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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规范程序,公开公正,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相关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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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遵循“坚持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程序,公开公正,严格审核”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教务处负责全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相关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四条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在校期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完成本专业教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2.2, 且在校期间,非英语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在425分及以上; 英语专业的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成绩在60分及以上;艺术类专业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在356分及以上(其他学习非英语语种的学生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且不违反本细则第六条规定。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对第四条第三款中有关CET4或TEM4成绩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一)在校期间,在全国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 (二)在校期间,在核心或权威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三)在校期间,以第一完成人身份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及以上; (四)所撰写毕业论文被评为省级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 (五)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二)学习期间,因考试舞弊受到处分者; (三)学习期间,因其他违纪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第七条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辅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且主辅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学校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学院于每届本科生毕业时,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复核汇总各学院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并接受学生申诉,受理学生异议。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教务处负责学位证书的办理、发放和上网登记注册工作。 第九条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发生的异议,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据; (二)教务处对申诉报告调查核实后,认为异议成立的,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教务处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提出者;异议提出者不同意教务处回复意见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通过教务处认可的异 议,审议持异议者的申诉,做出同意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教务处负责向异议提出者反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并负责完成学士学位证书网上变更登记工作。 第十条推荐到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学校的本科毕业生由教务处负责受理,教务根据相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2012级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开始实施,其他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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