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全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重大案件报告
标 题:关于全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 效 性:废止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检[1997]137号
发布日期:97-03-18
实施日期:
主 题 词:税务检查, 报告, 制度, 通知
关于全市地税系统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
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13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发展的需要,为了及时反映重大案件的查办情况,便于市局掌握税务检查工作情况,市局决定全市地税系统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实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现就有关局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地税系统各区、县局、各分局在开展税务检查工作中,凡查补应缴未缴税款在50万元以上或偷税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做为重大案件,须向市局报告。
二、各单位应在重大案件有关事实基本查清,查补应缴未缴税款及偷税款落实后,填写《重大案件报告书》,经主管局长审批、加盖本局印章后,报送市局。
三、《重大案件报告书》要求内容完整,基本案情条理清楚,并写明拟采取的有关行政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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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度起实施。
附件:《重大案件报告书》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
重大案件报告书
( )号
被查单位名称 案件来源 上级主管部门 经济性质
基本案情:
注释:此文废止,详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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