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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楼装饰工程合同龙泉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楼装饰工程合同 龙泉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楼装饰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龙泉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楼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四川(成都(龙泉 发包方: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签订地点:四川,成都 签订日期:2011年12 月 日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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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楼装饰工程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龙泉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楼装饰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龙泉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楼装饰工程 工程地点:四川(成都(龙泉 发包方: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签订地点:四川,成都 签订日期:2011年12 月 日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 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 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 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 .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 .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 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 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 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 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 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胜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 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 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涯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 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 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 申请报告 工作调动申请报告申请赶工费用报告农业普查经费申请报告幼儿园办园申请报告设备购置项目申请报告 ,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 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 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 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 .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 FFF t1t2t3tn ? P=P,A+,B×—,B×—,B×—,„,B×—,,1, O123n FFFF 01 02 03 04 式中:? P 一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一第17.3.3 项、第17.5 .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O 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B;B;„„B---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123n 价中所占的比例; F;F;F;„„F---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t1t2t3tn 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F;F;„„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0102030n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 款中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中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 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l)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l)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l)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中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中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中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 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中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 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 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杳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 本项目发包人派驻项目负责人为: ,全权代表发包人处理现场一切问题。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项目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为: 。 1.1.2.6监理人:本项目监理单位为: 。 1.1.2.7总监理工程师: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委派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该施工现场,亲自处理该工程的所有需由工程师履行的职责,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 。 1.1.6.9建设管理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进行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建设管理公司派驻到该项目的负责人,本合同称为现场代表,其职责为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管理工作,本项目现场代表为 。 1.2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汉语。 1.3法律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省、市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除按通用条款的顺序解释外,若仍有歧义,按合同形成日期后者优先解释。 1.5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后附格式,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合同文件的制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合同文件正本三份,发包人、承包人及招投标站各执一份,副本八本发包人执五 份,承包人执三份。在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5.1合同生效条件: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且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确认合格的履约及差额担保后生效。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施工图3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保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若需要发生由承包人自行深化的设计文件:如幕墙深化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景观绿化深化设计等见4.1.3.3。 1.6.3适用标准、规范:全国、四川、成都现行标准、规范。 1.6.4图纸错误 若设计文件出现错误或疏漏,其处理原则按本专用条款承包人义务的4.1. 3.1、4.1. 3.2、4.1. 3.3条款。 1.9严禁贿赂 按合同后附件“廉政合同”约定办理。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原则上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场地均为完成三通一平后的场地,但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三通一平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若招标前现场踏勘的场地条件尚不满足三通一平条件,且发包人已明确其中部分或全部工作由承包人代为实施,该部分或全部工作的报价均含在投标报价相应措施费中,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实施该部分工作内容,且工程费用不予增加; 2.3.1.1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接入点为施工单位在投标期间对现场考察后自行确定接入点,从该接入点至施工现场所需的设备、管线及搭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括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施工用水、用电措施费中包干使用;同时,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缴纳,若承包人未缴纳,而影响发包人其他工程建设时,经监理、建管及发包人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竣工结算款中扣除后缴纳(不论承包人是否签字确认)。 2.3.1.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公共道路开通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并须满足政府建筑行业集中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2.3.1.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前发包人将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线资料等数据、资料,但需特别声明的是:发包人所提供的各类工程数据、资料是发包人在既有条件下收集、整理、购买到的技术成果,供承包人参考,发包人不对其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对承包人依据各技术资料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2.3.1.4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建管单位、监理人联系勘察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等书面资料,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由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为办理的施工所需的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证、合同备案等相关证件及手续,承包人应无偿提供相关资料及配合人员。 2.6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款支付见后附专门条款。 3、监理人 3.1监理人职责和权利 3.1.1根据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在建设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交付阶段及质量保修等级段全过程实行监理,发包人在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信息和合同管理、现场施工协调、工程结算及审计工作等方面的分别授予监理人不同权限的建议权、审批权、处罚权等,详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3.1.4尽管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对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投资等进行监督、控制,但不能免除承包人法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包括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监理人的错误判断、结论和指令造成的。 3.4监理人的指示 3.4.6根据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对于有关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指令准备时限: 确认类: 7日 审批类: 21日 决策类: 28日 3.4.7根据本工程《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要求:监理人或其派驻的监理服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采购某品牌材料或选用某分包商(或劳务公司),无论监理人与该材料供应商、分包商(或劳务公司)是否存在经济利益,均将视为违反监理合同廉政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要求监理人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推荐品牌及单位的情况除外。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根据政府相关规定,缴纳建安营业税及附加税和价调基金,发包人可在计量支付中代扣代缴。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工作内容外,承包人尚需完成如下工作: 4.1.3(1图纸会审: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七日内组织本公司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图纸,根据国家现行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对本工程的相关要求,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会审,以减少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施工图审核完毕后,向发包人和项目管理公司提交“施工图审核意见书”明确施工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标注不详、尺寸标注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情况,并向发包人和建设管理公司出具《施工图审核确认书》,承担施工图会审责任。 4.1. 3.2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地报告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但不负责由设计问题产生的后果。 4.1.3.3若合同图纸只显示某些工程的概念性设计或合同规范只说明所须达到的标准,则承包人须负责一切所需的设计,以使这些概念性的工程能够被建造至所要求的标准,并将相关图纸、细节大样、规范说明等提交发包人及设计人审批,审批认可后方能按之施工。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此等资料。发包人的审批并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4.1.3.4招标工作完成后,造价咨询单位同中标单位应依据原版施工图进行招标工程量清单复核与调整(简称“清标”)。中标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20日内完成清标,并对清标结果签章确认,报我公司预算审计部存档。确认后的清标价作为计量支付的基础。 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及建设管理单位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与本合同相关违约条款相匹配。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内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需特别强调是,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对此类修改或调整所提出的工期及费用补偿要求。 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除专用条款的约定外,承包人的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购买保险。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根据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环保和施工噪音问题,按照龙泉驿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行办理一切手续并承担一切费用。 4.2 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分为施工履约担保和低价中标风险担保,施工履约担保按中标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5% 计取; 2、为防止投标人压价抢标,凡合同价低于评标基准价85%中标的,要求中标人在提交正常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净价(投标总报价,暂列金额)与评标基准价(基准价,(招标文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85%)之差额5倍的额外低价担保。 3、履约担保的形式: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并签订合同后10个日历天内递交;递交方式:采用银行支票或银行汇票的形式或银行履约保函或经审定合格担保公司的担保,投标人若采用银行支票或银行汇票的形式,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或退还。 4、中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招标将取消投标人中标资格。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资料齐备,交付发包人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返还履约担保(含正常履约担保及低价风险担保),履约担保均不计息。 4.3分包 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承包人应将拟采用的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报监理人、建设管单位及发包人审查,若其施工能力与分包工程规模不相适应,监理人有权拒绝其入场,并要求承包人另行择选分包人。若承包人不能择选出合格的分包人,发包人有权将该分包工程剥除本合同范围,另行招标。 4.4 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2除通用条款已明确内容外,承包人所雇用的民工工资不能低于当地劳动主管部门规定的民工工资的最低标准,并按期足额支付民工工资款,如承包人不及时支付民工工资款,或未按上述要求履行,造成扰民、引起地方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业主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除通用条款的约定外,承包人还应提请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对设备材料进场前进行认可,但该认可并不解除承包人对设备材料缺陷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强行使用未经发包人认可的材料设备,视为违约。 5.1.3承包人应按照除通用条款约定在设备、材料进场同时向监理人提交其自购材料的合格证或质量证明,否则监理人有权拒绝该批次设备、材料进场安装或施工;设备、材料的现场试验、检验工作应在发包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人及承包人的共同参与下取样进行,在国家设备、材料检验、检测规范规定频率内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发包人、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人对该材料(或当批次)检验、检测成果 仍有疑议,可再次组织抽检,抽检的相关规定按专用合同14.1.3款执行。 5.1.4若发包人为了工程的统一性,对承包人人所报部分材料的品牌或等级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主要材料表”中给定的相应品牌、等级范围内进行调整时,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 其综合单价和材料单价不进行任何调整,发包人将不承担因此引起的所有索赔。 5.1.5若发包人为了工程的统一性,对中标人所报部分材料的品牌或等级在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主要材料表”中给定的相应品牌、等级范围外进行调整时,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其综合单价只调整材料单价差,发包人将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其它任何索赔。材料单价差的确定办法如下: 5.1.5.1按本项目各标段承包人拟调材料的投标单价计算算术平均值,以新确定材料单价与该算术平均值之差为材料单价差。 5.1.5.2以各标段承包人拟调材料投标单价加上该材料单价差为该项材料的结算单价。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本项目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设备,发包人组织专项分包招标的电梯等设备不在此列,相应条款见专门合同条款。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3承包人为其他项目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即便满足本项目设计、技术条件,在监理人确认该设备、材料质量保修期或免费服务期满足本项目要求前,不得用于本项目,且承包人需自行至厂商办理用户资料的更改。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本项目承包人应自行办理施工场地外道路的通行权,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在开工前7日,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复核的施工控制网资料应在开工前三日报送监理人审批及复核。 8.5因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进行复核,或复核出现偏差,造成由此建立的施工控制网出现失误,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发包人应按政府相关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重大施工措施的安全保证: 9.2.8.1在采用深基坑、高填方、挖孔桩等施工措施时,或者对动力设备、输电线路、易燃易爆设施实施改造、新建时,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有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储存、运输、施工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报送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其安全性进行专项审查,必要时将由建设管理单位约请政府安监部门及其他社会专家组织会审,承包人按经评审通过的方案组织实施。 10、进度计划 10.1合同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签订合同后3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3天内确认。 10.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签订合同后3天内各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提供单项合同进度计划,由建设管理单位及监理人进行核对和进度匹配,以满足项目最终确定的工期目标和各里程碑工期目标,确保按期同时完成。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工期延误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补、赔偿,见后专用条款。 11.7工程延期的审批 11.7.1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监理人才可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11.7.2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影响,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加以弥补,而不应考虑推迟工程项目的总工期; 11.7.3延期的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关键路线上,即使是关键工序但在非关键路线上,监理人亦不应考虑延长工期。 12(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补充条款第25.2条约定的情况外,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 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自行调离机械及其余现场人员。承包人的驻守人员按定额基本人工费、经批准留守的机械、设备按定额机械费用的60%计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根据经审批的管理方案明确的情况外,承包人再进场的费用应自行承担。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 13.7质量事故报告 若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形成事故报告并按国家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的质量安全报告程序进行。 14(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段后增加 除专用条款明确内容外,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填报的人员和试验检测设备建立工地试验室并满足要求,承包人的工地试验不能完成的自检项目必须委托具有CMC资质并经监理人批准的试验室进行,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如果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工作环境或质量不能满足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和标准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强制要求该项试验检测工作由有资质的试验室或中心试验室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与原设计图纸或合同清单数量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同时发包人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范围变更、技术核定和经济签证四种类型。 1.设计变更:施工图的错漏或设计深度不够导致设计单位根据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的设计修改或补充,以及发包人根据需求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 2.范围变更:发包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使用要求或工程实际情况提出的原合同范围外工作内容增加或合同范围内工作内容减少的变更。 3.技术核定:承包人或监理单位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条件和施工单位自身技术、经验和施工设备等条件,在不改变原设计图原则的前提下,提出的技术性修改的变更。 4.经济签证: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不能形成实体结构的、零星的、临时性的变更。 上述四种类型的变更,发包人分别执行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执行。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发包人对监理人变更权的授权范围按本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授权范围执行。 15.3 变更程序 15.3.1变更的提出 (4)除通用条款约定内容外,若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变更价款或工期产生分歧,按本通用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根据发包人对变更类型的分类,承包人、设计人、监理人、建设管理单位及发包人均可提出变更要求,但无论何方提出的变更要求均需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6)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第14天内不按第上述程序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期及费用的变更。 (7)发包人及监理人等相关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第14天内予以确认,各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第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经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条通用条款修订如下: 15.4.1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5.4.2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该项目需重新组综合单价。组价方法: 综合单价,根据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综合费) 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材料单价,无中标单价的按施工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计取,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若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中无可参照的项目综合单价,发包人将委托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综合单价。 15.4.3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工程量数量的15%的,超过15,的部分按15.4.2条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15.4.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取消或减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则取消的项目不进行工程计量和支付,同时无论减少项目的工程量多少,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均不作调整。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将给予奖励,原则上奖励金额将不大于总节约资金的的10%且不大于10万元。 16(价格调整 专用条款价格调整相关条款修订如下: 16.1承包人投标报价所报材料价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余材料价除非政策另有规定均不调整。可调价材料的单价在风险系数内包干使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16.2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调价材料按如下方式进行调整: A当中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风险系数时,按施工当期信息价调整超过约定风险系数的部分。 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信息价-基准价×(1+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施工当期信息价 B.当中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风险系数或跌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时,按施工当期信息价调整超×风险系数的部分。 材料单价调增值,施工当期信息价-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基准价×(1-风险系数)-施工当期信息价 C. 基准价:基准价是招标人确认的用于本工程可调价材料调价核算的价格基准,本次招标可调材料基准价为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当期相应材料价格,其中钢材应为投标时选用的厂家的价格。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则基准价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调整价差时施工当期的信息价为区间价的,也按该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 D. 施工当期信息价是指当月完成工程量中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当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与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异(超过?5%)时,由招标人组织监察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格,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单调材料品种,以承、发包双方核定的市场价格按上述原则调整。 E. 可调价材料的材料消耗量按投标人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的规定耗量。 F.可调价材料的采购时间及可调整量,以招标人核定的当月计量支付的工程量和时间为准。超过风险系数的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调整。 G.本工程可调价材料为:见另册 本工程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约定为: 见另册 16.3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按以下办法执行: ―――有龙泉驿区价格信息的,采用龙泉驿区价格信息 ―――没有龙泉驿区价格信息的,采用成都市区的价格信息 ―――龙泉驿区地区、成都市区均无价格信息的,按23.1.3.2条执行 16.4政策性调整 在施工期间,遇工程造价发生政策性调整,如人工费调整,机械费调整等,按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1)在施工期间,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人工费、机械 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2)在施工期间,政府税务机关发布政策调整税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3)在施工期间,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不可竞争费费 率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 计量 17.1.2计量方法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全国清单计价、四川省清单计价的计量规则执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载明的按本工 程工程量清单载明的计量规则执行。 7.2 预付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工程无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3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内容:工程进度报表、付款申请(需监理审核签字盖章)。 17.3.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7.3.2.1工程主体(指标段内所有单体工程)封顶完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工程款,为合同 暂定价的20%; 17.3.2.2工程主体完工及总平完工后支付合同暂定价的20%; 17.3.2.3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且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工程并提供全部竣工资料之日起,12个月内但不 少于6个月支付合同暂定价的20%; 17.3.2.4审计完成后,12个月内但不少于6个月扣除质保金后一次付清尾款; 17.3.2.5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款的3%,在质保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17.3.2.6所有签证变更程序必须按照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流程(龙发改发【2009】194号)执行,增加部份的款项(不含材料涨价部分),按上述时间节点及比例同步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本条款按17.3.5条款调整。 17.4.3按上述条款返还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17.5 竣工结算 17.5.4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方可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初审,在105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竣工结算审减额超过5%,审核竣工结算造价咨询服务费由承包人全额承担(收费标准按川价发[2005]248号执行)。 18(竣工验收 18.9竣工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承包人应按照国标的GB/T50328,2001.的规定及其附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部分(项)工程竣工图纸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交给监理人审查,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后一个月内,承包人须向业主提交4套书面及一套电子版本监理人认为完整的合格的竣工文件。缺陷责任期内应补充的竣工资料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之前提交。 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竣工文件,每拖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业主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但总额不超过竣工文件的费用总额。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19.2.1缺陷责任期是指后附质量保修书中写明的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时间从本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完成且质量监督部门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之日算起。 19.7保修责任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内容外,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见本合同后附件《质量保修合同》。 20、保险 本项目工程保险相关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20.7保险的延期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险已过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主动续保,涉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主动续保,因保险过期各类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通用条件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处罚条款见本专用条款第22.1.2(4)条: (1)承包人未如实填写《不良记录情况表》,经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建设项目承包单位不良行为禁入管理办法》中的任何一项不良行为记录,将被视为弄虚作假行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其履约担保将不予退还,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2)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投标资料中有任一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超出有效期限的资料,不论何时被发包人查实,均被视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有与参加本次投标的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围标、串标或恶意抬高中标价格等行为之一,承包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有与发包人相关人员违反本廉政合同约定,非法获取本工程的行为之一着均视为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4)发包人查实承包人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有22.1.1条明确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程处理: ( 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退出项目建设,同时应以其合同总额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有关查实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尚未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不再支付,发包人尚未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再退还。由此造成与任意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全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其中,造成与承包人有关的第三方阻碍本项目移交使用的,自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有关查实的通知之日起10 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必须完全完成清场退出工作,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以其投标报价总额的5%为计算标准,按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公式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投标人部分总额×5%×延迟天数。 若本项目建设已经完成的,承包人应以其合同总额为标准,向发包人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因此给发包人和项目管理公司工作带来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承保人承担相应赔偿等法律责任。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5)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里程碑工期目标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壹万元/天的违约赔偿金; 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最终约定的竣工日期比较,竣工工期延误在15天内,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 人承担人民币伍万元/天的违约赔偿金;竣工工期延误超过15天,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对因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 (7)其他违约责任: 1 违反通用条款第5.1条,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 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自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发出3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伍万/次的违约赔偿金;发包人或其项目管理公司可根据承包人的整改态度、整改效果等具体情况,酌情减、免对承包人的上述违约赔偿金。 3 违反通用条款第13.1条、第9.2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4 承包人违法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造成后果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旦被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处罚、负面通报和媒体负面曝光,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拾万元的违约赔偿金。 5 承包人拒不接受或不完成发包人发出的不明显增加承包人工作量的工作指令,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壹万元/次的违约赔偿金。 6 承包人不按要求对工程成品进行管护,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进行该项工作,费用从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后直接进行支付。 以上违约赔偿,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22.1.7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22.1.7.1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其及时到位且常住现场进行本合同工程的管理,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需报请业主批准,并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且将课以下违约金: (1)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人?次; (2)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人?次; (3)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按照川府发,2007,14号文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2.1.7.2承包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赔偿标准按下条执行。 (1)承包人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含2天),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仟元/人?次; (3)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贰仟元/人?次; (4)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仟元/人?次。 22.1.7.3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同时进行违约赔偿,不解释任何原因。 (1)更换项目经理,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伍万元/人?次; (2)更换技术负责人,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万元/人?次; (3)其它主要管理人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贰万元/人?次; (4)第二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赔偿金标准相应加倍; (5)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规定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管理服务工作,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22.1.8主要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应按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书(更新)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按计划进场,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若承包人进场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场,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课以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业主可为承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中扣除或动用履约担保。 22.1.9违约金的使用 承包人缴纳违约金并不能使违约行为合法化,承包人应继续纠正,彻底整改。如果承包人拒绝整改,发包人将报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为“不良信誉单位”。当承包人违约情况严重时,发包人可终止合 同、驱逐承包人退场并没收其履约担保,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各类违约金和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将用于奖励工程建设中履约表现良好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建设管理等参建人员以及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具体奖励规定按发包人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施工中,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原因消极怠工、或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总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停工令除外),若出现此情况,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伍万元/次的违约赔偿金,直至解除合同等措施。若承包人能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情况,发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对承包人的上述违约赔偿要求。 承包人由于故意拖延进度、放缓施工节奏,经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公司协调无效超过两次,或停工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同意无条件退场。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书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与发包人办理交接手续,作好退场准备;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书后15日内,承包人的人员、机具以及材料等必须撤离至施工现场500米以外,不得堵塞施工通道;自发包人发出退场通知书后16日起,甲乙双方对已完工程办理结算,30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 25.2由于因土地拆迁或其它社会问题,(如:非发包人原因聚众阻碍工程施工,季节性拉闸限电等)等非发包人原因使承包人无法正常进场施工,经发包人、项目管理公司书面同意,承包人可自行安排人员去留,施工工期予以顺延,但发包人不赔偿(补偿)任何费用,也不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也不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承包人必须安排好现场安全保卫(保护)工作。 25.3承包人应自备发电机以确保工期,防止季节性拉闸限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优先解释。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为实施 龙泉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楼装饰 工程 ,己接受 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对该项目 施工1个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 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5(工程质量符合 合 格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60个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鉴于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于2011 年10 月26 日参加龙泉经济开发区物业管理办公楼装饰工程 施工1个 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肆万肆仟柒佰叁拾肆元柒角 元(,44734.7元)。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4 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以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质量保修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以《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约定的保修期为准。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市政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价款的5,。 2(发包人在2年后颁发质量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的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 息退还承包人。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附件四:龙泉驿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 管理暂行办法 龙发改发【2009】194号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市龙泉驿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龙府办〔2008〕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的范围包括: 属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所包括的政府投资项目。且因以下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建设内容的: (一)由于设计、地勘、地质等原因需要变更签证的; (二)区委、区政府决定的工程变更; (三)为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发生的现场零星签证。 第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方案的组织和核定程序: (一)工程变更签证由区发改局(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评审中心)牵头,会同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管理。 (二)工程项目发生变更签证时,项目业主应在发生变更签证前2天将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送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在收到工程变更签证申请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业主协助,区评审中心组织,会同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并按以下权限办理变更签证手续: 1、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监理单位、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签字确认,并将工程签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备案、盖备案章; 2、单笔变更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监理单位、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审核并签字确认、盖备案章; 3、单笔变更签证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监理单位、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后,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踏勘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由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负责审核并签字确认、盖备案章; 4、单笔变更签证在100万元以上的,监理单位、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将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检察院、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踏勘现场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业主报区政府审批; 5、如出现危及人生安全或工程相邻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项目及工期紧急的项目,项目业主可立即 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保证生命和工程安全及工程顺利进展,同时应立即口头报告相关部门,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6、区发改局(区评审中心)在相关部门踏勘现场后并且方案完善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签证手续,逾期视为认可变更签证要求。 第五条 工程变更签证的依据:项目业主单位需填报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变更、签证事件往来函件;现场签证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经业主确认的变更、签证费用预算书、工程量计算式,方案图纸,测量图,对比图片、影像等资料。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整理所有变更签证资料(盖有评审中心备案章)、工程结算书、工程竣工图以及相关资料,报区审计局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工程变更签证在竣工结算时,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造价不予确认。 第七条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变更签证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件:《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 《现场签证单》 工程变更签证申请表 编号: 共 页 第 页 工程名称 业主单位 致:龙泉驿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 (施工单位或BT投资商)完成 工作,引起增加的估算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具体工程内容请予审核。 附:1、变更、签证事件往来函件 2、现场签证单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 4、经业主确认的变更、签证费用预算书,工程量计算式,变更、签证方案图纸,测量图,对比 图片、影像等资料 项目业主(章) 年 月 日 相关部门现场踏勘意见: ?不属于签证范畴,不同意办理变更、签证。 ?情况不属实,不同意办理变更、签证。 ?情况属实,请将施工方案完善后,工程量报评审中心审核。 ?情况属实,同意按施工方案办理签证,工程量报评审中心审核。 参加踏勘人员签字: (评审中心备案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评审中心,审计局各一份 2、办理竣工结算时,评审中心未盖备案章的变更签证申请表,增加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不予确认。 现场签证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图纸编号 核定内容 业主单位意见: 评审中心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 同意此项签证并进入结算,? 工程量已核,同意此项签证并? 建议同意此项签证进入结算,工程量 工程 进入结算。 已核。 量已核。 (工程量如有修改,需在修改 ? 不同意此项签证,意见如下: 处加盖评审中心备案章) ? 不同意此项签证,意见如下: ? 不同意此项签证,意见如 代表签字: 下: 监理签字:(执业章) (单位公 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此项签证并进入结算,工程量报? 同意此项签证并入结算,工程量代表签字: (评审中心备案业主审核。 已核。 章) ? 不同意此项签证,意见如下: ? 不同意此项签证,意见如下: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在选择栏中的?内作标识“?”。2、本表一式五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业主、评审中心、 审计局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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