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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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合同--(适用于划拨地的转让)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土地及房的位置和面积
甲方转让的土地位于 市 区 号地块。土地面积共计 m2。该土地使用权是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政府土地批文为 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号;转让土地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和面积以土地证书及所附平面图为准。(政府批文及土地权属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一)
地上建筑物包括厂房、仓库及办公用房若干间,其中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包括: 总计建筑面积为 m2。产权证书号分别为: (权属证书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二)其他为已超过临建期限的临时用房,无权属证书。
第二条 土地及房产的转让条件
甲方所转让的土地及房产以现状为准,即所转让房产及占用范围的土地以及空闲土地,均以甲、乙双方交接时的现状条件办理交接,甲方在办理手续以后不再对房产以及转让土地范围的配套设施质量承担任何责任。
该转让土地政府批准的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 土地及房产转让费数额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转让费总额为人民币 元。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 元,其中 元作为合同履行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完成土地及房产的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完成的次日,乙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 元;
剩余转让费在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完成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后 日内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第四条 转让审批手续的办理
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手续以甲方为主负责办理,乙方给予必要的协助。
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由乙方负责承担,即甲方所得转让费为去除各种税费后的净价。
如在转让过程中需要办理出让手续并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土地用途的变更
甲方所转让土地用途现为工业用地,如在甲、乙双方完成土地及房产的转让审批手续之前,甲方将土地用途变更为商住用地,则乙方应向甲方增加转让费 元,该增加转让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的约定一并交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审批或过户手续完成之后,土地用途的变更则与甲方无关,乙方无需增加转让费。
第六条 转让土地及房产的利用和改造
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期限甲、乙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之后,乙方可以按现状使用土地及房产,但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用途之前,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土地用途。
第七条 办理土地及房产转让审批的期限
甲方承诺办理全部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转让的审批及过户的期限不超过 天,该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取得政府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乙方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办理完毕土地和房产的过户手续之日止。逾期不能完成转让手续,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乙方同意顺延的除外。
第八条 违约及风险责任的承担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交付土地及房产,或者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转让审批手续的,乙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全额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如乙方同意顺延的,则每超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转让费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政府主管部门在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内政府主管部门不同意转让,而乙方不同意顺延期限的,甲方应在退还全部转让费的同时,还应按乙方已交转让费的 %向乙方支付赔偿金。本赔偿条款单独成立,不因本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转让费,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转让费的万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转让费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
如因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事宜未在本合同约定及乙方同意顺延的期限内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则甲、乙双方在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将土地、房产和已交转让费相互返还给对方。
在未完成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之前,如因乙方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另外四份办理转让及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时交有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