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县一小师德考核条例为提高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根据《教育局关于师风师德主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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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活动的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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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及本校的实际,制订了以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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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教师师德考核,师德考核由德育处具体组织实施。二、师德分由教师自评、民意测验、学校行政领导评三部分组成,其中教师自评占20%,民意测验50%,学校领导评占30%。三、教师自评:根据《富宁县一小教师师德考核细则》逐项对照打分。四、民意测验:由德育处组织全体教师根据《富宁县一小教师师德考核细则》进行无记名打分,取平均分按比例计入总分。五、学校领导评:由学校全体行政领导,对全校教师进行打分。六、师德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分为四等: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七、教师师德考核得分:教师自评、民意测验、学校领导评三项得分,按各项所占比例计算出实得分,然后把各项实得分合计为考核最后得分。八、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校内造成影响,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2、教师由工作失职,出现问题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受到市通报批评的。3、由于失职造成学生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者。九、师德考核得分作为教师考核,职务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