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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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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芜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依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经办机构的自律行为~是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

芜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芜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依据原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是经办机构的自律行为~是对本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经办机构。 第四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其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工作~稽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社会保险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区级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五条 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是:在全系统内建立一个公开透明、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管理高效、监控严格、考评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当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经办~营造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的法治环境。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组织机构控制 第七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 第八条 经办机构要遵循“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按照业务需求设臵内部机构~科学确定工作岗位和人员~明确组织机构和各岗位工作职责~构建有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组织体系。 第九条 经办机构要严格划分内部的各个不相容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人员相互分离。 不相容岗位包括:授权与批准~批准与执行~执行与监督~审核与记录~ 1 记录与检查。 第十条 经办机构要明确业务权限~单位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应在各自职权内履行职责。各项业务操作严格按照 “金保工程”社会保险统一软件和数据库建设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建立数据录入、修改、使用、查询、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流程和业务功能合理划分各科室、各岗位操作权限~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互传口令密码~超越所授权限。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每项业务有经办、复核、审批三个环节。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使用人员要引入激励竞争机制~建立和落实工作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应具备与从事本岗位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并对重要岗位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办事公开~社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和内容以及经办人等应公开透明~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经办机构负责人对建立、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监督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有效的执行负责~对因内部控制缺失或失效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对该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负责~对因没有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因没有发现内部控制的缺陷和监督检查不力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业务运行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参保登记 ,一,单位新参保 新参保单位向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填制后并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申请参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受理后~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于 2 当月办理参保登记并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区级经办机构受理的~应于当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将审核参保登记的资料及复印件及时报市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批~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于当月25日后到市经办机构领取审批资料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于次月10日至25日期间向所属经办机构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等有关证件。 ,二,单位变更登记 1、基本信息变更:已参保单位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须在30日内填报《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先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后~及时到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在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即时办结。 2、社保隶属关系变更:参保单位发生社保隶属关系变更的~首先向转入地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提交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意转入的填制《社会保险隶属关系变更登记表》~然后持上述材料到转出地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转出登记~转出地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参保单位于当月25日前报市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审核确认~经市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批,3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由市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即时办结。 3、单位分立:参保单位发生分立情况的~向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提交《芜湖市参保单位分立合并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职工分立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欠费的另需提供分立双方的补缴协议,原件与复印件,~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于当月办结分立登记~其中区级经办机构需报送市经办机构审批后办理。如单位分立涉及不同社保隶属关系的~完成单位分立后再调整社保隶属关系。 4、单位合并:参保单位发生合并情况的,单位合并涉及不同隶属关系的须先调整,~合并单位向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提交《芜湖市参保单位分立合并登记表》、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职工合并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有欠费的另需提供合并双方的补缴协议,原件与复印件,~申请办理单位合并。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报送分管 3 领导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于当月办结~其中区级经办机构需报送市经办机构审批后于当月办结。 5、单位险种变更: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参保险种减少或增加的~向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社会保险登记证、《芜湖市单位参保险种变更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受理当日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于当月办结~其中区级经办机构需报送市经办机构审批后办理。 6、单位注销: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的~向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社会保险登记证、《芜湖市社会保险关系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受理的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于当月办结~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予以注销~其中区级经办机构需报送市经办机构审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1、新增参保:参保单位发生新增人员参保和职工恢复参保时~向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报送《芜湖市单位职工社会保险,险种,增加表》~并附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花名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须提供人事部门批复或调令复印件及编制卡。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在当月内为其建立职工社保关系~其中办理新增参保的~于次月向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等有关证件材料。 2、中断参保:参保单位申请解除职工社保关系的~向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报送《芜湖市单位职工社会保险,险种,减少表》并附解除劳动关系有关证明材料~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在当月内办结~其中单位职工办理减员涉及欠费的必须办理补缴手续。 3、统筹区域内转移:在市区范围内申请办理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单位~到所属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并提交经转出、转入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芜湖市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市内转移单》并附人社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花名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需提供人事调令复印件。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在当月内办结。 4、跨统筹区域人员转出:参保单位职工或个人申请转出时~由所属经 4 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负责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转出经办人员接收到异地经办机构寄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以下手续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打印转出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由转出经办人员初审、复核后~在信息系统内办理人员转出并同时注销个人账户。转出经办人员再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异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资料移送基金支付部门办结基金转汇。 5、跨统筹区域人员转入:申请转入我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市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由转入经办人员对提交资料及时初审、复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盖章确认并负责向异地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向单位或个人出具书面告知单~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盖章确认后~并告知其凭表于10日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手续,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异地社保机构寄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经初审、复核后办理到账处理和基金配臵~转入经办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后到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办理个人账户建账和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异地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6、终止参保:参保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等原因申请办理社保关系终止的~由申请人提供《芜湖市单位职工社会保险,险种,减少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涉及个人帐户支付的~由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即时打印终止关系通知单~由申请人到基金支付财务核算部门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7、基本信息变更:参保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形式、个人身份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或职工本人须于月底前填写《芜湖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到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即时办理~同时根据需要重新核发人员证、卡、册。 第十七条 个体人员参保登记 1、新增参保: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人员,申请参加 5 养老、医疗保险~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张一寸近期免冠照片、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区经办机构办理并填制《芜湖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区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即时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即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和医疗保险IC卡等相关证件。其中个体人员申请参加医疗保险的须先参加养老保险。 个体人员参保登记后~于次月凭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税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卡》注册登记和领取手续。 2、接续参保:由单位参保转为个体参保的人员~持相关证件到所属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制《芜湖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即时办理~为其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其中接续基本医疗保险、选择连续缴费的人员~须在中断的当月20日前到所属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在办理恢复参保手续后~于次月凭身份证到指定的地税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卡》注册登记和领取手续。 3、个体人员跨统筹区域转入、跨统筹区域转出、终止参保~可参照单位职工办理程序。 4、基本信息变更:个体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本人须于月底前填写《芜湖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到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即时办理。同时根据需要重新核发人员证、卡、册。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登记管理 1、单位职工在职转退休:单位参保职工离退休时~参保单位向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提交《芜湖市单位职工社会保险,险种,减少表》、《芜湖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即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其中涉及欠费的必须办理补缴手续。 2、个体人员在职转退休:个体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本人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交《芜湖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即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 3、对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单位或个体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核人员身份后~持《芜湖 6 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或《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办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确认手续~由经办人员初审、复核并盖章确认后~单位或个人持申报材料到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其中不足缴费年限的必须办理补缴手续。 4、离退休人员终止关系: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直系亲属向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提交死亡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办理的需提交《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离退休人员,险种,增减表》,~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为该人员办理退休终止手续。涉及个人帐户支付的~由受理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即时打印终止关系通知单~申请人凭此单到基金支付财务核算部门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5、基本信息变更:退休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需要更正或发生变化的~单位或本人须于月底前填写《芜湖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并提交相关证明~到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参保登记部门初审、复核后即时办理。同时根据需要重新核发人员证、卡、册。 第十九条 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参保人员证、卡、册的管理 ,一,市区所有参保单位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各级经办机构应每年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工作,涉及换发证的统一到市经办机构办理。 ,二,参保人员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等有关证件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样式和统一印制。 ,三,参保人员办理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是记载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参加养老保险的证明~是职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的凭据。因各种原因发生《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损坏、遗失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所属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附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由所属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补发。 ,四,参保人员办理的《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是记载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和参加医疗保险的凭据~各经办机构需根据参保人员实际情况填写并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及时制作IC卡~发放给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证》如发生遗失、损坏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所属经办机构提交《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及IC卡挂失申请表》~并附参保人 7 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由所属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制作补发,如IC卡遗失的~须填写《芜湖市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及IC卡挂失申请表》并提供遗失人的身份证申请挂失。IC卡的补发一律自申请日的七日后办理。其中单位职工申请补发的~由职工本人签字后单位加盖印章,本人申请挂失的凭身份证申请挂失并签字确认,委托他人代办申请挂失的~被委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结婚证或社区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 第二十条 职工缴费基数申报 ,一,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于每年2-3月到所属经办机构领取《单位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及报盘文件~依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到所属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再移交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复核~经初审、复核后的职工缴费基数可录入信息系统~原始资料归档备存。 参保单位年度职工缴费基数,包括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实申报有误需调整的须经市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予调整。 核定的年度职工缴费基数于当年7月1日起更新调整,每月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60%的~按60%计缴~超过省平300%的部分不计入职工缴费基数。 ,二,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划账基数申报: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年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以本人当年度6月份计发的养老金为依据~养老金低于上年省平的按上年省平作为月度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其中通过本市经办机构核发养老金的人员~所在单位和个人不需申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由市经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协助下负责核定,不在本市核发养老金的单位退休人员~其年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需由所在单位申报~书面提供经人事部门或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并加盖印章的当年度6月份养老金花名册~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经办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将有关数据录入信息系统。 ,三,个体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基数申报:个体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 8 年度缴费基数的申报、调整工作~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布臵~各区经办机构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个体人员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持参保证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报~其中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省平100%或省平60%为标准且在本年度维持标准不变的~个体人员不需申报~由经办机构按原标准自动核定本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省平执行~不需本人申报。 ,四,新参保单位职工缴费基数核定: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由经办机构参保登记部门根据单位申报的资料由经办人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职工缴费基数~其中对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明显少报、漏报的~由参保登记部门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核部门~稽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单位职工缴费基数。 第二十一条 基金征缴管理 ,一,当月应缴费核定。每月初市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依据参保单位在计算机系统登记注册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核定参保单位当月应缴数。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按月核定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后~依据参保单位的应征数额~汇总制定月度社会保险征缴计划~同时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表》。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初审、复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负责于每月5日前将征缴数据传送至地税部门。参保单位每月5日后到所属经办机构业务窗口申请打印当月《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并根据《社会保险缴费结算单》反映的当月应缴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信息中心负责核定个体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当月应缴数~每月5日前在信息系统内生成当月市区个人社会保险费应缴计划后及时发送至地税部门~保证个体参保人员于每月5日后至市区各银行网点正常缴费。 ,二,补收、补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或个人每月5—20日内向所属经办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欠费时~基金征缴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制定补缴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对个人补缴往年养老保险欠费的加收利息~单位补缴欠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滞纳金~同时基金征缴部门开具缴费通知单~由单位或个人持单于次日至当月23日期间的工作日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参保单位每月5—20日内向所属经办机构申请补收社会保险费时~由基金征缴部门对单位报送的表格和补收人员的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资表等申报资料 9 进行初审~再经稽核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受理当日完成,~由基金征缴部门及时制定补收计划并开具缴费通知单~由单位或个人持单于次日至当月23日期间的工作日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区级经办机构受理单位申请跨年补收或超过六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补收时~须经市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受理当日完成,方可办理。 区级经办机构受理个体人员补收时~除按政策规定的断档补收或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批外~不得对个体人员实施“前延后补”的社会保险费补收操作。 市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负责将补收补缴计划按日传送地税部门。 ,三,退收、调整缴费计划。单位或个人申请退收、单位因破产改制、人员死亡等原因需要调整缴费计划时~持相关证明材料和表格向所属经办机构申请~经初审、复核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至市经办机构经稽核部门复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受理当日完成,~由市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信息系统内作相应处理。市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每季度末将单位、个人申请退收情况汇总并向地税部门递交书面报告及单位申报材料~地税部门审核无误后~其中单位申请退收的~地税部门通知国库退收至单位银行缴费账户~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收到国库退库通知单后~对单位和个人待转资金作相应处理,个人申请退收的~地税部门通知国库将资金转汇至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到负责基金支付业务的基金管理部门领取退款。 ,四,缴费记账。市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每月及时接收地税部门传送的基金征缴入库到账数据~并与国库月报表核对无误后~将数据导入信息系统。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导入后的数据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在信息系统内对各参保单位和个人作到账处理和基金配臵~对单位、个人缴费台账中经过基金配臵的缴费计划和相应的职工缴费记录记载到账标志。 月末由信息系统根据单位、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按照政策规定自动产生医疗待遇封锁信息。 ,五,财务划账。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每月缴费记账后对单位整体征集计划实行财务滚动划账~对个体参保人员当年度养老保险缴费计划和 10 六个月内医疗保险缴费计划实行财务滚动划账~对单位职工、个体参保人员补收、补缴社会保险费根据计划实行指定划账。依据缴费记录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在当月内按规定比例划转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基金~同步记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月账户。 因人员变动或办理退休需要办理提前划账的~由所属经办机构持单位缴费单据复印件和虚拟划账单到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申请~由经办人初审、复核后办理提前划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缴费账户管理 按照社会保险征缴管理规定和信息系统管理要求~各级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建立一个缴费账户~不允许单位开设重复账户,按照“同人、同城、同库”的原则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缴费账户~不允许建立重复参保关系。 各级经办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缴费查询、对帐服务。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后有异议的可持相关资料向所属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申请核查更正~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经初审、复核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为确实有误的~由所属经办机构持相关资料向市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提出更正申请~经基金征缴部门和稽核部门初审、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所属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负责在受理当月内完成更正处理。其中需要修改数据的~经市经办机构、信息中心复审后~由信息中心负责修改,需增补记账金额的~由市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初审、基金管理部门复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进行调账更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账户管理 ,一,各经办机构每年度定期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放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账单~参保单位和个人核对有异议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资料向所属经办机构提出更正申请~由所属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所属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在受理当月内负责修改更正个人账户有关信息~相关资料归档备存。 申请合并个人账户的~由所属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于受理当月内 11 办结, 申请补建补录个人账户的~由所属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定签字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申报~经办人初审、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复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进行基金配臵后~所属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负责于受理当月内完成。 参保职工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个人账户清退、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时涉及个人账户有误的~所属经办机构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正处理。 ,二,市经办机构每年7月份在信息中心协助配合下~通过信息系统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计算~采用月积数法计息。 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利息结转时间为每年12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采用日积数法计息。 ,三,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每月由市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集中统一划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人员以每年度6月份核定的养老金为月度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养老金低于上年省平的按上年省平作为月度个人账户划账基数。 ,四,市区新增的医疗保险个体退休人员~2010年元月起每月应缴纳的医疗救助金在其本人医疗个人账户划入资金中代扣代缴~不需本人申报,2010年元月前医疗保险个体退休人员~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卡》到银行缴费网点足额缴费后~从缴足之月的次月起按月实行代扣代缴~不需本人申报,关闭、破产、改制单位清缴医疗救助金费后~可在当月持相关资料向所属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申请~经初审、复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信息系统内完成业务处理~次月执行代扣代缴。其中区级经办机构受理单位申请退休人员医疗救助金代扣代缴时~须经市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职工在本市,含三县,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记录~不转移基金,职工申请转出本市统筹范围外的~个人账户基金转出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按政策规定除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 12 足15年缴费年限等情况~经办机构不得终止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初始养老金和遗属待遇核定 ,一,单位参保职工办理退休待遇核定。单位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向市人社局行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将批件分别送交区、市经办机构养老待遇审核部门。区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和待遇初审手续~并将电子信息传递到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复审。区经办机构按已复审人员名单打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定表》~填制离退休人员增减表并加盖印章存档备查。市经办机构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拷贝传送至指定银行办理发放存折~并由指定银行反馈账号等信息~领卡人在次月发放日前领取发放存折。退休审批和在职转退休手续在每月25日前完成~养老待遇初审在每月28日前完成~养老待遇复审在每月30日前完成。 ,二,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待遇核定。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向参保所属区经办机构进行申报~受理单位负责核查申报人交费情况~经申报人签字确认。向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批件送至各相关业务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办理在职转退休和待遇初审手续~并将电子信息传递到市经办机构~市经办机构进行待遇复审。区经办机构按已复审人员名单打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定表》~填制离退休人员增减表并加盖印章存档备查。市经办机构将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信息拷贝传送至指定银行办理发放存折~并由指定银行反馈账号等信息~领卡人在次月发放日前领取发放存折。退休审批和在职转退休手续在每月25日前完成~养老待遇初审在每月28日前完成~养老待遇复审在每月30日前完成。 ,三,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核定。单位离退休人员或个体退休人员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中符合享受遗属待遇条件的人员~经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所属经办机构根据批件内容对遗属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登录~经初审、复审后~由市经办机构将发放基本信息拷贝传送至指定银行发放存折~并由指定银行反馈帐号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待遇核定 ,一,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核定。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其家属携有关证 13 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报~经初审后~由市级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部门复审确认~并编制发放明细送基金管理部门发放。 ,二,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参保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参保单位或死者家属携有关证件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核定~经初审后~由市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并编制发放明细表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 ,三,参保人员一次性结算养老金核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经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一次性待遇的~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结算手续~经初审后~由市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科复审确认~并编制发放明细表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 ,四,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暂停、续发及扣发补发核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依据~经市经办机构核实~离退休人员发生失踪、劳改劳教及未进行年度领取资格认证等情况~由所属经办机构对其养老金实行暂停发放~上述情况中经审核属于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由市经办机构审核后续发,对于重复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经市经办机构核查后~由所属经办机构对其养老金实行停放,对重新核算的养老金待遇一次性补增和扣减的业务~由所属经办机构对其养老金进行初审~市经办机构复审确认。 第二十六条 待遇调整 ,一,按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市经办机构与信息中心协同办理~经预调、复查、验证后~并入发放系统。不能以批量形式整体调整的~由所属区级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初审调整~由所属区经办机构按规定负责初审调整~市经办机构复审确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并入发放系统。 ,二,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正常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原计发待遇的有关参数发生变化~其基本养老金需重新审定~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所属经办机构初审~市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并入发放系统~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14 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一,养老金发放。市经办机构每月根据应付核定后养老金金额以及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离退休人员信息~按不同批次编制基金拨付凭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送基金管理部门。同时~将各批次养老金发放信息传送至指定发放银行~由其及时足额发放。 ,二,一次性待遇发放。市经办机构按一次性支付业务的不同类型和批次编制基金拨付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和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分别将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及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金额于次月直接拨入退休人员生前领取养老金银行帐户,在职死亡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及参保不满15年人员的一次性待遇通过发放银行开立新帐户发放。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一,市属参保单位失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求职登记表、照片2张~到市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经资格确认、初审、复审后~核定待遇~发放《芜湖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收取其档案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告知领取须知~由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办理时间每月5-20日~及时办结。 ,二,区属参保单位失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求职登记表、照片2张~到所属区经办机构进行资格确认、初审~市经办机构复审~核定待遇~发放《芜湖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收取其档案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告知领取须知~由失业人员签字确认。办理时间每月5-20日~及时办结。 ,三,每月22日起~市经办机构负责核对全市当月办理的新增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档案~金保工程系统内花名册~确认无误后~进行当月结账。 第二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待遇调整。根据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办理~经审验无误后并入发放系统。 第三十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 ,一,每月30日前市经办机构将核对无误的本月新增全市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花名册传递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据此开具发放存折~并在次月13日前回盘。失业人员凭《芜湖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和本人身份 15 证于次月13-20日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金发放存折。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5-12日由失业人员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芜湖市失业保险金领取单证》和身份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进行报到登记~申领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于每月22前汇总编制当月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数据传递给指定银行~并编制《失业金拨付通知单》送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失业人员在每月28日后凭存折到指定银行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失业保险待遇信息变动核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停发、补发、恢复发放、领取期限的调整等~市属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由市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审核、确认。区属参保单位失业人员由所属区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资料审核~经市经办机构复审确认。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的申领与核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发票、出院小结~向市人社局行政部门报批,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根据资格审查确认表等相关资料~经初审、复审、领导审批后~核定其医疗补助金额。办理时间申报的次月15-20日由本人持身份证到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领取。 第三十三条 丧葬抚恤费的申领与核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费领取~由其家属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死亡证明、与死者关系证明材料~向市人社局行政部门报批,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根据资格审查确认表等相关资料~经初审、复审、领导审批后~核定丧葬抚恤金~办理时间申报的次月15-20日由指定领款人持身份证到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领取。 第三十四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与核定。本人持身份证、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申报~经初审、复审、领导审批后~到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领取。办理时间每月5-20日~及时办结。 第三十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异地转移 ,一,异地转出。失业人员在公共业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接收地社保部门接收函到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办理未领完失业保险金转出手续~经初审、 16 复核、领导审批后~由基金管理部门转汇至指定的经办机构。办理时间每月5-20日~及时办结。 ,二,异地转入。失业人员在公共业务部门办理参保开户相关手续后~持异地转移单、失业保险金待遇审核所需资料~到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办理初审、复审相关手续后~纳入我市统一发放范围。办理时间每月5-20日~及时办结。 第三十六条 “两定点”单位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对“两定点”单位实行专管员管理制度。专管员负责对“两定点”单位申报费用进行审核和日常监管。专管员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施非现场动态实时监控~依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进行审核~在日常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专管员发现重大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要即时报告经办机构分管负责人~并组织人员检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同时做好检查笔录并存档。 医保专管员按规定审核完毕后填制《告知单》交经办机构结算管理部门,市经办机构结算管理部门在收到《告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报送的报表与系统数据核对后~并填制《定点医疗单位医疗费用审核拨付单》交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经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成后将《拨付单》报经办机构分管主任、主任审批~方可付款。 第三十七条 零星医药费报销管理。经办机构结算科负责医疗保险日常零星报销工作~各项医疗待遇审核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执行~不在《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用药不予报销。 经办人员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进行初核~并将审核后的费用分类录入系统~打印支付凭证。经办人员要在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发票上签名确认。报销门诊慢性病费用申报金额单次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或单张发票金额150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申报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报销,各类医疗费用申报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初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报销,20000元,含20000元,—40000元的~由经办人员初审~部 17 门负责人复审~分管主任审批,申报医药费金额在40000元(含40000元)以上的按照大额费用报销程序处理。零星报销申报金额在40000元以下的~即时办结,申报金额超过40000元,含40000元,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办理转外诊疗手续需由经治医院开具《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外住院诊疗申请表》~报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转外就医,急诊转外就医的~应在3个工作内补办转外手续。报销费用时~经办人员依据《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符合办理转外诊疗手续的即时予以办结。 异地安臵的退休人员或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长期驻外地的在职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异地人员,时间在一年以上且地点稳定的~须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安臵或长期驻外医疗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芜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臵,驻外,人员申请审批表》~由异地安臵,驻外,人员按方便就医的原则~在安臵,驻,地乡镇以上公立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3家不同等级的医院~经市经办机构批准后~作为其定点就诊医院。户籍未迁移的退休人员外地长期居住证明为连续一年以上且有效的当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暂住证》、《居住证》等。户籍迁移外地的退休人员长期居住证明为《身份证》或《户口》。符合办理条件的即时办结。 医疗保险异地安臵手续的办理时间为每年12月5日-20日~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异地人员因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变化或变更定点医院的于每年的12月份,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次年的变更手续.单位职工由个人申请,单位统一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25种门诊慢性病的~可到市属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病鉴定~专科疾病需到相应专科医院。鉴定需由医院相关科室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携带《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及相关申报资料到经办机构门诊慢性病申报窗口办理申报认定手续。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认定手续~通过准入认定后~申请人凭申请表第二联、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到经办机构领取就诊卡~其门诊慢性病待遇从受理之日起开始享受。每年1月-2月份~按照芜政办[2008]6号文件精神~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人员 18 的资格~采用重点抽样方式进行年审。 第四十条 享受工伤待遇资格确认。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根据市人社局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享受供养抚恤金的确认书》、《辅助器具配臵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等~结合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在参保单位申报时确认参保职工是否具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及初审。经确认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待遇。申报待遇时~要提供确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文书、票据及其它证明材料。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根据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工伤待遇初审。其中~工伤医疗费用审核依据是《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初审时间为:申报当月。 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初审后~由市经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再报分管主任审批。复审发现存在问题的~发回区经办机构重新审核。复审时间为:申报单月。 工伤待遇经初审、复审、分管主任审批后交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审核支付。 第四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市、区两级经办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参保单位提供的《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登记表》、1寸照片2张、本人申请、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生殖健康服务证及复印件,再生育的~提供生育证,和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及复印件、男职工配偶无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证明等材料~结合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确认参保职工是否具备享受待遇的资格。确认后交经办机构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主任审批~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间为:申报当月。 第四十三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及初审。女职工生育、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市、区两级经办机构人员对辖区内参保单位所报送的《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独生子女光荣证、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正式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核定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初审时间为:申报当月。 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初审后~报市经办机构~由市经办机构部 19 门负责人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分管主任审批。复审发现存在问题的~发回区经办机构重新审核。复审时间为:申报当月。 生育待遇经初审、复审、分管主任审批后交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审核支付。 第三节 基金财务控制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必须设立部门负责人、会计、出纳三个岗位~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实行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单位~操作人员须一人一码。 第四十六条 按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专门用于基金支付~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基金支付无关的收支业务。 第四十七条 银行预留印鉴要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要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四十八条 建立合理的责任分离制度~做到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资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资金支付与审查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及会计处理相分离。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使用会计科目~合理运用会计方法~依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各项社会保险按险种设立银行存款支出帐户~单独核算。各险种之间基金不得相互挤占。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 20 ,一,社会保险基金严格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由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与财政职能部门实行财政专户的平行记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准确一致。 ,二,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每月定期根据系统接收的征缴数据到账批次号~在财务系统里开展征缴收入的到账处理、基金配臵和生成凭证的电子记账工作。 ,三,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每月根据地税部门的入库数据和征收票据对新单位、退费等收入在财务系统的业务账套里进行手工凭证录入处理,每月凭财政部门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对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等在财务系统的业务账套里进行手工凭证录入处理。月末处理完各项基金收入的数据和凭证后~在业务账套里进行凭证的记账、汇总和审核工作。 ,四,月末按五大险种、九个子险种分别在险种账套里进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的会计核算工作~经与地税、国库和财政部门核对各项基金收入无误后~进行各险种的月末结账处理~并生存打印九个险种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汇总表》及其分级次的辅助核算明细表。 ,五,每月3日前负责基金征缴业务的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月报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汇总表》及辅助核算明细表~作为原始凭证提交给负责基金支付业务的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由其凭此填制记帐凭证~进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会计核算。 ,六,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按期对各险基金收入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对账工作~确保账账、帐证、账表的准确一致,负责按时完成各险基金收入的年度结转工作,负责每月基金收入的记账凭证、年度各险总账明细账和辅助核算账簿等整理、打印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一,为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业务的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根据金保软件系统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拨付计划表》~填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计划书》~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转到“养老支出户”。 ,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遗属费发放。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养老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养老金拨付汇总单~经复核后通过“养老支出户” 21 转帐支付。 ,三,死亡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为负责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业务的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养老待遇审核科提供的《职工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审核表》~经复核后通过“养老支出户”以现金或转帐支付。 ,四,离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支付。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养老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丧葬抚恤费领取通知单》~经复核后通过“养老支出户”以现金或转帐支付。 ,五,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养老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职工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审核表》~经复核后通过“养老支出户”以现金或转帐支付。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市、区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养老支出户”办理汇款手续。 第五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一,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每月15日前~根据金保软件系统提供的《失业保险基金拨付计划表》~填制《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书》~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将款项从“财政专户”划转到“失业支出户”。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失业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失业保险金拨付通知单》~经复核后通过“失业支出户”转帐支付。 ,三,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支付。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失业人员申领住院医疗补助审核表》~经复核后通过“失业支出户”以现金支付。 ,四,死亡失业人员丧葬抚恤费支付。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失业人员丧葬抚恤费审批发放表》~经复核后通过“失业支出户”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付。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一次性领取审核表》~经复核后通过“失业支出户”以现金支付。 22 ,六,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基金异地转出。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市经办机构失业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非芜湖户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单》~经复核后通过“失业支出户”办理汇款手续。 第五十四条 医疗保险基金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支出。 ,一,医疗费报销的监管。 ,1,各项医疗保险日常零星报销~由经办人员进行初审签名确认后~按费用金额报销制度进行审批~交基金科审核~拨付。 ,2,离休干部因急诊、转外或居住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需报销时。门诊报销凭离休干部医疗证、门诊病历、医保IC卡、处方、检查报告单、门诊医疗费收据。住院凭离休干部医疗证、医保IC卡、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收据报销。由代理人来报销时~需同时带本人身份证和代理人身份证方可报销。 经办人员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录入微机系统进行计算保存~打印医疗费拨付单~经离休干部科财务复核~科长审核签字后~交基金科审核拨付。医疗费申报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初审~科长复核签字报销,申报费用金额20000元,含20000元,—40000元的~由经办人员初审~科长复核签字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签字~方可报销,医疗费用超过40000元,含40000元,的~按照大额费用审核报销程序处理。零星报销申报金额在40000元以下的~即时办结,申报金额超过40000元,含40000元,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异地大额医疗费~通过电话与医院核实~或会同老干局等单位到外地调阅病历进行核查属实后~按照大额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处理。 ,二,“两定点”单位医疗费审核拨付监管。对离休干部在本市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由专管员对医院的费用清单逐项进行审核~情况不明的调阅病历进行核对~对不合理收费一律拒付。离休干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处方药需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外购处方~用于购药时交定点药店留存。对个别离休干部购药量较大的~采取上门核查。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申报的费用~经专管员初审、科长确认后~打出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拨付单。离休干部科财务人员将拨付单和医院、药店报表进行核对无误后~由科长签字~交基金科审核~基金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由中心分管主任、主任签字后~方可拨付。并预留10%款项作为保证金。 23 离休干部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除按常规审核外~还实行床日费用和床日数双重控制~超过标准的费用将按芜人社秘[2010]10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区重症患者由专家确认后~医疗费用由市人社局、卫生局、老干局、财政局、监察局共同审核后~方可拨付。 ,三,医疗备用金发放的监管。根据参保单位缴费的银行回单和一次性缴费企业离休干部名单~当参保单位实际缴费经“金保”系统确认后~在系统上进行备用金发放~并手工制定离休干部备用金发放表~核对发放人员的人员信息和帐户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交基金科进行审核~中心主任审核签字后~由基金科转到银行并发放到离休干部医疗备用金专用存折。 ,四, 大额医疗费用会审。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人员申报的医疗费用金额在40000元,含40000元,以上的~由经办人员先登记受理~报中心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审核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人员集体审核。遇到疑难问题难以确定的~提交我市医疗保障医疗费用审核专家组会审。 第五十五条 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一,各区上报的各项工伤、生育待遇及市本级各项单据须经市级业务经办科室复核~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后移交基金科进行财务审核~审核无误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二,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每月社会化发放工作原则上每月25日前发放到待遇享受人账户,其余的工伤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每月15-25日由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进行结算。 ,三,出纳员定期按负责基金征缴业务的经办机构提供的《基金收入缴费情况月报表》等编制收入凭证核对后交会计。 第五十六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金结余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存储手续。 第五十七条 财务对帐制度。 ,一,出纳会计定期从国库、财政、开户银行等部门取回基金收支原始凭证或复印件、银行对帐单~经核对无误后记录、保管~发生未达账项须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应对各项基金存款进行核对~包括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国库存款余额是否与本单位相关明细帐一致。 24 ,二,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应对业务部门生成的基金征缴、支付计划进行复核后报送地税、财政部门。按月将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实收、应付、实付情况信息及时反馈相关业务部门核对。 第五十八条 会计、统计报表。每月各项业务结束核对确认无误~结账结束后~信息部门固化各类本地化会计、统计报表~经办机构根据报表制度填报各类市、省、部报表~由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相关部门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九条 建立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基金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草案~报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会计人员轮岗或调离时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节 信息系统控制 第六十一条 信息中心是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计算机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计算机维护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市级经办机构、各区县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各单位,负责其单位内的计算机软硬件的管理维护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计算机管理员,负责~并负责与信息中心联系~在业务上接受信息中心的指导。 第六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使用的网络设备及劳动保障业务系统的维护由信息中心负责~各单位计算机管理员协助信息中心对上述设备及软件进行管理~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信息中心。 第六十四条 信息中心按照操作、管理、监督三个层面~不同用户应分配不同权限。操作人员办理各项业务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账号和口令~不得借用他人账号进行业务处理。各层面业务人员应保管好自己的口令~并不定期更换。 第六十五条 计算机处理业务应保留各项业务经办的操作痕迹~并应具有可复核性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项业务数据及操作日志进行检查~检索出异常数据应及时反馈业务科室进行审核修正~重大事项 25 应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六十六条 建立信息文档管理~包括社会保险软件设计到开发维护阶段所形成的文档~每次对程序进行修改或完善项目~都要及时更新相对应文档。同时建立计算机处理业务原始文本资料的存档制度。 第六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内各主要网络设备、计算机服务器系统权限分配~业务系统操作权限的设臵分配~保护口令以及口令定期修改由信息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所有计算机设臵密码~操作员应妥善保管个人计算机密码和业务系统账号和口令~发生泄密应立即更改。 第六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内所有网络设备、服务器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除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网络设备、服务器~修改网络设臵。计算机IP地址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并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十九条 信息中心做好网络系统设臵备份工作~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及时恢复。网络系统的设臵、修改应当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网络配臵文档资料应妥善保管~防止泄密。 第七十条 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和落实社会保险业务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避免因电子设备、通讯、电力、业务处理系统等发生故障造成社会保险业务数据丢失。 第七十一条 信息中心负责采用防火墙、加密等技术措施~加强涉密信息的网上传输管理~业务系统与外部互联网须完全隔离。做好防火、防尘、防水、防磁、防雷击、防盗等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七十二条 计算机接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专网~须经信息中心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接入,经办机构所有微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U盘、光盘等存储介质在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信息中心统一部署。 第七十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系统数据及软件、数据中心其它重要数据及软件的备份管理工作,经办机构计算机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内重要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并做好备份工作。并建立数据远程备份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七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数据每日做完全备份~并采用两 26 种以上存储介质实行异地保存~存储介质由专人保管。信息中心建立存储介质使用档案~注明数据及软件名称、部门、使用人员等信息。 第七十五条 信息中心明确人员负责网络管理维护工作~对每日网络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记录网络运行日志~发现网络运行故障及时予以排除~确保劳动保障网络通畅运行。 第七十六条 信息中心网络维护人员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信息、数据传输和检查~对不完整的传输信息和数据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补正或重新发送~对违反网络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拒绝发送或接收。 第七十七条 信息中心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本地金保工程建设要求具体制定数据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数据质量检查~对于在数据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设臵人为障碍或无故拖延~以保证数据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七十八条 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对数据库的管理~定时对数据库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入运行日志。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并确保安全。数据上传和接收~数据批量录入和查询~日常维护和定期清理按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九条 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稽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胜任能力~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控制业务~稽核部门和人员应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八十条 稽核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政策性文件~制定年度内控检查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挠内控检查工作正常进行。 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稽核部门每年通过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履行相关程序~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并送征缴部门处理。对要求调整缴费信息应及时核查后交征缴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 稽核部门与业务部门配合~每年开展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资格的认证, 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生存状况认证~生存状况认证方式可以实际采用多种方式进行。 27 第八十三条 稽核部门实施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检查~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内控证据~以支持内控结论和建议。 第八十四条 内控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检查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经办控制点运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做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八十五条 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内控检查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对主要资料应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内控检查结束后~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八十六条 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八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控考评机制~每年进行一次内控考评工作~考评时限为上年度。采取本级自评、市级对县区级考评的形式进行。考评主要内容:单位领导重视内控情况,内控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情况,各项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十八条 建立奖惩制度。对内控工作好的经办机构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控制制度而造成不良后果~应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业务的原始资料以及办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市、县各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九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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