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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找法网 保险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

保险法司法解释一、二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 【找法网 保险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解释(一)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人民法院适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第二条【 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 的保险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认定无效而适用保险法认定有效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保险法施行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保险法施行后~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使解除权~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三十日的; (三)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二年的; (四)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的三十日的。 第六条 保险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问:制定解释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保险法此次从篇章结构到具体条文~修订的幅度都比较大。特别是保险合同一章~条文数目从60条调整为57条~被修订的条文多达48条。新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在新法施行前签订的合同能否受到新保险法的保护。新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将面临许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适用新法作出规定~以统一裁判标准。 新法虽然对保险业管理的修订内容也很多~但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急需解决新、旧法衔接的也是这类问题~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而涉及保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很少~这方面新旧法适用衔接的问题并不突出~且通过公司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解决。因此~本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问:本解释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首先~司法解释贯彻了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此次保险法的修订~很重要的一个指导思想就是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制定新旧法适用的衔接办法~也是贯彻了这一原则~同时又注意了在适用法律上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等保护。 第二~既要符合合同法共性的要求~又要符合保险法作为特别法的要求。本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六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中有关新旧法适用衔接的规定是一致的~第三条至第五条主要反映了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性。 另外~本解释贯彻了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新法一般不具有溯及 力的精神。同时~基于保险法的特性~考虑到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是依据旧法订立的~新法施行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依然处于延续状态~此时的行为和事件应当受到新法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另外~还有两种例外情形~即第二条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第四条关于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适用修订后的保险法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例如~保险合同在2008年12月成立~2009年11月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不能以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后为由~主张对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用新法。投保人以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而主张保险合同条款不产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怎么理解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或事件”? 答:第三条是本解释中的核心条款~制定过程中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保险合同中~有相当多的合同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较长~以至于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法施行后仍在履行~这期间发生的一些行为和事件~因为新修订的法律已经施行~自然应当受到修订后法律的规范。这些行为和事件主要是指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的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在审判实践中~保险合同纠纷绝大多数涉及到这些方面~而且此次保险法的修订~相应条款内容变动也较大~新法的规定更好地体现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新法第四十九条对保险标的转让进行了重大修订~将旧法规定的保险标的转让应经保险人同意才能变更保险合同~修改为保险标的转让的~受让人自然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增加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并作了相应的平衡~从而既有利于保险标的受让人的权益保护~又有助于社会财产关系的稳定。 关于保险事故。新法关于保险事故的修订条款有多条。保险事故如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自应适用新法规定。如新法第二十七条删除了保险人可以因受益人制造保险事故而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发生在2009年9月20日~就应适用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如果事故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则应该适用新法规定~保险人不能因该事故是受益人制造而主张解除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关于理赔。近年来~人民群众解决“理赔难”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理赔程序的繁琐、无正当理由拖延核定和赔付是造成“理赔难”很重要的原因。新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修改~重点对保险人的义务和期限作出了限定~这有助于解决“理赔难”问题。保险事故发生在新法施行前~但至保险法施行时尚未理赔完毕~或者保险法施行后才开始理赔的~当事人的理赔行为要受到新法的规范。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按照解释规定的保险法施行后的理赔适用新法~是指理赔的行为和时限受新法的约束~而不是所有在理赔阶段暴露出的纠纷无条件的适用新法。 关于代位求偿。新法第六十一条将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赔偿请求权的原因由旧法的被保险人的“过错”修改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同时增加了保险人可以要求返还保险金的规定。如果因新法施行后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 随着新法的施行~关于保险法的适用还会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各级人民法院要注意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审判实践经验~归纳和整理相关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问: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为何第四条规定对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认定适用新保险法? 答: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审判实务中~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往往成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的理由。按照旧法的规定~投保人因为一般过失未告知就可以满足解除合同和拒赔的条件~而新法的修订~将解除合同的条件限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体现了对保险人的解除权予以限制的精神。特别是第十六条的修改~改变了旧法对投保人在如实告知上过于苛求的规定。包括保险业界人士在内的多数人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从长远来讲~也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在新法施行后~如果保险人仍然可以以投保人有一般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拒赔~就会使大量的成立于新法施行前的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同时也违背了此次法律修订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精神。 另外~新法施行后~解除合同的行为应该受到新法的约束是各方的 共识~根据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按照新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二年期间的起算时间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如果在新法施行后~其行使解除权的事由不受新法的约束~保险人完全可以投保人存在一般过失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从而就规避了新法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限制~也就使第五条第(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失去了意义。所以~与第五条相对应~必须要有本条的规定内容。我们与保监会就本条的规定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最终与保监会达成了一致。 问:第五条为何对期间的起算日作特别规定? 答:本解释在贯彻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的同时~也注意到对保险人的平等保护问题。新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间~新法第二十三条对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的期间作出了规定。保险人在新法施行后行使解除权或者核定保险责任应该受其约束~但有关行为和事件发生在新法施行前~而因新法尚未生效~如果按照条文规定的起算点起算~就会出现保险人实际可行使权利的期间短于法律规定~甚至新法施行之日~其权利已经无法行使的状况。在此问题上~新法不能溯及既往~所以从新法施行之日起再给予三十日或二年的期间比较公平。此类规定在我院以往的司法解释中亦多有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处理】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交付投保单~保险人已预收保险费但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符合承保条件~被保险人、受益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符合承保条件~保险人未及时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返还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是否符合承保条件~由保险人举证。 第二条【临时保险单的效力】 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之前发生 保险事故~当事人以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已经收到保险人取消临时保险单通知的除外。 临时保险单是正式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条【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死亡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的继承人不符合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行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继承人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投保人的继承人指定的期限内~向其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后~投保人的继承人仍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在询问表的“其他应告知事项”等栏目内主动列明应当告知的事项为由~主张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重要情况的~仍继续承保~保险人又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支付保险金后又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解除合同~直接请求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发生不具有因果关系~保险人主张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保险人在采用自己提供的格式条款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主动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将合同中有关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及说明的内容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集中单独印刷~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及自己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明了签字认可的~可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身~即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保险合同中明确标明为“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的条款~及其他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可能产生部分或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有关条款~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保险合同中有关依据法律明确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除外。 第七条【保险合同文本的认定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争议时~人民法院遵循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手写”优于“打印”。 第八条【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予以解释。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解释后~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九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及撤销】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同意且认可保险金额~保险人以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未表示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险人作出的同意表示~可以随时撤销。被保险人撤销其作出的同意表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及投保人。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撤销其同意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未对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事实进行审核~导致保险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十条【被保险人、受益人补交保险费的处理】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投保人未及时支付保险费而中止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主张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的~除投保人明确拒绝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补交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复效后的保险合同享有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效力因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补交保险费而得以恢复的~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请求支付保险合同复效前的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支持。 第十一条【对个别受益人先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受益份额的处理】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 另一种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第三种方案: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但未指定受益顺序~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因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原因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份额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如何处理。在指定如何处理之前~被保险人死亡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受益份额比例分配,未指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倾向于此种方案。 第十二条【特殊情形下保险事故的认定】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以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为由抗辩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处理】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标的全部损失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标的部分损失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按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及时将标的转让情况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在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受让人或者被保险人仅通知转让情况未通知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情形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通知后的处理】保险人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要求增加保险费的~可以自风险显著增加之日起增收保险费。受让人、投保人拒绝增加保险费~或者自保险人补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交纳增加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情形下~保险人弃权行为的认定】保险人明知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者收到转让通知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后~仍按原约定收取保险费或者未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相应期限内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之后~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与被保险人就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范围之外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三者财产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应当优先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第十八条【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 保险人向第三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与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同。该诉讼时效期间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第三者侵害时起计算。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提起诉讼的处理】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对第三者主张权利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未主张权利影响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行使的~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保险人对此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投保人如实告知后保险人仍同意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3,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被 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主张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的~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4,保险合同签订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被保 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仍继续承保的~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 权。 如果第三者是以格式条款免除其对被保险人的责任的~人 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的范围】 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共同 生活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另一种方案: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与 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有抚养、赡 养、扶养关系的人。 第二十二条【合同存续期间~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该通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解除。 被保险人、受益人经投保人同意~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了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 知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依然有效。 自人民法院通知保险人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时止的期 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 金责任。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的债权人支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剩余部分应当支付给受益人。 另一种方案:投保人负有到期未清偿的债务~人民法院不 得依投保人债权人的申请~强制解除该投保人为他人订立的人 身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纠纷案件~保险合同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参照保险法第二章的相 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保险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 格。人民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以与投保人订 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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