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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辅导讲座材料法 在 身 边 合肥毁容门:2011年9月17日18点左右,合肥某中学学生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不停地叫嚣:“去死吧!”周岩痛苦地哀号惨叫。家人闻讯赶来,用被子将火扑灭,报警并拨打120抢救。周岩经过7天7夜的抢救治疗才脱离危险,伤势极为严重,一只耳朵被烧掉了,头面部、颈部、胸部等严重烧伤,现在警方因伤情过重,没有对烧伤做鉴定。但从照片上来看,烧伤面积超过 30%,烧伤程度达二度、三度,整个人面目全非。 杭州女高中生分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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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在 身 边 合肥毁容门:2011年9月17日18点左右,合肥某中学学生陶汝坤因追求少女周岩不成,破门闯入其家中,趁周岩不备,拿出准备好的打火机油浇到受害人头上并点着,不停地叫嚣:“去死吧!”周岩痛苦地哀号惨叫。家人闻讯赶来,用被子将火扑灭,报警并拨打120抢救。周岩经过7天7夜的抢救治疗才脱离危险,伤势极为严重,一只耳朵被烧掉了,头面部、颈部、胸部等严重烧伤,现在警方因伤情过重,没有对烧伤做鉴定。但从照片上来看,烧伤面积超过 30%,烧伤程度达二度、三度,整个人面目全非。 杭州女高中生分尸案:2006年,杭州萧山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女高中生被害分尸案。被害者阿红,17岁,就读于萧山某高中。因一点小矛盾,阿红与同学阿洁发生吵架。2月17日那天,怀恨在心的阿洁,纠集其他4人,将阿红骗至阿华家中,用围巾将阿红勒死,并支解,随后弃尸野外。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发生在同学们这个花一样的年纪,起因都是极小的事情,最后却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下面我们来共同探讨一下,作为中学生,应当如何走好青春的第一步。 一、增强法制观念 首先我们来甄别两个概念:违法VS犯罪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违法的主体:公民、法人、社会团体。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一般指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 1、与青少年息息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 (1)盗窃 盗窃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6周岁以下对盗窃不用负刑事责任。 但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不负任何责任,小孩的监护人要负民事责任,比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情节恶劣的要负行政责任。 2007年5月19日晚10时许,江苏省丹阳市一企业发生一起盗窃案,近20件、价值上千元的成品材料被人偷走。当地派出所很快就查获了犯罪嫌疑人,令办案民警感到痛心的是,犯罪嫌疑人竟然是6名小学生,12岁到14,而且均为外地借读的孩子。经查,这些孩子平时喜欢上网,却因没钱进网吧而只能“望网兴叹”。为了能进得起网吧,6人集体商量后决定到某厂里偷些“废品”换钱。当晚,6人窜至被盗企业外,钻洞进入该企业实施盗窃。得手之后,6人又将窃得的价值千元的材料低价卖给了收废品的人,每人分得16元钱后进网吧消费一空。 (2)恐吓、勒索 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他人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8月4日凌晨1时,河南郑州一大型商场门上出现用水彩笔书写的恐吓敲诈信。恐吓者声称在商场内放置了150斤炸药,要求商场“准备1800万元”。郑州警方连夜紧急调动近200名警员,经过近4个小时的仔细侦查后竟发现:恐吓者是4名来郑州游玩的小学生,大的13岁,小的11岁。他们写恐吓信竟是在解手时突发“灵感”,觉得好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3)抢劫 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同学们常从电视中看到的,使用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就是抢劫行为。 现年17岁的刘某、16岁的姜某、19岁的杨某、白某等5 人分别来自湖北省汉川市、贵州省贵阳市、湖北省黄石市等地,  今年7月16日下午1时许,刘某、姜某、杨某等人在东西湖区吴家山一家游戏机室发现小学生丁某、乔某、梁某等4人在内玩耍时,于是依次将小学生丁某、乔某、梁某等4人胁迫至附近的一家招待所二楼,采取持刀威胁、殴打方式将小学生丁某、乔某、梁某等人身上的80多元现金洗劫一空,其中姜某看中小学生丁某携带的一双崭新的木板拖鞋和2瓶纯净水后,将拖鞋及纯净水抢走据为己有。 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新村派出所接到受害群众报警后,迅速对刘某、姜某、白某、杨某等人布控守候,并将刘某、姜某、白某等人先后抓获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被告人郑某,1992年12月15日出生,因对同班同学李某堂心怀不满而发生过打架,为此对李某堂怀恨在心。2008年4月29日上午7时30分,被告人郑某准在上早读时,将李某堂从教室里叫到学校门外50米处的公路傍,并质问李某堂在前一日是否叫人打他。李否认,郑便趁李不备,用随身携带匕首刺伤李的左大腿后,将李踢倒在地,随后又刺伤李的肩部。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由被告人郑某准的法定代理人郑某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堂医疗等费合计人民币50924.16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赌博罪 同学们在学校玩耍时,不论是用金钱或是物品当筹码,都不可以玩赌博的玩具或游戏。除了不可以从事赌博的行为外,也不可以提供别人从事赌博的工具或环境,否则就算你没有玩,你还是犯了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6)寻衅滋事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未成年人朱某,与兰某、等四人,均为未成年人,该四人均家境一般,父母疏于管教,文化程度低,心理发育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崇尚义气与暴力行为,为发泄私愤无缘无故殴打素不相识的人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7)毁坏公物 不论在学校或是公共场合,只要是不属於自己的东西,而是给大家共同使用的东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学应该小心使用并爱惜公物,不可以随便破坏、毁损或丢掉公物。 (8)侮辱、诽谤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 实诽谤他人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9)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权利。 常见侵犯隐私权行为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二、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测试:你有过这样这样的经历吗? 在商店里买到过期了的零食; 钱包、自行车等物品被偷,或者看到小偷在偷东西; 身边认识的同学朋友被别人打了; 爸爸借给人家的钱赖账不还; 爸爸妈妈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还在上班、加班,而没有加班工资; 去书店买书、坐公交车不给车票; 买菜、买水果短斤缺两,以次充好; 2、求助有路之-----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的机构 (1)国家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可用于投诉、诉讼 (2)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3)公证处——提供法律服务 (4)法律援助中心——免费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和帮助 (5)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和帮助 (6)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调解、仲裁等 如消协、妇联、居(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三、如何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斗争? 1、与违法犯罪分子斗争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力求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巧妙地将不法分子抓获。(善于智斗) 2、行之有效的好方法:面对歹徒行凶,设法稳住歹徒,记住歹徒相貌,了解歹徒去向,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 妇联 有一个流浪女在大街上受人欺负; 买菜、买水果短斤缺两; 公安局 消费者协会、工商局 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 身边认识的同学朋友被别人打了一顿; 爸爸妈妈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还在上班、加班; 爸爸妈妈在家里由吵架升级为打架; 三江超市里说没有零钱找零,用糖果代替一毛钱找零; 买到过期了的零食; 在外面遭遇到了小偷,或者看到小偷在偷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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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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