对母公司股东利益将产生重大而直接的影响。而母、子公司管理层损害母公司股东的非法行为通常也发生在这些场合。此时允许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显得尤为必要。 最后~从防止母公司股东权利滥用的角度出发~母公司股东欲穿越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是主体上的要求。当前《公司法》对股东查阅权的主体并无特别的要求~但考虑到此处母公司股东要查阅的是子公司而非母公司的账簿记录~故有必要对主张查阅的母公司股东进行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又不能太苛刻~毕竟有动力去行使查阅权的大多是母公司的中小股东。具体而言~可以参照我国《公司法》关于提起派生诉讼对于股东持股时间和比例上的规定~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可以要求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这是因为~行使了查阅权发现公司管理层有欺诈、不当管理的行为~母公司股东很可能会提起派生诉讼~查阅和提起派生诉讼的主体将可能是同一的~那么对两者主体上的要求也应该是相同的。 第二是目的上的要求~即查阅的股东必须具有正当目的。我国当前的《公司法》规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之中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记录的正当目的要求~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并无此项要求。考虑到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对子公司可能造成的干扰~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在母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场合~查阅人均需表明其正当目的。正当目的是指与查阅人作为股东所享有的利益合理相关的目的。[23]即~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必须出于维护与其作为母公司股东的地位而享有的利益直接相关的目的。实践中~可由法官依据具体案情来决定母公司股东的查阅是否具有正当的目的。 第三是权利行使方式上的要求。欲行使查阅权的股东必须提出书面请求。“股东提出书面请求的制度设计目的有二:一则为公司预留臵备会计账簿的必要准备时间~二则便于公司提前发现股东滥用查账权的蛛丝马迹~从而抗辩滥权股东的查账请求。”[24]此外~母公司股东只能在子公司正常的营业时间内进行查阅~这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母公司股东的查阅将给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的妨害。 注释: [1]See Anderson v.Abbott~321 U.S.349,1944,.该案中~肯塔基国家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Louisville信托公司共同组建了Banco Kentucky Company,以下简称Banco公司,~并将自身的大部分股份出售给Banco公司~使得Banco公司成为银行和Louisville信托公司的控股母公司。其后~因经营不善~银行与Banco公司破产。银行的破产清算人经过评估~认为银行股东有400万美元的出资尚未支付。因此~该破产清算人起诉并从Banco公司破产清算人处获得9万美元。对于余额~银行破产清算人起诉要求Banco公司的所有股东予以支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2]See Melvin Aron Eisenberg~Megasubsidiaries:The Effect of Corporate Structure on Corporate Control~84 Harv.L.Rev.1577,1971,~pp.1588—1589. [3]母公司股东要求代位行使属于母公司的以子公司名义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时~该股东提起的诉讼就被称为双重派生诉讼。See Note~Remedies of Stockholder of Parent Corporation for Injuries to Subsidiaries~50 Harv.L.Rev.963,1937,. [4]See Melvin Aron Eisenberg~supra n.2~p.1597. [5]美国有关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诉讼比较特殊:诉讼的原告方为母公司股东~被告方为母公司~子公司不是诉讼的当事 人。因此~若原告胜诉~法院将责令母公司交出子公司的账簿记录以供母公司股东查阅~而不是对非诉讼当事人的子公司发出命令。 [6]See Panitz v.F.Perlman&Co.~Inc.~173 S.W.3d 421,Tenn.Ct.App.2004,.该案中~原告Monte Panitz和Barry Panitz是被告F.Perlman&Co.公司的股东~其要求查阅被告及其子公司的记录~以确定被告及其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被告F.Perlman&Co.公司允许原告查阅该公司的账簿记录~但认为原告并不是其子公司的股东~因此对原告提出的查阅其子公司的记录的要求予以拒绝。初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查阅被告子公司记录的要求不予认可~上诉法院确认了初审法院的这一判决。 [7]See~eg.~Skouras v.Admiralty Enterprises~Inc.~386 A.2d 674,Del.Ch.1978,,Carapico v.Philadelphia Stock Exchange~Inc.~791A.2d 787,Del.Ch.2000,,Saito v.McKesson HBOC~Inc.~806 A.2d 113,Del.2002,,etc. [8]See Berkey v.Third Ave.Ry.Co.~155 N.E.58~61,N.Y.1926,. [9]See State v.III Investments~Inc.~80 S.W.3d 855~866,Mo.Ct.App.2002,.该案中~原告是被告Five I公司股东~持有Five I公司2.68%的股份。原告欲向Five I公司出售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对于该股份的价格却无法与Five I公司达成协议。为此~原告要求查阅Five I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相关账簿记录~以确定所持有股份的合理价格。被告Five I公司只同意提供有限的资料供原告查阅~其中并不包括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原告起诉到法院。初审法院认为原 告并非Five I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因而拒绝了原告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要求。该案便被上诉至密苏里州上诉法院。 [10]See Del.Code Ann.tit.8~?220,b,,2,,2003,,Okla.Stat.tit.18~?1065,B,,2,,2005,. [11]See Weinstein Enter.~Inc.v.Orloff~870 A.2d 499,Del.2005,.该案中~原告Orloff是被告Weinstein Enter公司,以下简称W公司,的股东~其欲向他人出售其所持有的W公司股票~但是无法准确对其股票价格作出评估。为此~原告起诉要求查阅W公司与J.W.Mays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其是W公司的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原被告双方对于原告是否有权查阅M公司持有并控制的M公司的账簿记录产生争议。该案经过初审之后被上诉到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衡平法院签发了执行令~强制要求W公司交出M公司的账簿记录供原告查阅。W公司将法院的执行令通知给M公司~M公司认为~交出其账簿记录供原告查阅将对其造成不利影响~遂拒绝之。最后~此案被上诉到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股东查阅权穿越: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利器 [12]在Siravo v.Sirian Lamp Co.案中~原告是被告Sirian Lamp公司的股东~其起诉要求查阅被告及其子公司的账簿记录。在涉及原告是否能够查阅被告子公司账簿记录的问题之时~新泽西州纠错与上诉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被告子公司的账簿记录被保存在被告位于纽瓦克市的办公室里~因此该账簿记录实质上属于母公司的账簿记录~原告当然能够查阅。See Siravo v.Sirian Lamp Co.~124 N.J.L.433~39 Gummere 433~12 A.2d 682,N.J.Err.&App.1940,. [13]对此~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进一步解释说~即便控制股东能够选举子公司董事会的多数成员~仅仅这种能力并不自动表明~为促使子公司交出其账簿记录的目的~母公司控制了子公司的事务。原因在于~子公司的董事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为其公司股东的利益来管理公司业务~公司董事是由大股东选出的事实并未解除这些董事对公司和公司的小股东所负有的信义义务。 [14]See Woodworth v.Old Second Nat.Bank 154 Mich 459~117 NW 893,1908,.该案的原告对被告Old Second国家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的两位董事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理由是其因为相信了这两位董事的虚假和欺诈性陈述而支付了过高的对价来购买银行的股票。在这一诉讼开始审理之前~为获取充分的证据~原告又对被告银行及其子公司Maltby Cedar公司起诉~要求查阅两者的账簿记录~以获取支持对银行董事诉讼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并非Maltby Cedar公司的股东所以无权查阅该公司记录~这一观点并不成立。Maltby Cedar公司仅仅只是银行的一个工具~银行的所有股东在MaltbyCedar公司之中至少享有一种衡平利益~因此原告作为银行的股东有权查阅Maltby Cedar公司的账簿记录。 [15]例如~在Feldman v.San Mateo Fin.Corp.案中~法院认为~母公司通过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使法律赋予股东的收集公司信息的一般机会与子公司绝缘。依照法院的观点~拒绝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法律规定对于促进公司责任的目标造成损害~应该由立 法机关重新审查。See Feldman v.San Mateo Fin.Corp.~276 Cal.Rptr.285~288,Cal.Ct.App.1990,. [16]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这种事情常常发生:国有企业管理层通过设立控股子公司并向子公司转移资产~从而取得对国有资产的完全控制权~进而将之出售或将经营利润据为己有~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参见《李金华:国有资产流失有五方面~分配不公浪费严重》~载中国新闻网 ~2010年5月10日。 [17]日本《公司法》第433条第3款规定~股份公司的母公司股东~为行使其权利所必要时~在表明理由之后~经法院许可~可以就该股份公司的会计账簿或与之相关的资料提出查阅请求。,参见崔延花:《日本公司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4页。,值得说明的是~日本《公司法》将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者一体化~统称为股份公司。因此~此处虽然使用“股份公司”的称谓~但是其涵盖了传统上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18]参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11条、第19条。 [19]参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24条。 [20]李凡:《论表决权穿越》~《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2期。 [21]有美国学者评论道~另一自我的分析过于主观~其涉及许多 因素的复杂平衡与考量~法院在面对同样的案情时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且耗费大量不必要的时间,在母公司股东查阅子公司账簿记录的领域有所降低的另一自我标准很容易渗透到涉及刺破公司面纱的案件中~对后者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控制或支配的分析则与另一自我的分析方法常常难以区分~其同样存在过于主观的问题~容易产生分歧。See Matthew A.Kitchen~The right of a parent’s shareholders to inspect the books and records ofsubsidiaries:none of their business,74 U.Cin.L.Rev.1089,2006,~pp.1106—1107. [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这一规定与特拉华州认定一个公司是另一个公司的子公司是一致的。 [23]See Del.Code Ann.tit.8~?220,b,,2003,,Okla.Stat.tit.18~?1065,B,,2005,. [24]刘俊海:《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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