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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的重要性销售合同的重要性 篇一:浅谈排查销售合同风险的重要意义 浅谈排查销售合同风险的重要意义 提纲: 一、序言: 销售合同是企业在进行销售活动中的风险高发领域,严格开展关于销售合同的风险排查,对于提升合同的日常作用,维护合同的约束机制,降低合同的不利因素来说非常关键。销售合同的条款应该进行认真的把关,凡是对于合同的疏忽都会成为后期的风险易发点。做好合同的的风险排查在现代企业销售管理中意义重大,并且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越来越高,在后期的企业经营中,销售合同的功效将更为凸显。 二、内容梗概 通过在华侨城公司销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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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的重要性 篇一:浅谈排查销售合同风险的重要意义 浅谈排查销售合同风险的重要意义 提纲: 一、序言: 销售合同是企业在进行销售活动中的风险高发领域,严格开展关于销售合同的风险排查,对于提升合同的日常作用,维护合同的约束机制,降低合同的不利因素来说非常关键。销售合同的条款应该进行认真的把关,凡是对于合同的疏忽都会成为后期的风险易发点。做好合同的的风险排查在现代企业销售管理中意义重大,并且随着企业法律意识的越来越高,在后期的企业经营中,销售合同的功效将更为凸显。 二、内容梗概 通过在华侨城公司销售助理岗位的实习中,自己非常有幸接触到了关于合同的一些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自己了解到了对于合同风险排查方面的具体事项,对于合同的风险排查环节也有了一些深入地了解。自己通过相关工作,也切实明白了合同对于企业来说的重要地位,在经营中合同所显示出的约束功效。 三、结论: 一个企业之所以能够在行业中长期发展,成为一个常青藤企业, 其必定是具有严谨的经营理念,仔细的经营的意识。管控合同风险,实现对风险的及时排查是企业实现长久经营的必备因素。企业在享受到合同维护自己和合法权益的时候,也必须要考虑到合同风险可能带来的不利因素,要做到对合同的统筹把握。 四、摘要: 为了可以具有实践书本知识的机会,能够掌握关于合同签订及排查的理论知识,并且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我通过来企业实习的途径进行相关的学习和提升。在实习中,自己了解了合同的签订以及保管流程,对于一些客户的主要疑问条款也进行了整理。 五、关键字: 合同 风险 企业 一、实践目的 经过了这段时间的实习,自己提升了工作能力,强化了自己的沟通技巧。在工作中,自己遇到一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也可以非常好的进行处理。对于合同风险排查的一些重点注意点,要做到清晰有数。在与同事之间的接触中,自己还应该学会与人交往的有效方式,提高自己的社交能力,进而不断完善自己的为人处世的方式。 二、实践时间 2015年6月11日至2015年8月31日,为期两个多月 三、实践单位和部门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部 四、实践内容 (一)公司介绍: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一家实力雄厚的房地产企业,自1984年成立之始,便以改善人居为自己的企业发展方向。万科的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风格长久以来一直在业内享有盛名,并且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青睐。 万科作为一家上市企业,自上市之日起,便一直把股东的收益作为自己的重要追求。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大企业,万科非常注重自己的服务,包括自己在交房后的物业服务。万科物业为具有我国一级物业资质,通过自己良好的物业服务也赢得了业主的口碑。 (二)工作内容 在实习中,我的岗位是销售助理岗位,我主要的工作内容开展营销活动并参与到对合同的风险排查工作中。在销售助理工作期间我要根据公司下发的销售任务配合整个团队及时完 成,并且还要对市场上的数据和行业的一些最新动态进行收集。在固定的时间,自己还参与到了公司的合同风险排查工作中,对于存在风险隐患的合同进行及时记录,并做好归档工作。 (三)发现问题并寻找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万科下属的一个房地产项目部,在项目部的实习工作主要是围绕销售助理展开的。在刚开的时候,我是销售经理的带领下开展相关工作的。通过销售经理的帮助,我学习了很多关于房地产营销的基本常识。在售楼处自己也参与到了房 产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每当置业顾问完成了销售之后,我都要将打印好的合同带到客户面前协助客户完成合同的签订工作。对于合同中客户提出的一些疑问,也要对其进行详细解答,力求要解决客户的顾虑,实现最终的签订。在与合同打交道的过程中,我发现了合同是对于销售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切实审核好了合同中的条款,企业才能实现对销售风险的把控。客户签订好了合同之后,我还担任着资料保管员的身份,要对这些合同进行保管。 担任了一段时间的销售助理之后,自己对于合同从签订到保管整个流程已经非常熟悉。通过工作我也发现,在客户签订合同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置业顾问为了尽快完成销售,很多时候并没有完全依照合同中的内容向客户介绍,客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都存在很多疑问,甚至一些地方与职业顾问的表述存在较大的悬殊。对于这种现象,我往往是先于置业顾问进行沟通,然后在把这些具体进行整理,整理之后再整理出有效的话术来应对客户的解答。在仔细研究了合同之后,我也自己总结出了一些容易出现疑问的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我也尝试着自己找到一些解答的话术。在做好了这些准备之后,我在合同签订的时候也可以表现的游刃有余。 (四)收获 通过本次实习经历,我发现了合同风险排查对于企业营销的重要性,这可以说是关乎到了企业的生存安全。我所在的销售部门, 经常可以接触到各种销售合同,在了解合同的过程中,我清楚了严谨的合同条款对于保障企业利益的重要作用,合理的销售合同将会极大推动企业的稳步发展。选择这个研究课题,我认为非常有意义,这将会让我对于销售管理工作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全方面的理解关于销售的各个促进因素。 五、总结和心得 两个多月的实习对我来说短暂而又意义深远,但是,我在实习中的收获确是非常的丰富。实习让我接触到了很多在学校接触不到的知识,也提升了自己很多的专业技能。借助这次实习机会,自己的专业素养也有了提高,自己也得到了的一次全方面的锻炼机会。在工作中,面对一些棘手的问题,自己也能够学着去解决,处理问题的方式也逐渐丰富了起来。实习是一次步入社会的练兵,这次练兵让自己逐渐融合进入了社会之中,有利于自己今后的职场发展。 六、实践过程简述 实习之初在公司人资部门的帮助下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随后,企业给自己安排了专门的师傅来负责我的日常工作。在工作中,自己学习了很多具有操作技巧的工作手段,对于面对的一些问题,自己也在尽力去尝试解决。通过实习的深入开展,自己也逐渐摸清了行业的经营思路,理清了自己的工作思维,对于销售合同风险排查方面的工作自己也向企业提出了一些具有实际意义的建议。 七、个人实践体会与收获 实习让自己得到了一次实践锻炼的机会,在实践中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能力,丰富了自己的工作经验。自己一直从事销售工作,因此自己也获得了很多具有实践操作的方法,这对于自己未来的职场发展非常有用。现在自己面对陌生人的时候,我也学会了更多的交流和沟通技巧,完善了自我的性格。 篇二:论合同审核的重要性 论合同审核的重要性 对企业而言,合同(销售合同)既是产生利润的源泉,同时也是产生风险的根源(采购合同)。一份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合同可以防范绝大部分的法律风险,从而避免争议的发生。我认为,一个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不在于其诉讼的能力,而是通过一系列内部管理能力的提升,避免因工作疏忽而引起争议和纠纷,从而化不特定的法律风险为特定的管理成本的支出。 那么,在起草、审核一份合同时究竟应该从哪几个要点着手从而才能达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呢,结合法务部审核合同的经验,现就工作心得作一个总结,仅供大家参考。 1、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存在于所有合同。因此,合同相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经营范围、经营资质、许可证经营以及从业资质都应当纳入我们事前审核的范围。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 例如,集团公司与客户签订聚氯乙烯买卖合同,若对方在合同上盖的章为某公司销售管理部,则合同归于无效,因为公司内部机构并无法人资格,无权对外签订合同。 2、 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合同的合法性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如果法律对合同标的、交易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存在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的约定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如有违反可能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的无效。 例如,向某甲购买毒品的合同,向丙公司签订借款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约定给丁公司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未经股东会决议向公司以外的人提供担保等等。 3、 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合同的各项约定只能有一种解释,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违约方带来任何机会和借口。 例如,在违约责任方面,“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一类的约定根本无从判断哪种违约承担哪种具体的责任,毫无实际意义。“合理方式”、“合理费用”、“合理期限”等内容由于难以界定,为合同的理解和履行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为了安全交易起见,我们认为有必要明确和细化各种权利义务的界限以消除合同潜在的交易风险。 4、 交易目的是否满足 合同无论如何完美,只要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的交易需求和目的,就只能是一份不合格的合同。因此,与其以“经双方友好协 商,订立如下合同。”作为引言,不如在合同正文之前简述签订合同的真正目的。因为从合同目的的角度考虑问题,可以发现实现交易目的的必备内容,从而丰富合同的条款。 当然,除上述四点外,一份优质的合同还需具备条理清晰、用词准确、版面美观等要素。完美的合同可能不存在,但是追求完美的过程一定离不开缜密的思维、反复的推敲以及不断的完善。 篇三:浅谈《买卖合同解释》的意义 浅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意义 一、基本情况 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背景 合同法第九章通过46个条文规定了买卖合同法则,但这些条文 仍难以涵盖买卖合同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指导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好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决定制定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经多次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工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意见,特别是多次征求了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为了使该司法解释符合市场交易实际和审判实践的要求,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该司法解释先后起草十二稿,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 《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确认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的效力不仅事关交易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关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买卖合同解释》遵循“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针对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存在的诸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等预约的法律 效力,明确承认其独立契约效力,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制裁恶意预约人。对于实务中常见的出卖人在缔约和履约时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明确予以肯定,更周到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明晰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社会信用,推动市场经济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坚持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制裁失信行为。在买卖合同交易实务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有不公平条款或有违诚信之内容,既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买卖合同解释》始终坚持对双方当事人平等保护,注重规制和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以实现双方权益平衡,维护公平交易秩序。具体而言,第一,在动产一物数卖情形中,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买卖合同解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否定了出卖人的自主选择权。第二,在路货买卖中,出卖人在缔约时已经知道风险事实却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买卖合同解释》规定风险由出卖人负担。第三,对标的物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约定过短,导致买受人难以在检验期间内完成全面检验的情形,《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以此彰显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利益的保护。第四,对标的物异议期间经过后的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翻悔的,《买卖合同解释》明确规定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不得以期间经过为由翻悔, 意在体现和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第五,对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认定问题,《买卖合同解释》认为,虽然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特约减免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在出卖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不告知买受人时,属于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这种特约的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对当事人特约违反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规定的效力认定等问题,鉴于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目的在于保护买受人的期限利益,旨在体现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功能。如果当事人的特约违反上述规定,损害了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买卖合同解释》规定不应承认该约定的效力。 (三)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电子信息产品的支付方式。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转自:wWw.hnBoXu.com 博旭范文网:销售合同的重要性)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 大差异。《买卖合同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换言之,《买卖合同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 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四)坚持公平合理分配原则,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随着经济贸易日益活跃,合同双方当事人因风险负担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适用问题,《买卖合同解释》通过四个条文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其一,明确了送交买卖中“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的身份。承运人是指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这种 情况下的承运人不是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履行辅助人,这就有别于卖方送货上门的赴偿之债和买方自提的往取之债。其二,补充了特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风险负担规则。合同约定在买受人指定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的,出卖人将标的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三,对路货买卖中出卖人隐瞒风险发生事实的风险负担作出补充规定。出卖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不承担合同成立之前的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其四,对大宗货物买卖中出卖人批量托运货物以履行数份合同或托运超量货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进行了明确,如果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作为标的物的种类物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 (五)坚持法律规定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是买卖合同违约责任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买卖合同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原理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和规定。具体而言,买卖合同违约后可得利益损失计算通常运用四个规则,即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第119条规定的减损规则、混合过错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关于“混合过错规则”和第31条关于“损益相抵规则”的规定,填补了合同法在相关规 则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值得注意的是,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9年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对可得利益损失认定提出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即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为了保障可得利益损失认定规则的实务操作性,人民法院在根据《买卖合同解释》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结合上述指导意见的规定予以正确适用。 此外,《买卖合同解释》还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特种买卖等问题做了规定。 合同法颁行之后,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鼓励交易、增加财富”的原则,已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买卖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又一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国家法律的准确统一实施,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问题和建议 针对本公司在买卖合同(主要是大宗物质的供货合同)的签订 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避免发生纠纷时对方不承认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尽管《买卖合同解释》的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即使没有书面合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相关证据对合同关系进行认定。是否予以认定,主动权在法官手里。 我公司在铁路建设钢材供货过程中,曾经因为没有跟实际收货方签订书面合同,在解决纠纷时发生过对我方不利的情况。比如铁路建设中,某标段的中标人为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组成的联合投标体,我公司负责供应钢材,供货合同是我公司与中铁一局签订的,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收料单位和付款单位都是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后来双方(我公司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因为货款未付发生纠纷,在法院立案时,法官要求出示书面供货合同,由于书面合同当事方为中铁一局,法官认为不能单独将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作为被告,不予立案。后来,经过修改起诉书,将中铁一局和中铁三局某工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后,法官才勉强予以立案。在诉讼程序上增加了不 必要的困难和麻烦。 我们的建议是:当存在书面合同当事方和合同实际履行方不一致的时候,在履行合同之前或者之后,应当尽量争取与合同实际履行方签订书面供货合同,以防止发生纠纷时法院对合同关系不予认定的情况发生,避免因不支付货款而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二)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按照供货合同的质量、数量、价款、包装要求、时间和交货地点等要求全面履行义务。一是坚决避免一物多卖的情况发生;二是严格遵守法定或者约定的检验日期和质量保证期的要求;三是包装符合技术规格要求;四是及时供货,避免发生违约情况。比如,在铁路钢材供货中,经常发生价格走高时供货过量、价格走低时供货不足甚至不供货的情况,这种情况严重违背了合同履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成为对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也曾经发生对方当事人通过银行划扣我方履约保函款项的事件,导致我公司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结果是因小失大,失信行为必然危及公司利益,应当重点加以防范。 (三)坚持公平分担风险原则,将公司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有利润就有风 险。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随时出于风险之中,应当切实加以防范。作为物流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供货合同标的物的风险防范措施,对货物的生产、装卸、运输、入库出库、安装调试、保管等过程中的风险,除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公司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具体措施。既要合理承 担风险,也要严格控制风险。 (四)坚持损益相抵原则,避免公司利益损失。在提供物流服务的过程中,要尊重对方合理的利益要求,同时也要防止对方作出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要勇于承担因为我方过错给对方产生的损失,也要敢于主张因为对方违约或者违法给我方造成的利益损失。具体途径包括协商、调解、和解、仲裁和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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