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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标准缺陷国家赔偿标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赔偿原则:抚慰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表明了由低到高三种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 抚慰性赔偿原则是指国家对受害者的赔偿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受害者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主要功能在于表明国家向受害者承认错误的态度,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抚慰,是象征意义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原则是指国家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数额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害基本相当的一种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原则是指国家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原则可以有效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而且由于...

国家赔偿标准缺陷
国家赔偿标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赔偿原则:抚慰性原则、补偿性原则和惩罚性原则。这三种原则分别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了由低到高三种不同水平的赔偿标准。 抚慰性赔偿原则是指国家对受害者的赔偿低于甚至远远低于受害者遭受的实际损失,其主要功能在于表明国家向受害者承认错误的态度,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抚慰,是象征意义的赔偿。 补偿性赔偿原则是指国家向受害者支付的赔偿数额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害基本相当的一种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原则是指国家支付给受害者的赔偿金高于甚至远远高于受害者实际遭受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原则可以有效弥补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而且由于其鼓励受害者向国家索赔,也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赔偿制度预防损害的功能。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起草人马怀德教授提供的资料,从1997年到2007年的十年间,中国公检法三部门共计支付国家赔偿6.8亿,其中法院系统3.6亿、检察院1.5亿,公安机关1.7亿。马怀德认为,这些赔偿金额相对于政府庞大财政来说是九牛一毛。同时,从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申请国家赔偿诉讼约1.6万件,其中做出赔偿决定的5442件,仅占三分之一,平均每年540件,每省18件。这些数字与媒体上不断出现的冤假错案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然而当事人费劲周折所申请到的国家赔偿并不是什么“天文数字”,就数额来说,仅仅能够补偿基本的生活损失,与所受到的侵犯以及对人生带来的影响相比,根本不成比例。湖北佘祥林因被误判死刑获得的45万赔偿中,有20万是当地政府支付的“家庭生活困难补助”,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佘祥林被关4009天所获得的国家赔偿总计255894.47元,约等于64元/天。河南赵作海获得的65万赔偿中,有15万元是“困难生活补助”,赵被无罪关押11年,获得的国家赔偿的是50万元,然而赵作海的妻子早已改嫁,四个儿子,三个送人,一个在外打工,几乎一次都没见过。河北杨志杰被限制人身自由4477天,获得国家赔偿221521.96元,约等于每天50元。陕西少女麻旦旦被诬为"妓女"并失去两天人身自由,所获得的赔偿除去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74.66元。 惩罚性赔偿,通过物质上的惩罚,必然对直接责任人员产生心理强制。直接责任人员被追偿后承担了物质损失,而且受内部纪律处分,痛苦心理随之带来的是畏惧心理,不敢再犯。由此实现遏制公权力侵犯私人合法权益的目的。经常见诸于媒体的“千万级”赔偿基本都是惩罚性赔偿。比如,2002年9月加拿大骑警队在向美国海关通告信息时夸大措辞,称软件工程师阿拉尔是宗教极端分子,并将他被关押至2003年。2007年,由加拿大政府向阿拉尔赔偿1050万加元(约合893万美元)作为补偿,加拿大政府还要承担约100万加元(约合85万美元)的诉讼费用。时任加拿大总理哈珀也承诺,“对政策作出一些改变,减少类似事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另外一类就是因侵犯人身自由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例如,一个私营企业主被非法羁押,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因此而陷入瘫痪状态,原来每年可以正常盈利几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现在却是“颗粒无收”。这种情况下,只赔偿关人的损失而完全不赔偿因为关人而导致的其他财产损失,也是很不公平的。2010年,《信息时报》曾报道,郭某在香港经营玩具业务,并被麦当劳选为供应商,因经济纠纷,被抓进看守所,坐牢1104天后终于被判无罪。郭某被逮捕前一直在香港经商,收入非常好,家庭生活也很幸福。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诈骗罪而被错误逮捕和关押1104天期间,其收入为零,家庭也背上了沉重负担。他最终获得的国家赔偿是12万元,赔偿金额与其收入相差甚远,依据的还是“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世界各国的损害赔偿标准,都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损害决定赔偿,损害有多少就应当赔偿多少。国家赔偿法在财产损失赔偿方面,不是以损害来决定赔偿数额,而是人为的确定一个赔偿标准。例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停产停业给当事人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肯定不止是“经常性费用开支”这个小数额,首先和主要的损失是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生产损失、材料损失等。对于这些大数额的直接损失不赔偿,却只是赔偿仍然需要开支或不得不继续开支的小数额。并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 对精神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仅用一个条文予以规定,之后通过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虽对国家赔偿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却回避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界定、计算标准等诸多适用问题,因缺乏配套的法规和司法解释,导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中面临诸多困境。 《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于“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来说,严重精神损害是指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而使其在心理上、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那么其具体表现形式到底是什么,需要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对“严重后果”的规定是很笼统的,有关这个术语的迷糊规定不管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是难题。 在英美国家,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大多是通过判例逐步积累起来,国家赔偿的判例非常发达;即便像法国这样的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也存在判例制度,其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起源于法院对“勒迪斯昂案件”的判决,并通过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完善来完善国家赔偿法。美国法院曾在判例中指出:“如果一个神志正常,身体健康的人不能妥善对付案件中的情况所带来的精神压力,就可以认为存在严重的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无法用具体的量化标准进行衡量,它不像物质损害一样可以用金钱进行衡量或者计算,因为精神损害的程度是看不到、摸不着的。在实际中很难操作。由于社会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具体的个案情况各有不同。《国家赔偿法》对此只是笼统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并未给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由此带来的问题就是当事人主观感受和最终的认定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如,黄立怡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60万,最终获得16万元,并且根据广东省高院的说法,16万已接近该广东省乃至全国的最高标准。所依据的标准则是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的《关于在国家赔偿工作中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这样的赔偿标准,对于被侵犯权益的受害人来说,实在难以达到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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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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